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摩擦問題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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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發展的最突出特點之一就是對外貿易增長快于國民經濟總體增長,快于同期世界經濟貿易增長。2004年,中國的對外貿易總額達11547.9億美元,同比增長35.7%,其中出口5933.7億美元,增長35.4%,進口5614.2億美元,增長36%;貿易順差319.5億美元,增長25.4%,在全球貿易中成為繼美國和德國之后的世界第三大貿易國。但與此同時,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對中國的對外貿易發展已形成重大障礙。中國加入WTO后,關稅堡壘以及許可證、配額等傳統的非關稅壁壘對中國出口的影響逐漸弱化,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的產品可以在國際市場上暢通無阻。一些國家和地區轉向采用更具隱蔽性、針對性和表面合法性的新貿易壁壘,使中國頻繁遭遇貿易摩擦。隨著貿易摩擦多發期的到來,今后中國不得不直面日益嚴峻的國際貿易環境。
一、中國對外貿易面臨的重重壁壘
(一)技術性貿易壁壘
所謂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一國以維護國家安全,或者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為由,采取一些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技術性措施。其實質是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如美、日、歐盟等憑借其科技優勢,利用WTO/TBT協定中的合法條款,制定嚴苛的產品法規、技術標準,通過產品檢驗及認證工作,提高產品技術要求,增加進口難度,最終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因名目繁多、內容復雜,具有隱蔽性更強、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監督和預測等特點,而被越來越多的國家重視和使用,成為新貿易壁壘中最重要的部分。
發展中國家由于整體生產力水平低下、技術裝備落后,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要受害方。近年來,一些國家開始專門針對中國出口產品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特別是發達國家和地區法規中規定的食品中的農藥殘留量,陶瓷產品的含鉛量,皮革的PCP殘留量,煙草中有機氯含量,機電產品、玩具的安全性指標,保護臭氧層的受控物質,紡織品染料指標,汽油的含鉛量指標,汽車排放標準,包裝物的可回收性指標等標準使中國出口產品遭受較大的沖擊。值得注意的是,中國遭受技術性貿易壁壘損失最嚴重的產業恰是中國的傳統強勢出口產業,如土畜、輕工、機電、紡織服裝、五礦化工和醫療保健等。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2年中國有71%的出口企業、39%的出口產品遭遇到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造成損失約170億美元。目前技術性貿易措施已經取代反傾銷,成為中國出口面臨的第一大非關稅壁壘。中國每年受反傾銷措施影響的出口額僅占全年出口額的1%左右,而受技術性貿易措施影響的出口額已超過25%,約為450~500億美元。
(二)反傾銷
反傾銷通常是指進口國主管當局依法對給進口國產業造成了損害的傾銷行為采取征收反傾銷稅等措施以抵消損害的法律行為。它是WTO所認可的用于維護國際貿易秩序、保護國內產業免受不合理侵犯和對付不公平競爭的合法有效措施。然而一些國家并未嚴格按照反傾銷守則去實施,常常借反傾銷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對來自別國的產品頻繁發起反傾銷申訴。反傾銷訴訟一旦成立,出口國的企業往往被課以百分之十幾到百分之幾百的沉重賦稅,而且一征就是5年。這就意味著該產品可能從此與進口國的市場無緣。更令人心驚的是,僅反傾銷立案調查本身就足以使被調查產品價格上漲。而今,反傾銷措施已成為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手段。
