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規范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13 10:21:00
導語:住宅建筑規范管理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通過對比了《住宅建筑規范》與國家現行消防技術標準有關規定的差異,提出了住宅消防設計的觀點。
關鍵詞:規范住宅消防設計
1前言
《住宅建筑規范》于2005年11月30日,于2006年3月1日實施。《住宅建筑規范》(以下簡稱住規)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高規)都是國家現行技術標準,但對于住宅的防火設計內容有著不盡相同的規定,特別是關于住宅的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的具體規定差異較大,給建筑設計和消防設計審核工作帶來了分歧,甚至造成了混亂的局面。
2《住宅建筑規范》與現行消防規范規定的不同之處
2.1住宅建筑的概念
《住規》2.0.1條規定明確了住宅建筑的定義為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包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高規》沒有規定住宅的具體概念,只有明確商住樓和綜合樓的概念,根據《高規》3.0.1條規定,商住樓為公共建筑,公共建筑與居住建筑的消防設計有著迥然不同的要求。
2.2建筑層數
《住規》9.1.6條規定,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筑層數,當建筑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超過3m時,應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m進行層數計算,余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或等于1.5m時,多出部分按一層計算。《高規》沒有明確建筑層數的確定方法,建筑層數是一個自然層的概念。建筑層數是建筑物消防設計的重要參數,建筑層數的不同可能決定建筑物的分類差別,從而決定建筑物的消防設計要求也不同。
2.3消防車道
《住規》9.8.1條規定,10層及10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高規》4.3.1條規定,高層建筑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環形消防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住規》規定的可沿高層住宅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和《高規》規定的應沿高層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的要求明顯沖突。
2.4消防電梯
《住規》9.8.3規定:12層及12層以上的住宅應設置消防電梯。《高規》6.3.1規定:塔式住宅、12層及12層以上的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住規》規定建筑物設置消防電梯的決定參數只是建筑層數,而《高規》規定建筑物消防電梯的設置條件,不僅考慮建筑物的層數,而且考慮了建筑物的形式。
2.5疏散寬度
《住規》5.2.1規定: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1.2m;5.2.3規定: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1m。《建規》5.3.13規定:疏散走道和樓梯的最小寬度不應小于1.1m,不超過六層的單元式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桿的疏散樓梯,其最小寬度可不小于1m。《高規》6.1.9規定:居住建筑走道凈寬單面布房不小于1.2m,雙面布房不小于1.3m;6.2.9規定:居住建筑疏散樓梯的最小寬度為1.1m。《住規》對走道和樓梯疏散寬度的規定比較統一、簡單明了,而《建規》、《高規》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的具體要求。
2.6安全疏散
《住規》9.5.1規定:10層以下的住宅建筑,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10層及10層以上但不超過18層的住宅建筑,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19層及19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高規》6.1.1規定:18層及18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m2,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可設一個安全出口;18層及18層以下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單元之間的樓梯通過屋頂連通,符合條件的可設一個安全出口;超過18層,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18層以上部分每層相鄰單元通過陽臺或廊連通,符合條件的可設一個安全出口。《住規》關于安全疏散的規定只是考慮了疏散距離(或建筑面積)和建筑層數兩個因素,而《高規》的具體規定比較復雜。
2.7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
《住規》9.6.2規定:35層及35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高規》7.6.1規定: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除不設集中空調且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的住宅的戶內用房外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住規》規定住宅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依據參數是建筑層數,《高規》規定住宅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依據參數是建筑高度,兩者規定在具體工程要求上容易產生分歧。例如住宅建筑為34層,層高為3m,建筑高度為102m,按《住規》規定不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按《高規》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又如一住宅,35層,層高2.8m,高度98m,按《住規》規定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按《高規》規定不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住規》9.7.2規定:35層及35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高規》9.4.1規定: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均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根據兩個技術標準的不同規定,住宅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置要求的差異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的分歧一樣出現。
