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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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歷程
1981年,隨著《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的頒布實施,福建確定了“林業三定”政策,形成山林分戶經營承包制,奠定了我國現行集體林以“統”為主、“統分結合”的初始產權結構的基本框架:在重新確定國有林和集體林產權界限的基礎上,賦予農民個人平等而完全的自留山初始產權,其余集體山林通過林業生產責任制形式,賦予農民一定的山林經營與收益權。實踐中主要形成了“分林到戶”、“集體經營”和“折股聯營”3種模式。1985年,福建開展了讓開發者取得穩定使用權的“四荒”拍賣。1988年,國務院同意將三明市集體林區列入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林業試驗區的方向是:辦成既是現代化林業基地試驗區,又是林業經濟體制改革試驗區,為林業分類經營改革和深化林業股份制改革進行探索試驗。對集體山林進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林業股份制改革,組建村林業股東會,重構集體林區基層林業經營主體,既體現了集體山林屬于集體內部成員共同所有,又滿足了林業規模經營的要求,為集體林經營模式開創了一條新路子。1999-2002年,在“林業分工論”思想的指導下,福建開展了以“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和保障收益權”為主要內容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確保農民獲得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后,能依法實現自主經營、自由處置、自得其利,為農民經營林業提供制度性保障[1]。全面落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多種經營形式并存的林業生產責任制,明確了林業經營的市場化方向,為深化林權制度改革準備了條件,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廣大林農耕山育林的積極性,促進了林業經濟的發展。2003年4月,福建省出臺了《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在全國率先開展以明晰產權為核心的林權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權,落實經營權,將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落實到戶、到聯戶或其他經營實體;通過林權登記發證,以法律的形式落實林農的處置權、收益權,真正實現還山還林還利于民;建立規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流轉機制,鼓勵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有序流轉,引導林業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森林資源優化配置,促進林業經營規模化、集約化。
2004年,根據《福建省實施國家林業改革與發展綜合試驗的方案》的規劃要求,福建林業改革和發展綜合試驗的主要內容是:改革林業產權制度;完善森林資源培育機制和保護機制;建立健全生態公益林管護和限制性利用機制;改革林業科技體制、行政管理體制、投融資體制、社會化服務體制和林政資源管理體制;加大政府對林業的投入,減輕林業稅費負擔。實驗步驟分為2個階段:探索試驗階段(2004-2007年);完善提高階段(2008-2010年)。通過改革與發展試驗,建立起機制靈活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全面高效的森林資源保護機制、科學合理的森林資源利用制度、積極有效的林業投資機制和先進的科技體制、健全的法律體系,推動林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了鞏固和擴大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林業發展新機制,促進海峽西岸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2006年6月,福建出臺了《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思路:穩定一大政策,突出三項改革,完善六個體系。即長期穩定林地承包政策,規范森林資源流轉和林地使用費收取、使用及管理,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突出林業投融資體制、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和林業經營方式改革;完善林業保護體系、林業服務體系、科技支撐體系、林業管理體系、生態建設體系和產業發展體系,加快林業發展,實現“明晰產權、減輕稅費、放活經營、規范流轉”的目標。為了調動廣大林農保護和建設生態公益林的積極性,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保護林農權益,維護海峽西岸經濟區國土生態安全,2007年10月,福建出臺了《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生態公益林管護機制改革的意見》,在全國率先開展了生態公益林管護機制改革,按照“落實主體、維護權益、強化保護、科學利用”的總體要求,在堅持生態優先的前提下,遵循“非木質利用為主,木質利用為輔”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利用生態公益林林木林地和景觀資源。