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租理論改革畢業論文
時間:2022-03-31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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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十年來,在國際貿易領域圍繞貿易保護政策的尋租競爭往往是十分激烈的,因而尋租問題的討論在這一領域十分活躍。由于尋租理論的影響,國際貿易理論的研究已從過去對比較利益和貿易壁壘的研究,轉為探討貿易壁壘的形成和拆除的社會機制。
過去15年中,我國的外貿體制改革取得了很大進展,在理論上也有所突破,但用尋租理論來分析我國的對外貿易體制改革問題卻很少有人涉足。
并存的過程
“尋租活動”(rent-seekingactivities)是現代經濟社會中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近20年來,經濟學家越來越多地關注到種種非生產性的追求經濟利益的活動,他們用尋租來描述那種維護既得的經濟利益或是對既得利益進行再分配的行為。在現代社會中更為常見的是,利用行政法律手段來維護既得的經濟利益或是對既得的經濟利益進行再分配。
從尋租理論的觀點來看,我國的外貿體制改革既是一個租的消散過程,同時也為新的尋租活動創造了異常肥沃的土壤。在改革開放以前,我國的外貿體制基本上是一種國家壟斷的外貿體制,外貿公司沒有經營自主權,因此也就沒有尋租活動的主體。在這種體制下,我國實行的是“高保護,高補貼”的外貿政策,這一政策的受益者是國家,也就是說國家是租的獲得者。在10多年的外貿體制改革過程中,國家對外貿的壟斷有了很大程度的削弱,國家獲得的經濟租開始消散。例如,前幾年我們實行的是外匯匯率雙軌制,一部分企業利用各種途徑得到了國家計劃的外匯(即平價外匯),企業使用平價外匯進行零部件產品組裝,經濟效益比同類企業高出許多。現在隨著外貿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匯率已實現并軌,這種經濟租便消散了。在外貿體制改革過程中,這類政策的改革很多,比如:出口補貼政策的取消、外匯留成比例的取消等。
這些政策的實施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無疑是有益的。然而,更應該看到,我國的改革并未從根本上解決計劃經濟下的分配體制、投資體制和管理體制,致使體制改革中出現了大量的租,有人曾經測算,1988年價差、利差、匯差及其它雜項高達4000億元,占當年國民收入的40%。此外,還有大量的難以估價的租金。例如,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在計劃體制下它是我國對外貿易政策的一項基本內容,在改革開放后的今天,它一部分被削減了,而絕大部分仍然存在。由于這種壟斷權力的存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不同利益集團為了對這些既得利益進行再分配,必然會展開激烈的尋租競爭,前幾年出現的“倒賣進出口批文”便是一個典型的明證。這類尋租活動又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布坎南(Buchanan1980)曾舉例說明過這點。假設一個城市的市政府用發放有限數量的經營執照的辦法,人為地限制出租汽車的數量,那么,市場上的出租汽車數量就可能少于自由競爭市場的均衡水平,出租車業主就可以賺取超額利潤(即租)。人們受這種超額利潤的吸引就會想辦法從主管執照發放的政府官員那里得到營業執照。如果執照的發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主管官員的個人意志,尋求執照的人們就會爭相賄賂討好這些官員,從而產生第一層次的尋租活動。因為這些活動而使官員們享受的特殊利益,又會吸引人力物力為爭奪主管官員的肥缺而發生第二層次的尋租競爭。如果全部或部分的出租車超額收入以執照費的形式轉化為政府的財政收入。那么,各個社會利益團體又有可能為了這筆財政收入的分配而展開第三層次的尋租之戰。
