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德性與制度化論文
時間:2022-09-13 0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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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本文從德性與制度化規則相對應的角度考察了二者之間的關系,認為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教化是一種原則上錯誤的道德建設思路,是泛道德主義思維方式的現代表現。本文的基本觀點是,制度化規則與道德是整合社會秩序的兩種方式,雖然二者之間存在著緊密的內在關聯,但它們在方法論層面上確實具有完全不同的規定性,應該在運行方式上把二者區分開來;社會秩序的整合并不能通過二者的渾然無分來實現,而是應該通過德性與制度化規則在方法論層面的異構分立所形成的“張力構架”來實現。
關鍵詞:德性制度化規則泛道德主義
德性是人類內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規則則是人類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籌劃。秩序性是人類永恒的追求,不管是內在生活世界還是外在生活世界,基本的秩序性都是不可或缺的。這兩種秩序性分別存在于兩個不同的世界中,但它們并非絕然隔離,而是以各種復雜的關聯方式構成一個通過人的社會化過程來顯現的相對統一的張力構架。內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不僅有著不同的規定性,而且它們的獲得方式也存在著很大差異。要真正深刻地理解這個張力構架,就必須對不同秩序的獲得方式和不同方式之間的關系作出恰當的理解。
一
德性是內在秩序的根源。它使人類超越自然屬性的羈絆和生理本能的絕對驅使,成為一種能夠自我節制的社會存在。德性使人類具有了道德意義上的自我創設能力,它以其根源于超越性的觀念力,永遠深情地眷注著人性的提升、人情的陶冶和美好習俗的護養,承擔起為人類構筑精神家園,為人之為人確立形上基礎的歷史使命。德性建構了人的品格,純化了人的心靈,為人的尊嚴奠定了基礎,每個真誠的靈魂無不深情地眷戀著它。德性作為人的一種穩定的精神品格,積淀在人的自我意識之中,指導人們的價值選擇,通過人們的道德實踐,在人的行為模式中呈現為個體存在的現實形態。它喚醒人仁人惜物的“善端”,使人定廉恥之心,行“忠恕”之道,最終向自由自覺的境界升華。
自由是人類意志的本性,也是德性發生的前提。但自由不是任性,而應該理解成人的理性的自覺,意志的自律。道德雖然具有某種“律令”的表現形態,但本質上卻不是一種外在的強制,而是人自身生發出的一種內在需求。德性不應該被外在地強加于人,而是應該通過個人的人格自覺來實現。道德最根本的規定性正在于人的行為出于自由自覺的內在需求,而非受制于物欲,沉湎于聲名。德性既不是冰冷理性的算計,也不同于刺激反射型的技術層面上的因果機制,而是與人的意志和情感體驗密切關聯的。德性所崇尚的是人的善良的意志傾向,合宜的行為模式和仁人惜物的情感。德性自身雖然與人的理智能力有關,但更主要地取決于主體自身的心靈感受方式和情感歸向。德性在人的行為方式上的具體表現即是人的心靈品質的整體表達。德性的外化就是現實社會生活中道德行為的發生,道德行為本身就是在社會環境中彰顯生活的本己意義,是對行為的整體價值和意義的創生。德性通過對“責任”和“義務”的自覺來展現自身,因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義務這樣一種意識”。(黑格爾,1979:157)自由使人擁有了擔負責任和義務的邏輯空間,而德性的用心正在于喚醒人對責任和義務的自覺。
制度化規則是對社會秩序性的“衰落傾向”的一種必然反應,是人類社會生活的整體性、有序性的形式化表征。它通過對獨立主體行為方式的剛性規制來刻劃個體自由的社會意義和個體與整體的歷時關系。人是一種社會化存在,人必然要和自身之外的對象發生作用。這些作用存在各種不同的類型,有些不僅對個體本身是積極的,而且對個體所屬的整體也是積極的,但并非所有類型的作用都是如此。所以,需要對社會過程中某些類型的人與人、人與物的作用方式加以限制,限制就需要某種確定的標準,標準的現實體現即是規則。制度化規則的本質在于人們的“共同契約”,所以它最突出的表現形式就是以公共意志為訴求的強制。這種強制對于每個單獨的社會主體而言,只涉及外在的行為,不直接涉及精神過程;只涉及主體行為的表達形式,而不直接涉及行為的動機。大多數制度化規則都不是超時空的,而是在特定時空條件下才表現為強制。對待違規行為的結果的反應是一種直接涉及利害的反應,而不是僅僅限于一種貶抑性的價值評價。所以說,制度化規則作為一類重要的社會結構,它與自然人性中所涵納的“趨利避害性”息息相關,而這種趨利避害性總是通過人的理性能力來表達。理性算計并不總是一件壞事情,它是人們適應這個世界時所必需的基本能力。這種能力正好是制度化規則能夠發揮其社會行為整合性能的一個重要基礎,也是制度化規則系統在運行過程中的可操作性、因果的直接相關性和技術度量的確定性的重要基礎。