全省推進生態公益林管護機制的主要模式有3種:(1)落實到戶,聯戶管護;(2)責任承包,專業管護;(3)相對集中,委托管護。截至2008年底,福建已基本完成生態公益林改革。2008年6月,福建以全面貫徹落實中央10號文件為契機,繼續在抓鞏固、抓深化、抓提升上下功夫,力求在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上再先行一步,從而為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成“兩個先行區”作出新貢獻。福建這次林改的工作重點是:穩定林地家庭承包政策,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開展生態公益林管護機制改革,落實林業經營者對林木的處置權,促進林業融資和森林保險工作,加強法律和制度建設,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用現代林業的理念提升林業改革與發展。
2010年,福建出臺支持林業改革發展的政策文件,繼續深化林改工作,為林業發展指明方向:全面開展明晰產權工作“回頭看”,進一步明晰產權。加快林權勘界發證進度,將林權證全部發放到林農手中,保證質量,現場核對定界,做到山證相符,同時加強管理,實現林權登記、變更、注銷和檔案的動態管理。加快發展林業合作經濟組織,重點是通過依法組建、規范動作、積極扶持,認真落實好“三優先三免三扶持”等政策,促進林業規模經營、集約經營。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一控三嚴三放”的采伐管理機制,全面推行林木采伐指標分配“陽光操作”。引導森林資源有序流轉。健全林業服務體系,加強執法管理,推行電子政務,加強林業網上行政審批平臺建設。著力化解林區矛盾糾紛等。2011年2月,福建根據“國家得綠、農民得利”的目標,在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礎上,持續深化配套改革,在森林保險、林業投融資體制、林業規模經營等方面先行先試,不斷取得進展,廣大林農得到越來越多實惠。森林保險扎實推進,林業貸款額穩步提升,鼓勵社會擔保機構積極參與林權抵押貸款擔保,促進林權抵押貸款增量拓面,林業規模經營規范發展。
2福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效
要客觀評估林改成效,準確把握林改的效率與公平問題是關鍵所在。衡量林改是否成功有4個標準:是否有利于森林總量的增加和質量的提高;是否有利于完備森林生態系統的建立和森林的可持續經營;是否有利于林農就業和收入的增加;是否有利于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2]。回顧福建林改歷程,取得的成效較為顯著:
第一,林業集約經營大幅提高,林業經營效益明顯提升。提高林業的規模效益,最終要走規模化、專業化、集約化經營之路。福建鼓勵個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跨行政區域、跨所有制、跨行業,通過各種形式投資造林和從事經營管理,鼓勵林權向經營實體集中。這些政策明顯促進了林業規模效益的提高,“出現了家庭聯合經營、委托經營、合作經營、股份制等新型林業經營實體,促進林業資源、資金、技術和人才等生產要素向林業大戶合理流動,不斷提高森林資源的科學經營水平和規模效益”[2]。林改營造了“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的良好氛圍,林權經營者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和意識大為高漲,社會投資造林比重不斷提高,林業經營績效明顯提升。
第二,生態公益林落實到戶,林業產業快速發展。福建生態公益林管護機制改革突出“均”(將集體生態公益林均山到戶)、“聯”(引導林農實行聯合管護)、“管”(將監管責任落實到具體工作人員和山頭地塊)三個字,切實維護廣大林農的根本利益。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福建林業產業加快集聚,初步形成了海峽兩岸(三明)現代林業合作實驗區、莆田秀嶼國家級木材貿易加工示范區、閩北林產工貿園區、中國(建甌)筍竹城等林業產業集中區。林業產業結構不斷優化,林產工業發展領域不斷拓展,品牌戰略成效顯著,由單一的木材利用向生物制藥、生物化工、生物農藥、生物能源開發等方面轉變。森林旅游業發展勢頭良好,全省國家級和省級森林公園已建成80多個。
第三,林農收入持續增加,村財收入明顯增長。林改使農民成了集體山林真正的主人,林農增加了林業投入,加強了科學管理,林地單位面積產出效益明顯提高。在實施林改過程中,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盤活森林資源資產,合理規范收取林地使用費和參與現有林的收益分成,確保了村集體在林業上有持續穩定的收入來源,為農村建設提供了財力支持。村財收入增加,有效地促進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第四,新農村建設步伐加快,農村民主和諧進程提速。林改不僅促進了鄉村公益事業發展和村容村貌改善,而且還促進了農村的鄉風文明建設。林改后,農民的林業生產積極性得以提高,生活大為改善。生產經營理念和精神面貌也發生了變化,科學技術在林業生產中的作用逐漸凸顯,科技致富觀念深入人心。林改推動了大量涉林矛盾和山林糾紛等問題的解決,大大調和了鄰村關系,密切了農村干群關系,推動了農村和諧發展。林改促進了農村民主管理,鄉村干部尊重群眾意愿處理村務、依法辦事的意識明顯增強,群眾依法維權意識也明顯增強,大都能主動參與村集體重大事項的決策和監督。
