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茶政評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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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兩代尤其明代是西北茶馬互市發展和繁榮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西北茶馬互市中茶葉的來源和茶政與馬匹及馬政一樣顯得非常重要,茶葉生產和茶政是茶馬互市得以順利進行的根本保證。下面只是分別就明清西北地區茶馬互市中所涉及到的茶葉的來源和茶政,進行簡要論述。
一、明代西北地區的茶葉來源
明代是我國歷史上西北地區茶馬互市的黃金時期,由于茶葉在明代茶馬互市中的重要性,以及茶業在社會經濟中地位的不斷提高,再加上明代茶法更趨完備,使明代西北地區用于茶馬互市的茶葉有比較穩定和充足的來源。
明代茶法主要有三:“曰官茶,儲邊易馬;曰商茶,給引征課;曰貢茶,則上用也”。[1]也就是說,前兩種茶葉是西北地區茶馬互市中的主體部分。[2]茶馬互市中的商茶,不是商人自由從事經營的,而是被納入政府直接控制的范疇,當然這并不完全排除民間自由買賣的少許部分。
茶葉產地主要有常州、廬州、池州、徽州、湖州、嚴州、衢州、紹興、南昌、饒州、南康、九江、吉安、武昌、長沙、荊州、保寧、成都、重慶、夔州、嘉定、瀘州、雅州等地,政府在產茶之地實行“茶課”,所以茶課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內容。
受交通運輸條件的限制,西北地區茶課“惟川、陜最重”。[3]四川和陜西的茶課最重,最直接的原因是這里的茶葉直接供應了西北及西南地區的茶馬互市,社會需求量決定了川陜茶課的重要性。正如明太祖朱元璋在派遣駙馬都尉謝達往諭蜀王朱椿時所言:
秦、蜀之茶,自碉門(今四川天全)、黎、雅抵朵甘、烏思藏五千余里皆用之。其地之人,不可一日無此。[4]
茶葉成為西北地區游牧民族日常生活中不可須臾或離的必需品,而當時陜西和四川茶葉成為這里民族互市的基本來源。由于西北地區茶馬互市規模大、茶馬交換頻率高,陜西和四川地區的茶葉,遠遠不能滿足西北地區茶馬互市的需求,于是茶葉供應范圍擴大到全國產茶區。就明代西北地區茶馬互市來說,其茶葉來源除了漢中、四川外,還包括南方廣大地區(主要指湖廣茶葉)。
明政府為了保證茶馬互市中所需茶葉的獲得,也為了對種植茶葉生產者進行有效地控制,實行“茶戶”制度。按規定茶戶免其徭役,俾專事采植[5],從而保證了茶馬互市中茶葉的來源。就整體而言,明代對茶葉直接生產者——茶戶的政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免除茶戶的雜役,二是實行10年一次清審,以均平茶課。[6]這從制度上保證了茶葉的生產和產量,以及茶農的相對穩定,有利于茶馬互市的正常進行。
楊一清《為修復茶馬舊制以撫馭番夷安靖地方事》第二疏記載了朱元璋洪武三十年(1397年)“欽依茶禁榜文”,其中一款的內容大體是:
本地茶園人家,除約量本家歲用外,其余盡數官為收買。若賣與人者,茶園入官。欽此。[7]
“欽依茶禁榜文”具有法律效應,可見當時對于茶戶私自出售茶葉的處罰是比較嚴厲的。其最核心的內容是由政府壟斷茶葉來源和銷售,以保證政府開展茶馬互市。
茶葉是西北茶馬互市中最重要的商品,茶葉來源和產地亦顯得尤為重要。綜觀明代歷史,西北地區茶馬互市的茶葉來源主要包括如下地區:
(一)漢中地區
今陜西漢中地區具有茶葉生長所需要之良好自然條件,且鄰近西北民族地區,這里的茶葉具有進入茶馬互市的得天獨厚的條件。與此同時,利用這里的茶葉從事茶馬貿易,其運輸和交易成本相對要低得多。正如前面引《國朝典匯·茶法》所言,漢中和四川地區所產茶葉,因距西北、西南少數民族區域比較近,深受少數民族的青睞,尤其在藏區更為流行。
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明代中央政府就下令采集漢中地區的茶葉,以與西北和西南民族地區的馬匹進行貿易。戶部通過調查,認定陜西漢中府的金州、石泉、漢陰、平利、西鄉等地的茶園,計有茶45頃72畝、茶樹864,058株。對于茶農的茶樹,采取官府直接取10%的辦法,官取茶葉部分統一上繳有關部門,其余部分則由茶農采集茶葉,而政府充當包買商的角色,將茶葉全部收購。至于一些無主的茶園,就讓就近守城的士兵按時令負責茶園的生產,茶葉采集后,官府得80%,另外的20%則歸所在軍隊所有。政府有關部門對茶葉進行統一包裝,以50斤為1包,2包為1引,由專門的茶司收貯,然后與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進行茶馬互市。戶部的建議得到了朱元璋的批準,并付諸實施。[8]
