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歧視性反傾銷對策
時間:2022-04-01 1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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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9近20年來,我國頻頻遭受國外的歧視性反傾銷,這些反傾銷不過是借反傾銷之名,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目前,我國已躋身于世界十大貿易強國行列,但隨之而來的是,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包括很多發展中國家對我國出口產品頻繁地進行反傾銷調查。在我國成為世貿組織成員之后,企業直接面對國際市場,面臨的反傾銷形勢將更為嚴峻。
一、傾銷與反傾銷規則概要
傾銷的概念早在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中就有論述,最早有關傾銷的討論普遍認為是始于1884年英國議會關于關稅的辯論。當時,傾銷還沒被看做是國際貿易范疇的競爭手段,而只是普遍意義上的價格范疇,分為國內傾銷和國外傾銷。國內傾銷指的是企業清算或清倉甩賣時低價出售商品的行為,是當時較常見的貿易手段。國外傾銷則接近于今天傾銷的定義,指的是以低價將國內有限市場無法容納的商品銷售到國外市場的行為。20世紀初,美國學者雅各布瓦伊納傾銷這樣論述的:傾銷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場之間的一種價格歧視。目前國際貿易中的傾銷是指一國(地區)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國內市場的價格或低于成本的價格擠進另一國(地區)市場的行為。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修訂的“反傾銷協議”中第二條對傾銷的概念是這樣定義的:“如果一個產品經過一國出口到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出口國正常貿易中旨在用于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低于該產品的正常價值進入另一國家,該產品就被確定為傾銷”。
具體地說就是,“正常價值”是企業在其國內市場“通常貿易過程”中確定的價格。如果長期(通常為一年)以低于平均成本的總和(總成本即固定成本與可變成本加上銷售、一般開支及管理成本的總和)的價格銷售大量產品,則不視為通常貿易。如果國內的市場銷售太小以至于不能進行價格比較,第三國市場最高可比價格或出口商預計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潤額、管理、銷售及其它費用可被用來確定正常價值(即所謂結構價值)。如果沒有出口價格或者在調查機構看來由于交易各方間的連帶關系使出口價格不可靠,則出口價格也可以是“結構的”。這應當依據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的購買人的價格,或者,如果未轉售給獨立的購買人,則以“調查機構可確定的合理基礎”為依據。另外,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的比較必須在同一貿易水平上(通常為出廠價),并盡可能在同一時間進行,還要考慮到各因素的差異,諸如各種限制和銷售條件數量、物理特性及有關成本的不同。而且,在調查中可以讓出口商至少60天時間調整其出口價格以便反映調查期間匯率的不斷變化。
反傾銷是一種貿易政策措施,也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反傾銷旨在使本國的產品及其生產不會遭到進口產品的侵害而采取的一種貿易保護手段。反傾銷行動只有在已表明該傾銷對國內進口競爭企業造成了重大損害或重大損害威脅時才能采取。損害的確定必須以明確的證據為基礎,并且必須對傾銷進口量、傾銷進口對國內市場價格的影響以及對同類商品的國內生產者的沖擊進行客觀的調查。傾銷進口的大幅度增加,無論是絕對量還是相對進口國生產或消費量的增長,都是確定損害的必要條件。對于何謂“大幅度”一詞在觀點上的差異可能會通過爭端解決程序來解決,但這種可能性將受到制約,因為專家小組在其否決國內調查機構做出的實質決定的能力上也受到制約。至于損害則必須是經過調查查明是由于傾銷造成的,這種必要的因果關系必須建立在“調查機構掌握的所有有關證據”的基礎上,也必須考慮到任何其他可知并同時損害著國內產業的因素,不能只歸因于傾銷進口。
