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唐代海外貿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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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大體說來,唐代海外貿易的管理,主要包括唐政府對朝貢貿易和市舶貿易的管理兩個方面。以下依據有關史料,分別予以探討。(一)朝貢貿易的管理唐政府不僅與其周邊諸少數族政權之間存有朝貢貿易,與海外諸國之間也存有朝貢貿易,同樣在政權關系的政治色彩的光環下,進行著實際上的物與物的商品交換。史料表明,在朝貢使的禮儀接待和貢物的回贈酬答方面,唐政府對海外諸國也實行著與對周邊諸蕃相同的制度和規定。《新唐書》卷221下《西域傳》贊語稱唐對朝貢使“有報贈、冊吊、程糧、傳驛之費,東至高麗,南至真臘,西至波斯、吐蕃、堅昆,北至突厥、契丹、靺鞨,謂之‘八蕃’,其外謂之‘絕域’,視地遠近而給費”。[1]就對朝貢物品的酬答而言,唐政府也有著一套較為細致的制度,其詳見前文民族貿易的管理部分,茲不贅述。不過,有所不同的是,在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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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體說來,唐代海外貿易的管理,主要包括唐政府對朝貢貿易和市舶貿易的管理兩個方面。以下依據有關史料,分別予以探討。
(一)朝貢貿易的管理
唐政府不僅與其周邊諸少數族政權之間存有朝貢貿易,與海外諸國之間也存有朝貢貿易,同樣在政權關系的政治色彩的光環下,進行著實際上的物與物的商品交換。史料表明,在朝貢使的禮儀接待和貢物的回贈酬答方面,唐政府對海外諸國也實行著與對周邊諸蕃相同的制度和規定。《新唐書》卷221下《西域傳》贊語稱唐對朝貢使“有報贈、冊吊、程糧、傳驛之費,東至高麗,南至真臘,西至波斯、吐蕃、堅昆,北至突厥、契丹、靺鞨,謂之‘八蕃’,其外謂之‘絕域’,視地遠近而給費”。[1]就對朝貢物品的酬答而言,唐政府也有著一套較為細致的制度,其詳見前文民族貿易的管理部分,茲不贅述。
不過,有所不同的是,在朝貢使團入京覲見人數的控制上,唐政府對海外諸國使團的限制,要比對周邊諸蕃使團的限制嚴格得多。《新唐書》卷48《百官志三·鴻臚寺》載云:“海外諸蕃朝賀進貢使有下從,留其半于境;由海路朝者,廣州擇首領一人、左右二人入朝。”規定由陸路而來的海外諸國朝貢使團,入境時邊地政府部門要將其使團人數的一半留于邊境安置,只準許另一半人員隨同使者入京覲見;對由海路經廣州入境的,則只準許使者及隨從二人入京覲見,對海外諸國朝貢使團的入京人數有著明文限制。而周邊諸蕃朝貢使團雖有時因過于寵大要由邊地政府部門留其一部分人員于邊境外,對其使團入京覲見人數,唐政府并無制度上的明確規定。對海外諸國朝貢使團入京人數的嚴格控制,反映的應是唐政府對國家安全更為謹慎的考慮。
