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額擴大國外對華反傾銷阻礙出口貿易論文

時間:2022-05-07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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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額擴大國外對華反傾銷阻礙出口貿易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對華反傾銷的發展態勢;中國屢遭國外反傾銷指控的原因剖析;應對國外反傾銷的具體措施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反傾銷訴訟的次數日益增多、被訴傾銷產品的范圍不斷擴大、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明顯提高、實施反傾銷帶有很強的歧視性、中國出口商品屢遭國外反傾銷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觀念根深蒂固、中國對外貿易額的迅速增長、我國的出口多為輕工、紡織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及機電、電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國際營銷謀略不足、法律應訴不力、中國出口企業不積極應訴是導致國外對華反傾銷屢屢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推進經濟改革,摘掉“非市場經濟國家”帽子、主動對外溝通,營造良好貿易環境、建立獎懲機制,鼓勵企業積極應訴、加強宏觀調控,制止惡性出口競爭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健全會計資料、拿起反傾銷武器,保護自己正當權益等,具體請詳見。

傾銷本是一種不公平的競爭手段,在客觀上都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一定的損害或威脅。因此,WTO及其前身GATT都制定并完善反傾銷協議,各國也制定自己的反傾銷法規,對傾銷行為進行打擊,以維護公平貿易秩序。但由于反傾銷協議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性,使許多國家以反傾銷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濫用反傾銷措施進行貿易保護。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出口額擴大國外對華反傾銷指控也越來越多,迄今已有480起,造成的經濟損失達100億美元以上,從而嚴重阻礙了我國出口貿易

一、對華反傾銷的發展態勢

1、反傾銷訴訟的次數日益增多。自1979年歐盟首次對我國出口的糖精鈉提起反傾銷訴訟后,西方國家對我國出口商品實施的反傾銷措施便層出不窮,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對華反傾銷的指控更有愈演愈烈之勢。歐盟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發動了10起針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美國在1999年6月開始對中國濃縮蘋果汁征收反傾銷稅,8月中旬又指控中國鋼材對美傾銷。2000年,國外對中國大宗出口商品反傾銷案件多達38起。我國入世后,隨著國際貿易的拓展,國外對華反傾銷的勢頭有增無減。

2、被訴傾銷產品的范圍不斷擴大。近些年來,西方國家只要認為危害或將要危害到本國競爭力差的產品,都可以列為反傾銷產品的范圍。被訴產品從最初的輕工、紡織等傳統商品,擴大到機械、電子等新興出口商品,總計有4000多種商品。尤其是美國的特別301條款和超級301條款,相繼把保護的范圍由一般商品擴展到勞務、投資、知識產權等,其可訴的范圍還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3、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明顯提高。西方一些國家對我國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非常高,征收幅度低則百分之十幾,高則達百分之百甚至上千。1997年7月,美國商務部對我國幾家企業出口小龍蝦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平均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而墨西哥對我國出口商品征收100%以上的稅率的就有:家電129%,自行車144%,玩具315%,服裝537%,有機化學產品673%,鞋類競高達1105%。面對如此高的稅率,無論哪家企業都無法承受,這意味著中國企業將被迫從該市場完全退出。

4、實施反傾銷帶有很強的歧視性。根據WTO反傾銷協議,構成傾銷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產品以低于國內的價格或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向進口國進行銷售;二是銷售的數量猛增;三是銷售的產品對進口國造成實質性的損害,且這種損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一些西方國家所確定的傾銷并不完全具備這些條件,有時甚至根本不具備任何傾銷的條件,在確定哪些是傾銷產品方面帶有主觀性。如1998年,歐盟對中國、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5國的棉坯布實施反傾銷,征收的平均稅率是12%,但對中國則是征收為期6個月15.7%的臨時反傾銷稅。再如1999年2月,歐盟宣布對中國、印度、墨西哥、波蘭、南非和烏克蘭的綱絲繩和鋼纜征收6個月的懲罰性反傾銷稅,其中南非是33%,而中國則是74.8%。

