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的發展與改革研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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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會員國第一次較大規模的發展是40年代后半期至50年代中期。這是亞洲崛起的時期。從1946年至1950年,就有阿富汗和印度尼西亞等7個掙脫殖民統治獲得民族獨立的亞洲國家加入了聯合國。1955年12月8日,聯合國大會又打破多年因東西方冷戰而導致的“接納會員國僵局”,一次接納了16個新會員國。(注:參見梁西:《國際組織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64-65頁。)這標志著聯合國會員國迅速增加的開端。60年代是非洲大陸覺醒的年代。1960年,隨著法蘭西殖民帝國的瓦解,17個新獨立國家都加入了聯合國。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了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從此,亞洲國家、中小國家在聯合國的地位日益顯得突出。原來,亞洲的創始會員國只有9個,而現在的會員國則已增加到40多個,是原來的5倍。非洲在聯合國創建時只有4個會員國,而現在已達51個,是聯合國全部會員國總數的近1/3。
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聯合國會員國又有一次大規模的增加。隨著原蘇聯和一些東歐國家的解體,這一地區的國家總數已從原來的10個增加到現在的29個。1991年第41屆聯合國大會,于9月17日一次接納了7個新會員國:朝鮮南北兩方、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立陶宛、拉托維亞、愛沙尼亞;其后,又于1992年3月2日接納了8個新會員國:圣馬立諾、摩爾多瓦、哈薩克、吉爾吉斯、烏茲別克、亞美尼亞、塔吉克、土庫曼、阿塞拜疆。1993年先后接納了斯洛伐克共和國、捷克共和國、摩納哥、厄立特立亞和安多拉;1994年12月15日接納了貝勞(Palau);(注:SeetheUnitedNationsDepartmentofPublicInformation,TheUnitedNationsat50,p.77.)1999年12月接納湯加。至此,聯合國已有會員國188個。其中納入會員國137個,是創始會員國的2.6倍還多。
就力量對比關系而言,聯合國成立的頭20年,基本上是在美國的操縱和控制下動作的。美國在一年一度的聯合國大會上以及各委員會的表決中可以穩操勝券。但在安理會中,蘇聯的否決權則成為美國操縱安理會的最大障礙。美國為了繞過這一障礙,采取一些策略,將一些涉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原本由安理會討論的問題,直接交聯合國大會討論。如早在1947年第二屆聯大時,美國就操縱大會成立了一個由全體會員國組成的“臨時委員會”,即所謂“小型聯大”,規定它可以在例行年會之間舉行會議討論包括國際和平與安全在內的各項問題。而頻頻召開的大會卻基本上根據美國意志行事,以致當時的聯合國被稱為西方國家的“表決機器”(votingmachine)。(注:參見袁士檳:“世界格局轉換與美國對聯合國的政策”,載陳魯直、李鐵城主編:《聯合國與世界秩序》,北京語言學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69-71頁。)
聯合國從60年代中期開始進入了一個新時期。在1960年的第十五屆聯大會議上,43個亞洲國家倡議并起草了《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的宣言》,要求“迅速和無條件地結束各種形式的殖民主義及其一切表現”。這一提案以89票贊成,零票反對和9票棄權通過。至1965年,聯合國會員國已達118個,其中第三世界國家已有將近90個。一大批過去被人瞧不起的中小國家現在終于在聯合國內團結起來,向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發起了挑戰,改變了超級大國控制聯合國的局面。
期間,由廣大發展中國家組成的不結盟運動、“77國集團”、非洲統一組織、阿拉伯聯盟、東南亞聯盟等,在聯合國內發揮著日益顯著的作用。它們經常采取聯合行動,提出各種重要議案,深刻地影響著聯合國的發展方向。冷戰結束后,一大批新的東歐國家加入聯合國。聯合國內部進一步從兩極對抗走向緩和,國際關系中的協商對話逐漸代替傳統的冷戰思維。與此同時,盡管超級大國在聯合國中仍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已很難隨心所欲地操縱或控制它了。
