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術刑法規制研究

時間:2022-10-23 0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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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術刑法規制研究

摘要:人工智能技術是新的技術制高點,有可能成為第四次產業革命“點火器”,人工智能產業有可能發展成為世界主要國家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因此,為搶抓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重大戰略機遇,構筑我國人工智能技術的先發優勢,國務院于2017年7月8日印發并實施了《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并明確提出要“制定促進人工智能發展的法律法規和倫理規范”。目前,我國人工智能技術發展迅猛,居于世界領先地位,這是非常可喜的局面。為了規范人工智能技術進一步健康、有序發展,有必要未雨綢繆,提前預判這一領域有可能發生的嚴重侵害行為,將之納入刑法調整范疇,并針對現行法律有關規定的不足進行修正與補充。

關鍵詞:人工智能;刑法規制;責任主義原則;交通肇事罪

2018年6月12日,中國國家智能網聯汽車(長沙)測試區開園,包含各種路況與功能區,測試道路里程達12公里,全范圍5G覆蓋,至今已經運行一年零七個月;可以說,自動駕駛不僅僅是一種構想,而是已經走向我們的生活;2018KPL總決賽,由騰訊AILab與王者榮耀共同探索的前沿研究項目——策略協作型AI“絕悟”首次露面就戰勝了前職業KPL選手組成的“半職業”人類戰隊并奪得冠軍,引起廣泛關注,表明人工智能開始由專用型向通用型發展[1]。人工智能產業發展迅猛,潛在規模與效益非常巨大,對于我國而言是非常重大的機遇。如能抓住并引領這一潮流,中華民族的復興偉業將可能加速實現。然而我們應當認識到,每一個新興產業的誕生與發展,均會帶來新的社會問題尤其是法律問題,如果不能夠未雨綢繆,提前規劃,將對新產業的發展構成阻礙。限于篇幅,本文僅從刑法角度,針對當前發展迅猛、對公共安全乃至國家安全有較大影響的三個技術領域,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一、機動車自動駕駛技術

自動駕駛技術是實用前景最為廣闊、同時對公共安全影響最大的人工智能技術之一。隨著5G通信的廣泛覆蓋,依賴大量高靈敏度傳感器與高速信號傳輸的自動駕駛技術,必將加快其走向實用化的腳步。當自動駕駛汽車大量走上道路,一旦因為自動駕駛汽車的原因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可否追究有關主體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以下幾點應當重點予以考慮:

(一)必須堅持責任主義原則[2]。責任主義原則是刑法不可突破的重要原則之一,“無罪過則無責任”作為責任主義的重要體現,不允許存在例外。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及大量運用,必將更加突出地展現當代“風險社會”的特點。可以預見,有關“風險刑法”的觀點將被更廣泛提及。筆者以為,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堅持責任主義原則尤為重要。刑法需要對風險社會有所回應,需要承擔起防范風險的重要責任,甚至需要將行為的范疇進行擴展,將犯罪標準適當前移,這些都無可非議;但是如果以“風險社會”需要“風險刑法”為理由,主張“嚴格責任”“無罪過責任”,去突破責任主義原則的底線,則既有違刑法的謙抑性,也無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過分地擴張犯罪圈,只能混淆刑法與侵權法的界限。因而,對于自動駕駛車輛導致的重大交通事故追究刑事責任,也必須以有關主體存在罪過(主要是過失)為要件。這一過失,將主要體現在車輛的制造者、管理者、交通設施的運營者、管理者身上,表現為:車輛的制造者應當預見到其生產的車輛尚不足以保證安全、可靠地上路行駛,一旦大量上路運行,將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因而導致重大事故的發生。車輛的管理者,交通設施的維護者、管理者的過失也基本類似。

(二)關于責任主體。自動駕駛領域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三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以及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這三個罪名之間存在一般法條與特殊法條之間的關系,應當根據具體案情,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選擇適用。[3]值得注意的是,該三條中均未規定單位可以成為其犯罪主體;根據《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單位犯罪的“法定性”原則,則無法以這三個罪名追究任何單位的刑事責任。而將來自動駕駛汽車上路以后,其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將主要是汽車生產者、管理者以及交通設施管理者等單位的過失。因而,為有效應對該類危害行為,有必要對現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加以修正??稍黾右豢睿幎ǎ骸皢挝环副咀锏?,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二、無人機系統應用技術

