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機器織布業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5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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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840年鴉片戰爭開始,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半封建社會,傳統的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發生變化。爭取民族獨立和國家富強,走向近代化,成為近代社會相互交織的歷史任務,激勵著無數的仁人志士為之奮斗。雖然各種應時而生的救國方案和驚世駭俗的思想認識,反映了有識之士的憂慮與探索,但由于中國歷史條件的限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統治秩序所竭力保護的生產關系嚴重阻礙著中國新生產力的發展。中國近代化歷程步履蹣跚,充滿著時代的艱辛,留給后人以深刻的歷史反思。上海機器織布局“十年專利”就是在當時復雜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曾引起學術界的關注。自1983年7月6日《光明日報》刊登《全面評價“十年專利”的歷史作用》,至1998年《文史哲》(第2期)刊登《應積極評價李鴻章的十年專利》,多年來學術界對“十年專利”的評價,可謂眾說紛紜。我覺得這個問題有必要進一步展開討論,辨別利弊。
一
從1881-1882年,鄭觀應代表織布局全體同人先后兩次上稟,經李鴻章奏準,上海機器織布局擁有“十年專利”。論者或據此認為,這是“保護技術革新,無可非議”。然而,事實是否如此,值得研究。
晚清光緒初年,在列強經濟侵略的深入刺激下,中國產生了第一家機器織布業——上海機器織布局。創辦者為洋務派官僚和商人,公開宣稱的目的是為了抵制外國紗布的進口,與洋商分利。這是一個由私人投資,國家控制,仿效資本主義開創機器織布的新事物,對中國現代產業的發展有創新意義。其創業的艱辛也是值得欽嘆的。本是應該積極評價的,但它的生產關系是采取封建主義的官督商辦的框架,落后的生產關系和扭曲的治理結構制約著先進的生產力,企業內部的官商矛盾和斗爭,嚴重影響企業的發展。雖然在創辦之初,官督商辦獨辦的生產經營方式使商民有所蔭庇,資本有較寬廣的用途,但其發展卻是始終處于官的羈絆之下,官權侵害商利,民族資本不能順利發展。李鴻章控制下的官督商辦企業,沒有一個能從官僚資本轉化為真正的民族資本,上海機器織布局并不例外。
專利權是近代西方國家的通例,移植于中國之初,尚屬新鮮的議題,倘若人們缺乏全面了解,則容易產生錯覺,以為晚清的官督商辦企業的專利權與西方先進國家的專利制度同樣屬于資本主義制度,不甚了解其作用是迥然不同的。西方國家授予發明人以專利權,旨在保護和鼓勵創造發明。發明人只要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專利權,經過批準后,他所發明的產品,在一定期限內別人不能生產,別人使用他的發明時,必須得到他的同意,或者得到他轉讓專利權。否則,就屬于違法的侵權行為。這是保障發明者所創造勞動成果的重要手段。而中國官督商辦企業的專利作用并非如此。由于機器織布獲利豐厚,所以從開始創辦工廠,洋務派官僚便要利用手中掌握的官府權力獨攬這項財源,防止別人染指。李鴻章奏準清廷明令:“十年以內只準華商附股搭辦,不準另行設局。”(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43頁。)
同時,西方先進的紡織機器已經投入批量生產,投入市場成為商品,誰都可以購買使用。按照“泰西通例”是沒有“使用的”專利權的,不能只允許獨家購買使用,不允許別人購買使用。這與科學技術仍處于創造發明階段不一樣。假如有裁縫工人只可自己買縫紉機做衣服,不準別人買縫紉機生產,豈非咄咄怪事!洋務派援用西方獎勵創造發明的“通例”,憑借封建權勢以壟斷機器生產,新的外衣裹著舊的靈魂,以至“橘化為枳”,歪曲專利權的內涵,對不明真相者確能產生迷惑作用。