唐政府對非經廣州而由其他沿海口岸入境的外國朝貢使團的管理,可由《空海入唐求法記》尋得一些端倪。記文載空海隨同日本國朝貢使團,于德宗貞元二十年(804)八月十日到達福州長溪縣赤岸鎮海口,“當時日本使船,率由揚子江向蘇、揚。閩疆僻左,罕睹外人,州吏閉船待命。空海乃代大使上福州觀察使書……刺史閻濟美閱之感動,因開船存問,給資糧,借屋十三煙,并奏長安取進止,全船感激流涕。數十日敕令至,大使給七珍鞍。十一月三日,一行二十三人,溯閩江向長安,空海與焉。余人及來船則回航明州,以待大使之歸”。入京使團于十二月二十一日,抵達長安以東的長樂驛,二十三日,宦官趙忠將飛龍家細馬二十三匹來迎,兼持酒脯宣慰,由春明門進城,入住宣陽坊官宅,二十四日,國書、貢物附監使劉昂獻上,皇帝嘉納。[2]可見,日本國朝貢使團到達福州之地后,福州地方政府一方面招待使團,一方面上報朝廷請示如何處理。等皇帝敕令到達后,州府乃準敕允許使團中的二十三人入京覲見,其余人等及所乘船舶回航明州以等待入京使團的返回。入京使團到達京師長安附近時,由宦官趙忠負責一番接待,進行慰勞,然后進入京城,被安置在官宅中居住。次日國書及貢物由宦官專人進獻,德宗皇帝嘉納。雖然入京使團的人數不止三人,但是由此仍可看出,政府在朝貢使團的入京管理上,一是行事十分謹慎嚴肅,二是也有著明確的人數限制。從宦官趙忠率二十三匹飛龍細馬迎接使團,可以推定二十三人的使團入京規模是早由德宗所頒“敕令”規定了的。總而言之,作為唐政府與海外諸國溝通政治關系的輔助手段,朝貢貿易有其特殊意義。這類貿易不與國內百姓接觸,完全由唐政府一手操辦,實為官方貿易。
(二)市舶貿易的管理
這里的市舶貿易,也可稱之為通常的海外貿易,是指不以溝通政治關系為目的、專以經商牟利為目的的海外貿易。在唐代,市舶貿易集中在東南沿海之地,而以廣州為中心。如天寶九載(750),鑒真和尚第五次東渡日本到達廣州時,看到“江中有婆羅門、波斯、崑崘等舶,不知其數,并載香藥、珍寶,積載如山。其舶深六、七丈,師子國、大石國、骨唐國、白蠻、赤蠻等往來居[住],種類極多”。[3]市舶貿易已有相當規模。從現有史料看,唐政府對市舶貿易的管理經歷了管理體制和管理內容上的逐步變革過程,以下詳為論之。
最早反映唐政府管理市舶貿易的史料見于《唐會要》。《唐會要》卷66《少府監》:“(高宗)顯慶六年二月十六日敕:‘南中有諸國舶,宜令所司,每年四月以前,預支應須市物,委本道長史,舶到十日內,依數交付價值。市了,任百姓交易。其官市物,送少府監簡擇進內。’”有學者認為,敕文所云“所司”應即是唐政府管理市舶貿易的機構——廣州市舶使院,并認為到顯慶六年(661)或稍前的時候,廣州市舶使之職即已創置。[4]筆者對此不能認同。依筆者愚見,高宗的敕文是對市舶貿易的管理做出規范。敕文中的“所司”是泛指中央各有關政府部門,并非專指某一機構。而敕文中的“本道長史”,顯然指的是高宗永徽之后于廣州設立的嶺南節度使府長史,即嶺南道長史。[5]敕文的大意是規定中央各有關部門,如果需要
購買海舶之物,則要在每年的四月份以前,支付需要購進物品的所須錢物,交由嶺南節度使府的長史去負責購買。長史在海舶到境十日之內,將官方擬購的物品購買完成。官市之后再允許外商與國內百姓進行交易。長史購進之物,要送到中央少府監,由少府監選取一些精品送入皇宮,供皇帝、皇室使用,其余物品,再發送各有關政府部門。
就對市舶貿易的管理而言,敕文所云有兩個要點:一是外商以船舶載貨物到達廣州后,先要與唐政府官方進行交易,然后才能與國內百姓進行交易,即政府官方具有優先購買權。二是政府官方購物由嶺南節度使府的長史負責,即由嶺南節度使的屬僚負責,尚無專門的市舶貿易管理機構及管理官員的設置。不過,長史作為正五品上的職事官,為嶺南節度使府的高級幕僚,這足以反映出唐政府對市舶貿易管理的重視。