中國是世界上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據WTO統計,自1995年WTO成立到2004年底,成員間反傾銷立案中涉及中國產品的調查占總數的1/7,中國已連續9年成為世界上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到目前為止,曾對中國出口產品提出反傾銷的國家近40個,不僅有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和地區,而且還有巴西、智利、印度、土耳其、墨西哥等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國加入WTO后,國外對華反傾銷以每年42.6起的速度增加,其中發展中國家以年均28.7起高于發達國家1倍的速度對華實施反傾銷。伴隨案件數量的增長,國外對中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指控范圍也越來越廣。截至2004年底,國外共對中國約4000種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涉及五礦化工、機電、輕工、紡織、食品土畜等多個行業。過去中國產品被征收的反傾銷稅率為10%~30%,而今一般高達100%~500%,如此高的反傾銷稅使中國許多出口企業不得不退出已占有的市場份額。
(三)保障措施和特別保障措施
根據WTO《保障措施協議》,在公平貿易條件下,由于關稅減讓等承諾的存在,可能導致某種產品對某一WTO成員方絕對或相對的進口激增,從而對該成員方相近或直接競爭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則該成員方可對這種產品的進口采取數量限制、提高關稅等措施。保障措施是WTO準許其成員在公平競爭情況下保護其國內相關產業的手段,其實施期限一般為4年,最長不超過8年,發展中國家最長可為10年。由于該措施實施的快捷性、保護的有效性和政府干預的靈活性,近年來被使用的頻率迅速上升。據中國商務部統計,自中國加入WTO至2004年底,國外對華發起保障措施調查共28起,涉案金額3.9億美元。
根據《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6條關于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簡稱“特保條款”)的規定,在加入WTO后12年內,如果中國出口產品給某一WTO成員方造成“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威脅”,則該成員方可對此類產品撤消減讓或限制進口。同時,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如果《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威脅阻礙同類產品工業的發展,則受此影響的WTO成員方可請求與中國磋商解決。在收到磋商請求后,中國應同意將所涉及產品的裝運量減少到一個很低的比例。在進口相對增長的情況下,只有在特別保障措施實施滿2年之后,中國才能采取報復行動。截止2003年6月,美國、日本、歐盟、韓國、加拿大、印度、土耳其等7個WTO成員完成了對中國出口產品實施特別保障措施的國內立法程序。據中國商務部統計,自中國加入WTO至2004年底,國外對華發起特別保障措施調查共11起,涉案金額3.3億美元。
二、中國對外貿易頻繁遭遇貿易壁壘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原因
1.貿易保護主義的影響。雖然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使世界資源在全球范圍內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使全世界的總體福利得到提高,但獨立的民族國家在參與經濟貿易往來時,首要目標是自己國家和民族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在WTO的協調與約束下,世界各國貿易政策朝著自由化方向發展的同時,貿易保護主義傾向仍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始終存在,并時有抬頭甚至呈加劇之勢。尤其在各國經濟普遍不景氣的情況下,一些國家為確保本國在國際市場中的既得利益和市場份額,總是依據一定的貿易保護理論,采取某些限制進口的措施,引發國際貿易摩擦。