我們姑且不肯定它與西方專利權的作用完全不同,即使李鴻章的主要愿望在保護技術革新,但事實上它并沒有發揮這樣的作用。事實是,專利權奏準于光緒八年(1882年),取得專利權后九年(光緒十六年)始動機試辦。在這漫長的九年時間內,他們原地踏步不求進取,也不允許華商謀改革、圖發展。這是什么保護法?!與其說是保護新式的資本主義產業,不如說是限制、扼殺,更符合李鴻章的心愿。李鴻章說:“洋機器于耕織、印刷、陶瓷諸器皆能制造,有裨民生日用,原不專為軍火而設……臣料數十年后,中國富農大賈必有仿照洋機器制作以自求利益者,官法無從為之區處。……其善造槍炮在官人役,當隨時設法羈縻耳。”(注:《洋務運動》(四),第14頁。)這透露李鴻章等清廷統治者的心情:既不愿富農大賈使用洋機器以自求利益,也沒有忘記鎮壓太平天國農民起義軍,洋槍隊起了重要的作用,更怕有人用機器制造火器,官府無法控制,所以他們力圖限制機器織布技術的擴散,只允許他們便于控制的官督商辦的獨家企業采用。十年限制期過了,又再來個“十年限制”。在不準別人設廠的期限內,他們動機試辦的仍然是舊式機器,不適用國產棉花,“僅可試制粗布,徐求精詣”(注:《洋務運動》(七),第484頁。)。為此,機器織布局請容閎在美國選聘洋匠試織華棉。“該工程師丹科遍驗華花,屢言機織之未有把握,今次來信仍未有決照可照辦之語。”(注:《洋務運動》(七),第485頁。)簡言之,上海機器織布局委托美國工程師改造適用織華紗的織布機尚未成功。一項發明尚未成功,便先給予專利權,阻止別人去創造發明,這顯然不符合市場競爭優勝劣敗的原則,顯然不利于中國民族工業的發展。李鴻章之所以要壟斷專利,是因為他創辦洋務企業的根本目的在于壯大自己的經濟勢力,鞏固他的政治地位,而不是為了在中國發展資本主義。
“十年專利”的壟斷政策阻礙國人投資興辦棉紡織業,也就是阻礙棉紡織業引入競爭機制,進行技術革新,決不是如有些論者所言“保障技術革新”。由于“不準另行設局”,全國從1882-1891年的十年期間只有湖廣總督張之洞在湖北武昌設立了湖北織布官局,張之洞憑借他的勢力迫使李鴻章讓步,他電詢李鴻章:“十年內不準另行設局是否專指上海而言?粵設官局,本與商局有別,且進口布多銷旺,斷非滬局所能遍給,粵不至侵滬局之利,望速電復”(注:《李文忠公全集》電稿卷10,第37頁。)。李鴻章的復電沒有正面答復十年內不準另行設局,是否專指上海而言,沒有明確干涉張之洞設紡織局。但除此一家,沒有出現過別家合法的民營紡織廠。華人辦廠一直延遲到甲午戰爭之后,由于《馬關條約》明文允許外人來華設廠,洋務派壟斷不了,華商才能乘機辦廠,楊宗濂在無錫設立了業勤紗廠。由于機制紗布利潤優厚,他很快發展成江南新興的機制紗布民族資本家,參與“分洋人之利”。可見封建政策一旦“松綁”即能發生明顯的進步作用。
二
“十年專利”究竟是維護中國民族工業的發展,還是起了阻礙作用?這是目前評價分歧的一個焦點問題。
有些論者也許認為“十年專利”政策雖然“不準另行設局”,但是“準華商附股搭辦”,華商可以采取附股的辦法發展資本。不錯,這條規定當時的確迷惑了部分華商,他們掏錢附股。“織布局籌備創立后,收到股銀五十萬兩(每股百)”,可是,結果如何呢?“任事人任意揮霍,局事未成,而用途已至四萬余兩。且又有買空賣空等弊,以致延擱八年,毫無成就。”(注:孫毓棠編:《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1輯下冊,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054頁。)由于布局“辦理不善,閉歇將及五年,所有股票幾同廢紙。”(注:孫毓棠編:《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1輯下冊,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055頁。)經辦官員龔壽圖“假稱虧折,蓄意誑騙,將來招股,勢必觀望不前。”(注:孫毓棠編:《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1輯下冊,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056頁。)龔壽圖又“揭鄭觀應擅挪公款,受押股票,利則歸己,害則歸公。”(注:孫毓棠編:《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1輯下冊,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057頁。)