福建林改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全國林業改革探索了路子。歸結起來主要有:(1)堅持黨政領導。戰略上高度重視,立法上不斷完善,經費上盡力保障,機制上鼓勵創新,這是改革取得成功的最有力保障。(2)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依法、有序、健康、穩步推進。(3)堅持試點先行。改革初始階段先進行不同類型的改革試點,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再逐步推開。(4)堅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均山到戶,均權到戶,成立股份林場,開展林權流轉、期權買賣等。(5)堅持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妥善處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6)堅持依靠群眾。改革方案的制定、重大事項的決策體現民主,實現平穩改革。此外,福建林改所取得的經濟績效還涉及其他因素。如林改后林地林權的價值得以市場化體現;政策性減稅讓利導致林業經營績效提升;政策導向及林產品市場的復蘇提升了林業經濟績效[3]。
3對福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反思
福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雖然成效顯著,但隨著林改主體任務的完成和林改的逐步深化,集體林業經濟原有的體制被打破,新體制和新機制正在建立和逐步完善,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負面影響:林木處置權放活與木材采伐限額管理之間存在矛盾;生態公益林補償機制不健全、標準偏低;林業投融資難題有待解決;推進森林災害保險難度大;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人員缺乏;促進林業發展的長效機制尚未形成等,需要統籌考慮予以解決。其中,特別突出的矛盾是:林改后林業資源過于集中,一些地方林農的群體性抗爭事件愈演愈烈,手段越來越激進等[4]。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一方面,與農民對林地、林權價值的認知變化直接相關。林改前林地和林權屬于村集體所有,難以落實到具體個人;林權不能進行市場化流轉,其價值難以體現;林產品市場低迷造成“山場不值錢”;政府推行林改制度的速度過快、成本過低。林改后林權落實到確定的產權主體上,為林業發展提供了市場化平臺,山場迅速升值,農民對林地林權的價值認知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意識到原本屬于集體所有的值錢山場,一夜之間變成他人財產;部分村干部在林改中的尋租腐敗行為,使農民感受到不公平、不合理,從而引發群體上訪、信訪,甚至更加激進的抗爭[5]。另一方面,與林改實施過程中的政策排斥、資本排斥以及信息排斥等因素相關。福建省出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此次林改“堅持分類指導、尊重歷史”的原則,對林改前轉讓的山場實行“三維護”政策,這就意味著把林改前已經通過各種途徑轉讓的山場排斥在林改之外。“雖然林改制度為林權的轉讓搭起了一個‘公開’競爭的平臺,理論上各種屬性的社會資本都可以進行招投標競爭,但絕大部分農民要么缺乏資本,要么擁有的資本量太少,根本無法在同一個市場平臺與外來巨額商業資本競爭”[5],加上市場信息不對稱及林農自身知識貧乏,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況把握不準,不了解林權流轉的市場行情,個別地方政府失范,甚至出現地方官員行政壓制現象,把林地林權低價流轉,導致林農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害。
4推進福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建議
林權制度改革只是手段,促進林業發展才是最終目的。為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實現商品林業經營利益的最大化,形成有序的競爭機制、規范的運作模式、完善的市場規則和市場服務體系,面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福建應在林改過程中力求創新,積極探索一系列綜合配套改革,放寬森林采伐限額,完善指標分配機制;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和森林保險;搭建信息服務平臺,規范政府行為;快速建設森林資源評價體系;健全適應現代林業發展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大林業科技創新和推廣力度;創新林業可持續發展保護體系等,不斷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向縱深發展。同時,妥善處理剩余部分集體山場的林改工作,重新分配林地跡地,讓村民適當“分享”林權升值的部分收益,給村民合理的補償[3]。
總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生產關系的一次重大變革,事關全局且影響深遠。因此,必須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兼顧,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堅持尊重農民意愿,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各地區各部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范流轉、減輕稅費,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作者:陳明杰工作單位:三明學院旅游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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