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問題意識缺失及合理導向
時間:2022-01-31 09: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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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某對象的研究,通常是受到特定問題的引導,或者圍繞與研究對象有關的問題而進行的。而問題的深度和廣度,則會影響研究成果。所以,在法學研究中,問題意識是非常重要的,其決定著法學理論研究的實用性和實踐性。
一、原因分析
(一)受法學學科的影響。法學學科具有很強的應用性,但在“蘭德爾模式”提出后,研究者認為法學的研究可以自給自足。也就是說,法學學科本身的理論體系就已經比較完備,思維方式比較固定,研究者只要根據這些條件,就可完成對法學的學術研究。而在具體的研究過程中,主要是對現有的法學理論、原理和相關知識進行佐證,從而得到自己的研究成果。所以,一些研究者對法學的研究只建立在理論基礎上,完全脫離法學的實際應用,其研究的論題基本只是對法學這門學科的理解。比如,在對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研究中,研究者重視咬文嚼字,對相關法律中的某一個詞語都能進行大篇幅的闡述和說明,但對于具體的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程序和運作卻不太清楚。(二)受研究者知識結構的影響。研究者的知識結構決定著其問題意識的強弱,在法學研究中,當研究的內容屬于傳統知識體系的范疇時,研究者基本能夠駕馭。但是,如果法學研究內容涉及到比較多的法治實踐,研究者僅憑自己所掌握的法學理論知識,無法應對實踐問題,也難以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關系變得越來越復雜,社會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在對法學問題進行研究時,需要將多個法學學科綜合起來,才能解決實質性的問題。比如,在研究商事問題時,不僅會涉及到商法、民法,還可能涉及到刑法,如果不能將各法學學科結合起來研究,問題就無法得到透徹的解決。(三)受研究者法治態度的影響。我國的法治現實并不那么理想化,這是因為理想化的法治模式是在傳統法治理論基礎上構建的,這種模式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層真正完整的出現過,所以我國的法治現實與這種模式是不可能相符的。同時,在中國法治現實中,有些現象并不理性,導致某些嚴重的法治問題出現。比如,在薄某主持重慶的政務工作時,就出現公然踐踏法治的情況,這是中國法治現實中的嚴重漏洞,不是光憑法治理論研究就能解決的問題。
二、途徑分析
(一)了解中國法治運作情況。在法學研究中,研究者之所以缺乏問題意識,主要是因為研究者對我國法治實踐情況的了解不足,沒有將法學理論與法治實踐結合起來,導致理論與實踐之間形成錯位。比如,在對我國的司法改革進行研究時,許多研究者對于“法官”的認識是公正無私,是不會在工作中帶有絲毫情感因素的,這是對“法官”的道德和能力的一種預設,而這種預設會對法院內部的權利配置結論產生影響。實際上,“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止是完全依據法學理論,還會參考各個方面的因素。如在對撫養權進行判別時,要綜合考慮對孩子成長對有利的條件,考慮孩子與父母之間的情感等因素。(二)問題意識培養導向要合理。法學研究具有隨意性,研究者可選擇自己喜歡的課題進行研究。但是,在研究主題的實際選擇過程中,卻不可避免的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引導。比如,各級組織會課題,由研究者從中選擇一個課題進行研究,而課題的提出是者根據某個問題意識確定的,不一定能夠真實的反映法治現實的具體需求,而是課題者自己對某個問題的認知。同時,某些期刊的選題取向,也會對研究者的選題產生影響。所以,在對法學研究者進行問題意識的培養時,要確保導向的合理性,才能提高課題設置的質量,使研究者能夠將法學理論與我國的法治實踐聯系起來,提高問題研究的深度,確保研究成果的質量。(三)注重對問題的轉化結果。法學研究中都蘊含著一定的問題意識,而法學研究者在對問題進行研究時,卻不一定能其認知下的問題轉化成研究主題,所以其研究還達不到理論研究的水平。比如,在對某些微觀法學問題進行研究時,對經驗的依賴性比較強,很難對理論闡釋進行延展,無法在學術方面獲得廣闊的發揮余地,因此不太可能形成學術論文的研究題材,或者與期刊發表要求差距比較大。所以,在法學研究中,研究者要善于對所研究問題進行轉化,使其能夠成為真正的研究主題。這就要求研究者要隨時關注法治現實,在法治現實中去尋找自己的法學研究主題,結合現實的需求對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同時,要能夠在理論與現實之間進行靈活的轉換,使兩者能夠相互的融合,從而提升法學研究的深度。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法學研究中,研究者問題意識的缺失,是受到法學學科本身和研究者知識結構及對法治現實認知態度的影響。所以,法學研究者要了解中國法治運作情況,以強化其問題意識。同時,問題意識培的養導向要合理,法學研究者要能夠將問題轉化為研究主題,這樣才能提高法學研究的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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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顧培東.法學研究中問題意識的問題化思考[J].探索與爭鳴,2017(4):46-51.
作者:秦玉文 單位:中共甕安縣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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