由此可見,漢中地區是西北茶馬互市茶葉的主要來源。宣宗宣德五年(1430年)之情況正說明如此:
鎮守洮州都指揮使李達,奏邊軍缺馬巡哨,請運漢中府所貯茶五萬斤,往洮州市馬。從之。[9]
集中漢中地區茶葉,在甘肅少數民族地區進行互市,在當時是比較普遍的情況。中央政府為了保證榷茶的順利進行,明初在產茶之地設立了茶引批驗所,有史料可考的如陜西火鑽峪茶引批驗所等。正統五年(1440年),明英宗要求無茶課的批驗所均應裁減,[10]而火鑽峪茶引批驗所當不在裁減之列,可見其在茶馬互市中的重要性。
楊一清在陜西主政時,曾經親自到漢中府的金州及西鄉、石泉、漢陰等3縣,認真審查并掌握了這里的課茶數額。其中金州的課茶數是6,220斤,西鄉縣課茶定額是18,568斤,漢陰縣課茶定額為1,307斤,石泉縣課茶定額是192斤,共計課茶額26,287斤。楊一清實地逐一進行核實后認為,金州應該增加課茶3,872斤,西鄉縣應該增加課茶5,651斤,漢陰縣應該增加課茶額723斤,石泉縣應該增加課茶數660斤,共計增加課茶額10,915斤。[11]
如果將定額課茶與應該增加的課茶額兩項加起來,漢中地區的茶課不過37,200斤左右,這與上面所舉漢中地區早在明初就有茶地45頃72畝及864,058株茶樹不成比例,茶葉數量與西北茶馬司互市所需茶引數更是相差甚遠。據楊一清估計,漢中地區所提供的茶葉只能獲得數百匹馬,至多千匹而已。
對此,不應只視為明代后期漢中地區茶葉產量銳減的事實,而是說明茶葉走私的嚴重程度,或者說民間茶葉貿易的興起,嚴重影響了政府正常的課茶在這里的實施。漢中地區的茶葉在明代中后期大部分被私商販購買用于茶葉走私,這是楊一清非常清楚的事實:“漢中一府,歲課不及三萬,而商販私鬻至百余萬以為常”。因此漢中“官課歲用不過十之一二,其余俱為商販私鬻之”,已經不成為什么秘密了。[12]
據史書記載,早在成化(1465~1487年)年間以后,各省百姓逃往漢中地區的人數已經不少,他們“聚集栽植茶株數多,已經節次編入版籍。州、縣里分,俱各增添,戶口日繁,茶園加增,不知幾處”。這與明代初年漢中地區“人民戶口不多,茶園亦少”的情形形成了強烈對照。[13]茶樹和茶農均不斷增加,而課茶榷反而減少,是明代中后期漢中地區的一個特殊現象,這反映了官府對茶葉控制的松弛,而民間茶馬互市卻日益繁榮。
嘉靖十三年(1534年),在陜西漢中地區開茶之際,令“商人報中”,每年運茶達80萬斤之多。至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戶部因陜西震災,邊餉告急,國用嚴重虧空,上言稱過去正額茶馬互市外,實行開中,有至500萬斤的記錄,后來僅僅限定在80萬斤,再加上走私茶葉共90萬斤。在特殊情況下,應由巡茶御史召商多中茶。御史楊美益則認為,召商中茶只能限定在90萬斤以內,如果太多,必然影響正常的茶馬互市。但是戶部堅持認為,國庫空虛,參照弘治六年(1493年)的情況,在正常的茶馬互市茶葉支出外,仍開茶100萬斤,將其運往邊鎮,以備軍餉。戶部的建議得到了皇帝的首肯。
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御史潘一桂上言稱:近來召商中茶,滯留的茶葉多達100萬斤,現在應該將中茶數額限定在50~60萬斤以內,并以550人為準。中央政府批準了潘一桂的意見。[14]
從這里可以看出,漢中地區茶葉數量比較充足,改為召商中茶后,其潛力進一步發掘出來。而官茶的囤積,說明官商在商品經濟中的腐朽和應對能力差,正好反映了民間商人在茶馬互市中的競爭力強,官商在這一方面遠遠不是民間商人的競爭對手。
實際上,上面所列舉的事實和數字只是就官府直接控制的茶葉而言,而官府控制茶葉數量的減少,則意味著民間商人活動的活躍,從整體上看,漢中地區用于西北地區和西南地區茶馬互市的茶葉總量在一個相對穩定的數量中波動。總之,漢中地區是西北民族貿易中茶葉的最基本來源地。
(二)四川地區
西南的四川地區,也是明代西北茶馬互市中茶源基地之一,相對而言,四川茶區與西北茶馬互市地點的距離雖然較漢中地區遠,但卻較南方地區近得多,因此,四川地區的茶葉在茶馬互市中有著相當的競爭力。
四川地區產茶具有悠久的歷史。自先秦以來,四川地區就一直是全國的又一經濟的中心,唐代人對于經濟發達地區的排序為“揚一益二”,四川地區的經濟地位由此可見。尤其唐代茶葉飲料盛行、西北茶馬貿易崛起以來,“川茶”或“蜀茶”、“巴茶”的地位不斷提高,川茶或蜀茶、巴茶也就成為歷代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產茶地區。