二、中國屢遭國外反傾銷指控的原因剖析

中國出口商品屢遭國外反傾銷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國際的,也有國內的;既有客觀的,也有主觀的;既有經濟因素的影響,還有法律因素的制約。綜合來說,國外對中國出口產品實施反傾銷調查的原因有兩類:一是國外因素,二是中國自身的問題。

(一)外因方面

1、“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觀念根深蒂固。盡管我國已經對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美國及歐盟等西方國家不顧中國改革開放的實際情況,也不考慮1998年歐共體理事會宣布自當年7月1日起,不再將中國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決定,在反傾銷案件處理中一直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實施了十分苛刻的歧視性政策。例如,對中國外貿企業以“國有”為由,普遍實行單一的反傾銷稅稅率,甚至把對個別企業的反傾銷當成對整個國家來裁決,即一家企業遭受反傾銷起訴,全國同類產品同為被告。又如,采用“參照圖”等不合理做法,以替代國價格作為計算基礎,而在第三國參考價格選取上又別有用心或不負責任。

2、中國對外貿易額的迅速增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對外貿易以年均15%左右的速度增長,不僅高于同期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而且比世界貿易的平均增長速度高出近8個百分點。這使我國在世界貿易中的地位大大提高,1997年進出口總額排名世界第10位,其中出口排名是第9位,進口排名第11位。1999年更進一步,進出口總額排名第9位。2000年實現4743億美元的進出口總額,比上年增長了31.5%,創改革開放20年來進出口總額和增長速度兩個新高。其中出口2492億美元,增長27.8%,進口2251億美元,增長35.8%。全年實現貿易順差241億美元。在此基礎上,2001年外貿進出口總額首次突破5000億美元大關,其中出口2662億美元,增長6.8%。全年實現貿易順差324億美元,增長34.4%。與此相反,西方國家(除了美國)近年來經濟普遍不景氣,為保護本國產品的國內市場,應付國際收支危機,必然把貿易順差較多的中國列為反傾銷的主要對象之一。

(二)內因方面

1、出口結構失衡。就商品結構而言,我國的出口多為輕工、紡織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及機電、電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而這些商品大多是與創造就業機會密切相關的。由于主要出口市場近年來經濟不景氣,失業率上升,進口國政府、工會等出于維持就業的考慮對進口競爭產業實施貿易保護,對進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國出口的許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傾銷的對象。就市場結構而言,我國直接出口和經香港轉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歐美為目標市場的,出口市場過于集中。對某一地區出口量大且急劇增加勢必對當地市場產生沖擊,而成為反傾銷的對象。如我國金屬鎂產品向歐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噸,1996年竟達11000噸,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長,也就難怪歐盟對其實施反傾銷。

2、國際營銷謀略不足。中國出口企業大多缺乏對國際市場的深入調研和總體把握,因而制定的國際營銷戰略往往失誤。一是價格競爭過度。長期以來我國企業實行“薄利多銷”的營銷戰略,同行競相壓價,以低價求勝,通過銷售量的擴大來獲利,這就給進口國留下了“低價傾銷”的印象。二是競爭手段單一。中國出口企業單純依賴低價戰略打入國際市場的居多,對非價格競爭手段重視不夠,有時由于缺乏對進口國消費者風俗習慣的了解,不注意口味、款式、包裝等方面的改進和創新,往往使一些“好貨”賣不出“好價錢”。三是缺乏宏觀調控。一些企業未能把握國際市場和進口國行情,及時調整出口商品的價格和數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進口國,增大了對華反傾銷的概率。

3、法律應訴不力。中國出口企業不積極應訴是導致國外對華反傾銷屢屢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國企業不應訴就是主動放棄法律上對反傾銷案件的知情權和申訴權,降低了起訴者的成本,并誘使國際間的競爭對手對中國企業實施更多的反傾銷起訴,形成連銷反應。1998年以前對華實施反傾銷的國家還主要集中于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加拿大等4個發達國家和地區,現在則有近40個國家對我國出口商品提起反傾銷調查,并向印度、墨西哥、智利、南非等一些發展中國家擴展。1994年,美國裁定“中國大蒜傾銷案”之后,起訴方律師看到中國企業不愿應訴,又鼓動美國蜂蜜行業對中國提起反傾銷訴訟;在蜂蜜案進行過程當中,這家律師事務所又說服美國自行車生產企業對中國自行車提出起訴,接下來是蘑菇罐頭,再接下來是靛蘭染料,總共影響中國高達數億美元的出口。