2.9消防供電
《住規》9.7.1規定:10層及10層以上的住宅建筑的消防供電不應低于二級負荷要求。《高規》9.1.1規定:一類高層建筑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二類高層建筑應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顯而易見,《高規》對住宅建筑消防用電的要求高于《住規》的相應規定。
3建議
3.1明確住宅建筑的概念
住宅建筑與公共建筑相比,具有單元面積小、人員少、火災荷載小、火災危險性小、火災損失小、火災社會影響不大的特點,住宅建筑的消防設計要求明顯低于公共建筑,不管住宅建筑是否和其他功能空間的處于同一建筑物內,都有必要把住宅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區分開來,以體現建筑防火設計的“安全適用、經濟合理”原則。
《建規》和《高規》也應明確住宅建筑的概念,保持概念的統一。由于住宅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的火災危險性不同,當住宅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不論是高層還是多層建筑,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都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燒體樓板和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與住宅部分完全封堵,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3.2確定建筑層數
建筑高度是直接影響到火災時建筑內人員疏散的難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難易程度以及火災可能導致財產損失的大小的直接參數。但住宅建筑每個防火分區面積都不大,而且有較好的防火分隔,火災蔓延擴大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較小,從解決安全性和經濟性的矛盾出發,住宅建筑以層數作為衡量高度的指標。《住規》關于住宅建筑層數的規定,很好地結合了建筑高度和建筑層數兩個參數,在住宅消防設計上,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其他防火設計規范可參照執行。
3.3按具體情況設置消防車道
消防車道的設置應以有利于消防車容易靠近建筑物、順利開展外部消防撲救和人員搭救為基準要求。住宅建筑一般建筑寬度不大,火災危險性較小,消防車道的設置要求可以低于公共建筑。但在建筑物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有困難的條件下,要求沿建筑物一個長邊或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應根據建筑物的具體情況而定。如住宅建筑沿寬度方向只布置一戶住宅或布置的多戶住宅之間有通道連通,則可沿建筑物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如住宅建筑沿寬度方向布置的多戶住宅之間沒有通道連通,則至少應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或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3.4消防電梯的設置
消防電梯是火災情況下供消防隊員撲救火災之用。建筑物設置消防電梯主要考慮消防隊員的體能條件和徒步登高能力,確保消防隊員能適應高層建筑的火災撲滅工作,因此建筑高度是建筑物設置消防電梯的主要依據。住宅火災,不論是塔式住宅還是其他形式的住宅,特點大致相同,都具有可燃物少、難于蔓延的特點,住宅建筑消防電梯的設置可以不考慮建筑的形式。建筑層數是衡量住宅建筑高度的參數,消防電梯的設置可以建筑層數作為依據參數。
3.5疏散寬度的確定
疏散寬度與疏散人數和百人寬度指標成正比。從現行的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來看,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百人寬度指標是一致的,在特定的建筑物中,疏散人數是一定的,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疏散寬度也應一致。可能考慮火災時疏散樓梯的安全性比疏散樓梯的高,現行消防規范規定疏散走道的最小疏散寬度比疏散樓梯的最小疏散寬度一般要大一些。住宅建筑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寬度應經實際計算確定,疏散寬度的決定因素是疏散人數,與房間的布置形式沒有直接關系。針對住宅建筑一般具有人員少、人員對疏散線路熟悉和疏散走道不長的特點,建議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疏散寬度都為1.1m。
3.6安全出口的數量
安全出口的數量,取決于疏散人數、疏散距離和建筑高度。住宅建筑的人數一般不多,按標準設置的安全出口一般能滿足疏散寬度的要求。也就是說,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數量取決于疏散距離和建筑高度。《高規》規定的單元之間通過屋頂連通和相鄰單元通過陽臺或廊連通的方式,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由于屋頂空間的利用和管理問題,往往無法實現連通功能。
《住規》根據建筑層數和疏散距離(或建筑面積)的不同,硬性規定了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數量,作者認為是可取的。
3.7消防設施的設置
建筑火災撲救的難易程度與建筑高度有直接關系,《高規》和《住規》關于消防設施設置的有關規定充分體現另了這一點。不同的是,《高規》在住宅建筑的有關規定中,把建筑層數作為衡量建筑高度的參數。建筑高度和建筑層數兩個參數在一般情況下大致相對應,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有所差異。考慮高層住宅建筑與多層住宅建筑的劃分以建筑層數為依據,高層住宅建筑的分類也以建筑層數為依據,為統一起見,建議在消防設施的設置規定中引入衡量建筑高度的建筑層數這一參數,以避免分歧。
3.8消防供電的要求
一類高層住宅建筑和一類高層公共建筑的火災危險性不同,住宅火災一般具有火災荷載小、蔓延難、損失少的特點,一類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供電要求可以適當降低,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供電不應低于二級負荷要求即可。
4結束語
對于《建規》、《高規》和《住規》關于住宅建筑消防設計的有關規定,相關規范管理組應盡快溝通協調,以一定的形式予以統一明確,以消除住宅建筑消防設計的分歧和爭執。
參考文獻:
[1]《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 上一篇:水務局局長科學發展觀剖析材料
- 下一篇:縣編委踐行科學發展觀剖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