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設中親親相隱的倫理關照
時間:2022-07-19 1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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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古代的法制實踐一直重視對親親相隱倫理原則的援引和關照,親親相隱法律制度已然成為我國古代的一種原創性制度而歷經千年。新中國成立后,為了拋棄舊有的封建殘余,我國大陸地區法律制度中關于親親相隱的內容被廢除了,而在港澳臺地區的相關法律中,親親相隱制度依然存在。親親相隱不論對于人性的內在要求、倫理親情的維護,對于整個社會的穩定,還是人們對于法律的認可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國大陸地區法律制度中重新構建親親相隱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
關鍵詞:親親相隱;合理性;法制;重構
一、“親親相隱”制度的萌芽與形成
親親相隱也叫做親屬容隱。指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之間犯了罪可以相互隱瞞,不告發,不檢舉。親親相隱制度是我國的一種原創性制度,是在我國古代早已存在的一種制度。親親相隱制度從春秋戰國、漢代、南北朝、唐朝一直被沿用,直至今日已有幾千年的歷史。親親相隱制度萌芽于春秋戰國時期,最早出現于葉公和孔子的對話。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此處,就可以看出孔子頗能正視親親相隱。秦朝是最早把親親相隱納入法律中的,使得親親相隱具有法律保障。《秦律》中寫到:“在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聽。而行告,告者罪。”《秦律》的相關規定是親親相隱在法律中的最早體現,然而親親相隱并沒有系統化。
(一)“親親相隱”對人性的關懷
所謂人性,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先天的自然屬性和后天形成的社會屬性的統一。法律在制定相關規定的時候,不可以違背人的本性,否則人們難以由衷地去遵守和實施。血緣關系是與生俱來的。所以要人們打破這種親屬之間的關系,是違背人的本性的。親親相隱看似違背了法律的規定,但實際上是人最本質、最真實的感情。假如一個人連自己的親人都可以背叛,那么他就會背叛所有的人,如果一個人連最基本的孝都沒有或者說都不懂得愛護親人,那么你如何要求他作為一個有品質有道德的人呢。如果說他做到了“大義滅親”,那么他本身就是一個有問題的人,一個正常的人怎么可能忍心去背叛自己的親人呢?
(二)“親親相隱”對法律認可的重要影響
法律的權威來源于人民對法律的認可,親親相隱符合人性的要求,又起到對倫理親情的維護,那么人民肯定從內心真正認可它、擁護它、遵守它。如果說沒有建立這種容隱制度,那么人們就會產生法律與道德矛盾,在法律和道德面前出現兩難的問題。如果說你遵守了法律,使自己沒有違法,免于了法律的懲罰,但是你會受到你內心的懲罰,因為你并不想這么做,只是迫于法律的強制性使你不得不這樣去做。但是如果你沒有按照法律所要求的去做,那么你就會遭到法律的懲處,這也是你所不想的。如果這樣的話,你就會對法律的權威性產生懷疑,不會真正認可擁護法律。如果說構建親親相隱制度的話,那你不僅可以免除法律的懲罰,還可以免除內心的自責。那么你就會真正的認可法律,因為它維護了你基本的權利,真正的尊重了你。所以說親親相隱對法律的認可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親親相隱”對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性
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庭的和諧穩定也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大學》中有講到: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所以說想要社會和諧發展,肯定是要處理好家庭關系,構建親親相隱制度有利于維護家庭內部的和諧。如果親人間的互相檢舉,勢必破壞家庭的和諧,這種破壞對于一個家庭來說是毀滅性的,是難以修復的。對于社會來說,一個家庭也許不至于產生大的影響,但是如果沒有建立這種容隱制度,那么總是會積少成多,而且還會引起周圍人的不滿。其次,家庭的環境對于孩子成長是最重要的,怎樣的家庭環境塑造怎樣的人,那么這些人終將走進社會,他個人的品格、行為將會影響社會的發展。所以說家庭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核心。“親親相隱”符合人們的感情需要,能夠促進家庭的和諧與穩定,從而對社會的發展產生積極地影響。
三、法制建設中如何重構“親親相隱”
(一)建立親屬拒證制度
現如今,我國大陸地區法律只規定親屬可以在庭審階段不出庭作證,沒有說明在其他階段可以不提供任何證據,總的來說這范圍太過于狹窄,親屬應該有權在整個案件過程中拒絕提供任何證據,只有這樣,才可以說明親屬具有拒證權,他們才可以選擇聽從自己的內心,而不是說強制的去指證自己的親人,同時才可以加強他們對于法律的認同感,法律才能發揮它的作用,所以在我國法律制度中應該建立拒證權。
(二)親親相隱主體范圍的限制
在重構親親相隱制度的過程中,明確親親相隱主體的范圍顯得很重要。只有合理規定親親相隱主體的范圍,才能使親親相隱的權利不被濫用,才能使近親真正的擁有親親相隱的權利。把握好親親相隱主體的范圍也是一件比較困難并且有爭議的事,借鑒他國規定和結合我國人民自身情況可以將親親相隱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犯罪嫌疑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的兄弟姐妹等。因為親親相隱的范圍過大會妨害司法公正,會導致權利的濫用,同時也會給司法部門案件的偵破帶來困難,親親相隱的范圍過小的話,那就不能發揮親親相隱真正的作用,例如有些法律只規定配偶具有拒證權,那這樣是不合理的,那么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孩子和父母來說就是不合理的,無論是從他們內心的情感來說,還是從整個家庭內部的和諧來說,都是不合理。因此,確定親親相隱的范圍也是相當重要的。
(三)親親相隱犯罪類型的限制
親親相隱并不是說所有的罪行親屬都是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隱瞞的。因為任何權利都應該有其限制,親親相隱也不例外。普通的犯罪可以容隱,但是如果罪行上升到國家層面,危害到國家和民族的安危,那就不只是個人的事了,而是關系到全體人民的安危了,所以這等罪行是不該容隱的。因為國家的安危關系到整個民族和人民,關系到整個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能說為了幫助自己的親人隱瞞罪行,而傷害所有人和危害國家的利益。其次,是家庭內部的犯罪,也是不該隱瞞的,比如家暴等對家庭成員的傷害。家庭內部的犯罪,只有家庭成員知道,所以說如果不揭發出來的話,那么受傷的只會是你和你的親人。而且,親親相隱原本的目的就是保護犯罪嫌疑人的親人,如果說犯罪嫌疑人把犯罪的矛頭直指自己的親屬,那么最終受到傷害的就是他的親人,如果這樣的話,與親親相隱原本的目的相違背,那么親親相隱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所以說這種情況是不可以容忍的。
作者:蔣鑫 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著作類:
[1]張燕嬰:《論語》,中華書局2006年出版
[2]栗勁:《秦律通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
論文類:
[1]李繼剛、張益剛:《“親親相隱”的人性魅力解讀》,《道德與文明》2011年第6期
[2]郭齊勇:《“親親相隱”“容隱制”及對當今法制社會的啟迪———在北京大學的演講》,《社會科學論壇》2007年第8期
[3]歐陽倩:《淺析我國親親相隱制度的構建———以《刑事訴訟法》第188為視角》,《法制與經濟》2014年第384期
[4]肖月霞:《是“大義滅親”還是“親親相隱”?———由河北省高院量刑新規引發的思考》,《信陽農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1年第21卷第1期
[5]李艷馨、張風榮:《情與法的共存———淺議我國證人作證義務》,《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05年第17卷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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