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殘疾大學生的權利救濟
時間:2022-05-22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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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做好殘疾人大學生的權利救濟工作,對維護殘疾人的利益、推進殘疾人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促進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有著重要而深遠的意義。拓展教育救濟形式,大力發展遠程教育;拓寬物質救濟思路,積極采取有效政策;開拓就業救濟途徑,加強就業指導服務等是殘疾人大學生權利救濟的有效途徑。
“權利是規定或隱藏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在走向權利時代的今天,學校和學生之間已不僅僅是一種管理關系,更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雖然我國法學界早已就“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而法應當以權利為本位”達成了共識,但漠視甚至扼殺學生權利的現象仍時有出現。作為一個弱勢群體,由于殘疾人大學生是大學生群體和殘疾人群體中的極少數,他們的權利保護往往不能引起社會足夠的重視,以致成為影響殘疾人高等教育發展的“桎梏”。因此,做好殘疾人大學生的權利救濟工作,對于維護殘疾人的利益、推進殘疾人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促進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有著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殘疾人大學生的權利現狀
1、受教育權。早在1985年,原國家教委、計委、勞動人事部、民政部就聯合下發了《關于做好高等教育招收殘疾青年和畢業分配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高等教育應從殘疾考生的實際出發,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全部考生德智體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不應僅因殘疾而不予錄取”。《殘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殘疾人教育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九條等條款中也規定:“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再加上其他一系列有利于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相關政策,各類高等院校接受殘疾學生的人數逐年上升。從1990年至2000年普通高校招收近萬名殘疾人大學生,僅2003年進入普通高校的殘疾人大學生就有3072人,進入特殊教育院校的有827人。盡管絕對數字有較大增長,但占當年高校新生的比例仍很低,不足千分之二,這與殘疾人口占全國總人口5%的比例極不相稱。僅以湖北省為例,據湖北省教育廳有關資料顯示,“入學殘疾考生由1996年的0.06%下降到20O4年的0.028%”,3J另外還存在殘疾考生被降格錄取或高分低就的種種不公平現象,有的高校甚至將殘疾考生拒之門外。這表明,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
2.物質幫助權。殘疾問題是人類社會不能也無法回避的,對殘疾人的重視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人權的重要內容。殘疾人群體是最困難的弱勢群體,殘疾人大學生是這個群體中的佼佼者,他們經過頑強的拼搏,克服了常人難以想象的困難,幸運地接受了高等教育,但他們的大學生涯更加充滿艱辛。許多殘疾人大學生家庭經濟非常困難,他們有的父母也是殘疾人,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生活境遇可想而知。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資助殘疾人的工作已得到整個社會的重視和關注,像廣西北海、遼寧鞍山等市已先后啟動“扶殘助學金”工程,但這項工作還不夠普及;大多數高校對殘疾學生都給予了一定的生活補助,或把殘疾學生等同于貧困生在經濟上給予適當的援助,但卻鮮有高校針對殘疾學生的特例政策;此外,各高校在為殘疾學生提供無障礙設施方面還很欠缺,如很少或沒有專門供輪椅通行的坡道、聾人交流所需的助聽設備、可觸摸的盲人標識和殘疾學生的康復設施等等。
3.就業權。“一路蹣跚的殘疾人大學生終于大學畢業了,但路卻似乎更難往下走了,于是,在我們為他們舉杯時,竟不知道是該慶賀、祝福還是無奈的安慰。”他們即將離開學校,走向社會,他們迫切想得到一份工作,一個就業崗位,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來實現自身價值,回報社會。但在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發展趨勢下,大學生就業難問題已Et益突出,殘疾人大學生在就業市場中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試想同一個工作崗位,身體正常的畢業生還挑不過來呢,哪兒還會輪到殘疾人大學生?應該說我國在解決殘疾人就業,特別是殘疾人大學生的就業問題上,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從法律體系的建立到組織依托再到政府的主導作用,都取得了歷史性的成就。高校特別是特殊教育院校一方面在設置專業時充分考慮殘疾人的學習特點和身心優勢,把應用型人才作為培養目標,把職業技能培養作為主要教育內容;另一方面也重視殘疾人大學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積極與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合作,通過舉辦專場人才招聘會等形式,向用人單位推薦學生,幫助殘疾人大學生通過雙向選擇,實現了比較充分的就業目標。但是殘疾人大學生的就業層次低下,專業對口率較低又成為一個新的問題。通過對武漢高校2004屆15名殘疾畢業生的就業檔案資料進行分析,我們發現除兩名殘疾人考上研究生以外,其余13人中只有4人找到了較為穩定的工作,另外9人一出大學校門就成了“無業游民”,而在已經找到工作的4人中,有3人抱怨自己的工作崗位不夠理想,所找的工作和自己當初理想中的職業相去甚遠。