另一條較早的史料見于《資治通鑒》。《資治通鑒》卷203武后光宅元年(684)七月條載:“秋,七月,戊午,廣州都督路元睿為崑崘所殺。元睿闇懦,僚屬恣橫。有商舶至,僚屬侵略不已,商胡訴于元睿;元睿索枷,欲系治之。群胡怒,有崑崘袖劍直登廳事,殺元睿及左右十余人而去,無敢近者,登舟入海,追之不及。”史料表明此時市舶貿易的管理權仍屬嶺南節度使府,即廣州都督府所有,由都督府屬僚具體負責,仍無專門管理市舶貿易的政府機構和官僚,在管理體制上,與高宗顯慶六年時的情況一樣,沒有什么變化。已故著名經濟史專家傅筑夫先生,依據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120所載“貞觀十七年,詔三路市舶:番商販到龍腦、沉香、丁香、白豆莞四色,并押解一分”,推測從唐初起,南海市舶貿易就置于市舶使的管理之下。[6]這一推測是錯誤的。對顧炎武所言,日本學者桑原騭藏早已指明其誤,是誤將《宋會要》關于宋紹興十七年之事記為唐貞觀十七年之事。[7]所言甚是。
市舶貿易的管理體制發生變化至遲不晚于唐玄宗開元二年(714)。顯示這一變化的史料見于多處。如《舊唐書》卷8《玄宗紀上》載開元二年十二月,“時右威衛中郎將周慶立為安南市舶使,與波斯僧廣造奇巧,將以進內。監選使、殿中侍御使柳澤上書諫,上嘉納之”。《新唐書》卷112《柳澤傳》載:“開元中,轉殿中侍御使,監嶺南選。時市舶使、右威衛中郎將周慶立造奇器以進,澤上書曰……書奏,玄宗稱善。”《冊府元龜》卷101《帝王部·納諫》云:“開元二年十二月,右威衛中郎將周慶立為嶺南市舶使,與波斯僧廣造奇巧,將以進內。監選使、殿中侍御史柳澤上書諫,帝嘉納之。”同書卷546《諫諍部·直諫十三》亦載,“柳澤,開元二年為殿中侍御史、嶺南監選使,會市舶使、右威衛中郎將周慶立、波斯僧及烈等,廣造奇器異巧以進,澤上書諫”云云。
諸處史料所記為同一件事,均載明玄宗開元二年時廣州已有市舶使之職的設置。需要指出的是,《唐會要》關于此事的記載與諸處史料有所不同。《唐會要》卷62《御史臺下·諫諍》載云:“開元二年十二月,嶺南市舶司、右威衛中郎將周慶立、波斯僧及烈等,廣造奇器異巧以進。監選司、殿中侍御史柳澤上書諫。”把諸處史料所載之“市舶使”記為“市舶司”;“監選使”記為“監選司”。對《唐會要》的這一不同記載,喻常森先生已研究辨明其誤。[8]遺憾的是,迄今仍有一些學者還將《唐會要》的這段記事據為信史,錯誤地斷定開元二年時唐政府已在廣州設立管理市舶貿易的機構----市舶司。
從諸處史料不難看出,市舶使周慶立的職事本官為右威衛中郎將,官階四品,是唐中央禁衛軍的高級將領。可以肯定,他是以中央禁衛軍高級將領的身份出任廣州市舶使。根據唐代慣例,周慶立可能是由君相直接任命出使的。[9]這表明,開元二年時,市舶使已握有對市舶貿易的管理權,也反映出唐中央對市舶貿易管理的愈益重視。然而,由于諸處史料所云太過簡略,周慶立管理市舶貿易的具體情況不得而知,他對市舶貿易的管理權限有多大,是全部擁有,還是部分擁有,也不清楚,但是,毫無問題的是,市舶使的設置說明市舶貿易的管理體制已發生重要變化。幸好,后來的相關史料證明,市舶使對市舶貿易并不握有全權,而是形成了與嶺南節度使共掌市舶貿易的管理新體制,取代了先前由嶺南節度使屬僚具體負責的舊體制。
周慶立是以朝官身份被差遣充任廣州市舶使的。此后不久,又出現了許多以宦官充任市舶使的情況。《全唐文》卷371于肅《內給事諫議大夫韋公神道碑》載韋某幼有奇操,“髫齔之年,參內侍省,出入門閣,情志專良。開元十年,解褐授內府局丞,典御府之藏,列內官之秩……事因績著,官以課遷,錄充市舶使,至于廣府,賝贐納貢,寶貝委積,上甚嘉之……天寶初,拜朝議郎,判宮闈令,知本局事”。《舊唐書》卷98《盧懷慎傳附子盧奐傳》載,天寶初盧奐出任南海太守,以清廉著稱,貪官斂跡,“中使市舶,亦不干法”。《舊唐書》卷11《代宗紀》載廣德元年(7