唐代以降,東南地區茶葉經濟迅速發展,與傳統茶葉產區四川并駕齊驅甚至有后來者居上的趨勢,形成了兩大茶葉經濟中心。
由于四川毗鄰西北地區,所以政府控制川茶有特殊之處,茶法體制也就相應地出現了二元化趨向。[15]早在唐代,中央政府就對川茶進行榷稅。宋代在成都設置茶場,政府購買茶葉,作為熙河地區買馬的基本費用。建炎(1127~1130年)以后,罷成都茶場,而以買馬二務取而代之,其中一買馬務主要在成都地區購買川馬。元朝在成都榷茶后,于京兆、鞏昌(今甘肅隴西一帶)地區設置專門機構發賣,以獲其利。[16]
明代川茶的種類進一步增加,計有“剪刀粗葉”、“芽茶”、“烏茶”、“葉茶”等種類,“川茶”成為明代西南地區的茶業大宗,[17]。明代川茶在西北地區茶馬互市中的地位進一步確立,正如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敕兵部所言,“巴茶自國初征收,累年與西番易馬”。[18]
洪武五年(1372年)二月,明王朝設置四川茶鹽都轉運司,由該機構負責將巴茶先運至漢中(今陜西境內),再運到秦州(今甘肅境內)。
四川地區所產茶葉在明代稱為“巴茶”,計有477處,政府統計到的茶樹2,386,900余株,茶戶315。按戶部規定,每10株官取1株,征茶2兩,官府征收的實物為10%;無主茶園,令人種植,官府收取80%的實物。[19]這樣,官府一年所得巴茶儲存在有關部門,主要用于與西北、西南地區少數民族進行茶馬互市。
川茶用于互市的數量,明顯多于漢中茶葉。這主要是由四川地區茶葉產量多于漢中地區的茶葉產量決定的。實際上,當時用于茶馬互市的巴茶數量要遠遠多于官方統計的數字,茶葉走私非常盛行。
由于四川所產茶葉的質量較次,故被當時稱為“剪刀粗葉”,內地人一般不喜歡飲用。但是這種茶葉具有明顯的價格優勢,所以成為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的搶手貨,“惟西番夷獠用之”。
洪武六年(1373年),按四川按察司僉事鄭思先的建議,開達巴3州之茶,從漢中運送至秦州,因路途遙遠,當時運送成為非常棘手的難題,后來改為先由產茶地直接運送至漢中地區儲存起來,再分期分批向秦州運送,提高了運送能力且使秦州茶葉的儲存數額充足。
史稱洪武三十年(1397年):
……(明太祖)命戶部于四川成都、重慶、保寧三府及播州宣慰使司置茶倉四所,貯茶以待客商納米中買,及與西番商人易馬,各設官以掌之。[20]
四川所產“烏茶”,也是用于茶馬互市的大宗商品。天全六番招討司的奏文中稱:
舊額歲辦烏茶五萬斤,二年一次運赴碉門茶馬司易馬。[21]
由此可見,四川地區茶資源豐富,運送至西北的茶葉數量可觀,中央政府設置茶倉進行特殊貯存。對于四川茶倉的茶葉,中央政府對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處置權限作了嚴格規定:
命四川布政司移文天全六番招討司,將歲收茶課,仍收碉門茶課司,余地方就送新倉收貯,聽商人交易,與東西番市馬。[22]
據弘治(1488~1505年)年間在陜西任要職的楊一清統計,四川保寧等府,每年運送到西北西寧、河州、洮州3茶馬司的茶葉多達100萬斤之多。其中西寧茶馬司316,970斤,河州茶馬司454,300斤,洮河茶馬司229,000斤[23]。
明代用于西北地區茶馬互市的四川茶葉在明代也有一個逐漸減少的過程。[24]開始時是100萬斤,后來減少為84·36萬斤,正統九年(1444年)又減半,景泰二年(1451年)干脆停止了四川地區的茶課。成化十九年(1483年)后,僅恢復至年10萬斤左右,后來又提高到每年158,859斤左右的水平,將其庫存在官府指定的地點,以備互市。
實行折色以后,以四川地區336,963斤茶,征銀4,702兩8分,其中的3,105兩5錢5分,存放四川地區與當地的少數民族交易,另外的1,596兩5錢3分,則由陜西巡茶衙門與少數民族進行茶馬互市。[25]四川茶葉主要用于四川及陜西地區與少數民族進行茶馬貿易。
四川布政使奏稱,四川產茶區的茶農,直接拿自己所生產的茶葉與少數民族進行包括毛布在內的毛織品貿易,其并沒有影響政府對茶葉的征集,主要原因是茶農的生產積極性比較高。但是自從政府采取措施立倉收貯以來,茶農不直接同少數民族換取毛織品等,按規定茶葉專門用于茶馬互市,百姓無權私自采集自己的茶葉,這樣,每年到茶葉的收獲乃至貯存季節,茶農一般不能如數完成規定的任務。這嚴重挫傷了茶農生產的積極性,影響了茶葉的正常生產和采集、儲存。這種劃一而呆板的計劃經濟,不利于茶葉的生產。比較合理的做法是在保證政府茶額的前提下,允許茶農與少數民族之間的自由貿易,只有這樣才于公于私均有利。