2.一些國家對中國對外貿易快速發展的擔憂。過去的幾年里,世界經濟一直處于較為疲軟的狀態,雖然從2003年底開始了非常緩慢的復蘇,但在全球需求不能迅速提高,各國對外出口增長幅度較低的背景下,中國出口的迅猛發展勢必影響到現有世界市場競爭格局,給一些國家傳統出口結構帶來競爭壓力。因此,盡管事實證明中國經濟增長對世界經濟起到拉動作用,然而一些國家的利益集團仍在制造“中國威脅論”、“能源危機論”,把本國經濟發展中的問題和困難歸咎于中國。如美國制造業協會、墨西哥紡織工業商會等利益集團經常以此向本國政府施壓,要求對中國產品進口進行限制。
3.WTO例外條款的模糊性及爭端解決機制的缺陷。為協調各成員方的利益,避免貿易自由化對國內經濟的過分沖擊,WTO規定了一些例外條款,使締約國能夠以維護國際收支平衡、促進特定工業的建立、維護國家安全、保護環境等理由暫停、修改或撤消WTO的各項義務。但由于WTO個別條款在例外規定上過于模糊、存在漏洞,使合法的貿易救濟措施常常被貿易保護主義所利用,成為實行進口限制的借口。同時,雖然WTO爭端解決機制相對于GATT時期的爭端解決機制已有很大改進,但仍有不足之處。爭端解決機制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WTO在維護貿易公平方面的作用。
(二)內部原因
1.外貿結構的不合理。首先,出口產品結構過于單一。中國出口的產品以低附加值的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如紡織品、鞋、玩具等,這些產品大都已進入產品成熟期,市場上供大于求,勢必導致激烈競爭。即便計算機、汽車等表面上看是高技術產品,但這些產品的核心零部件依賴進口,在中國的生產加工則是簡單的加工裝配。由于低技術含量的產品需求的收入彈性和價格彈性小,此類產品的大量出口只會導致價格的不斷下降,易給進口國造成低價傾銷的印象,從而遭到進口國的貿易限制或制裁。其次,產品出口市場相對集中。中國出口產品有75%以上銷往美國、日本、歐盟這三大版塊,并且持續多年的外貿順差也主要來自這些國家和地區。隨著中國出口工業制成品的類別和數量迅速增長,一方面與比較優勢趨同的新興發展中國家競爭激烈,導致價格戰;另一方面與這些西方國家鼓勵進口原料性商品、限制進口工業制成品以保護本國經濟的政策產生矛盾。
2.外貿經營管理體制的不完善。由于產品技術更新能力薄弱、品牌核心價值低、同質性替代性強等因素的影響,中國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習慣于采取傳統的單一價格競爭。特別是在開拓國際市場時,往往是某一家企業開辟了某一塊市場,其他企業便紛紛涌入,競相壓價、盲目擴大出口量,導致出口秩序混亂。這種低價出口和出口的無序增長往往授人以柄,引發國外對華頻
頻發動反傾銷、保障措施等進口限制措施。此外,按照入世承諾,中國已全面放開外貿經營權,出口主體將成倍增長,但有力的宏觀管理措施沒有跟上,政府對出口貿易在產品生產、價格制定、出口規模約束、出口市場選擇與劃分等一系列環節上的管理、協調弱化,行業協會的功能尚未健全,對“違規”企業缺乏有效制約機制,加之一些部門盲目鼓勵出口創匯,出口秩序混亂的現象惡化,增大了貿易摩擦的幾率。
3.入世不利條款的影響。中國加入WTO后,雖然可以借助多邊機制來解決貿易爭端,但由于中國在入世時承諾了“非市場經濟地位”、“特保條款”等不利條款,而這些承諾還需要較長的過渡期,如為期15年的反傾銷非市場經濟待遇、為期12年的特定產品過渡期保障措施和延續到2008年的紡織品特殊保障制度等,使得中國出口面臨新的不確定性,在與其他國家發生貿易摩擦時,中國政府和出口企業仍處于不利地位。
三、中國應對貿易壁壘的對外貿易政策調節
(一)調整“重出口、輕進口”的政策導向
由于中國在對外開放初期,曾出現過較長時期的外貿赤字和一段時間的外匯儲備危機,在外貿戰略措施和外貿政策的實際執行中,過分鼓勵出口和抑制進口的傾向嚴重存在。片面強調出口必然引發出口過度增長,對一些國家的國內市場和國內產業造成沖擊,結果招致進口國的貿易限制,引發國際經濟摩擦。當前,在推動中國經濟增長因素中,進口與出口發揮著同樣重要的作用。事實上中國的進口產品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國內無法替代的產品,并不擠占國內市場,例如能源、國內稀缺的資源等。在保持進出口基本平衡的基礎上擴大進口,意味著中國不但要支付更多的外匯,還會通過進口為其他國家產品提供實現的機會,對改善中國與貿易伙伴的關系、維持貿易發展的和平環境有著重要的意義。因此,政府應把握國際貿易環境的變化趨勢,及時調整對外貿易發展戰略,由關注貿易順差轉向貿易平衡,由關注貿易額轉向國際競爭力。