從形式上來看,制度化規則是對人的自由的一種限制,但實質上是對自由的一種烘托和保障。自由的實現需要限制,限制的道德指歸正是自由。即是說,自由并不具有自然、先驗的特征,而是通過人類的制度銓選突顯自身;主體關系的秩序性和可預見性也只有在制度化規則結構中才能夠確定。制度化規則賦予每個主體以特定的社會角色,并給予其社會行為以相應的預期參量,從而使人與人、人與物之間關系中的不確定性降解到規則系統“定義”的最低限度。也就是說,制度化規則系統的程序化運作使社會歷史過程相對理性化。它既使社會存在成為確定的、可預見的,也使人的自由成為實在的、可理解的。這種確定性既意味著它的結構模式的相對靜態性、穩定性,同時也表達了它外在的剛性規制方式。在類的意義上說,沒有絕對的自由,因為個體的自由與整體的自由并不是完全相容的;即使是僅就個體或整體自身而言,自由也不會是絕對一貫的。這里不僅涉及個體相互之間的沖突,而且涉及同一個體在不同時空點上的沖突。制度化規則會為人們的自由創造一個具有相對相容性的現實空間,使根本的自由得以保證。制度化規則是人類行為的一種發生模式,它為行為的正當性提供了最基本的評判標準。
從社會效用角度看,制度化規則對人的內在價值取向的塑造是通過對人的外在行為方式的引導和規制而實現的。人的行為方式因其必然的、普遍的“外部性”而不能立足于自我決定,必須是在制度化規則裁切其負外部性的前提之下展開。這正是制度化規則那種看似不合理的“片面性”、“靜態性”、一律性、強制性等規定的內在價值根源。
二
德性與制度化規則是兩類不同的社會秩序的整合方式。它們之間既具有深刻的相互作用關系,又具有完全不同的存在方式。制度化規則系統的構建總需要一定的價值鋪墊,而這種價值通常是來自于一個社會所公認的道德價值信念,這些價值信念不僅是制度化規則系統合理性的根據,而且是其規范社會行為的基本價值標準。也就是說,制度化規則的現實有效性離不開德性的內在擔保,完全脫離人的道德認同的制度化規則無異于“機心”對人心的宰制,無異于“物性”對人性的役使。正因為這一點,可以說制度化規則系統就成為社會道德結構的直接現實的表現形態。另一方面,制度化規則系統在發揮作用的過程中,也具有提升主體境界的積極作用。它為經濟主體建構了一個規范化的行為模式,比如不是采取搶劫而是采取合規范的競爭性交易方式在社會個體之間分配權益。由此,它就為人們的行為塑造了一個與道德價值企向相接近的傾向性,同時也為人們精神境界的提升提供了一個現實基礎。
一定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總是與某種特定的社會群體及其相應的制度化規則結構相關聯。德性作為一種觀念形態的東西,必須以這種確定的制度化結構為現實背景。離開特定的制度化規則系統抽象地強調個體的德性境界,不僅會使這種強調失去應有的現實基礎,而且會使道德本身扭曲變形。離開制度化結構的正義性談論個人道德的完善,對個人提出各種嚴格的道德要求,不僅是無濟于事的,而且是不合理的、有害的。
相對于制度化規則這一外在的形式,德性則更多地體現了道德的內在維度。制度化規則主要表現為對社會個體的外在制約,而德性的外化卻要通過具體化為個體自身的道德意識來實現。當主體的行為出于德性時,并不表現為對外在社會要求的被動遵從,而是呈現為自身的一種存在方式。德性表征了人對完美存在的確證和追求,制度化規則所體現的則是人們社會生活的現實需要。制度化規則是基于公共權威的強制,而德性則是基于對“義務”認同的主體性自覺。在制度化規則結構中,義務與權利是一組對等的范疇,這種對等性是制度化規則結構公正性的初始條件之一;對德性而言,它所真正關注的并不是這種對等性,而是傾向于對責任和義務的強調。一般地,對一個對象的強調并不必然導致對與之對應的另一個對象的否定,所以,德性對責任和義務的強調,并不意味著權利與義務的不相容或絕然割裂,而是為了通過道德主體的積極反應抑制人們積淀于自然屬性中的那種重視權利而忽視義務的心理趨勢。