應該說經過多年的外貿體制改革,我國的外貿運行環境有了很大改善,但由于其過渡性和不徹底性,又為新的尋租活動提供了方便。例如,外貿行業仍然是一個受國家政策保護的壟斷行業,盡管其壟斷地位已大大削弱,但其它企業仍不容易進入該行業。再如,進出口許可證制度仍然是我國進出口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由于許可證的發放在很大程度上仍取決于主管官員的個人意志,尋租活動便不可避免地產生了。這類尋租活動本身白白耗費了社會的經濟資源,導致了其它層次的尋租活動,政府官員的行為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扭曲,但這并不是改革的結果,而是改革過程中所必須支付的社會成本。因此,外貿體制改革過程中租的消散與租的創新是并存的,這是外貿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階段。
影響
我國的外貿體制改革是一種有計劃有步驟的制度變革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始終是這個制度創新過程的組織者和領導者。體制改革的原因,正如布坎南指出的那樣:“如果一個現存的體制結構是真正無效率的,那么必然存在著某些改變或改造這種結構的因素,以致于為社會中全體成員或所有集團造福,如果一個經濟學家不能指出改革的方法與途徑(客觀上當然存在著許多方法與途徑),那么,他就無權說現存的結構“應該被改變”(Buchanan1986)。也就是說,體制改革的結果應該是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實現社會福利的帕累托最優。尋租活動對我國外貿體制改革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主要影響有以下幾點:
1.外貿體制改革中,租的消散無疑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在計劃體制中,“高保護、高補貼”外貿改革所產生的租長期得不到消散,對社會經濟發展產生的不利影響是很大的。一方面,“高保護、高補貼”政策保護了國內幼稚產業的發展,但另一方面卻使得這種政策所產生的租長期得不到消散,企業普遍缺乏競爭力,其結果是企業經濟效益長期低下,產品質量不高,社會福利損失很大。在外貿體制改革過程中,逐步取消了高補貼政策,降低了貿易保護程度,從國家財政角度來看,減少了政府財政支出,增加了社會其它福利的可支出部分。從企業角度來看,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產出增加。因此,外貿體制改革中,這種租的消散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它也是外貿體制改革得以進行的強有力的動力。
2.外貿體制改革中租的消散必然會遇到強有力的抵抗,這就是改革的社會成本。李和奧爾(Lee&Orr,1980)從尋租理論的角度研究了政策干預經濟政策的延續性問題,指出,由于尋租的性質,政府干預經濟活動將呈現這樣的規律:一項政府政策造成的市場扭曲越是嚴重,有關人員和利益團體享有的租或剩余就越多,于是這項政策就越是難以得到矯正,因為任何矯正扭曲的努力都會遇到來自既得利益維護者的強有力的抵抗。我國在外貿體制改革中遇到的阻力也是相當大的,就拿取消外貿補貼這項政策來說,為了使該項政策得以實施,首先有計劃有步驟地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例如人民幣對外大幅度貶值,實行匯率雙軌制、提高外匯留成比例等,其次才開始在有條件的行業如紡織、服裝、輕工業品等進行試點,經過幾年的過渡最后才完全取消了外貿補貼政策。目前,我國外貿體制改革中面臨的一個最大阻力來自于外貿企業的銀行債務問題。長期以來,我國外貿企業資金90%以上來源于國家銀行貸款,在計劃體制下,國有銀行按照政府的指令無條件無擔保地給外貿企業提供貸款,由于經營上的失誤和政策性的問題,外貿企業長期積累的銀行債務十分沉重。有的外貿企業為了逃避銀行債務,開始采取并實施了企業破產策略,例如,武漢市土產進出口公司經人民法院判決后已宣布破產。國有銀行作為最大的債權人遭受了巨大損失,但這個損失很顯然最終還是轉移到了每個社會成員身上,從而使得每個人的社會福利受到損失。如果從另一個角度來思考這一問題,這實際上是少數人在改革之際,利用合法手段進行尋租的行為,其結果是國有資產流失嚴重,加大了改革的社會成本。