63)十二月甲辰,“宦官市舶使呂太一逐廣南節度使張休,縱下大掠廣州”。王長啟、高曼《西安西郊發現唐銀鋌》一文[10],載一枚進貢于大歷十二年左右,最遲不晚于德宗建中三年的銀鋌,即是由廣州刺史兼御史大夫、充嶺南節度支度營田等副大使知節度事張伯儀和宦官監軍市舶使劉楚江共同進貢。后來到德宗貞元前期,由于廣州市舶貿易管理上侵奪太甚,致使外商多棄廣州而往安南貿易。為確保向朝廷進奉,貞元八年(792),嶺南節度經略使李復上奏,說:“近日舶船多往安南市易,進奏事大,實懼闕供,臣今欲差判官就安南收市,望定一中使與臣使司同勾當,庶免隱欺。”主張在安南新設市舶使,由朝廷派出宦官充任,與嶺南節度使府的判官共同負責安南市舶貿易的管理,從事“收市”,確保進奉無闕。這一建議雖然因為重臣陸贄的反對而未能實施,但可看出由宦官充任市舶使當已成慣例。[11]《舊唐書》卷177《盧鈞傳》載文宗開成元年(836)冬,盧鈞替代李從易出任廣州刺史、御史大夫、嶺南節度使。其時,“南海有蠻舶之利,珍貨輻湊。舊帥作法興利以致富,凡為南海者,靡不捆載而還。鈞性仁恕,為政廉潔,請監軍領市舶使,己一不干預”。宣宗大中二年(848),韋平出任嶺南節度使,史載其“鋤侵牟之窟,削冒名之吏,盡反為民,煩促頓舒,流庸盡復。先是海外蕃賈贏象犀貝珠而至者,帥(嶺南節度使)與監舶使(市舶使)必摟其偉異,而以比弊抑償之,至者見欺,來者殆絕。公悉變故態,一無取求,問其所安,交易其物,海客大至……越三歲,寢疾,薨于位,實(時)大中五年七月二十三日”。[12]
上述史料說明,在自玄宗開元十年至唐中晚期,一直有宦官市舶使的存在,多數由朝廷差遣、少數由嶺南監軍使就地充任。從史料中還可看出,宦官市舶使對市舶貿易并不擁有獨立完全的管理權,嶺南節度使也參與市舶貿易的管理,也有著對市舶貿易的管理權,形成了宦官市舶使與嶺南節度使共同掌理市舶貿易的管理體制,共同負責官市,以“賝贐納貢”,確保向朝廷“進奉”。筆者以為,時下許多學者所持之市舶使是專門管理市舶貿易的官員的認識并不準確。
需要強調的是,開元二年后,除了以朝官和宦官充任市舶使之外,還有以嶺南節度使兼任市舶使的情況。如德宗貞元年間,嶺南節度使王虔休即兼任廣州市舶使,一身而二任。[13]也有以嶺南節度使府的幕僚充任市舶使的情況。如柳宗元《唐故嶺南經略副使馬君墓志》所載墓主人馬某即曾以幕職出任廣州市舶使。[14]這說明,開元二年后形成的由市舶使和嶺南節度使共同掌理市舶貿易的管理體制并不十分固定,只是一種大體上或總體上的格局。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筆者認為在于市舶使屬使職差遣,需要時,則由朝廷任使派出,不需要時,則仍可由嶺南節度使府負責,實行與高宗、武后時期相同的管理方法。不過,就管理的性質而言,不管是由嶺南節度使府單獨管理,還是由嶺南節度使與市舶使共同管理,是并無差別的,即都是由唐政府的官員,按照政府的利益進行管理,都具有由政府官方一手操控的顯著特點。而這一特點還可由唐政府對市舶貿易具體的管理內容看得出來。
唐政府對市舶貿易具體的管理內容也有一個前后變化過程。前述高宗于顯慶六年所頒的敕文,明確規定在由嶺南道長史完成官市后,聽任外商與國內百姓進行貿易,說明此時唐政府對市舶貿易的管理內容即是官市。李肇在《唐國史補》中所云市舶使對外商“籍其名物,納舶腳,禁珍異”[15]的管理內容,從該項記事前后皆述貞元、元和間事推測,應是德、順、憲三朝時期唐政府對市舶貿易的具體管理內容。這比高宗時期有了重大變化,管理內容增多起來。后來到文宗朝時期,唐政府對市舶貿易規定了納舶腳、收市和進奉的三項具體管理,制度上的規范更加明確。[16]唐政府對市舶貿易具體的管理內容雖有前后時期的簡繁變化,但這些管理的共同特點是市舶貿易必須首先滿足政府的官市或征稅、索取的欲望,即以政府獲取利益為前提,市舶貿易的生死盛衰實際上操控在唐政府手中。
