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從權利保障下看權力配置
時間:2022-05-22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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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近年來,在全國范圍內發生了不少有關高等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糾紛。兩者矛盾激化到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的也為數不少。這些案件引起了法學界、教育界的關注,同時也引起了整個社會的強烈反響。這些糾紛都涉及到高校權力的性質和學生權利的保護問題。改革現有高校管理模式,塑造新的校方與學生的管理關系,應以法律形式加以確定,依法明確高校權力和職責,更好地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真正做到以人為本、以學生為本。尊重學生權利、推行依法治校是中國高等教育發展的必由之路。
現代教育不同于傳統教育,教育行為的社會背景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教育活動的層次及范圍在不斷拓展。隨著依法治國的深入,人們的權利意識日漸增強。在這種情況下,主動選擇并努力實現高等教育法治化應是適時的明智選擇。而高等教育法治化的當務之急就是要確立高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理性化配置的制度,進一步理順并明確教育事業的基本主體——高校、教師、學生三者相互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這對于保護學校、教師、學生的權利,調動高校辦學的主動性、教師教學的積極性以及學生學習的自覺性,保證教育秩序的穩定,促進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高校權力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一)按照規章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由此可見,我國的教育法和學位條例通過法律授權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學校對學生具有的行政管理權即高校和學生之間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受行政法律規范調整的行政管理和監督行政關系的總和。也就是說,行政法律關系所表現的特征就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關系這樣,高等學校就屬于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高等學校在學籍管理、學位的授予等方面和學生之間就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在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早在19世紀就把國立高等學校界定為行政組織的一種,稱之為“公務法人”或“公共機構”。日本法則稱之為“公共營造物”或“公共設施”。從組織性質上看,這些國家都將國立高等學校定位為行使一定公權力的行政主體,也就是說,高等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或服務是基于國家的公權力,兩者之間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不管是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和判例中都表明了高等學校和學生之間的關系事實上是一種特別權力關系。腳這種特別權力關系,或稱公權力關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關系,也不同于我國目前的行政機關或其他事業單位與其公務員之間的關系。
高校權力如何定位,能否以教育和關愛的名義無限擴大權力,行使管理權如何受到限制,學生權力受到侵犯如何救濟?這些問題更為深刻的內容,就是涉及到高校權力的性質問題。高校對學生管理權涉及學生事務的方方面面,包括利用物的管理、學生的學籍管理、學生資助管理、學生社團管理、校園秩序和安全管理等等,涉及招生許可、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授予、本科、研究生畢業證的頒發、退學或開除的決定等眾多的問題。對這些問題進行通常意義上的分類,我們可以看出它包括學校的進口、學校的日常管理和學校出口三個方面。而從教育行政權的角度看,高等學校這種權力又可分為招生權、許可權和行政決定權。而在行政訴訟實踐中,糾紛發生最多的主要集中在學位證、畢業證許可權和學籍管理權兩個方面。翩目前我國高校的學生管理條例大多是規范學生的行為,國內高校對學生的管理,一直是“行政本位”式的管理。高校與學生,客觀上存在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在高等學校和學生之問存在著濃厚的權力色彩,而不是權利色彩。而正是這種權力色彩的原因,高等學校才可以對學生進行管理、命令,進而形成了命令與服從的特別不對等的關系。學校與學生權力的地位懸殊,這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造成了對學生權利的侵犯。誠然,作為學生,理應受到校紀、校規的約束。但是,校方對學生的管理須建立在充分尊重學生民主權利的前提之下。從法理上講,校方作為事業單位法人與學生作為自然人的權利是平等的。可從“管”與“被管”的邏輯關系看,二者又處于位置上的不平等。對于高校,處分一個學生可謂事小,而對于學生則不是小事。校方若處置不當,直接影響到學生名譽、學位或學籍,甚至涉及學生將來就業、報酬及社會對當事人的評價。因此,尊重學生的陳述權與申辯權,對于處在“被管”位置——相對弱勢地位的學生而言,是一種不可缺少的“權利救濟”手段。而對于校方,則相當于還學生以“權利自救”的手段。在此處冠以一個“還”字,是因為“權利救濟”——對于弱方——在法治社會里是一項最基本的制度性安排。這項制度之所以讓人們感到新鮮,只因在社會管理一直采用的單一的“行政本位”管理模式下,“權利救濟”長期受到管理者的不屑與排斥。之所以出現學生因懷孕被開除而起訴學校被法院駁回的現象(給人以“法外治權”的印象),是因為學校權力目前還是一個比較模糊不清的概念,哪些是自治權。哪些是法律授權,如何監督,都不明確。