3.外貿體制改革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改革取得的社會收益與社會成本的比較過程。我國近幾年在外貿體制改革中取得的進展只能說明我們取得的社會收益大于社會成本,然而,應清醒地看到,隨著外貿改革政策的逐步出臺,改革所取得的邊際社會收益有下降的趨勢,而改革的邊際社會成本卻有上升的趨勢。如果在某一時刻,改革的邊際社會收益等于改革的邊際社會成本,則改革就失去了動力。特別是在改革過程中,由于尋租活動的增加,改革的社會成本將大大增加。例如,外貿企業為逃避銀行債務而進行的尋租活動,外貿企業為自身的經濟利益而向政府施加影響爭取到的有利政策,各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等。這一系列活動只能導致某些利益團體福利水平的增加,相反地將會導致整個社會福利水平的下降,這無疑為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帶來不利的影響。
4.為了改革的順利進行,制止和減少尋租活動刻不容緩。在外貿體制變遷過程中,尋租活動給社會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例如,沿海地區和經濟特區所享受的優惠政策和特殊待遇,導致了東西部經濟差距進一步拉大,兩極分化嚴重。事實上,從某種意義上講,這其實是社會既得利益在不同地區和不同企業間的重新分配,讓部分特殊地區和企業享受其它地區和企業的“輸血”,從而獲得的一種經濟租。這種行為的嚴重性在于:因為尋租的存在,市場競爭的公平性被破壞了,使人們對市場機制的合理性和效率發生了根本懷疑,于是人們更多地要求政府干預來彌補收入分配不均的現象,這樣反而提供了更多的尋租機會,產生了更多的不公平競爭。因此,在外貿體制改革中,首先要考慮制止尋租活動,也就是要改掉對社會負面影響太大的租源的存在;其次應逐步減少尋租行為,直至建立比較完善的市場體系和公正、廉潔的政府行為。同時,還應認識到,尋租活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是深遠的,非短時間所能消除的。例如,對沿海地區和經濟特區在改革10多年中所享受的特殊政策和優惠待遇這一問題,現在雖然內陸城市也對外開放了,政策也優惠了,但內陸城市仍無法同沿海城市公平競爭,因為經過10多年享受特殊政策的沿海城市已積累了大量的資金、技術和先進的管理經驗,正如繆爾達爾的“循環積累因果原理”所指出的那樣,這些已積累的優勢反過來又加強了對優惠政策的進一步需求,從而形成了積累的循環發展趨勢。
5.掌握對外貿易政策出臺的時機,最大限度地增加改革的邊際社會收益。從我國對外貿易政策與措施的類型來看,目前常用的無外乎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兩種。關稅壁壘在我國對外貿易政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雖然我國現在已開始大幅度削減關稅,但關稅的貿易保護作用仍不可低估。誠然,關稅的貿易保護作用使國內企業獲得了一定的經濟租,但同時也使國內企業缺乏競爭力。塔洛克(Tullock1989)舉例說,假設一家美國壟斷鋼鐵公司面臨來自韓國鋼鐵公司的競爭威脅可以采取兩種對策,一是游說美國政府采取貿易保護政策來維護國內鋼產品的壟斷高價,一是投資建設新的煉鋼設備,降低成本,用低價優質把韓國產品擠出美國市場。假定對該公司來說兩種對策的成本是一樣的,對公司而言,采取何種對策都無所謂,但對社會而言,采取第一種政策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塔洛克的這種觀點對美國來說也許是適用的,但對發展中的中國來說卻未必是好事。以我國飛機制造業為例,由于貿易保護程度低,大多數生產廠家處境十分艱難,幾百萬飛機制造業職工面臨工資發放的困難,從整個社會收益的角度而言,實行一定程序的貿易保護或許更為有利。不少國家曾采用過戰略性貿易保護政策,如日本在戰后經濟發展過程中對許多產業實行過保護。它將一個產業保護一段時期后就轉移,保護的目的只是希望在保護期內,讓產業自身產生出一種技術外溢和自行不斷壯大的能力,在短期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競爭力。保護的時間是短暫的,保護的行業是不斷變動的,吉文斯(Givens,1982)將其稱之為“狹窄的、移動的保護帶”。總而言之,對外貿易政策是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函數,當一個國家綜合國力足夠時,它的對外貿易政策中貿易保護主義傾向將弱,反之亦然。因此,我國對外貿易政策出臺的時機應充分考慮我國綜合國力的發展情況,以使整個社會的邊際收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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