以上分析表明,德性與制度化規則雖然存在著緊密的聯系,但它們的內在規定性和運行方式確實有著很大差異。改革開放前,人們不但無視二者之間的重大差別,而且刻意追求它們在方法論層面的嚴格“同構”,執意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理想,竭力使道德制度化,比如說道德的意識形態化、政治化、行政法規化等,其結果是導致道德的非道德化。這里的思想根源就在于泛道德主義或道德中心主義。這種主張不是把人看作制度化規則系統規定下的感性存在,而是把人看作以某種特定的價值符號來表征的“道德人”,對人的自然屬性的道德價值沒有給予應有的肯定,甚至竭力否定人的感性本質的積極意義,堅持只有超越了人的自然屬性才能夠把握人的“真正本質”。這顯然不是一種對人的存在全面而深刻的理解。“趨利避害性”是人的自然屬性的基本構成,欲望和需要的滿足是人的基本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源于人的本性,只有在制度化規則層面肯定這一點的合理性,理想德性才會真正成為可理解的、對人生不可或缺的價值祈求。凡事訴諸人的德性,一事當前,必先追究甚或只追究是否道德,把道德視為社會生活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調節方式,企圖以道德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這一思路決定了泛道德主義必然漠視社會制度化規則整合社會生活秩序的基本地位,習慣于把造成社會生活失范的原因歸結為社會主體的品德修養,而不是去追究制度化規則本身的正當性和技術合理性。與制度化規則相比,德性不具有操作意義上的確定性,人的理性自覺和意志自律同樣不具有普遍有效性。換句話說,德性的非實體化形態,決定了道德化裁量標準在操作意義上的模糊性和校準的多元性。所以,道德制度化必然造成諸多難以令人接受的后果。第一,使制度化規則系統的內在動力外在化,也就是以宏觀的政治力量代替源于人的“趨利避害性”的微觀推動力,從而使社會經濟、科學技術及各個方面的發展遲緩。改革開放前的社會狀況已經充分說明這一點。第二,“如果法律規則與道德要求之間的界限是不明確的或極為模糊不清的,那么法律的確定性與可預見性就必定會受到侵損。”(E.博登海默,1987:366)熱衷于精神領域的道德強制,就必然忽視制度化規則系統的設置、創新及其運行過程中的技術性問題的解決,甚至認為專注于制度化規則的技術性問題是舍本逐末。這種思維定勢必然導致社會制度化規則系統的演進遠遠落后于時代的要求,使社會生活的公平理想更難以實現,反過來促使人們更多地訴求德性,不斷提高道德的制度化水平,最終使德性本身遭受難以彌合的傷害。第三,道德制度化不僅造成現實社會生活的僵化、封閉與落后,而且給我們在對諸如社會道德狀況的評價、德性本身的意義、道德的社會效用及其發揮效用的方式等問題的理解上造成混亂。第四,道德強制使社會生活中假慈偽善流行。道德強制使大多數人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社會主體的精神品格上,而不是制度化規則的合理性上,這實際上為機會主義行為和欺詐行為提供了方便。這不僅對倫理崇高是一種傷害,而且有損于整個社會的公序良俗。第五,在這種情況下,人的心靈不是受到德性的滋潤,而是受到德性的壓抑,人的自然屬性不是受到德性的引導與攜領,而是受到絕對的蔑視與禁錮,最終造成人自身在人性的根底處永遠不可彌合的分裂,使人深陷于無法解脫的精神痛苦之中。
理想德性的確立及其外化,必須立足于制度化規則的基本規定性,否則,人們就會希求道德擔當起整合社會秩序的全部責任,造成各種不良的后果。中國的“德治”傳統,就是在道德中心主義的支配下,以“德治”代替法治,以對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的強調代替制度化規則的程序化運作,嚴重忽視對制度化結構本身的理性建構。傳統儒學中蘊含著中華民族道德智慧的結晶,閃爍著人道精神的光彩。然而儒學的官學地位及其制度化的推行方式不僅遮蔽了它的人道主義,而且還強化了殘酷的專制政治。儒家化的中國政治哲學高揚“調和”,相信道德的“奇理斯瑪”功能,只要官家成圣為善,百姓自當景從不二。政治問題從而道德化,政治秩序僅只由道德意圖之基礎上自然生成。(林毓生,1988:125)人們常常不是依據制度化規則嚴格界定當事人的行為,而是依據道德標準或是出于道德義憤評判當事人本身。這種道德中心主義在中就曾達到登峰造極的程度。可以說,這是中國具有現代性的制度化規則系統遲遲未能建立起來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三
對于人的價值迷失、社會失范、個體越軌行為的泛濫,不能說道德沒有責任。但長期以來,學界確實存在苛求道德的傾向:出于對社會失范的憂慮,極端地強調德性的重要性,于是演生了各種各樣的追求道德社會效用的偏激主張。“因為過分地強調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變得如同法律一樣威嚴,不可侵犯,其結果是取消了道德,磨滅了人們的道德意識,把所謂德性變得徒有虛名。”(梁治平,1991:254)強調道德的結果是道德意識的磨滅,善良的初衷卻帶來人心的禁錮或放逐。這種理論企向產生的根源就在于漠視制度化規則與德性在作用方式上的原則差別。要使德性在引導人生,挺立人格、陶冶情操的深層次中更加光彩奪目;要使道德成為活的而不是死的,肯定的而不是否定的,正面的而不是負面的;要使德性能以形上超越的姿態滋潤人的心田,養育人的良知,守護人的精神家園,我們就必須使道德從沉重的負荷下解脫出來,就必須以不同的方法論態度對待德性與制度化規則,依照其內在規定恰如其分地各司其職,而不是使它們“越俎代庖”式地相互“僭越”。