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政府批準四川布政使的上奏,允許民間自行采茶,在保質保量完成政府需要的茶葉后,剩余部分允許在民間交易。[26]這種靈活的做法,不僅有利于四川地區茶葉的生產,也有利于川茶在西北地區從事正常的茶馬互市。
由于明代中后期政出多門,茶葉的管理比較混亂,影響了正常的貿易活動。嘉靖十四年(1535年)中央政府明確規定,四川夔州、東鄉、保寧、利江一帶凡供給西北茶馬互市的茶葉,不論軍衛有司,只要涉及茶法,一律由陜西巡茶御史管理,各該巡兵備等機構,從事禁私茶活動,按季將走私茶葉人數上報查考,聽從陜西巡茶御史的裁決。[27]
(三)南方茶葉
漢中、四川地區盛產茶葉,再加上這里距西北少數民族地區比較近,茶葉運輸和進行民族貿易的成本相對低,所以明代西北茶馬互市中茶葉主要來自這里。但是,由于明代政府對這兩地的茶葉一般實行包買制,前期對茶葉走私的打擊比較嚴厲,后期隨著茶葉走私現象比較普遍,前來收購者比較多,在茶葉資源稀缺的情況下,使這里的茶葉價格一直居高不下。這樣,南方地區的茶葉就成為西北地區茶馬互市的必要補充。
從前面的史料中我們已知道,南方地區的茶葉質量較漢中地區和四川地區的的茶葉質量高。盡管如此,因為南方遠離西北,茶葉運輸費用昂貴,不可能成為這里茶馬互市的基本來源。《大學衍義補》稱:“產茶之地,江南最多,皆無榷法”,而只有四川、陜西茶禁最嚴,就是因進行茶馬互市的緣故。[28]。
但是這種情況在明代中后期開始有所變化。如在成化(1465~1487年)年間,經兵部奏議:
宜令陜西布政司將庫貯茶課及棉花等物易銀,遣官領送河南、湖廣市茶,運赴西寧等茶馬司收貯,移文巡茶官同守備、守巡官市易番馬,俵給甘(州)、涼(州)、固原、靖虜、慶陽等衛缺馬官軍騎操。仍行甘肅、寧夏、延綏總兵巡撫等官核實缺馬官軍數目,亦如前例行之。[29]
這一請求得到了皇帝的批準。[30]
南方及河南地區用于西北茶馬互市的茶葉越來越多,呈上升趨勢。明代甘州、涼州、固原、靖虜、慶陽諸鎮衛所的茶馬互市的茶源,已由以前單一的漢中茶、四川茶向湖廣茶拓展,并且湖廣茶逐漸上升為西北地區茶馬互市主體,這意味著湖廣茶成為西北官軍馬匹的主要供給源,同時甘肅、寧夏和延綏等鎮的軍馬,也開始用湖廣茶葉進行貿易而獲得。另外,積茶易銀的擴大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邊方茶貿易方向的轉移。[31]湖廣茶的引入,說明漢中地區的茶葉在茶馬互市中的地位明顯下降,這與商品經濟的活躍、交通運輸水平的提高而引起的交易成本的相對降低等有一定的關聯。
西北茶馬互市所用的茶葉中,湖南茶葉占取了一定的比例。明初茶馬互市中,盡管以漢中茶和巴茶為主,但湖南茶對于商販來說具有明顯的吸引力,這是因為湖南茶葉的價格比較便宜,具有明顯的價格優勢,于是商人紛紛前去湖南低價收購,從事茶葉走私活動。西北地區的少數民族在交換中知道私茶的價格比較便宜,而且不一定非用馬匹進行交換不可,可以用畜牧手工業及其他商品進行交換,少數民族非常愿意同其進行交易,這使政府控制的茶馬互市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萬歷(1573~1620年)年間就曾經發生了一場關于漢中茶與湖南茶的爭議。我們有必要在這里將情況作一簡單介紹:
御史李楠請求禁止湖南茶葉走私,首要理由是湖南茶走私盛行,破壞了明政府的茶法和馬政。他提出的具體防范措施是,讓巡茶史召商給引,凡愿意到西北漢中等規定地區運茶互市者,不但允許,而且政府在政策上要給予一定優惠;而對于私自去湖南采購茶葉后從事轉手貿易者,則必須嚴厲禁止。李楠要求禁止湖南茶葉的另外一個理由是,湖南運出的茶葉中假茶太多,“夾帶”影響了與少數民族進行互市的信譽,“商販偽茶日增”的直接后果是“番族借口減馬”,[32]因為這類茶葉飲用后“刺口破腹”,少數民族深受其害。對此,御史徐僑則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見,他認為漢中和四川地區茶葉數量少、價格偏高,湖南茶不但數量多而且價格低,湖南茶葉在西北地區盛行,并不影響漢中和四川地區茶葉在西北地區的銷路。同時,漢中地區的茶葉味甘而薄,湖南茶葉味苦且濃,后者對于以酥酪、肉類為主要食物的西北游牧民族來說更為適應。關鍵問題在于嚴格茶法,遏制湖南茶葉中的摻假行為。應該說,湖南茶屬于優質茶,湖南地區土地肥沃而富鐵質等微量物質,雨量適中,空氣濕潤,系適宜種植茶樹的理想地區之一。所以湖南地區培植出的茶業品質優良,宜于飲用,其質量當在漢中茶葉之上。至于說湖南茶葉“刺口破腹”,純屬奸商偽劣摻假行為所致。
對于李楠和徐僑這種針鋒相對的看法,戶部采取了折中辦法:在西北地區茶馬互市中,以漢中和四川地區的茶葉為主,而以湖南茶葉為輔;商人中引時,必先給漢中、四川的茶引,只有當漢中和四川茶引不足時,才給湖南茶引。戶部的辦法得到了皇帝的批準。[33]
