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我國的司法原則
時間:2022-10-16 05: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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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明華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一規定意味著誠實信用是我國民事活動的一項基本準則。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否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呢?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功能和效力應覆蓋民法的全部規范和民法實施的全部過程。誠實信用原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誠實信用原則僅僅適用于債法領域。只有廣義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和效力才覆蓋了民法的全部規范和民法實施的全部過程,應將其作為司法原則,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我認為,廣義誠實信用原則應是我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不僅是守法原則,而且是司法原則,并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本文擬就上述觀點談一點看法。
一如何理解廣義誠實信用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起源與發展
誠實信用原則最早是作為商業道德存在的,它是市場交易者對秩序要求的升華和體現,在法律問世時逐漸被法律吸收。它作為一項法律規范出現,最早見于羅馬法。羅馬法中有一種合同叫誠實信用合同,它要求:(1)當事人必須本著善意;(2)當事人必須覆行合同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文規定的義務,也包括合同中雖未明文規定,但按交易習‘質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善意義務;(3)當這種合同發生糾紛時,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在羅馬法中,誠實信用既是守法原則,也是執法原則(或稱為司法原則)。1804年(法國民法典)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也作了類似規定。這兩部法典中,誠實信用原則僅存在于債權法中,法官不再擁有自由裁量權,它只是守法原則。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二條規定:“任何人必須誠實信用履行義務。”(日本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也作了同樣規定。此時,誠實信用已突破了債法領域而適用于民法的全部規范和民法實施的全部過程。在20世紀后法國、德國也通過司法實踐擴展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和效力。
(二)如何理解廣義誠實信用原則
從上述誠實信用原則的起源與發展可以看出,在羅馬法中,誠實信用原則是債法原則,但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它既是守法原則,也是司法原則。在(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中,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債法原則,但法官不再擁有自由裁量權,它僅僅是守法原則,這被稱為狹義的誠實信用原則。而在20世紀后出現的瑞士、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典中,誠實信用原則突破了債法領域,適用于民法的全部規范,而且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這被稱為廣義的誠實信用原則。那么,何為廣義誠實信用原則呢?所謂廣義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本著善意的心理狀態來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在民事活動中,既要維系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也要維系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這里的善意是指應不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民事活動中不允許實施欺詐、脅迫和其他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行為。其他以任何不正當手段實施的行為也不允許實施。要全面理解廣義誠實信用原則,還應明確以下幾點。1.誠實信用首先是守法原則。作為守法原則,它要求如下幾點。(1)尊重他方利益,維系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與和諧;禁止欺詐、脅迫。(2)尊重社會公共利益,禁止權利濫用,禁止規避法律,維系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3)尊重交易習慣,承擔締約上的附隨義務,包括重要情況告知義務、避免錯誤陳述、瑕庇告知義務、使用方法告知義務、尊重要約規則的義務等等。(4)切實履行合同義務。2.誠實信用是司法原則。作為一項司法原則,它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要求法官從這一原則出發對案件進行自由裁量。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經歷了確認(羅馬法時代)一取消(20世紀前)一恢復(20世紀后)的過程。20世紀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有限制的,即必須從廣義的誠實信用原則出發。那么,在廣義誠實信用原則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要求是什么呢?(1)允許法官從廣義誠實信用原則出發來對現有的民事法律進行解釋,以精確界定各種法定權利的內涵與界限,以便有關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2)允許法官從廣義誠實信用原則出發來解釋必要條款不明確的合同,以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志,實現利益平衡;(3)允許法官從廣義誠實信用原則出發,對法無明文規定的新型案件作出符合當事人利益的裁量。
二廣義誠實信用原則是否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