(二)聯合國組織機構的發展
半個多世紀來,隨著會員國普遍性的增加,聯合國的組織機構也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與擴大的過程。
一般而言,聯合國系統內的組織機構可分為主要機關、輔助機關和聯合國專門機構三類。聯合國有六個主要機關(principalorgans):大會安全理事會、經社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這六個主要機關,是由《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設立的,堪稱聯合國的固有機關。
聯合國的另一類機構是為數眾多的輔助機關(subsidiaryorgans)。聯合國輔助機構是大會、安理會、經社理事會和秘書處的下屬組織。《憲章》賦予各主要機關“得設立其認為于行使職務所必需之輔助機關”的權力,但對于具體應設立何種輔助機關沒有明文規定。在各主要機關中,以大會和經社理事會設立的輔助機關為最多。屬于大會的除有大會的各主要委員會、程序委員會和其他一些會期和常設委員會以外,還有在各不同時期設立的有關機構,包括各種基金、規劃和會議,如1946年的裁軍委員會,1959年的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1964年的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1965年的聯合國開發計劃署,1973年的世界糧食理事會,1984年的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1993年世界人權大會等。屬于安理會的有存在于1948-1950年的印度及巴基斯坦委員會,聯合國軍事參謀團等。屬于經社理事會的有6個職司委員會:統計委員會、人口委員會、社會發展委員會、人權委員會、婦女地位委員會、麻醉品委員會;6個常設委員會:方案協調委員會、自然資源委員會、非政府組織委員會、政府間機構談判委員會、跨國公司委員會和人類居住委員會;5個經濟區域委員會:歐洲經濟委員會、拉丁美洲經濟委員會、非洲經濟委員會、西亞經濟委員會和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委員會;以及其他各種有關經濟和社會發展問題的機構,如1953年成立的聯合國兒童基金會,1964年的聯合國發展計劃委員會,1971年的科技發展委員會等。
聯合國各種輔助機關的作用、組織形式、職權范圍與活動程序等,差別甚大。各主要機關對其所設立的輔助機關的組織結構與職能,亦可隨時加以變更或終止。總體看來,隨著聯合國活動范圍日益擴大,輔助機關的設立一直呈不斷擴展的趨勢。
聯合國的第三類機關是聯合國專門機構(theSpecializedAgenciesoftheUnitedNations)和其他類似組織。與前兩類機構不同,聯合國專門機構及其他類似組織并非聯合國本身的直接下屬機構,而是根據《憲章》有關規定被納入聯合國體系的一類比較特殊的專門性國際組織。目前,這類組織已發展到18個。它們是:(1)國際電信聯盟;(2)國際勞工組織;(3)世界衛生組織;(4)世界氣象組織;(5)世界知識產權組織;(6)國際貨幣基金組織;(7)國際復興開發銀行;(8)國際開發協會;(9)國際金融公司;(10)萬國郵政聯盟;(11)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12)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13)國際民用航空組織;(14)國際海事組織;(15)國際農業發展基金;(16)國際原子能機構;(17)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18)世界貿易組織。(注:有關國際原子能機構和世界貿易組織與聯合國的關系,請參見江國青:《聯合國專門機構法律制度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45-46頁。)