具體的防范措施是,在湖南產茶州縣設立官店官牙,引到“店納課,茶戶依估還商,牙保將前茶運赴紫陽茶坊,告府盤驗”;選擇紫陽地區,建立一所由官府直接控制的茶坊,由官吏監督如法蒸曬,敢于摻假而以身試法者從重處罰。這樣,夾道走私茶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茶葉運輸渠道暢通,馬匹充足,對貿易雙方都是有利的。[34]這樣,一場發生在朝廷內的漢中茶和湖廣茶之爭,宣告結束。
今天看來,明代萬歷(1573~1620年)時期采取的這種辦法比較明智且符合實際,西北地區茶馬互市中所用茶葉,以漢中、四川地區為主,以湖南茶為輔,這樣既照顧了茶葉產地與貿易地點的實際距離,又考慮到了價格因素,尤其將湖南茶作為漢中和四川茶的補充,則充分保證了當時西北地區民族茶馬互市中茶葉的來源,使茶馬互市沿著健康方向進行。當時政府在西北茶馬互市中茶葉來源的決策,是在充分考慮政府調控的同時,兼顧市場調節,二者相互補充,因此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清代西北茶馬互市的茶葉來源
清代西北地區的茶馬互市,雖然已經沒有明代那樣輝煌,但就整體上看,西北地區的茶馬互市依然比較活躍,尤其西北地區將茶葉作為商品在包括少數民族地區在內的廣大地區廣泛流通,一點也不比明代遜色。
清代后期隨著外國資本主義勢力的進入,除了將歐洲工業品向中國市場傾銷外,中國所產茶葉也大量進入海外市場,這無疑為中國茶葉開辟了廣闊的市場,刺激了茶葉的生產,也進一步擴大了華茶民族貿易的半徑,使民族貿易具有新的內容。通過古代絲綢之路,是當時中國茶葉流入外境的主要途經之一。
清代繼承明制,將茶葉分為“官茶”、“商茶”和“貢茶”三種,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是政府組織各地的茶葉“于陜、甘易番馬”。[35]可見,茶馬互市在清代西北地區仍然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
與前面所言明代一樣,西北地區茶馬互市以及在國內外流通所用茶葉,主要產于陜西、四川以及南方其他地區。清代規定茶葉100斤為一引,少于百斤者為“畸零”,同時發放“護帖”。這里的茶“引”和“護帖”,均由政府有關部門嚴格組織和發放,嚴禁商人等自行經營,違者將受到嚴厲處罰:
凡偽造茶引,或作假茶興販,及私與外國人買賣者,皆按律科罪。
清代前期沿襲明代制度,在西北地區設5個巡視茶馬御史,其中西寧司駐西寧(今青海西寧市),洮州司駐岷州(治今甘肅岷縣),河州司駐河州(治今甘肅臨夏東北),莊浪司駐平番(治今甘肅永登),甘州司駐蘭州(治今甘肅蘭州市)。[36]實際上,西北地區的西寧、岷州、河州、平番和蘭州等地,是清代前期政府組織進行茶馬互市的茶葉的主要集散地。與此同時,清代西北地區茶葉貿易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如寧夏地區的官茶,就始于清朝。[37]
清代后期,或者說近代的西北地區的茶葉來源,則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主要受全國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和商品經濟的影響,商人直接進行販賣茶葉的份額有所提高,而由政府直接控制并經營的茶葉數量明顯較清代前期有所減少。
清代西北地區茶葉來源,與明代的情況大體相同,故為了節約篇幅,這里只是簡單地作一點交代。
據《清史稿·食貨志·茶法》記載,清代前期陜甘地區的茶葉集中和銷售的基本情況是:
陜甘發西寧、甘州、莊浪三茶司,而西安、鳳翔、漢中、同州、榆林、延安、寧夏七府及神木廳亦分銷焉。每引納官五十斤,余五十斤由商運售作本。每百斤為十篦,每篦二封,共征本色茶十三萬六千四百八十篦。改折之年,每封征折銀三錢。其原不交茶者,則征價銀共五千七百三十兩有奇。亦有不設引,止于本地行銷者,由各園戶納課,共征銀五百三十兩有奇。[38]
清代后期茶馬互市以及茶葉交易得以繼續進行,其商品――茶葉的主要供給地是陜西、四川和南方的部分產茶地區,而負責茶葉運輸的主要是西北、山西等地的商人,史稱清代后期茶馬互市中的“甘商舊分為東西二柜,東柜多籍隸山西、陜西,西柜則回民充之”。[39]包括漢、回在內的各族商人,常年長途跋涉,為保證西北地區及其所轄茶馬司茶馬互市的順利進行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清代末期,運銷西北地區的茶葉,除了陜西漢中茶葉尚占有一定的比例外,南方茶葉幾乎充斥市場,主要包括湖南、湖北、江西以及四川的茶葉,尤其湖南、湖北的茶葉,更是這里茶葉貿易的大宗。