龔壽圖、龔彝圖兄弟主持局務時,將原有股票稱為老股,另設新股。老股每股加價銀三十兩以輔助新股,不愿者以三股折作一股,換給新票。這個規定大大地損害了老股東,大量老股東不愿加價,甘受“拼股”。有的股東滿懷怨氣在《申報》公開刊登啟事,要求“舊帳揭清”,警告“愿辦其事者反躬自思,勿以人可欺耳。”(注:《申報》,1888年7月13日。)然而總辦其事的官僚,倚靠李鴻章的支持,相應不理。參與新股的人大多與官場有密切關系,他們互相勾結,利用特殊地位魚肉商股。這種情況當然使已附股商人寒心,欲哭無淚,未附股商人裹足不前。“十年專利”政策名為允許商人附股搭辦,參與發財,實則不僅沒有利息,連本金也幾乎被吞沒了(注:孫毓棠編:《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1輯下冊,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065頁。)。盛宣懷接辦時,商股每股只剩下二成(注:《新輯時務匯通》卷83。)。造成這樣可嘆的局面,只能說是李鴻章壯大官僚與買辦的經濟勢力的積極性,決不能從社會前進的角度肯定其積極性。在“十年專利”政策實施的后期,雖然福建等地有些商人背著官府想試辦紡織廠,但這都是違反朝廷法規的。他們沒有力量與膽量公開否定“十年專利”的限制作用。不能據此斷言:“十年專利壓根兒就未曾限制民族資本的發展”。如果封建制度的管理政策能發展資本主義,那么晚清志士一切改革的努力都是多余的了。
論者或謂專利權不僅僅是給官督商辦企業,也給私營民辦企業。如天津自來水公司、重慶聚昌自來水公司、廣州宏遠堂機器造紙公司、寧波通久軋花廠等等都取得專利權,似乎洋務官僚對官督商辦與純粹商辦一視同仁。殊不知這些企業與棉紡織廠分屬不同的行業,而且是洋務官僚尚無力插手或不屑插手的部門,給予專利權于己無礙。他們先須有充分的時間與精力財力消化他們所控制的利潤豐厚的紡織部門、航運部門,然后才有資財精力插手其他部門,所以才肯批準上述那些企業以專利權。何況專利權并非無償白給的。廣州宏遠堂機器造紙公司“每年報效政府一千元”(注:《捷報》卷42,第582頁。)。在晚清腐敗政府統治下,財可通神,辦不到的事情,錢使出來就可辦到了。況且一旦時機成熟,官僚們仍然可以直接插手,攫取這塊肥肉:“光緒三十一年,岑前督憲札委鄭君勤業赴廠盤查,以官款加添資本,名曰壇源紙廠,作為官商合辦之業。”(注:孫毓棠編:《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1輯下冊,第1001頁。)在封建政府統治下,民營企業如囊中物、砧上肉隨時有可能被官僚侵蝕。有的企業雖非“官督”,但業主是聲威顯赫的官紳,憑借權勢獲得封建性專利權,如狀元公張謇開辦大生紗廠,清廷商部準許二十年內,百里之內,“不得有第二廠之設立”(注:《張季子九錄·實業錄》卷6。)。1904年有一家紗廠想在海門設一分廠,即被張謇指斥為“利令智昏,無理取鬧”(注:《張季子九錄·實業錄》卷6。),而予以阻止。周學熙的啟新洋灰公司,在創辦之初即取得清政府的特許,“他人不得在鄰近仿辦此項相類營業”,“發現有洋灰原料產地,啟新有優先購買辦廠的權利。”(注:《啟新洋灰公司史料》第195頁,參閱《北洋公牘類纂續編》卷19。)“亦不準另行設立洋灰制造公司”(注:《支那經濟報告》(1910年),第46號。)。這類專利特權的產生,都是受李鴻間“十年專利”惡例的影響,對同行民辦企業不能沒有壓抑作用。
三
論者或謂“十年專利”雖然限制了中國資本主義的發展,但同時也抵制了外國資本輸入,洋商魏特摩與格蘭特本想經營紡紗公司,李鴻章問訊后,命令上海道邵友濂禁止。殊不知在甲午戰爭以前,外國尚未取得在華設工廠的侵略特權,外國資本在華設廠尚無條件可依。中國政府有權有理隨時制止,并不需要憑借“十年專利”政策。當時“外國入口洋布每年約1500萬匹,值銀三千萬兩……[東洋]進口之紗至值銀1350萬。”(注:鄭觀應:《盛世危言·后編》卷七《致容純圃星使書》。)而上海機器織布局“所設織機不過二三百張,每日開織只五、六百匹,歲得十八萬匹,僅當時進口棉布八十萬之一耳;則十年之間,所奪洋人之利,奚啻九牛之一毛。”(注:馬建忠:《適可齋記言記行》卷1。)這是當時著名的改良主義者馬建忠的評語,馬建忠曾參與局務領導工作,對局務了如指掌,其言不會虛妄。在洋布如漲潮水般入口的情況下,不可能以獨家之力塞全國的潰堤。據統計:向時每歲進口值銀一、二千萬,1888年(光緒十四年)進口洋紗洋布達4443萬兩,1892年(光緒十八年)增至5273萬7400余兩(注:《李文忠全集奏稿》卷43、卷77。)。可見“十年專利”雖然限制外資在華設廠,同時限制華商在中國本土設廠,卻不能阻止洋布進口。