孟德斯鳩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線的地方才休止。”閻因此,必須對高校權力進行某種限制,對權力運行過程予以必要的監督。如果沒有監督與制約,都可能導致權力的濫用,即使這種權力的存在有多么合理和必要,也不能保證其權力的行使不會造成壞的結果。
二、學生權利的內涵
學生權利這個觀點是近幾年才被大家所關注的,其實中國政府早在十幾年前就加入了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其中對青少年的各項權利都作了詳細規定。但是多年以來,廣大在校學生的權利被侵犯的情況還是比較嚴重的。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認識的提高,對學生權利的保障和實現有了更迫切的要求。什么是學生權利?學生權利包括哪些?在社會生活中。一個人的權利與其身份和法律地位緊密相連,不同身份、不同法律地位的人具有不同的權利。大學生處于“邊際公民”和“準成年人”的狀態,舊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時期,他既是一個“社會人”,又是一個“學校人”,換言之,大學生有雙重身份,其一,他們是國家公民;其二,他們是正在學校接受教育的公民。因此,大學生既享有作為公民應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權利,又享有作為受教育者應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權利。在這里,我們探討的大學生權利,指的是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應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權利,即大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享有的各種權利。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我國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學生權利可分為幾個部分:第一部分是人身權利,其中主要有:(1)安全權,包括生命權、身體健康權;(2)人格權,包括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3)自由權,包括身體自由權和內心自由權;(4)拒絕權,包括拒絕不合理勞動權等等。第二部分是情感權利,如交往權,包括與同性交往、與異性交往以及性權利。第三部分是受教育的權利,包括就學權利平等、教育機會平等、教學效果平等、非義務教育機會平等。第四部分是陳述權、申辯權、起訴權。
保障和實現學生的受教育權利是高等學校教育創新的核心。受教育權的本質是公民的一項憲法權利,是一項普遍的基本人權,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是社會主義制度的題中之義;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使命。我國憲法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我國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也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從教育法的規范看,教育權應分為國家教育權、社會教育權和公民教育權三種類型。教育權不是自然權利,而是一種法律權利。在當代社會中,國家教育權、社會教育權和公民教育權呈現出三位一體或三足鼎立的局面,教育權在憲法上是應然的權利,在教育法上是實然的權利。作為受教育者,學生應享有的權利之一便是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可以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首先,尊重學生的受教育權利,就是要尊重學生的主體參與權,讓學生能夠充分地享受到“參與”的權利,這是學校教育中真正體現學生主體地位的題中之意。傳統的教育輕率剝奪學生的參與權,現實的教育忽視學生的參與權,從而使得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受到了過多的壓抑。學校的教育創新和改革,要從尊重學生的主體參與權入手。讓學生以一種全新的面貌進入到學校活動的全過程中去,不僅要確保學生課堂教學主體地位,同時要讓學生參與教育管理,真正體現他們是學校的主人。
其次,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利,就是要賦予學生充分的選擇權。選擇的自由基于眾多機會和條件的創設,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指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就在于“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這種機會,一方面是由國家、社會所提供并由學生主體個性、能力的發展層次所決定的;另一方面,也可通過社區、團體、家庭支付創造條件,使學生獲得對優質教育的選擇權。國內的優質教育不進入這個領域。國外的教育服務就會有更大的地盤。因此,要適應廣大人民群眾對優質教育的強烈需求。統籌社會力量,擴大辦學規模,這既體現教育資源的市場優化配置,同時也為廣大求學者提供更多的入學選擇機會。
再次,實現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就是在學生獲得相對選擇自由的基礎上,學校還應該幫助學生實現他的發展權。學生受教育權利的真正體現,就在于學生發展潛能的充分開發,這也是任何學校實施教育創新活動的根本和第一要務。幫助學生實現自己的發展權,要從兩個方面努力,一方面要科學把握學生教育、發展的層級基礎,規劃學生合理發展的層級目標,努力實現學生發展的層級突破;另一方面,要通過創設良好的物質環境、精神環境,培育健康的生活方式、學習方式,以“文化”的教育、熏陶功能,為學生潛能的充分激發創造條件,從而確保學生在學有所長、基本發展的基礎上得到更為有效的、盡可能好的發展。