三、應對國外反傾銷的具體措施

“亡羊補牢,猶未晚也。”面對國外反傾銷如此囂張,中國政府部門和出口企業應該密切配合,積極應付。

1、推進經濟改革,摘掉“非市場經濟國家”帽子。在國外反傾銷措施中,對中國“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關鍵性技術措施,也是他們對轉軌型國家實施反傾銷的借口。盡管我國已經對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經濟的自由度、市場的開放度、西方國家所說的私有化程度已經超過某些所謂市場經濟國家,但在實際運行中,政府對企業的干預仍存在,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仍沒有建立,所制定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完全執行,企業仍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控制。因此,只有進行深層次的經濟體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摘掉“非市場經濟國家”帽子,才能改變西方國家的看法,取消對中國的一些歧視性規定。

2、主動對外溝通,營造良好貿易環境。反傾銷是由進口國政府或進口國生產商提起,由進口國政府裁決的,指控的對象是出口國的部分或全部向該國出口的企業。反傾銷訴訟雙方的力量是不均衡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企業,這是一場不公平的競爭,以企業的力量在反傾銷應訴中取得勝利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我國政府應當積極同外國政府交涉,加強對外宣傳、溝通,同有關國家達成協議,穩定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為中國企業創建一個有利的貿易環境,從而減少國外對華反傾銷調查,并幫助企業在反傾銷應訴中取得勝利。加入WTO后,一方面可以利用WTO反傾銷協議的一些條款,據理力爭,抵制外國在對華反傾銷案中用歧視性的法律方法處理與我國的貿易爭端;另一方面可以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加以評判,一旦發生爭議,首先在WTO范圍內由當事者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問題,還可根據任何一方的要求成立專家調解組,使爭端的解決不能只聽外國的一面之詞。

3、建立獎懲機制,鼓勵企業積極應訴。首先要建立應對國外反傾銷的協調網絡,發揮我國駐外商務機構的作用,全面調研駐在國的反傾銷法律、法規,隨時跟蹤我國出口商品被進口國反傾銷機構立案調查的情況,以利于國內反傾銷應訴協調機構和行業商會及時有效地組織相關企業積極應訴。其次要建立反傾銷應訴基金,由同類產業部門的企業共同按比例籌集資金,國家也給予一定贊助,建立反傾銷應訴專項基金,用于反傾銷應訴和為企業提供國際市場信息,以解決反傾銷應訴費用巨大,單個企業難以承受的困難。再次要執行“誰應訴,誰受益”的原則,對積極應訴和勝訴的企業,通過采用出口許可證、海關審價以及其他手段給予補貼和獎勵,對不應訴或在應訴中表現消極的企業給予處罰,以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制約機制。

4、加強宏觀調控,制止惡性出口競爭行為。我國許多企業存在非理性出口行為,一旦看準某個國際市場,大家都蜂擁而上,爭當老大,為成交競相壓價,不惜虧損出口。惡性競爭不但毀掉了一些著名品牌,擾亂了外貿出口秩序,也是授人以柄,為國外對華反傾銷提供借口,因此必須加以規范和管理。政府應積極進行宏觀調控,加速建立市場經濟的價格運行機制,從而使西方國家在反傾銷中對中國實行價格歧視失去依據;加強對企業的宏觀調控和協調管理,嚴禁出口企業低價競銷,以避免出口自相殘殺而導致肥水外流;整頓外貿秩序,改革配額招標,打擊害群之馬,加強企業自律。企業要注重出口產品在國外市場的調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對手的生產能力、市場銷量和價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過量出口;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通過降低生產成本來提高產品競爭能力。

