消防給排水設計問題探索認
時間:2022-07-16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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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摘要:隨著消防新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建筑給排水中的消防新問題也同時受到了同行們的關注,消防設計規范作為設計人員必須遵守的法律條文,也讓設計人員開始更多的學習和思索,本人最近在網易給排水在線消防板塊擔任了版主,通過和廣大同行網友的交流,發現了很多規范上面的語焉不詳之處,通過討論也難以得出明確的結論,有些新問題值得拿出來和各位同行商榷,希望能夠和大家交流,得到大家批評和指正,同時能夠引起規范編制組各位專家的注重,在以后的規范編制修改中考慮到這些新問題。
其一摘要:《建規》中屋頂消防水箱的設置新問題
隨著消防新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建筑給排水中的消防新問題也同時受到了同行們的關注,消防設計規范作為設計人員必須遵守的法律條文,也讓設計人員開始更多的學習和思索,本人最近在網易給排水在線消防板塊擔任了版主,通過和廣大同行網友的交流,發現了很多規范上面的語焉不詳之處,通過討論也難以得出明確的結論,有些新問題值得拿出來和各位同行商榷,希望能夠和大家交流,得到大家批評和指正,同時能夠引起規范編制組各位專家的注重,在以后的規范編制修改中考慮到這些新問題。
本人認為,《規范》的編制里面有個平衡性的把握新問題,太粗了不易于具體的操作執行中的把握,太細了又難免有些地方不能照顧到方方面面,讓一些具體有困難的設計難于真正貫徹。因為規范的條文是用來直接在設計中體現的,所以應該具有可操作性,應該十分明確,假如有些地方不能明確的,如規范修訂中各方具有爭議的,建議就應該提高到上一層做出上面一層應該保證到的,而不應語焉不詳、含糊其辭的列出一條,這樣最讓設計者和審圖、消防審查人員和各方人員難于把握,造成各方理解產生歧義,首先是設計人員在方案階段就無從把握,舉個例子,今天我這樣認為,做好方案,消防審查某個人員認為可行,過兩天時施工圖做好了,審查人員換了個人,對某條規范的理解不一樣,施工圖的工作變化就大了,這樣的事情經常發生,造成很大的浪費,非常不利于大家的工作,造成各方之間的矛盾,同時也給某些腐敗環節提供機會。違反了規范編制的初衷。
現打算將平時設計中的一些新問題理出,和大家一起分析探索。限于篇幅,打算分幾篇文章逐段論述,本次僅討論一點,有關屋頂水箱設置的新問題摘要: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版),以下簡稱《建規》“第8.6.3條設置常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如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等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
設置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應設消防水箱或氣壓水罐、水塔,應符合下列要求摘要:
一、應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設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內消防水箱(包括氣壓水罐、水塔、分區給水系統的分區水箱),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不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2m3時,仍可采用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8m3,仍可采用18m3。
1、在以上兩條中首先有有關臨時高壓和常高壓的定義新問題,臨時高壓大家都知道,而常高壓規范在條文解釋中所述的“即設有高位水池或區域高壓給水系統”中的區域高壓給水系統,由于沒有明確的界定,所以在實際設計中難于把握,首先說區域概念的范圍難于把握,到底多大才算是區域,是幾棟樓還是一個小區還是幾個小區抑或是一片廠區,均不得而知,所以在平時的設計中只有高位水池可以得到大家的一致認可,而區域高壓的理解有很多異議,竊認為其實在滿足了二級負荷的前提下,假如消防設備齊全,有獨立的兩路水源供水,或是一路水源但是有含室內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平時有專人值班的消防泵房或是消防控制中心,即可以認為是常高壓系統,因為即使消防作為重中之重,它的可靠性把握,也有一個“度”的新問題,因為任何平安保險都不是絕對的,因為即使是規范定義的常高壓高位水池,也有檢修維護和清洗的時間。
以上是本人粗淺的看法,并不認為一定正確,但是還是認為假如無法明確那么不如不寫出,至少不會造成大家在這上面費盡思量,仍然找不出統一的熟悉。
2、再者就是“室內消防水箱(包括氣壓水罐、水塔、分區給水系統的分區水箱),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這里十分鐘的消防水量我們認為應該包括噴淋等其他消防設備的用水量,然而按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05(以下簡稱《噴規》)“10.3.1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高位消防水箱,其儲水量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消防水箱的供水,應滿足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最低工作壓力和噴水強度”這里面說的“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最低工作壓力和噴水強度”到底是指最不利點一個噴頭的水量還是同10.3.2中“最不利處4只噴頭在最低工作壓力下的10min用水量”,還是最不利處整個保護面積里面10分鐘的用水量,這個新問題無論在《建規》還是《噴規》或是即將出版的《建規》送審稿中均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舉個例子,假如一棟帶地下停車庫的多層綜合樓,有噴淋系統,采用中危Ⅱ級的噴淋強度計算,噴淋水量按照最不利點的保護面積來計算,假如水量是30l/s,具體根據噴頭布置的疏密及選用管徑的大小有些差異,假如室內消火栓系統水量是10ls/,假如噴淋按照整個保護面積30l/s的流量計算10分鐘的水量已經是18立方了,那么由于“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8m3,仍可采用18m3”無需再計算其他水量即可選取18m3水箱了,假如按照“最不利處4只噴頭在最低工作壓力下的10min用水量”計算那么4只噴頭的水量應該在5l/s左右,即水箱需要在消火栓用水量10×10×60=6m3和下加上5×10×60=3m3的水量,為9m3,和前面所述18m3有很大的差異。
我們平時設計中認為因為少有水箱能夠滿足噴淋要求水頭的,所以都是需要設增壓系統的,所以罐里有十分鐘的水量,水箱就不考慮了,但是我們注重到《噴規》10.3.2條說的“不設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統應設氣壓供水設備。氣壓供水設備的有效水容積,應按系統最不利處4只噴頭在最低工作壓力下的10min用水量確定。”那么其中的話嚴格理解是不設消防水箱時氣壓供水設備的有效水容積,應按系統最不利處4只噴頭在最低工作壓力下的10min用水量采用,然而即使采用了氣壓供水供水設備,在有水箱時水箱是否還應該考慮噴淋儲水量,假如我們以規范字面意思理解,還是需要。
不禁要問,這是規范的原意嗎?假如不是,那說明規范在這條條文的陳述上存在漏洞。
還有個新問題無論新老《建規》都還有這個令人不解的說法,就是室內消防水箱計算的容積應該等同采用的氣壓水罐有效容積,假如是18立方,18立方消防水箱似乎沒有什么不妥,但是18立方有效容積的氣壓罐就比較不能讓人接受了,同樣我們還是要問,規范當初的說的是這個意思嗎?
目前的設計和審圖工作中大家各種理解的都有,因此經常造成爭議,但是誰也說服不了誰,請教了一些專家級的人物,說法也不盡相同,故此提出以上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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