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司法改革下的公眾參與

時間:2022-10-17 04: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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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司法改革下的公眾參與

本文作者:陸建華黃鐵文工作單位:海南大學法學院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檢察院

近幾年來,實踐方面的司法改革公眾參與已經有了許多重要舉措,對其研究大多關注具體制度,本文是對司法改革的公眾參與這一問題的基礎性考察,也是理論上的初步探討。長期的司法改革,不管政策草擬,實施和評估,所有主角由司法機關主導。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可讓各級法院、檢察院提出具體意見,在大框架不變之下,各級法院、檢察院就改革進行部分的零敲碎打,上下齊動、內外呼應,各級法院爭先恐后、各種舉措層出不窮,改革的沖動和激情高昂,改革的熱量和潛能不斷釋放。出自法院的主動、并在社會上造成有影響的改革/亮點0頗多,諸如庭審電視直播、主審法官制度、一步到庭當庭宣判、證據開示制度、舉證期限制度、統一司法考試、穿法袍敲法槌、裁判文書附/法官后語0、小額案件簡易審判、設立執行局實行執行工作/垂直領導0、推行債權憑證制度、設立法官助理、單列書記員序列、建立組合新穎的審判機制,等等,一下子還真難以窮盡。應該說,正是這些改革中的星星點點,才構成了中國司法改革的如火如荼。但是,司法是為公眾而存在的,因此一切的司法作為,都應以公眾的立場來思考。我國當代的司法改革并不是沒有進步,而是司法改革一直沒有辦法深入公眾的內心,這是因為沒有公眾的適當參與;改革的主體以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為主,若司法改革不給公眾機會參與,產生的后果就是許多改革的結果使普通民眾感到困惑不解(公眾參與司法和公眾參與司法改革不是同一個問題,公眾參與司法是指公眾參與司法活動,比如人民陪審原制度就是公眾參與司法的具體體現。公眾參與司法改革是指公眾參與司法制度的制定。本文討論的只是公眾參與司法改革這方面內容)同時,我們的改革措施的成本又會很大。因此,加強公眾參與司法改革是司法改革對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存在有效法治的重要標志。無疑,在今日司法改革過程中,公眾和傳媒對司法改革的關注及不時激起的熱烈的討論本身就昭示著我國司法的重大進步,是極需予以肯定與鼓勵的。

一、公眾參與司法改革是民主的應有內容,也是司法活動具有公信力的保證

司法的民主性是指司法應充分體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司法活動應體現民主性,并應受到人民的有效監督。司法的民主性是司法的本質所在,它要求司法審判人員應當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主持正義、維護公正、清正廉潔、秉公執法,并且要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司法是糾紛解決的權威,權利救濟的終極。對于公民來說司法對于自己的生活有著巨大的影響,甚至在特定情況下,他能決定我們生活以及生命。也就是說,司法對于我們的公眾太重要了。與此同時,由于司法的特殊屬性要求司法活動必須保持高度的獨立性,不斷有古今中外的法學家指出司法獨立對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法學家們往往認為/離開了獨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無從談起0。司法活動就必須是由特定的主體來控制,最大限度的排除外界對司法活動的干涉,其中就包括一般民眾對司法活動的干預。¹這樣就形成這樣的狀況:司法與公眾的關系十分密切,但是司法活動又必須保持獨立,排除公眾的干涉。那么基于這樣的關系,公眾是否就會產生一種對司法不信任的心理?公眾自然會覺得在/獨立0的司法面前是被控制的、司法對自己的權利保護是不可預見的,自己就沒有影響司法活動的途徑(在自己的正當權利被司法活動侵害時)。那么如何解決司法獨立和公眾對司法活動不信任心理之間的矛盾哪?我不否認司法獨立的必要性,但是我們也要考慮到公眾的心理感受,要給公眾一個參與司法活動的途徑。在現有的制度設計中,公眾參與司法是有法律保障的,無論是人民陪審員制度,還是近年來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公眾參與司法已經越來越制度化。然而,由于對于司法的/司法獨立0的本質要求,公眾參與司法有是必須謹慎對待的,不能過分擴張公眾對司法活動的干涉。那么司法是否真就成了必須是民主的/真空地帶0了嗎?對于關乎公眾重大關系的司法是否就沒有公眾充分參與的機會?其實,司法活動只是發揮作用的最后環節,在司法活動產生結果之前由于制度設計以及各種法治因素的作用司法活動的最終結果可能早已經被決定了。這正如蘇力教授所指出的那樣,當代社會司法已經變成了一臺自動售貨機,當我們把我們的請求輸入售貨機時,生產出來的產品往往是固定的,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狀況,我覺得因為我們的機器是經過精密設計的,而機器是以按部就班的、統一的標準來生產。這樣,在我們想要一個好的產品時,生產過程其實不重要了,決定產品好壞的因素是我們的機器。在司法活動中,決定自動售貨機生產產品好壞的關鍵因素自然是這臺售貨機了,這臺機子就是我們的司法制度的設計了。我們設計什么樣的/機子0就會生產什么樣的產品。公眾要對司法形成正常的或者是說好的心理認識,其實參與司法改革是最為有效的途徑。經過上文的分析所出的結論已經說明了,司法制度的設計對司法活動才取決定性的作用。公眾參與司法改革決定司法制度的設計,這樣做才是從根本上對公眾權利的最好保障,并且不會影響司法獨立。只要讓公眾有效參與司法改革的活動中去,公眾選擇自己認為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權利的司法制度,那么當公眾自己在面對這樣的司法制度決定自己利益的時候,無論結果如何,他們自己心理也應該是對結果會接受的。因為制度是由公眾參與制定的產生那樣的結果是制度選擇的必然,所以公眾對結果是很放心的,從心理上來說他們比較對結果的預期也會更客觀些。假如公眾對司法有這樣的心理的話,困擾我們司法活動的許多問題不就很好解決了嗎?例如,證人出庭率低問題,執行難問題等等。