聯合國專門機構是聯合國組織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從法律結構上來看,它們與聯合國并非隸屬關系。這些專門機構有各自的成員國、基本章程、組織結構、議事日程、經費來源及工作總部。但是,根據聯合國與各專門機構簽訂的“關系協定”(relationshipagreement),它們應通過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同聯合國在工作上保持相互配合與聯系。它們與聯合國之間得互派代表出席對方的會議,經請求時,互相把議事項目列入會議議程;彼此交換文件與情報。此外,各專門機構還定期向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經社理事會有權對其工作提出建議并協調其活動。事實上,聯合國根據有關規定而開展的國際經濟與社會合作方面的活動,大部分是由這些專門機構作為執行機關來完成的。
(三)聯合國職權范圍的擴大
一般而言,國際組織的職權受其基本文件的制約,即國際組織只能在其組織章程所明確規定的職權范圍之內進行活動。聯合國作為一個一般性組織,是一個有史以來最大的、最有影響的國際組織。根據《憲章》第一條規定,聯合國有四項宗旨:(1)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2)發展各國間的友好關系;(3)促進國際合作;(4)協調各國行動。可見,聯合國的職權范圍是相當廣泛的。本文所述聯合國職權的演變與擴大并不意味著聯合國逾越其基本文件的規定,而主要是指它在《憲章》授權范圍之內所從事的活動越來越多,職能日益廣泛。
從聯合國半個多世紀的歷程來看,聯合國組織的活動重心無時不在受世界風云的影響而產生一系列發展和變化。聯合國成立初期,人們似乎習慣于認為聯合國只是一個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政治性國際組織。這是因為戰后仍然動蕩的世界局勢,聯合國的工作重點主要集中在如何建立一個穩定的世界秩序,以實現其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目標。
到了60年代,國際關系呈現出新的變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一大批新獨立國家登上了國際舞臺。這一變化不但使聯合國在結構上發生了很大改變,而且也使該組織的活動重心和范圍有了明顯的變化和擴展。1961年,聯合國大會決定以60年代為第一個“聯合國發展十年”,并號召全體會員國團結一致,堅持努力,沖破至今依然使世界上許多地區受到折磨的貧窮、饑餓、愚昧和疾病的循環。廣大發展中國家以此為契機,在聯合國發揮其數量優勢,并利用大會這個講壇,提出一些要求,旨在改變其政治獨立后,在經濟上仍得不到發展,在科學技術上落后和在政治上被歧視的地位。從而使得一些諸如種族平等、經濟與社會發展、文化教育、環境衛生等方面的問題,在聯合國開始受到重視。
1974年4月,聯合國大會首次召開討論國際經濟的第6屆特別會議。會議把注意力特別集中于原料與發展問題,最后通過了77國集團起草的“關于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兩個重要文件。1974年12月,大會又通過了依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大會制定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聯合國所開展的在國際經濟領域中的活動在70年代進入了高潮。
80年代以后,聯合國的活動范圍又有一些新的變化。隨著蘇聯和一些東歐國家解體和冷戰的結束,聯合國一方面加強了其在處理一些地區性政治、安全和經濟問題上的職能,特別是在維持和平行動方面的職能,同時也在裁軍、國際人權、國際環境保護、世界人口、人道主義援助、控制、反恐怖主義、國際司法等領域進一步開展活動。今天,聯合國的職權范圍,可以說是上至外層空間,下到海床洋底,包括生老病死等人類生活的各個領域。與此相關,聯合國及其各機關的官員和工作人員已由成立之初的2000多人增加到3萬多人;聯合國一年的正常預算也從1945年的不到2000萬美元增加到現在的約13億美元。(注:SeeLeonGordenker,''''UNat50:i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InemationalSocialScienceJournal,June1995,pp,247-248.聯合國1998-1999兩年的財政預算為25.83億美元。)這些數字從一個方面反映聯合國事業有了驚人的發展。但另一方面,聯合國由于其自身的發展也出現了機構臃腫,各機構之間職能重疊和管理不善等弊端,從而影響到聯合國的工作效率。加之半個多世紀來國際形勢的巨大變化,《聯合國憲章》中某些規定和條款已經失效或過時。因此,改革已成為聯合國所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
二、聯合國改革問題
(一)聯合國改革的法律依據