太平天國農民運動和陜甘回民起義的爆發,使西北茶葉貿易的通道受阻,這里的茶葉貿易因此而有所蕭條。在這種情況下,甚至出現了無人承領茶引的局面,茶商拖欠課稅的情況非常普遍。[40]據不完全統計,截至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商人積欠的課稅銀超過40萬兩之多。[41]其數量是非常大的。
還有一個不利于西北地區茶葉貿易的情況是,資本主義國家利用與清政府制訂的不平等條約,在各口岸大量直接收購廉價華茶,其中湖南、湖北的茶葉由水路運送到各沿海口岸銷售,出現了陜甘地區“官茶辦理甚少”的局面。[42]西北地區正常的茶葉貿易受到了非常嚴重的影響,以至于茶馬貿易到了難能維持的境地。
有鑒于此,主持陜甘軍政的左宗棠著手整頓西北茶務。左宗棠整頓西北茶務始于光緒元年(1875年)。[43]左宗棠對西北茶葉貿易的整頓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豁免歷年積欠,消除茶商顧慮。左宗棠首先針對當時“積課過多,商情咸畏代償前之額引,故皆裹足不前”[44]的狀況,明確規定豁免積欠課銀,停止應征雜課。[45]這一措施可謂擊中時弊,使茶商吃了定心丸,調動了茶商從事茶葉運輸和銷售的積極性,不僅如此,許多商人認為茶銷業是一種有利可圖且比較安全的生意,紛紛改營茶銷業。
二是另組新柜,恢復茶銷規模。左宗棠審時度勢,果斷地在整頓原有東西二柜的基礎上,又組織了新的茶葉組織――南柜。[46]南柜的茶商主要由左宗棠湖南家鄉的商人充任。南柜在西北地方政府的強有力的扶持下,經營業務和規模迅速發展起來。
三是改引為票,嚴格稅制。這是左宗棠整頓西北茶務的關鍵措施所在。在左宗棠整頓茶務之前,西北地區的茶商一般靠“茶引”購買茶葉,當時規定1引80斤,茶商可不拘具體茶葉數量限制,隨意領取茶引,有的商人領取的茶引多達數十乃至百引。這樣就使得茶引制相當混亂,既缺乏嚴格的管理,又導致偷稅漏稅事件的不斷發生。為了改變這種情況,左宗棠改“引”為“票”,“以票代引”。[47]按當時的具體規定是:1票=50引≈4,000斤,承領人至少得領1票,并且必須在陜甘一帶有房屋不動產,與此同時,實行同行3家連環保結,實行歷史上的株連法。從當代經濟學的觀點,則是有關商人之間實行連帶責任制。清政府規定每票征稅銀258兩,初領時先收100兩,將茶運送到蘭州入庫時,再補繳交其余的158兩。在繳納課稅后,可以自由在各地銷售。[48]
四是鼓勵茶商運銷,與外商競爭。針對外國商人在沿海各口岸供銷茶葉的現象,左宗棠經過與湖南省有關部門協商,對于持有甘肅省茶票的茶商運茶過境時,只征收厘金2成,其余8成由甘肅省政府進行補貼,在湖南應解甘肅協餉內劃抵。這一措施可謂一舉兩得,既激發了茶商運銷茶葉的積極性,又解決了甘肅協餉歷年所拖欠的問題。
經過左宗棠的西北茶務的整頓,西北地區的茶銷業又逐漸恢復了昔日的繁榮。至清末民初,西北地區的茶銷業有了長足發展,僅蘭州地區經營茶葉貿易的商號就增加至40余家,所發茶票逐年增加,每年經銷的茶葉多達數百萬斤。[49]據不完全統計,光緒八年(1882年),第2案茶票的發行量為402張;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第8案茶票的發行量增加到628張;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第11案茶票的發行量增加至1,855張。[50]這一年,僅新泰和、魁泰通等8家陜西幫茶號就領取茶票320張,計茶128萬斤左右。其中新泰和一家就承領茶票82張,計茶32·8萬斤;魁泰通承領茶票44張,領茶17·6萬斤。[51]原來的西柜的商號魁泰通,在與東柜茶號合伙經營的10余年內,迅速興盛起來,重新變成了獨立經營的茶號。再如南柜的乾益升、天泰運等茶號,在新疆地區頗負盛名,[52]到民國初年,天泰運的副茶已經暢銷西北各地了。[53]
清末民初西北地區作為茶葉出口的重要通道,將華茶源源不斷地運送到西亞和俄羅斯進行銷售。早在左宗棠督理陜甘政務時,俄國人索思諾福齊等人就曾經來到蘭州,向左宗棠請求在西北地區通商。當時他們討論的重要問題之一是如何將湖南茶和湖北茶運送至俄羅斯。光緒七年(1881年),清政府同意經蘭州、嘉峪關,沿著古代絲綢之路故道將茶葉銷售至俄國。光緒八年(1882年)至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與俄國先后訂立了《伊犁條約》、《俄商借道伊、塔運茶出口章程》等。這樣,大量茶葉通過西北地區而運送至俄國。據統計,當時俄國所需的華茶竟占其用茶量的1/3左右。[54]這對于地廣人稀的俄國來說,華茶市場是十分廣闊的,其前景非常光明。這在一定程度上拓寬了南茶北銷的市場,客觀上促進了中外經濟的交流。所以有人評價左宗棠整頓甘肅茶務時指出:
左氏引案之制,始于公歷一八七五年,廢于一九四二年,其間,凡經六十余年,此種制度施行以來,乃挽回咸(豐)同(治)(1851~1874年)年間西北茶銷停滯之全局,亦即奠定六十年來西北邊銷之基礎也。[55]
今天看來這是有一定道理的。北洋軍閥和民國初年,中央政府對于地方勢力的控制往往顯得力不從心,對于西北地區的茶銷業只能是任由地方政府自己進行,實際上所能做到的只是對茶稅的征收而已。因此,這一時期,政府的注意力主要放在對稅收的管理上,而不是對茶銷業本身的控制上。這種將西北茶銷業納入市場運行的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西北地區茶銷業的進一步發展。尤其是1942年4月,國民黨政府正式頒布了《茶額統稅征收暫行章程》,茶葉也被列入征收統稅的商品之一。按此規定,所有國內外運銷茶葉,不論品種和質量,一律從價征稅15%,凡是完納稅課的茶類,可以自由運銷各地,不再重征。[56]從此,包括蘭州地區在內的西北茶銷業,一反統制而完全成為自由貿易了。[57]這樣,包括蘭州地區在內的西北地區的茶葉貿易出現了新的局面。
注釋
[]1·《清史稿》卷124《食貨志五·茶法》。
[2]·《明史》卷80《食貨志四·茶法》:明代“有官茶,有商茶,皆貯邊易馬”。
[3]·《續文獻通考》卷26《征榷·茶》。
[4]·(明)徐學聚:《國朝典匯》卷95《戶部九·茶法》,書目文獻出版社1996年影印版下冊,第1247頁。參見劉淼:《明代茶葉經濟研究·前言》,汕頭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5]·(明)徐學聚:《國朝典匯》卷95《戶部九·茶法》,書目文獻出版社1996年影印版下冊,第1246~1251頁。
[6]·《明史》卷80《食貨志四·茶法》;《續文獻通考》卷22《征榷五·榷茶》。參見劉淼:《明代茶葉經濟研究》第47頁,汕頭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7]·《楊一清集》上冊《關中奏議》卷3《為修復茶馬舊制以撫馭番夷安靖地方事》第二疏,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87頁。
[8]·《明太祖洪武實錄》卷70“洪武四年十二月庚寅”條。《續文獻通考》卷22《征榷五·榷茶》。
[9]·《明宣宗宣德實錄》卷70“宣德五年(1430年)九月丁卯”條。
[10]·《續文獻通考》卷26《征榷·茶》;《明會典》卷37《茶課》;《明史》卷80《食貨志四·茶法》。
[11]·《楊一清集》上冊《關中奏議》卷3《為修復茶馬舊制以撫馭邊人安靖地方事》,第84頁,中華書局2001年版。
[12]·《明經世文編》卷115楊一清:《楊石淙文集》卷2《計開》。中華書局1962年影印版第1077頁。
[13]·《楊一清集》上冊《關中奏議》卷3《為修復茶馬舊制以撫馭邊人安靖地方事》第二疏,第84~85頁,中華書局2001年版。
[14]《續文獻通考》卷26《征榷·茶》;《明史》卷80《食貨志四·茶法》。
[15]·郭孟良:《明代茶引制度初論――明代茶法研究之四》,《中州學刊》1991年第3期。
[16]·《明經世文編》卷149王廷相:《王氏家藏集》卷2《嚴茶(蜀茶)》,中華書局1962年影印版第1490頁。
[17]·參見劉淼:《明代茶業經濟研究》第18頁,汕頭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18]·《明太祖洪武實錄》卷251“洪武三十年(1397年)三月壬午”條。
[19]·《明太祖洪武實錄》卷72“洪武五年(1371年)二月乙巳”條;《明會典》卷37《茶課》。
[20]·《明太祖洪武實錄》卷254“洪武三十年(1397年)秋七月辛酉”條。
[21]·《明宣宗宣德實錄》卷70“宣德五年(1430年)九月丁未”條。
[22]·(明)徐學聚:《國朝典匯》卷95《戶部九·茶法》,書目文獻出版社1996年影印版下冊,第1247頁。
[23]·《明經世文編》卷115楊一清:《楊石淙文集》卷2《計開》。中華書局1962年影印版第1077頁。
[24]·《明仁宗洪熙實錄》卷6下“洪熙元年(1425年)春正月乙酉”條:“四川保寧等府所屬茶課,其原額官茶,自洪熙元年(1425年)以后,皆照洪武(1368~1398年)年間例辦納,價買民茶,盡行罷免。若官倉見積茶數堪中換馬者,仍留支用芽茶,依當地時價作官吏俸錢支銷;其不堪換馬葉茶,明白具奏,覆驗燒毀,免致堆積累民”。由此可見,川茶之所以在茶馬互市中數量在不斷減少,主要是由其質量不及南方茶葉決定的。質量和信譽是商品的生命,古今皆然。