5、轉變營銷觀念,實施多元化國際營銷戰略。在商品結構上,要變“以廉取勝”為“以質取勝”。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形勢下,必須轉變國內“薄利多銷”的營銷戰略,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從長遠看,要加緊體制改革,調整經濟結構,提升產業層次,改善出口構成,提高出口效益。在市場結構上,要變目標市場過于集中為市場多元化。在鞏固現有歐美市場的同時,積極開拓新興的海外市場,尤其要加強對東歐、拉美、非洲、中東等市場的開拓,以降低市場過于集中所帶來的風險,并達到避免反傾銷調查之效。在競爭手段上,要變單純的價格競爭為多種競爭手段并用。如我國出口的茶葉,最初散裝出口每噸售價僅1500美元,后來改成名茶禮品包裝,由于受到客戶歡迎,售價升至9400美元,為原來的6倍多,結果不僅使企業利潤成倍增加,而且避開了國外的反傾銷調查。在經營方式上,要改單純出口商品為直接對外投資。例如,重慶摩托出口到越南,對越南摩托行業沖擊較大,遲早要遭到反傾銷指控。如果我們由單純出口商品轉變為直接對外投資,在越南建立生產基地,繞過其貿易壁壘,以國外生產替代出口,這樣既有利于國內剩余生產能力的轉移,又可提高企業國際化程度。

6、加強財務管理,健全會計資料。在反傾銷調查中,認定企業出口是否存在傾銷行為的基本標準是出口商品的出口價是否低于其正常價值。這就要求企業必須提供完整、規范的會計資料,由此來認定正常價值。目前,有些企業經營行為不規范,管理機制不健全。如在歐盟對中國節能燈反傾銷案中,作為一家全額出口、1999年產銷節能燈340萬只、創匯480萬美元的私營企業江蘇省常州海龍電子燈飾有限公司,就是因為財務制度未與國際市場接軌,竟成了其被判定為非市場經濟的“罪魁禍首”。

7、培養專業人才,積極應訴反傾銷。反傾銷案并不可怕,雖然其程序復雜,費用不菲,但若應訴得力,有可能柳暗花明;不應訴,則會從此陷入困境。據統計,在已發生的480起對華反傾銷案中,至少有50%的企業沒有應訴。我國企業之所以不應訴反傾銷,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企業不敢應訴,而是他們不了解國際貿易法規,缺乏國際商務人才,不知道如何應訴。美國目前擁有反傾銷專業人員2000個,而我國只有20個,僅及美國的百分之一。歐盟的反傾銷調查官員有200人,其中100人負責傾銷調查,100人負責損害調查,而中國從事反傾銷調查的人員連歐盟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因此,企業應從戰略高度出發,培養在經濟、法律和外語等方面具有較高知識水平和業務素質的優秀國際商務人才,為反傾銷應訴取得勝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資源支持。

8、拿起反傾銷武器,保護自己正當權益。外國對華反傾銷指控的勢頭越來越猛,而中國對外提起的反傾銷指控卻寥寥無幾。自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紙集團有限公司等9家新聞紙生產企業對來自加拿大、韓國和美國的進口新聞紙提起反傾銷申訴后,相繼有武鋼訴俄羅斯冷軋硅鋼片傾銷案,杜邦等6家公司訴韓國企業聚酯薄膜傾銷案,太原3家公司訴韓國、日本企業不銹鋼冷軋薄板傾銷案,上海高橋等3家公司訴美、日、德等國企業丙酸酯傾銷案,到目前為止,我國對外反傾銷案一共只有5起。這并不是說外國生產商不存在對華傾銷行為,而是我國企業不知道反傾銷是一個正當的保護手段。由于我國在稅收管理,關稅削減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場準入條件大大改善和缺乏相應的嚴密管理,導致許多外國公司紛紛進軍中國。他們不惜血本,通過降低產品價格甚至虧本銷售,大肆傾銷,企圖擠垮我國民族工業,獨霸我國市場。據不完全統計,國外產品傾銷每年給中國造成上百億元的經濟損失,導致上百萬人失業和潛在失業。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很多產業處于幼稚期,生存能力弱,外國生產商的傾銷行為會阻礙幼稚產業的成長和新興產業的建立。所以,我國出口企業在積極應對國外反傾銷指控的同時,直接受到傾銷行為威脅的生產企業必須主動拿起反傾銷武器,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從而保護自身利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