三、依法明確高校權力切實保障學生權利
權利與權力是兩個密切相關,卻又并不相同的概念。一般而言,它們兩者都同責任或義務相聯系,不過與權利聯系著的是普遍責任;而與權力聯系著的卻是某個特別的責任,通常稱之為職責。它們兩者也都同法律相關,然而法律對于權利主要起保障與維護的功能;而對于權力卻主要是做出限制,防止其被濫用。如果權利與權力兩者直接相關,則無疑應當是權利高于權力。因為我們可以說,權力是為了權利而設定,卻不能反過來說,權利是為了權力。也就是說,權利對于權力具有無可置疑的優先性。首先,權力是由權利賦予,凡不是由權利授予的權力皆屬不合法權力;其次,權力必須保障與維護權利。倘若權力不僅不保護權利,反倒侵犯、踐踏權利,那么這樣的權力屬非法權力,應當被權利理所當然地取消。學生進高校接受學校的管理,讓渡了一部分權利,失去一部分自由,比如要遵守學校的校紀校規,但學生應有的權利有哪些?這一點如果不明確就會導致學校擅自擴張權力,侵害學生權利。雖然對近幾年出現的學生以受教育權被侵害為由狀告學校、狀告政府案件,學者中認為屬于行政訴訟案件、民事賠償案件還是違憲案件看法不一,但加強教育權的法律保護、理順學校和學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當前必須引起重視的問題。教育道德化是我們一貫的教育理念,提倡“尊師重道”,強調“師道尊嚴”,在教育過程中權力的運用常常只受“道德”標準的衡量與限制。教育法治化實質上是通過法律理順政府、學校、老師、學生的關系,使他們各自的權利得到切實保障,整個教育工作按照既定目的有條不紊地進行,以最:趕限度地實現國家利益,這與現代法治社會的精神相契合。
西方發達國家在教育領域重視發揮法治功能的經驗和做法給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借鑒。戰后日本正是嚴格實施依法治校,才使學校教育得到長足發展。美國在重視德育教化功能的同時也很重視教育的法治作用。美國早在1862年就通過了《英里爾法案》,立法成為美國高等教育趨向統一發展的一種管理力量。在德國,公立學校和學生之間的糾紛涉及面更廣。理論界則專門區分了這種特定的公權力關系。一種是把特別權力關系分為基礎關系與管理關系,并認為涉及基礎關系的決定,如學生身份資格的取得、喪失和降級等決定,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解決。而管理關系如學生的服裝、儀表、作息時間、宿舍的管理等規定則不視為行政行為,而是內部的自律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必遵守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另一種是把特別權力關系區分為重要性關系和非重要性關系。即只要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均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從我國目前的教育法律體系來看,關于國家與教育者關系和國家與受教育者關系的法律是非常健全的,從《教師法》的內容來看,也主要是涉及國家對教師資格的認定及相關制度,是宏觀管理方面的一部法律。而調整教育者與受教育者關系的法律法規則非常薄弱和欠缺。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系主要涉及微觀教育管理及教育活動運作過程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盡管教育法律也在不同程度上涉及這些方面的規定,但總的來講,都是從宏觀上規定的,條文過于簡單、原則和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更有許多領域無法涉及,造成明顯的教育領域的法律“真空”。如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權性質、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內容等等,這些都是微觀層面的重大而基本的法律關系,它直接涉及學校權力、學生利益和教師利益的保護問題。由于學校管理權的性質不明,學生對學校的處分即使有異議,也沒有法定的救濟渠道,學校管理權成為沒有正常監督的法外之權。另外,由于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也使學校在許多事情上感到不知所措,這也造成學生在學校遭受侵害,而學校僅僅作為旁觀者而存在,大大減弱了學校的責任意識。學校錯誤地認為,在校園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純粹是執法部門的事情,至于執法部門能否及時發現予以打擊和制裁,也與學校無關。
因此,我國目前應該針對教育法體系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制定相關法律,以進一步明確各級各類學校在教育中的法律地位,明確學校權力的性質,規范學校在實施教學各個環節的行為,對學校與教師、學校與學生的關系進行準確定位,明確學校在教育管理中對教師和學生所應負的責任,使學校權力納入法律的監督范圍,改變目前的學校與教師、學校與學生地位明顯不平等的現狀,讓學生和教師對學校處分及其他管理行為有異議時,有明確而暢通的法律救濟渠道,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存在于學校教育中的各種問題。
改革現有高校管理模式,塑造新的校方與學生的管理關系,應以法律形式確定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將學校與學生作為對等的主體,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只有依法明確高校權力和職責,才能更好地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真正做到以人為本、以學生為本。尊重學生權利、推行依法治校是中國高等教育發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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