廣義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守法原則,大家都沒有異議。但是否將其作為司法原則并賦予法官自由裁t權就有不同看法了。一種認為誠實信用僅僅是守法原則,不是司法原則,不能賦予法官自由裁童權。另一種認為,誠實信用應作廣義理解,它既是守法原則,也是司法原則,并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我認為廣義誠實信用原則應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理由是廣義誠實信用原則與狹義的誠實信用原則相比較,不同之處在于:(1)擴展了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領域;(2)隱含了法無明文規定的又符合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權利義務;(3)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從這種區分可以看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廣義誠實信用原則本身的內容和要求之一。只有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并通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才能將廣義誠實信用原則這一最富“彈性”的原則所隱含的法無明文規定的權利義務得以明示和實現,從而達到平衡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以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的目的。
三廣義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司法原則的好處與弊端有哪些
(一)廣義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司法原則的好處
1.可以彌補法律漏洞。法律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而社會生活具有極強的變動性。即使法律再嚴密,也可能適應不了變化多端的社會生活,真可謂法網恢恢,疏而有漏。怎么辦?這就需要一條彈性規范來適應變化多端的社會生活。廣義誠實信用原則正好具備這一功能。2.激發法官在司法活動中的創造性。將廣義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司法原則,可直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為法官在司法活動中發揮創造性提供法律依據。法官在司法活動中的創造性可以使法官更好地診釋法律的精神,更好地適用法律,充分地實現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調節功能。3.推動民事立法的發展。民事立法和其他立法一樣也具有滯后性。通過適用廣義誠實信用原則處理疑、難、新型的民事案件,可為將來的民事立法提供司法實踐上的成果,以便將來創制的民事法律規范更具體、更具有操作性,推動我國民事立法發展,完善我國民事法律。
(二)廣義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司法原則的弊端
將廣義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司法原則有它的好處,也有它的弊端。這些弊端也正是我國目前不承認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的緣由。這些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枉法裁判。將廣義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司法原則,意味著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始終帶有很強的主觀色彩,與法官的個人喜好、法制心態、思維方式、道德修養、業務素質等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法官的主觀臆斷完全可能造成枉法裁判,從而背離廣義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2.破壞法律實施的統一性。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其發揮的方向、程度、水平總是各不相同的。同樣類型的案件在法官手中完全可能作出不同的裁判,盡管裁判的依據都是廣義誠實信用原則。這就可能造成執法混亂,不利于當事人利益得到平等保護,從而破壞法律實施的統一性。3.助長司法腐敗。嚴格說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屬于司法權,它不是法官的個人權利,但是這種自由裁t權一旦到了法官手中,完全可能變成某些法官手中的個人權利。這種自由裁t權完全可能變成某些法官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的自由權和當事人通過司法程序謀取不當利益的自由權,這樣的話必將助長司法腐敗。
四片義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司法原則如何揚長避短
(一)改善執法(司法)的人文環境
1.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質、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司法活動不僅僅是司法機關的活動,這是由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司法機關依法共同進行的行為。參與司法活動的公民沒有起碼的文化素質、道德素質、法律素質,特別是文化素質和法律素質,在適用最富“彈性”的廣義誠實信用原則時必然造成許多執法上的困難、誤解、偏差,這些都可能影響司法程序的正常進行和案件的公正裁判。2.提高法官的道德修養、業務水平。法官的道德修養、業務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其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準確度。具有較高道德修養和業務水平的法官可以較準確地理解廣義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精神,恰當地把握廣義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要求,做到準確執法,公正裁判。
(二)完善監督制度
L法院系統建立內部監督機制。法院系統內部應有一套業務監督制度,監督審判質量。如由審判委員會對本院適用廣義誠實信用原則處理的案件進行討論決定。或者由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這類業務案件進行指導監督,如進行復核等。2.由檢察院依法實施法律監督。檢察機關是我國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可依法對這類案件實行特別監督。3.社會監督。這種監督包括新聞監督和群眾監督。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所有的案件特別是適用廣義誠實信用原則處理的案件,應向新聞機構和社會大眾公開。通過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來督促法官公正裁判。
(三)提供物質保障、職業保障
1.改善法官的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法官作為普通人有普通人的物質生活上的要求和各種欲望。改善法官的生活條件(如高薪)和工作條件(如辦公條件等),可以使法官的基本的生活和工作的欲望得到最充分的滿足,使其不想“貪”,為其公正執法提供物質保障。2.改革財政制度。我國法院來自同級政府的財政撥款,這種狀況使法院與政府有著非常密切的依賴關系,或多或少會影響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3.職業保障。現在有許多國家實行法官終身制,為法官秉公執法提供職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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