由于洋布價廉質美,“通商大埠及內地市鎮城鄉,衣大布者十之二、三,衣洋布者十之八、九。洋貨銷流日廣,土產運售日艱。”(注:《鄭觀應集》上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15頁。)抵制之法,只有放手讓華商設廠仿制洋布,以分其利。鄭觀應建議“通商大埠及內地各省皆宜設紡織局,并購機織選,以塞來源。”(注:《鄭觀應集》上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16頁。)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十年專利”權是鄭觀應首先代表織布局向李鴻章提出申請的,他說,織布局購用外國機器,合乎“始到獨造”之例,可以享有專利。這是不成理由的理由。由于符合李鴻章的口味,所以很快獲得批準,鄭解職紡織局總辦之后,由于立場變了,他的思想與言論也改變了,站在商人的立場代表中國民族資產階級講話,所以他提出:“側聞前此上海布局開辦之初,有禁止仿效,準其獨行之說,豈狃于泰西有保護創法者獨行若干年之例而誤會之耶!夫泰西此例本為鼓勵人才兼酬其創始之勞,不聞因人有法而復禁仿效者,況中國此舉系欲收回洋利,以拒敵洋紗洋布來源之盛,非與本國人爭利也,設若誤行此例是何異臨大敵,而反自縛其眾將士手足,僅以一身當關拒守,不亦俱乎。”(注:陳忠倚輯:《皇朝經世文三編》卷61。)鄭觀應糾正了他自己過去的錯誤看法,不認為一局專利可以抵制外國資本的侵略。這一段話非常重要,我們應該重視他后來的認識。馬建忠也建議“再立新局,務使每年所織之布足敵進口十分之三,方足為收回利權之善策……要使中國多出一分之貨,外洋即少獲一分之利,而中國工商轉多得一分之生計。”(注:馬建忠:《適可齋記言記行》卷1。)這位早期改良主義者顯然是不贊成只此一家的封建壟斷政策。馬建忠于1890年受李鴻章委派主持織布局工作,他接任局總辦后的次年(1891年),上海虹口出現了一個華新紡織新局,創辦人是候選道唐松巖。該廠有紗錠萬枚、布機五十臺。馬建忠并未援照“十年專利”予以制止,可見他是認為只有中國人自己多辦廠,才能阻止洋人的經濟侵略。無須贅述,有識之士總結正反兩面的經驗教訓所得出的深切體會,對于后人認識“十年專利”具有可貴的歷史借鑒作用。
從上述可見,即使沒有外資來華設廠,進口洋布的傾銷已使有識之士非常憂慮了。外國資本的輸入不一定比商品輸入更壓抑中國的民族工業,雖然它與商品輸入一樣,壓制了中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它利用中國的廉價勞動力與廉價原料,比商品輸入取得更大的利潤,但如果我們一分為二地觀察,另一方面它比商品輸入更有刺激中國資本投向現代產業的作用。它的先進的生產技術與科學的管理方法給華資樹立了榜樣,有助于華資少走彎路,加快發展步伐。同時,造成了中國早期的現代產業工人。這是中國的產業工人階級比資產階級更早出世的特殊原因。如果沒有洋務派對民營企業的限制,則現代熟練的產業工人的產生,將是中國資本主義企業發展的重要條件,還可以減少失業人數,提高社會購買力。所以,抵制外國經濟侵略的根本辦法在于千方百計地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手段,努力發展中國的民族工業。一切與此目的有妨礙的清廷政策都不值得積極評價。
“十年專利”政策是晚清半封建半殖民地政府的政策,它公開昭示的意圖與實際作用嚴重背離。倘若夸大肯定它既保護封建性質的“官督商辦”企業,又沒有壓抑資本主義性質的民辦企業,還有抵制外國資本主義侵略的作用,是不符合中國近代國情的,也不符合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歷史事實。
當然,看事物的變化應該有一分為二的觀點。“十年專利”政策不是沒有一點積極性。但只能說,它所扶植的官督商辦機器織布局,是中國近代化紡織工業的先導,客觀上刺激了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同時主觀上又起了阻礙發展的作用。過高的評價是難以令人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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