[25]·《明會典》卷37《茶課》;《續文獻通考》卷26《征榷·茶》;《明史》卷80《食貨志四·茶法》。
[26]·《續文獻通考》卷26《征榷·茶》;《明會典》卷37《茶課》;《明史》卷80《食貨志四·茶法》。
[27]·《明會典》卷37《茶課》;《續文獻通考》卷26《征榷·茶》;《明史》卷80《食貨志四·茶法》。
[28]·《續文獻通考》卷26《征榷·茶》;《明會典》卷37《茶課》;《明史》卷80《食貨志四·茶法》。
[29]·(明)徐學聚:《國朝典匯》卷95《戶部九·茶法》,書目文獻出版社1996年影印版下冊,第1246~1251頁。
[30]·(明)徐學聚:《國朝典匯》卷95《戶部九·茶法》,書目文獻出版社1996年影印版下冊,第1246~1251頁。
[31]·參見劉淼:《明代茶業經濟研究》第23頁,汕頭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2]·《明神宗萬歷實錄》卷282,“萬歷二十三年(1595年)二月丙午”條。
[33]·《續文獻通考》卷26《征榷·茶》;《明會典》卷37《茶課》;《明史》卷80《食貨志四·茶法》。
[34]·《神宗萬歷實錄》卷282,“萬歷二十三年(1595年)二月丙午”條。
[35]·《清史稿》卷124《食貨志》五《茶法》:“明時茶法有三:曰官茶,儲邊易馬;曰商茶,給引征課;曰貢茶,則上用也。清因之,于陜、甘易番馬。”
[36]·《清史稿》卷124《食貨志五·茶法》。
[37]·乾隆《寧夏府志》卷7《田賦·茶法》(第237~238頁,寧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寧夏之有官茶,舊志不載,想自國朝始矣”。
[38]·《清史稿》卷124《食貨志五·茶法》。
[39]·《清史稿》卷124《食貨志五·茶法》。
[40]·《清史稿》卷124《食貨志五·茶法》:“自咸豐(1851~1861年)中回匪滋事,繼以盜賊充斥,兩柜均無人承課”。
[41]《甘肅新通志》卷22《建置志·茶法》。
[42]《甘肅新通志》卷22《建置志·茶法》。
[43]·秦翰才:《左文襄公在西北》第185~189頁,岳麓書社1984年版。參見楊重琦、魏明孔等:《蘭州經濟史》第二編第四章“近代蘭州的茶銷業”,蘭州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44]《甘肅新通志》卷22《建置志·茶法》。
[45]《甘肅新通志》卷22《建置志·茶法》。
[46]·《清史稿》卷124《食貨志五·茶法》:左宗棠“遴選新商采運湖茶,是曰南柜”。
[47]·《清史稿》卷124《食貨志五·茶法》。
[48]·楊自舟、董文廷、聶豐年:《清末至抗戰期間副茶行銷西北簡述》,《甘肅文史資料選輯》第4輯,甘肅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49]·李萬祿:《西北茶馬市與馬合盛茶號》,載《蘭州文史資料選輯》1984年第2輯。
[50]《甘肅新通志》卷22《建置志·茶法》。
[51]李萬祿:《西北茶馬市與馬合盛茶號》,載《蘭州文史資料選輯》第2輯。
[52]·楊自舟、董文廷、聶豐年:《清末至抗戰期間副茶行銷西北簡述》,《甘肅文史資料選輯》第4輯,甘肅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3]·楊自舟、董文廷、聶豐年:《清末至抗戰期間副茶行銷西北簡述》,《甘肅文史資料選輯》第4輯,甘肅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4]·《清史稿》卷124《食貨志五·茶法》:“其專尚華茶取用宏多者惟俄。蓋自哈薩克、浩罕諸部新屬于彼,地加廣,人加眾,需物加多,而茶尤為所賴。光緒七年(1881年)定約,允以嘉峪關為通商口岸,而往來益盛。十年后我國運往之茶,居全數三分之一。(光緒)十三年(1887年),并雜貨計,出口價九百二萬兩有奇,而進口價僅十一萬八千余兩,凡輸自我者八百九十萬兩”。
[55]·徐方干:《歷代茶葉邊貿史略》,載《邊政公論》1944年第3卷第11期。
[56]·徐方干:《歷代茶葉邊貿史略》,載《邊政公論》1944年第3卷第11期。
[57]·參見楊重琦、魏明孔主編:《蘭州經濟史》第二編第四章“近代蘭州的茶銷業”,蘭州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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