總起來說,市舶貿易管理體制上的調整,以及管理內容上的由簡到繁,反映了唐中央對市舶之利的日益重視。事實上,隨著對市舶貿易進行管理的內容的增多,特別是征收重稅和進奉聚斂,使得市舶收入在唐國家財政中的地位日趨重要。僖宗乾符五年(878),黃巢起義軍圍攻廣州,左仆射于琮驚呼:“南海有市舶之利,歲供珠璣,如令妖賊所有,國藏漸當廢竭。”[17]一語道明市舶收入在當時國家財政收入中的舉足輕重的地位。
(三)境內居留外商的管理
作為市舶貿易管理的重要組成內容,唐政府對居留境內的外商也有著相應的管理措施。根據現有研究成果,蕃坊制的創立是這種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研究表明,至遲在文宗太和末年,唐政府即開始在外商聚集的廣州、泉州等地設立蕃坊,[18]作為外商的集中居住區和商品交易區。蕃坊有蕃長或都蕃長負責,對外商進行集體管理。蕃長、都
蕃長的產生,可能由外商推舉,但須經唐政府認可,或者由唐政府直接挑選任命。有的還被唐政府授以勛官,如《唐會要》卷100《歸降官位》載,“(昭宗)天祐元年六月,授福建道佛齊國入朝進奉使、都番長蒲訶粟寧遠將軍”。蕃長、都蕃長的職責,學界的認識較為一致,認為宋人朱彧《萍州可談》卷2所載“廣州蕃坊,海外諸國人聚居,置蕃長一人,管勾蕃坊公事,專切招邀蕃商入貢”,大體上反映了唐代時的情況。[19]有關史料表明,唐代時蕃坊蕃長、都蕃長所掌蕃坊公事,主要包括管理坊內商品交易活動、處理坊內的違法犯罪事件及主持宗教活動;所掌招邀蕃商入貢,主要是指外商與唐政府進行商貿交涉。[20]具有實質意義的是,蕃長、都蕃長須由唐政府承認任命,他們實際上是唐政府對外商進行集中統一的管理,雖享有一定的權力,但必須對唐政府負責。另外,毋需證明的是,在蕃坊設立之前或不在蕃坊之內而在其他地方進行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的外商,也必須遵守唐政府關于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的管理制度。總而言之,外商入境后的商貿活動處在唐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下。
綜括而言,雖然現有史料所反映的唐代海外貿易的管理內容尚不夠具體清晰、管理的制度化方面也不很規范成熟,但前后管理表現出逐步加強的趨勢,反映了唐政府對海外貿易之利的日益看重。市舶使的設置更表明了封建朝廷已直接插手海外貿易的管理,與隋代以前海外貿易概由地方政府管理大有不同,這是唐代海外貿易管理上的一大發展。政府對海外貿易管理的強化,雖不無積極作用,但其中的官市優先以及重征關稅、進奉掠奪等,無疑會破壞海外貿易的真正繁榮,損傷外商來唐貿易的積極性,并在很大程度上妨礙外商與國內百姓的直接的商品交流,從而對國內工商業經濟的發展也不無阻礙作用。我們認為忽視唐政府所體現的封建主義對海外貿易管理所起的消極作用,無益于全面科學地認識唐代海外貿易管理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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