為適應時展要求,聯合國需要在適當時機與一定條件下進行改革。這是聯合國組織創建者們預料之中的事情。《聯合國憲章》規定了兩種修正程序:一種是聯合國大會對《憲章》的個別修正;另二種是聯合國會員國全體會議對《憲章》進行重新審查和更改。
根據《憲章》第108條規定,聯合國大會對憲章的任何個別修正案,都應經過大會會員國2/3表決通過并包括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準后,才對聯合國全體成員國發生效力。聯合國成立以來,依照這一程序對憲章的第23條、27條和61條等條文進行了修正。內容都是關于增加安理會和經社理事會理事國和與此相關的,即1963年將安理會原來的11個理事國增加到15個,經社理事會原來的18個理事國增加到27個;1971年再次將經社理事會理事國增加到現在的54個。
《憲章》第109條規定了第二種修正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旨在重新審查憲章的聯合國會員國全體會議,可以在大會會員國2/3和安理會任何9理事國(含5個常任理事國)的表決所確定的日期與地點舉行;全體會議以2/3所建議的對憲章的任何更改,都應經過聯合國會員國,包括安理會全體常任理事國,依照各自的憲法程序批準后,發生效力。該條并規定,如果憲章生效后在大會第十屆年會前此項全體會議尚未舉行,則應將召集全體會議的提議列入大會第十屆會議的議程;如得大會會員國過半數及安理會任何7理事國之表決,此項會議應即舉行。這一規定對于《聯合國憲章》的修正實際上持促進或鼓勵態度。
本來,隨著國際形勢的發展,一些中小國家很早就提出了召開審查憲章會議以修改憲章的要求。但出于政治和利益上的考慮,一些大國和西方發達國家長期對此持反對意見。直到1974年,聯合國大會以壓倒多數通過決議,建立一個由42個會員國組成的“聯合國憲章問題特設委員會”。其任務包括討論各國政府對審查憲章的意見,討論在不需修改憲章的情況下如何提高聯合國工作效能的建議。1975年,大會又將42國委員會改為47國參加的“聯合國憲章和加強聯合國作用特別委員會”。該委員會成立后一直在根據聯大歷次決議所交付的任務進行工作。而聯合國至今也未適用第109條所規定的程序。
盡管如此,聯合國改革問題近年來似乎有了新的轉機。1995年是聯合國成立50周年。來自全世界180多個國家或地區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及代表出席了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的特別紀念會,并在會議上發表演講。他們總結經驗,展望聯合國在今后世界事務中的作用和使命,并提出一系列具體改革建議。在這種情況下,新一任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當選后即著手聯合國改革計劃,并于1997年7月向第51屆聯合國大會提交了一份題為“更新聯合國:改革方案”的報告。聯合國改革問題又一次提上聯合國的議事日程。
(二)聯合國改革的主要問題
目前,國際社會討論的聯合國改革問題涉及面非常廣泛。從問題的性質看,有屬于實質性或政治性一類的,這類問題涉及修正《聯合國憲章》,如安理會改革問題、經社理事會和托管理事會改革問題,《憲章》中的其他有關內容和條款問題等。另一類是行政或職能性改革,如精簡機構和議程,縮短會期,減少正常預算開支,確定項目優先順序,集中資源于一些最重要的問題和方案等。這類改革一般不涉及憲章的修正問題。就最近一次安南秘書長的改革方案而言,既有實質性的,也有職能性的,但該方案卻避開了最敏感的安理會改革問題。本文擬就各方普遍關注的幾個主要問題略加闡述。
1.安理會改革問題安理會是聯合國最重要的機構,因之其改革也是全體會員國最為關注的敏感問題。安理會的改革實際上涉及兩方面的具體問題,即安理會的構成和否決權的廢存或限用問題。
關于安理會的構成問題,聯合國早在1979年第34屆聯合國大會就開始審議一項題為“安全理事會席位公平分配和增加成員數目的問題”的議案。問題的核心是擴大安理會的規模或增加其代表性。有數字表明,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安理會雖只有11個理事國,占聯合國會員國總數和的20%;1963年聯合國會員國增加到113個,安理會理事國增加到15個,約占會員國總數的12%;而今天聯合國會員國總數已達188個,按比例只占約8%。這就是說,隨著聯合國的發展,安理會的代表性越來越不夠了。