(二)加快出口產品結構的優化和升級
首先,加強對外貿企業出口戰略的宏觀指導。幫助出口企業實施戰略轉型,即從低價策略轉向高附加值為主的技術創新、專利、名牌、商標、產業重組的新戰略組合。重點是防止出口企業各自對外降價競銷,將其競爭的焦點引導到技術創新、服務、質量、分銷渠道和培養消費群體上來。其次,積極實施“科技興貿”戰略。加大科研與開發方面的投入,運用出口退稅、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政策性手段,大力推動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將高新技術滲透到傳統產業中,提高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檔次及附加值,加快實現出口產品由目前的初級工業制成品為主向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的工業制成品的飛躍。再者,加大綠色產品出口。參照主要貿易對象國的做法,制定有關產品的行業標準,大力開發環保成本低、質量優、符合國際環境標準的綠色產品、服務和技術產業,進而培育中國出口貿易新的增長點,沖破國外綠色壁壘的限制。
(三)實施多元化市場戰略
根據國際貿易格局的變化,調整出口市場結構,在鞏固傳統市場的基礎上,努力開拓新的市場,逐步實現以新興市場為重點,以周邊國家貿易為支撐,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市場合理分布的市場結構。這樣不僅可以避開一些苛刻的貿易壁壘,延長產品的生命周期,還可以減緩來自發達國家的市場壓力。中國多數出口企業在資金來源、風險承受能力、國際市場營銷網絡等方面都有嚴重的局限性,缺乏開拓新市場的能力。為此,政府有關部門在實施多元化市場戰略時,應注重發揮出口企業的積極性,為出口企業開拓新市場提供市場信息、建立營銷網絡、提供資金支持等,以減輕乃至消除出口企業開拓新市場的風險。
(四)加強對出口秩序的宏觀管理與協調
隨著中國外貿經營權的下放,規范出口經營秩序成為今后一個時期外貿工作的重點。首先,完善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功能。通過其在出口產品價格協調、出口配額招標、市場信息咨詢服務、組織出口企業進行反傾銷應訴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引導企業合理確定出口產品價格,合理選擇和劃分市場,爭取應對貿易摩擦的主動權,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和正常的經營秩序。其次,建立健全出口產業安全預警機制。依托各行業協會、主管部門、重點省市,盡快建立重要產品的出口價格、出口國家和地區的實時監測系統,一發現有競價銷售、擾亂出口秩序的情況,即時采取處理措施,防范和減少貿易糾紛。
(五)促進海外直接投資的發展
積極鼓勵中國企業到海外進行直接投資,特別是到與中國經濟摩擦較多的國家進行戰略性直接投資,可以加強與這些國家的經濟聯系,繞開一些貿易壁壘,緩解貿易摩擦,改善中國出口貿易的不利環境。政府可通過積極發展出口信貸和出口信用保險,建立出口融資擔保體系;設立海外投資促進基金;運用諸多稅收優惠包括直接優惠手段和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稅收饒讓、延期納稅、海外虧損提留等間接優惠措施;為對外投資企業提供具體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項目開發與啟動、人員培訓等方向的技術服務援助,調動中國企業到海外直接投資的積極性。
(六)建立和完善貿易救濟體系
國外對中國出口產品之所以肆無忌憚地發動調查和限制措施,還因為中國缺乏一套完整的貿易保障體系,使得國外在對中國產品采取歧視性做法時,不必擔心會遭到中國相應的報復。因此,政府應根據WTO規則,加強技術性貿易壁壘、反傾銷、保障措施等相關法規的研究和制定,克服過于原則、抽象、操作性較差等缺點,建立起符合國際慣例的貿易救濟體系。這樣可以對外國政府和生產者形成一定的威懾,使其不敢輕易挑起貿易爭端,變原來的被動為雙方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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