反傾銷在經濟學上的理論依據是傾銷帶有排擠競爭對手,給競爭對手帶來產業損害的負作用。反傾銷在法律上的依據是公平競爭法(反托拉斯法)中的反對價格歧視原則,即價格制定的基礎是成本,企業不能不顧成本而以不同市場不同客戶制定不同的價格政策。一國反傾銷政策在經濟上的平衡點,是應考慮一項反傾銷措施究竟消費者失去的利益大于還是小于相關產業所獲得的利益。
一般來說,反傾銷措施包括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反傾銷措施專指當一國進口產品被判定為傾銷后,締約國為了抵消或防止反傾銷,采取對傾銷產品征收數量不超過這一產品的傾銷差額的反傾銷措施。傾銷差額則指進口價格與國內正常價值相比較所產生的價格差額,如果比較下來這個差額為50%,則可對該進口產品征收50%以下的反傾銷稅。廣義的反傾銷措施則涉及許多方面,包括一國反傾銷方面的立法執行機構的確立以及反傾銷案件的調查提起、裁定、臨時反傾銷措施、最終反傾銷稅的執行或價格承諾執行、公告、案件復審、爭議調解或裁決等一系列措施。各國通常采用的反傾銷制裁措施主要有中止協議、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規避措施等。
所以反傾銷最初只是以保護國內產業不會遭到破壞為目的的,并不普遍采用,只有當國外產品有意破壞本國市場和生產時,才能采取這種措施。如美國1996年稅法中規定:如果外國出口商以破壞美國工業為目的,以低于出口國實際市場價值的價格向美國出口則屬于非法,出口商應當被罰款。從各國的實際立法中我們不難看出,反傾銷措施隨著立法的深入而得到進一步加強,現在已成為最大的貿易壁壘之一。盡管進口國提出反傾銷的出發點是正當的,但是實際上反傾銷與理論上預期的目標相距甚遠:反傾銷實際上沒有起到保護競爭的作用,而是變成了限制競爭的手段;反傾銷也并沒有表現為公平競爭,反而本身產生出不公平競爭。
二、國外對我國實施歧視性反傾銷政策的現狀及其特點
根據WTO資料顯示,近十多年來,我國遭受反傾銷調查的案件平均每年有30.7起,排全球第一,占全世界的12%。[1]國外尤其是一些發達國家為了限制中國產品在其市場上的占有率,以我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為借口,使用“替代國”價格核定我國出口產品的傾銷幅度,對我國實行歧視性反傾銷,不僅損害了進口國家消費者的利益,更嚴重損害了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就我國而言,反傾銷調查使我國年均損失800多億元人民幣,相當于修建兩個三峽大壩所需的成本費用,嚴重影響了出口企業的經濟效益。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局長王琴華表示,目前中國成為世界上出口產品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成為部分國家濫用反傾銷措施最大的受害者。[2]
國外對我國實行反傾銷有以下特點:
1.提起反傾銷案件的國家增多,且以發達國家為主。截止到2000年底,共有29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出口商品提出反傾銷調查,涉案數412起,涉案金額高達數百億美元。其中歐盟99起,美國78起,兩地合計占總數的43%;印度更是后來者居上,對華反傾銷指控達38起,名列第三位;澳大利亞、阿根廷、南非、墨西哥4國對華反傾銷投訴也均超過20起。另據統計,僅2000年我國出口商品遭受反傾銷案件就達38件,占當年世界總數的15%,與前幾年境況一樣仍高居榜首。到目前為止曾對我國出口商品提出反傾銷調查的國家近40個,其中80%的案件又由發達國家提起,以美國和歐盟為最多。近幾年一些發展中國家如智利、泰國、印度、尼日利亞等也加入了對華反傾銷的行列,如果照此趨勢蔓延下去,委實令人擔憂。因此這表明一個不爭的事實,我國已經成為全球貿易反傾銷泛濫最大的受害國。[3]
2.反傾銷案件涉及產品的品種越來越多。90年代以來,外國對華反傾銷案件涉及的產品范圍呈大規模擴張的趨勢,已從最初的五礦、化工類初級產品迅速擴大到輕紡、機電、土畜、醫保等商品,甚至一些高科技產品譬如電腦、彩電、軟件、照相機等都在不同程度上遭受過反傾銷的制裁。1993年4月墨西哥對華提起的反傾銷調查案涉及紡織、服裝、自行車、家電、氟石、玩具、有機化工、管膠頭等10大類,4500余種產品,迄今仍是世界貿易史上最大的反傾銷案。2000年歐盟又對我國出口的彩電、自行車等多種產品相繼提起反傾銷訴訟。[2]