二、公眾參與司法改革也是減少司法改革成本的必然選擇

當前我們的司法改革往往是變革者自己的事,公眾沒有機會對司法改革的一些舉措提出意見,而只從媒體上被動地接受一個通過和實施的結果。這樣就會產生許多弊病,其一,正是由于司法改革只是由司法機關自己在/導演0,因此沒有統一的部署和指揮,往往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這樣的司法改革在施行過程中會帶來巨大的資源浪費,由于各個機關相互掣肘,本來是為了提高司法效率的改革舉措,結果是大大的影響了司法效率。其二,在各個司法機關實施各自制定的司法改革方案時,由于是閉門造車的/產品0沒有經過很好的調查研究和論證,在推行后就會帶來具體實施上的困難。其三,我們的司法改革最大的特點就是學習國外的先進司法制度,改革者們很習慣直接將外國的司法制度經過稍微的改造直接的引進過來。但是制度的形成是一項復雜的過程,在推行移植而來的新制度時,如不將其由公眾來進行評判和適當的改造,往往會導致嚴重的/水土不服0現象。這樣的例子很多,比如我們最高法院制定的證據規則,現實生活中能夠被真正運用的機會很少,尤其是在中國這樣大的一個國家,發展水平極不平等的情況下,要制定一些改革措施一定要兼顧各方面的情況。由于司法機關單方面進行司法改革會出現上述的問題,因此必須尋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讓公眾參與司法改革就是一項很好的解決司法制度適應性的措施。公眾是廣泛地生活在我們的制度之下的最直接接觸者,他們對一項制度的靈敏度是非常強的,深厚的生活經驗是他們很容易去判斷一項制度是否適合,是否有利于它的運行。在我們的司法改革舉措出來之前廣泛的聽取公眾的意見,如果我們的改革決策者們能夠有機會聽到公眾對一項司法改革措施提出的建議的話,我們的改革者就有了更多的信息來作制度設計的決定。這樣的司法改革舉措因為有了公眾的參與,它的實用性會更強些,實施的成本會更小些。

三、結語

關于公眾參與司法改革的原因的分析,本文只是一個小小的開頭,在隨后的學習過程中有關這方面的內容我將會持續的關注和思考。許多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例如,公眾如何有效地參與到司法改革中來,以及司法改革的策劃者和實施者如何正確地對待公眾的參與,已是我們今天不得不必須首先要正視的問題。我深信司法改革的公眾參與這樣的問題是很值得研究的,我們的是司法改革也勢必要向著這方面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