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績效審計研究

時間:2022-02-02 11:27:21

導語:中國特色績效審計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中國特色績效審計研究

一、我國政府績效審計模式分析

一是以結果為導向的績效審計模式。這種審計模式下的績效審計主要是審計師通過檢查被審計項目的結果和業績,以被審計單位的結果為判斷標準。結果導向的審計模式屬于事后審計的范疇,對審計工作的預算作用的發揮不是很有效。二是以過程為導向的審計模式。過程導向的政府績效審計模式的審計程序較為復雜,能夠在審計過程中對審計對象存在的問題及時的發現并糾正,但是需要耗費較多的審計成本,因此,其適用范圍較小。三是以問題為導向的政府績效審計模式,這種審計模式是對重點問題繼續努力關注并開展重點審計,具有較強的目的性,對審計目標的確定在審計工作開展中難度較大,因此,我國采用這種審計模式較少。四是以風險為導向的審計模式,這種審計模式的開展注重對審計風險的評估和控制,對于政府績效審計的效率的提高具有很大作用。五是以責任為導向的政府績效審計模式,責任導向在政府績效審計中是以職責的履行作為政府績效審計所關心的重點內容。責任審計模式有利于政府各部門各層級明確自身責任。這種模式相對于以結果為導向的政府績效審計模式操作較簡單,像我國政府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就是責任審計模式的一個典型,但是由于政府機構和責任的復雜性,造成這項審計模式的作用的有效發揮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

二、我國政府績效審計實施過程中的制約因素分析

(一)傳統觀念的因素制約政府績效審計實施由于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造成傳統觀念在當今政府審計工作中影響深遠。受到社會上不良的社會風氣和道德的影響,審計工作的地位重要性和職能作用得不到有效發揮。我國的財政體制和政府行政的透明度不高,法制的不健全,造成我國財政預算支出單位對審計工作的認識存在抵觸心理,沒有責任意識,思想觀念落后。其次,由于政府審計以財務審計為主導,導致對績效審計的認識不充分。最后,由于政府績效審計的審計對象是政府當局的行政績效、行政效率和行政效果,因此,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審計部門對政府部門的審計受到權力的制約,造成政府績效審計的效率十分低下,政府績效審計的順利實施受到制約。(二)體制制約因素對政府績效審計實施的影響雖然我國不斷的進行行政體制改革,但是改革是漸進式的,政府的傳統的行政體制影響因素還依舊存在。政府機構的職能還沒有實現完全的轉化,政府依舊控制并支配著社會資源,對政府的行政績效缺乏健全的考評機制,政府的部門龐大復雜,權責交叉,行政效率和政府管理效率低下,政府的公共行政缺乏透明度,存在嚴重的腐敗現象和官僚主義作風。受到體制因素的制約,造成我國的政府績效審計的深入開展和發展。另外,由于我國公共財政體制的發展還不夠完善,政府部門對公共財政缺乏充分的認識,在實踐的過程中也存在許多偏差。造成對政府財政的使用效率的審計力度不夠。政府的審計機構要對政府負責,因此,審計部門的職責的發揮受到來自政府的影響。審計部門受到來自上級審計部門和本級政府部門的雙重制約和管理,造成審計部門的審計缺乏獨立性和公正性,政府績效審計的開展缺乏有效的審計監督和權力制衡,造成政府績效審計的公正性和客觀性不足。(三)績效審計的評價體系不完善對政府部門開展績效審計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完善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還沒有建立和完善。對政府實施績效評價存在指標上的局限性,目前的審計多關注政府的財務指標,開展財務為中心的審計,對非財務指標卻缺少評價。只關注政府的歷史績效,卻沒有關注政府未來價值指標;在績效評價中重視量化指標,忽視了定性指標。對政府績效審計缺乏預警指標。由于政府績效審計的評價體系不夠完善,評價標準不夠統一,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統一規定,政府績效審計開展的過程中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缺乏統一的衡量標準,由于標準的不統一,造成許多評價指標之間存在矛盾,給有效的開展績效審計,并保證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造成許多困擾,嚴重的影響到政府績效審計的質量的保證和可信度的提高。(四)審計人員的素質和結構不適應政府績效審計的要求目前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開展,在審計人員的知識和結構方面存在嚴重不足,我國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綜合素質、審計專業水平和工作時間能力方面對我國復雜的審計工作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我國政府部門審計人員對于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審計人員缺乏獨立性,政府領導層時有對于審計工作進行干涉,導致審計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審計人員沒有專業的財會知識和審計工作經驗,對現代審計技術不夠熟悉,缺乏管理知識和經濟知識,造成無法有效勝任審計工作,嚴重制約政府績效審計工作的效果。

三、關于構建中國特色政府績效審計模式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審計法律體系我國政府績效審計模式的完善,依賴于相關的審計法律體系的建設和完善。開展政府績效審計工作,必須以國家的法律強制力為后盾,提高審計工作在法律中的地位和權威。對最高審計機關授予績效審計的權利,這是開展政府績效審計的必要途徑。完善當前的審計法,通過建設和完善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制度和法律法規體系,明確政府績效審計工作的職責和責任。(二)建立和完善政府績效評價標準體系政府績效審計模式的完善,需要建立統一的規范的績效評價體系。政府應該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積極探索和創新我國績效審計的評價體系和標準。審計機關應該積極吸取專家學者的建議和意見,促進我國政府績效評價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三)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加強審計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塑造專業技能過硬的審計人員隊伍,是防范與控制審計風險的重要保障。要不斷的對于審計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應對復雜審計環境的能力。另外,要逐步引入專業水平高,經驗豐富,具有良好職業操守的復合型審計人才,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以適應復雜的政府績效審計。加強對政府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有利于推動政府行政體制的改革,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促進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目前我國政府績效審計模式的還存在諸多的不多,受到許多條件和因素的制約,因此,政府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應該打破壁壘,積極探索和創新政府績效審計模式,不斷的完善和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國情的政府績效審計模式,推動政府績效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

作者:金彬彬單位:齊齊哈爾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