3.反傾銷案件涉及金額越來越大,且金額越大的越被頻繁指控,使我國傳統的大宗出口商品面臨著被趕出國際市場的危險境地。80年代,外國對我出口商品反傾銷案件的金額(單案)多在幾十萬美元,幾百萬美元的已經是大案,在千萬美元以上的則屬于特大案件。到90年代對我出口商品反傾銷案件金額千萬美元只屬于普通案件,據統計有36起。金額億元以上的大案特案,據統計有12起。[4]
4.反傾銷征稅逐步上升,使我國出口企業難以穩固和擴大良好的合作伙伴。對我國出口商品反傾銷稅征稅稅率80年代一般都在40%以下(占案件數的89%),40%-80%以上共占5起。90年代以來40%以上反傾銷稅率的有54起,占總數的20%,其中最高的為墨西哥,對我鞋類征1105%的稅率,創世界之最。在如此高的反傾銷稅率之下,國外任何一家進口商都難以承受,其結果必然是我國產品被擠出該國市場。此外由于對我出口產品認定傾銷的實際概率在上升,使進口商的預期風險增加中,因此長期的合作伙伴不見了,潛在的合作對象不敢貿然行事,這樣我國出口增長勢必成為一句空話。[5]
三、我國頻遭國外岐視性反傾銷的原因
1.國外帶有及其嚴重歧視性的反傾銷政策導致反傾銷案件的增加
長期以來,國外對我國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均采用“替代國”方法計算傾銷幅度,這種方法往往導致我國沒有傾銷的產品被裁定存在高幅度傾銷。在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已取得實質性成就的今天,大多數國家仍然無視我國經濟體制的變化,或繼續將我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或通過立法將我國視為“市場經濟轉型國家”,同時規定嚴格標準,在某一具體案件中,只有我國企業符合這些標準后,才可以取消“替代國”方法的運用,而在大多數情況下,由于這些標準過于苛刻,也不具有科學性,我國企業也無法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結果依據“替代國”方法被課征高額反傾銷稅。這種歧視性的反傾銷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產品因為征稅而退出當地市場,更嚴重的影響在于它客觀上鼓勵了進口國當地產業不斷通過反傾銷手段壓制我國產品,從而導致案件數量高居不下。
在我國曾向美國出口蘑菇罐頭傾銷案中,美國商業部以印度尼西亞作為中國的替代國,理由之一是印尼的經濟發展水平與中國相近。這一理由從一般意義上講,似乎有一定道理(其實,據世行統計,當年印尼的人均國民產值高出中國一倍多),但兩個國家的生產情況卻不同。中國產蘑菇地區地處北溫帶,蘑菇可自然生長,生產成本較低,而印尼地處熱帶,蘑菇栽培需大量使用空調設備,成本必然高得多。以此為前提,將印尼的蘑菇罐頭價格與中國的出口價格相比,很容易得出中國蘑菇罐頭出口構成傾銷的結論。所以西方國家在選擇替代國時,盡管按照經濟發展水平相當性的原則,但是“非市場經濟國家”與替代國的同類產品價格還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包括比較優勢,產業規模等因素的影響。因此計算出來的替代國價格往往嚴重脫離了“非市場經濟國家”價格構成的實際情況。
因此從本質上來看,以不確定的替代國價格計算正常價值的依據,這本身就帶有歧視性。反傾銷是對貿易保護主義的簡單包裝,以使其看起來像個不同的東西。而且反傾銷并非是為了公平競爭,它的目的是讓競爭不公平,帶有嚴重的歧視性。
2.WTO遏制非關稅措施的使用使反傾銷的作用更加突出
世貿組織成立后,傳統的貿易保護做法,如配額、許可證等非關稅措施已經受到嚴格約束。這種情況下,作為世貿組織允許的用于保護國內產業的反傾銷手段的使用頻率勢必大大提高。反傾銷已經成為WTO成員用以保護本國產業,抵制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最主要手段。過去只有少數西方國家立有國內反傾銷法,但現在反傾銷立法已經普遍化、全球化。因此近年來各國紛紛以反傾銷為法律武器抵制不公平貿易,維護國內產業市場。更有甚者,有時達到濫用的程度,使反傾銷變成貿易保護的工具。