公務員之家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變得愈益復雜,如果一如既往地僅僅滿足于單純的道德調節,就難以準確厘定復雜的人際利害關系。制度化規則不僅能夠提供界定復雜的社會利益關系所需的技術細則,而且能促動大多數利益主體協調一致地創造利益,推動物質文明的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就是符合這一總體思路的。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主體在等價交換過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完全符合制度化規則肯定追求功利價值的現實合理性這一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制度化規則的利益驅動機制所內含的功利價值觀念的外趨指向,及其源于公共權威的巨大強制力量,使經濟主體的趨利動機不斷強化,以致可能把交換原則外推到非市場領域,使原本豐富、完整的人性日益被功能化、市場化所銷蝕、肢解,導致“物性”對人性的宰制。這類問題的解決當然不能依靠制度化規則的強制性裁切。德性在調節個體與個體、個體與社會之間利益沖突時,是通過對人格的塑造,通過把社會目標和制度化規則轉化為個體的道德情感和信念,經由個體的道德實踐,達到整合社會秩序的目的。所以,在實際運行中,只有堅持把制度化規則與德性區分開來,堅持德性的非功利原則,保持其突出的義務性特征,才能使德性充分發揮消解功利價值觀外趨傾向的功能,才能為人性的提升、良知的培養創造更大的可能空間。如果一定要堅持采用制度化方式推行心性學說,實質上就意味著以利害觀念支配德性,把德性對人的感化變成以功利主義為主導傾向的他律性規制,從而使德性在根底處喪失自身原本具有的超越的品性。“德性是一種獲得性人類品質,這種德性的擁有和踐行,使我們能夠獲得實踐的內在利益,缺乏這種德性,就無從獲得這些利益。”(A.麥金太爾,1995:241)德性本身并不絕對排斥人追求或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但它的旨趣在于養護人的精神品格,在于一種被賦予更多企盼的崇高境界的自律性提升,而不在于某種“權利”的界定與確認,不在于引導人們關注自身的利益,反倒更傾向于對個體自身利益意識的某種消解。社會主體關注自身利益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雖然是合乎制度化規則的,但在德性層面上看,卻未必值得特別推崇。
如果說在舊中國,強使制度化規則與德性渾然無分是為了維護封建專制,達到社會控制之目的,那么,今天仍然固執于這一運思方向不肯放松就是不可原諒的過錯了。德性的本質在于理性的自覺,與強制的推行方式格格不入。道德的制度化既是學理的謬誤,也是“急功近利”的德性治化心態的反映。雖然用心無邪,但結果卻極其有害。我們要走出道德的困境,就必須堅持德性與制度化規則在方法論層面分立的觀點。由于現代制度化結構系統具有清晰的可操作機制,故從操作方式上將它和道德系統區分開來是可能的、必要的。解消道德系統和制度化系統之間的嚴格同構,增強道德的理想性,會使道德變得更加寬容,更加有魅力。德性應該成為關照人生的一盞明燈,它并不企求人懼怕它。要擺脫靠恨一些人去愛另一些人的生活方式,僅憑制度化規則的規范是不夠的,這不僅需要情感的升華,而且更需要道德智慧的創造。要創設現代的道德意識,就必須堅持道德訴諸自覺的原則,這個原則既給了道德自我創生的機會,也給予它維系人心的能力。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人的德性的自然流露,與功利化的顧忌絕然無涉。
我認為,在當前貫徹“以德治國”方針的大背景下,探討德性與制度化規則在方法論層面上的區別是很重要的,這可以避免我們對“以德治國”戰略思想的誤解,從而達到正確地貫徹這一戰略思想的目的。
參考文獻:
①.黑格爾,1979年,《精神現象學》(下卷),商務印書館。
②.E.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
③.林毓生,1988年,《中國傳統的創造性轉換》,三聯書店。
④.梁治平,1991年,《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上海人民出版社。
⑤.A.麥金太爾,1995年,《德性之后》,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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