軍用無人機的發展關乎未來,事關重大國家安全,并且必將在未來的國家武器裝備體系中居于日益重要的地位。對于該領域可能發生的嚴重違法行為,必須納入刑法調整范疇。尤其是違反規定制造、銷售軍用級無人機的行為,危害最甚。對于該種行為,我國現行刑法中尚無明文加以規定,亟須彌補。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對《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一百二十六條(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進行修正,將其中的犯罪對象由單一的槍支,擴展為包括軍用無人機在內的全部武器裝備,相應的該罪名可變更為“違規制造、銷售武器裝備罪”;方案二,在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適當位置,比如三百七十條之下,增補條文,條文內容可參考第一種意見。比較而言,第一種選擇更加便于操作,唯該條文所在章節與該罪所保護之法益(國防安全)不甚吻合。民用無人機的濫用,可能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比如違反規定使用無人機,導致機場長時間關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可否追究刑事責任?對此需要甄別不同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此類案件中行為人的心理態度大多為過失,即為了娛樂等目的而使用無人機,對于嚴重的危害后果大多持過失心態。此類行為有可能符合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按照我國現有《刑法》規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基于過失的心態,采用與防火、決水等基本相當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并導致不特定或多數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對前述行為是否可追究該罪的刑事責任,焦點問題主要是以下兩點:其一,是否屬于“其他危險方法”?按照學界通識,所謂危險方法,應當具備與防火、投放危險物質等手段的相當性。在飛機起降過程中如果遭遇無人機襲擾,其危險程度不言而喻。因而,相當性可以認為是具備的。其二,過失犯以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為要件。這一要件是否具備?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實害結果,既包括人身傷亡,也包括“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因濫飛無人機導致航班大面積延誤、機場關閉,其導致的公私財產損失顯然不可謂不重大,故而可構成本罪。[4]但是如果未發生此類財產損失,而僅僅是造成航班起降過程中發生“危險”,可否追究刑事責任?縱觀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尚不存在“過失危險犯”;過失犯罪必須以實際侵害后果作為構成要件,也是我國刑法學界長期以來的共識。所以,按照現行《刑法》規定,此類行為不可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未來《刑法》是否有必要、有可能對此進行修改?這至少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刑法》中是否規定“過失危險犯”,在不違背諸如責任主義、罪刑法定等公認的基本原則、原理的前提之下,取決于當時的社會現實、刑事政策的需要,取決于是否存在相應的刑事立法需求。

三、強AI技術的刑法約束

相信不少讀者看過《終結者》等科幻影視劇,往往會勾畫出一個強人工智能技術給人類帶來毀滅的災難性結局。科幻與幻想、玄幻之間的區別,即在于是否遵循基本的科學邏輯;凡符合科學邏輯的,即應當認為有實現的可能性。當然,可能性的大小、實現的時間都是另外一個問題。有科學家認為,強人工智能不僅僅可以實現,而且有可能在未來五十年內即變為現實。目前所設想的強AI技術將嚴重影響人類社會的安全,并帶來倫理上的巨大沖擊,絕大多數科學家對于發展這一技術表示極大的憂慮和強烈反對。我國應當在條件成熟時,在充分評估強AI技術所含風險的基礎上,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對強AI技術加以禁止。

四、結論

我國即將跨入人工智能產業時代。對于人工智能產業發展過程中伴生的某些嚴重危害行為,我們需要未雨綢繆,提前規劃相應的刑法規制的原則、方法。責任主義原則不可突破,不允許出現任何例外,必須堅持無罪過則無刑罰;但隨著形勢的變化與發展,某些過失危險行為將具備刑法上的可罰性,“過失危險犯”有可能納入《刑法》之中;針對某些具體的危害行為,我國《刑法》現有規定尚無法加以有效規制的,應該適時對有關條文進行修正。

參考文獻

[1]馬化騰.從專用人工智能邁向通用人工智能[J].中國科技產業,2019(9):9.

[2]張明楷.刑法學[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6:67.

[3]勞東燕.風險刑法理論的反思[J].社會科學文摘,2020(1):73-75.

[4]趙東.我國刑事嚴格責任之確立——以風險社會與新派理論為視角[J].商丘師范學院學報,2018,34(7):99-103.

作者:趙廣來 單位:大連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