3.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出口競爭力的增強,使招致反傾銷帶有一定的必然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外貿出口也成倍增長。我國產品不斷打入世界市場的結果必然與進口國的相似產業產生激烈的競爭。由于我國產品具有勞動力和原材料的優勢,在競爭中往往處于明顯的有利地位,于是經營情況日益惡化的當地產業紛紛提起反傾銷申請,希望借助這種手段將我國產品擠出本國市場??梢灶A見,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行業會與國外產生競爭沖突,這將客觀上導致針對我國的反傾銷案件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保持較高的數量。
4.我國產業和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的經濟結構尚不合理,行業的發展缺乏長遠規劃,注重眼前利益。數量眾多的企業分散經營,加之行業管理和協調力度不夠,出口管理不夠規范,最終導致反傾銷案件的發生。例如蘋果汁在早幾年出口效益較好,各地紛紛設廠,結果由于大量出口使國外市場迅速飽和,最后在美國發生反傾銷案件。另外我國對外出口市場對于集中,對某一地區出口量大且急劇增加勢必也對當地市場產生沖擊,而成為反傾銷的對象。如我國金屬鎂產品向歐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噸,1996年竟達11000噸,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長,也就難怪歐盟對其實施反傾銷[6]。
5.企業不應訴或應訴不力往往使對方輕易獲勝
在對我國的反傾銷案中,約有50%的案件無企業應訴,結果使對方不戰而勝。不應訴的后果則意味著默認外國的指控。除因“統一稅率”使企業應訴積極性降低之外,企業缺乏應訴意識是問題的關鍵所在。國外對我們一些產品實行反傾銷,我們本來可以積極應訴并有可能勝訴,但一些企業不愿意打這樣的官司,那就只能聽人家說什么就是什么,時間長了,人家就覺得中國企業好“欺”,動不動就向我們的出口產品提起反傾銷指控。另外,國內企業應訴經費不足,反傾銷專業人員嚴重匱乏等問題也是導致企業應訴不利,結果仍是失敗的原因。
四、對歧視性反傾銷應對之建議與策略
反傾銷已越來越成為一些發達國家首選的貿易措施,也是國際貿易中合法的貿易保護手段,因此我們出口產品時,應根據我們以往的經驗教訓,采取相應的應對策略。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實現出口市場多元化和“走出去”戰略,改善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形象,這是有效避免國外對華反傾銷的前提條件。本著“以質取勝”的方針,引導出口企業提高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大力發展國際市場容易大、技術含量高的產品,進而提高出口產品的價格,樹立良好的產品形象;實施“走出去”戰略,也可以使中國企業有效規避反傾銷。到國外去投資建立生產基地,以品牌為核心,改變產品原產地,利用國外的原產地產品法,獲得生產國的國民待遇。比如我國到墨西哥建立生產廠,產品的“戶口”就在墨西哥。根據原產地規則,“中國造”產品與墨西哥產品一視同仁,而且還能自由出口到與墨西哥達成自由貿易協議的34個國家和地區。[7]
2.政府應建立健全反傾銷應訴機制,加大政府交涉力度,為企業應訴提供有利的支持和幫助。這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反傾銷協調機制,密切配合一致對外;聘請有經驗、有影響的中外律師出庭抗辯;(2)建立反傾銷應對基金,以緩解企業在應訴中財力不足的困難;外經貿部還可將中央反傾銷專項基金的使用主動權適當下放給有關商會,讓其有權主動掌握合理應訴基金,在一接到反傾銷調查時,立即選聘律師,通知所有相關企業,準備材料,及時進行答辯,改變要求企業先出資后答辯的做法,促使其踴躍應訴;(3)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盡快培養一批精通國際反傾銷應訴的專業法律人才,為反傾銷應訴取得勝利提供有力的人力資源支持。