除了上述權利外,殘疾人大學生容易受到侵害的權利還有隱私權、獲得公正評價權等等。殘疾人大學生大多來自貧困家庭,加上自身生理上與正常大學生的差異,他們承受著強烈的自尊與極度的自卑相沖突的心理壓力,害怕遭到別人恥笑,但有的老師和同學卻不分場合“指指點點”、甚至“津津樂道”,這實質是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他們在獲得公正評價權、優先權等權利的享受方面往往也存在著一定的瑕疵。
二、殘疾人大學生的權利救濟途徑
有救濟才有權利。“救濟,包含救助和接濟的意思,一般指為陷入危難之中的人提供物質、精神、道義上的幫助。”殘疾人大學生的生活境遇是如此的不盡如人意,殘酷的現狀讓人憂慮,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結合法治社會對人的自由和權利終極關懷的理想目標,與之相對應的是建立完整、統一、有效的殘疾人大學生的權利保障體系。
1.拓展教育救濟形式,大力發展遠程教育。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廣大殘疾人對教育的需求也Et益增長,越來越多的殘疾人渴望得到更高層次和更高質量的教育。黨和政府也一直關注著這一特殊群體,殘疾人教育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初步形成了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含特殊教育)相互銜接的教育體系。但如何突破傳統教學模式對殘疾人求學的限制,讓更多的殘疾人接受更加良好的教育呢?筆者認為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網絡的普及,結合社會需求和殘疾人的特點,將遠程教育引進殘疾人這一特殊群體不失為一種滿足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徑。當然,殘疾人遠程教育的辦學指導思想是作為一項社會公益事業來做,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以學生自學為主、教師面授為輔。平時學生在靠近的學習點或在自己家中,利用文字教材、錄音錄像教材、VCD光盤、CAI課件以及網上教學資源,進行自主學習,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向教師提問,并得到課程輔導教師、網上義工或智能答疑庫的輔導答疑;定期或不定期地參加網上BBS課堂討論,交流學習心得,實現教學互動。采取遠程教育的教學和學習方式,可以較大限度地避開由于身體和生理缺陷給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帶來的制約,能夠為殘疾人提供比較靈活、便利的接受教育及終身學習的機會。通過網絡,殘疾人可以真正實現足不出戶接受各種類型、各種層次教育的愿望,進而有可能滿足重度肢殘、聽力殘疾、語言殘疾、視力殘疾等殘疾人的不同學習需求。
2.拓寬物質救濟思路,積極采取有效政策。一年一度的“助殘Et”活動,讓殘疾人大學生“暖在心里”,但長效不足。由于大多數殘疾人大學生本身就是貧困生,他們更需要來自全社會的關注和扶持,政府、社會和學校應多管齊下,積極采取有效政策,進一步拓寬物質救濟思路,切實維護殘疾人大學生群體的物質幫助權。政府應給予在校殘疾人大學生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學校及社會公共機構要建立殘疾人大學生特例獎學金、助學金,甚至可免除其部分或全部學雜費用,此外還要在保證物質幫助權實現的司法途徑方面提供可能的幫助。另外,由于高校殘疾人大學生總數少、分布零散,且殘疾類別、殘疾程度存在很大差異,很難在為殘疾人大學生提供無障礙設施方面做到全面照顧,政府和學校要進一步加大教育投入,或者是設施專項投入,讓殘疾人大學生能真切地感受到黨的溫暖和學校的關懷。
3.開拓就業救濟途徑,加強就業指導服務。對殘疾人大學生來說什么最重要?不是同情,而是一條路,一扇門,一個能真正實現他們人生價值的舞臺。在社會轉型、經濟轉軌的過程中,殘疾人大學生就業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殘疾人大學生就業相關法律、法規亟須完善;殘疾人大學生綜合素質和就業競爭力需進一步提高;殘疾人大學生就業的社會環境亟待改善。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可操作性。《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其中的“按一定比例”彈性過大,不利于具體執行和監督,削弱了應有的保障作用。另外,法律規定的制裁措施較少,執法措施不力,程序性立法不完備,相關的法律責任難以界定。因此,應由國務院以執行法規的形式制定實施細則,并進一步細化有關部門的義務,加強實際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例如:山東省泰安市在安排殘疾人就業和殘疾人大學生就業方面就明確規定,企事業單位錄用殘疾人和殘疾人大學生的比例,一般應在1.5—7%之間,并規定少錄用一名罰款多少,多錄用一名獎勵多少,執行情況就較好。
其次,要提高殘疾人大學生的綜合素質,增強就業競爭力。由于受過高等教育,殘疾人大學生掌握了更多的知識和技能,平等意識更強,有了更高的就業愿望,同時,他們又處于就業競爭的邊緣地位,往往造成“高不成、低不就”的普遍現象,所以要教育引導殘疾人大學生進一步更新就業觀念,培養他們的社會交往意識和合作意識,提高他們的自信心和耐挫力,培養他們的創新、創業意識和能力,提高他們的學習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增強他們的就業競爭力,從而進一步提高就業層次。
最后,要營造良好社會環境,促進充分就業。《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國際勞工大會公約中也特別提到:“為殘疾人制定積極的特別措施,不應該認為是對其他人的歧視。”要營造關注和支持殘疾人大學生就業的良好社會環境,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以能力為本,一切社會崗位和領域都要對殘疾人大學生開放并優先安排,制定對安排殘疾人大學生就業單位的激勵和補償政策,廣泛利用社會資源支持殘疾人大學生就業形成以政府為主導的社會化就業援助體系,真正把殘疾人大學生就業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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