近年來,各國對于安理會改革的必要性認識基本一致。但對于如何增加與分配席位,各國看法則有較大分歧。大體而言,有意成為安理會新增常任理事國的會員國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屬于曾經是戰敗國的日本和德國。兩國為了爭取從經濟大國走向政治大國,正在盡各種努力爭取成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以便在整個國際事務中有更大的發言權。另一方面是發展中國家中的一些地區性大國,如埃及、巴西、印度、尼日利亞等國。廣大發展中國家對目前5個常任理事國的內部運作機制越來越不滿。不少國家認為,安理會正在成為某些西方大國利用干涉別國內政的工具。而且,目前5個常任理事國中有4個是歐美發達國家,地理分布也不合理。因此,希望通過增加發展中國家的常任理事國席位來改變現狀。
安理會改革的另一焦點是否決權問題。否決權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國際力量對比的反映和產物。但五個常任理事國在否決權問題上長期面臨巨大壓力。許多中小國家認為否決權是對聯合國應當遵循的民主原則的否定,是與《憲章》規定的“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這一根本原則背道而馳的。近幾年來,廣大發展中國家要求取消或限制否決權的呼聲越來越高。有些國家堅持認為,無論50年前否決權的產生有何理由,50年后必須改革。但常任理事國也堅持他們的權利和地位,認為否決權不能改革。(注:參見劉大群:“論聯合國改革的幾個問題”,載《中國國際法年刊》,1995年卷,第43-44頁。)
在新任常任理事國是否將享有否決權的問題上,各方立場也有分歧。日本和德國希望能與現任5個常任理事國平起平坐,一樣享有否決權。英國對此表示同意,法國則表示可以考慮給所有新任常任理事國以否決權。而美國卻一直回避在該問題上表明立場,主要是擔心發展中國家擁有否決權會威脅其在安理會的利益。
在上述情況下,各國還提出一些限制否決權使用的建議或主張,如新任常任理事國不享有否決權或確立集體否決權或多數否決制,限制否決權的使用范圍,常任理事國自我約束不適用否決權等。
2.經社理事會和托管理事會的改革問題與聯合國安理會的改革主要在于擴大其規模或代表性相比較,有關經社理事會的改革卻是另一幅圖景。經社理事會最初有18個理事國,經過兩次擴大,現已增至54個。一些主要發達國家認為經社理事會規模過于龐大,可操作性差,要求減少理事國的數目。自80年代中期以來,國際上先后提出了一些有關經社理事會改革的建議或報告。如1985年聯合國聯合調查組(JointInspectionUnit-JIU)提出一個有關報告,建議成立一個“經濟安全理事會”(EconomicSecurityCouncil)。該經濟安全理事會應包括世界上最富裕和人口最多的國家,其他理事國根據區域分配原則產生。1992年聯合國發展規劃署提出的一個類似報告內容更加具體。該報告建議成立一個“發展安全理事會”(DevelopmentSecurityCouncil),由22個理事國組成,其中11個為常任理事國,另11個輪流選舉產生。或也有人建議在經社理事會內再設立一個執行委員會等。(注:SeeMauriceBertrand,''''TheHistoricalDevelopmentofEffortstoReformtheUN,''''inUnitedNations,DividedWorld,EditedbyAdamRobertsandBenedictKingsbury,ClarendonPress.Oxford,1993,pp.430-431。)
以上報告或建議,盡管形式或內容不一,但都主張對經社理事會作較大改組或代之以一個新的比現經社理事會規模小得多的更緊密的組織機構。但對此,廣大發展中國家則擔心會減少他們對于國際經濟事務的發言權,因而在不同程度上持保留或反對態度。
關于托管理事會問題。聯合國原有11塊托管領土。隨著1994年太平洋島國——貝勞共和國正式宣布獨立,聯合國的這11塊托管領土已全部獲得獨立,或已加入鄰國而成為新國家。相應地,聯合國托管理事會的使命實際上也告結束。1994年9月,當時的聯合國秘書長加利曾向第49屆聯合國大會提出建議,大會應根據《憲章》第108條的修正程序,修改聯合國憲章第13章,撤銷托管理事會這個機關。現根據安南秘書長的改革方案,托管理事會將改為托管全球環境、海洋、大氣層和外層空間的機構,并成為聯合國與民間社會的聯系環節。但該建議的可行性有待進一步研究。
3.行政改革問題安南提出的改革方案,涉及最多的是秘書處的內部改革,或在秘書長職權范圍內能直接作出決定或采取措施的問題,即行政改革問題。方案主要針對聯合國在機制、結構、運作、管理和財政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了一系列旨在改變聯合國的架構與職能,加強各機構和部門之間的協調,增加聯合國的活力和效率的措施和建議。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幾方面內容:
(1)全面調整聯合國的現有組織結構,減少管理層面。如方案決定將聯合國的所有部門和機構劃分為和平和安全事務、經濟和社會事務、發展合作事務、人權事務和人道主義事務五大系統,同時在前四個領域中分別設立執行委員會,以加強秘書處各部門之間協調。
(2)突出秘書長作為聯合國最高行政長官的地位,擴大秘書長及秘書處的權限和作用。包括在聯合國內創立“內閣式”管理模式,精選8至9名精干的高級官員組成“高級管理小組”;建議設立常務副秘書長職務,加強和集中聯合國秘書處的管理職能、政策職能、信息職能以及為聯合國政府間機構服務的能力。
(3)削減聯合國經費預算和行政開支,消除聯合國長期以來存在的嚴重財政危機,確保財政支付能力。具體辦法包括削減1000個秘書處職位;提出1998-1999兩年期方案預算負增長;并設立一個10億美元的“滾動信貸基金”,資金來源于會員國自愿出資或會員國可能建議的其他途徑,直到聯合國財政危機找到長久解決辦法。
(4)簡化議程,縮短會期,提高工作效率。方案建議每屆聯合國大會及各主要委員會分別確定各自審議的主題,同時精簡議程,集中圍繞和平與安全、經濟與社會發展、非洲發展、人權、人道主義援助、國際法、裁軍和控制、預防犯罪及打擊恐怖主義等安排大會議程;減少大會通過決議的數量并縮短大會時間3周等。
(5)確定優先順序,合理分配資源。方案決定把促進持續發展與合作作為聯合國的“中心優先任務”。把聯合國涉及發展事務的各種基金會和計劃署合并為一個體系,統歸聯合國發展事務部領導;在聯合國內專設一個“發展籌資處”,建立一種“發展紅利”,逐步把資源的使用從行政轉移到發展合作項目;同時增加聯合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和活動等。
(三)聯合國改革的前景
用安南秘書長的話說,他所發起的這次聯合國改革運動是聯合國成立50多年來“最大膽的一次改革”,也是內容“最廣泛”和意義“最深遠”的一次改革。但就其方案的具體內容來分析,卻也存在著一些明顯的缺陷或不足。
總體上看,安南的改革方案更多地反映了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有關聯合國改革的想法,是有利于它們今后對聯合國事務的干涉和控制的。如方案中有關加強聯合國領導、行政管理和在人權領域的作用部分,包括增設常務副秘書長的職務和加強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的權力等,基本上都是美國以前所建議和一再要求的。安南的改革方案出臺后,在聯合國內外引起了各種不同反響。美國對方案表示“全力支持”,并呼吁其他會員國與聯合國秘書長協力合作,以保證方案順利實施。日本等其他一些西方國家也作出了積極反應。而其他大多數國家除表示“原則歡迎”外,表態均較謹慎。實際上,有關各方在一些根本問題上仍然存在分歧。
就經濟和發展領域的改革而言,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立場可謂大相徑庭。西方國家力圖強化聯合國在預防危機、環境、人權和人道主義救濟等方面的職能,同時淡化聯合國在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堅持由它們所能控制的三大機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管理宏觀經濟政策,并就此提出各種建議與主張。發展中國家則認為冷戰后的聯合國應更加關注經濟與發展問題,并要求增加它們在聯合國事務中的發言權,但未能提出有針對性和系統性的建議。而安南的改革方案更多地體現了西方發達國家的主張。
這次安南的改革方案中沒有涉及任何有關安全理事會改革的內容,主要是1997年3月聯合國大會主席拉扎利已專門提出一個有關安理會改革的一攬子方案。該方案決定增設5個常任理事國和4個非常任理事國,使安全理事會成員數目從15個增加到24個;其中5個新常任理事國應包括3個發展中國家和兩個發達國家,4個非常任理事國應分別來自非洲、亞洲、東歐、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國家;以及安理會新任常任理事國不擁有否決權等。但方案提出以來,各方未能就此達成一致意見。這里不但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而且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各自內部在諸多有關問題上也存在分歧。由此可見,這次世紀之交大規模的聯合國改革運動也并不會是很順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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