3.建立、完善行業協會組織。反傾銷的應訴人是企業而不是一國政府,但遭反傾銷的卻是一國的所有企業,因而反傾銷不是個別企業的事。由于反傾銷案件很復雜,僅憑企業自身的力量難以取勝,所以在應對外國的反傾銷時,一個行業內的主要企業的聯合與某一兩個企業單打獨斗相比,是更有效率的,所以我們應重視行業協會等組織的建設。根據國家經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的《關于授予有關行業協會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有關職能及委托有關工作的通知》,反傾銷行業協會具備了相應的職能,主要職能有:動員涉案企業參加應訴;組織召開應訴會議;負責本行業產品出口價格的協調,維護出口秩序;參與本行業產業損害調查等。在對外應訴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4.加大對外宣傳我國的市場經濟體系力度,堅決反對國外對我國歧視性的反傾銷是政府和企業的共同責任。我國實行市場經濟已有多年,并且是載入憲法和外貿法的,但仍有國家視我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且實施歧視性的反傾銷,使我國的經濟蒙受損失。盡管在我國入世談判中,準許WTO成員國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的15年內仍可使用“替代國”的辦法,但前提條件是我國企業不能清楚證明自己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運行的。[8]如果能證明,則對方應使用我國企業自己的生產成本或國內的銷售價格。我國自2002年1月1日起實行的《反傾銷條例》,足以表明我國的鮮明態度:決不允許國外產品在中國傾銷,更不允許我國的產品到國外去傾銷。為此無論是企業還是政府都必須不斷加強對外宣傳的力度,讓世界更真實地了解中國。另外我國仍需加快完善市場經濟步伐,依實際全方位的提高市場化程度,逐步實現向市場經濟的全面轉軌,方可早日成為世界公認的市場經濟國,而免遭國外的貿易歧視。
5.建立靈活善變的經營策略也是提高企業競爭力、防遭反傾銷的有效途徑。隨著國際競爭的加劇及生產要素市場的逐步規范化,靠低價競銷已不可行。種種跡象表明,我國開放的進程不會也不能停滯,尤其是在我國加入WTO之后,在市場準入與市場開放成為現實的情況下,我國企業將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首先要控制好出口產品價格水平,尤其要貼近進口國競爭產品的價格水平。還要控制好產品的數量的增長速度,切忌某項產品在短期內大量或成倍增長,不顧進口國市場容量以及進口國相關產業生產經營狀況如何。所以出口企業應加強自律,發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貿易,在價格策略上企業只有變單一的價格競爭策略為綜合靈活的非價格競爭策略,才可能真正獲得高效益和持久的競爭力。政府要建立必要的懲罰制度,以保障出口外貿秩序的正常化。
6.不應訴或企業應訴不力是企業自斷出路的做法,企業敢于應訴是處理反傾銷問題有關鍵。在收到反傾銷立案調查通知后,企業如不應訴,對方國就有權使用“最佳可獲得信息”,這往往是對被起訴方很不利的數據。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要通過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扭轉消極應訴的局面。外經貿部要將1999年制定的體現“誰應訴誰受益”原則的具體規定落實到位,并加大獎懲力度。對積極應訴企業在出口許可證和海關審價等方面給與補貼和重獎,調動企業應訴積極性。對應訴不力、大愿付出代價的甚至還利用別人艱苦努力贏得的反傾銷“無損害”勝訴成果繼續搞低價競銷的進行嚴厲處罰,甚至取消其生產經營權,外貿經營權等。我國近十年反傾銷應訴的絕對勝訴率達37.5%,即無稅和無損害結案。因此,我國企業面對反傾銷訴訟必須快速應訴,同時還要做到應訴得力。反傾銷案一旦開始,企業就應當努力獲取充足的信息,充分準備好應訴材料,爭取勝訴。因此政府應鼓勵應訴,獎懲并舉,對于應訴的企業要給予獎勵,增加其出口配額,鼓勵企業要勇于應訴,據理力爭,不畏強權,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將因遭受反傾銷而帶來的損失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利益,而且反傾銷應速消極局面定會大為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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