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民間金融推動金融改革

時間:2022-03-22 0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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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民間金融推動金融改革

最近幾年,在深化體制改革、保持經濟增長、克服通貨緊縮的過程中,人們的眼光已越來越多地轉向了民間投資,擴大民營企業融資的問題也日益引起了各方面的關注,發展民間金融的問題也日益提上了政策研討的日程;而加入WTO、進一步對外開放的前景也引起了人們關于如何“對內開放”問題的討論。的確,在這方面,有許多問題值得進一步的分析與探討。

改善資源配置

發展民間金融,擴大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不僅是擴大民間投資、增加就業的需要,更重要地,它是中國經濟進一步健康發展、金融市場和金融體制進一步發展、健全的需要。

在我們的經濟中,目前非國有經濟對GDP貢獻已達63%,對工業增加值的貢獻已達74%,而在全部銀行信貸資產中,非國有經濟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銀行信貸仍然由國有部門利用(證券市場上的直接融資也主要是為國有企業服務的)。而國有部門目前對工業增加值的貢獻率只有不到30%。這種情況的后果,自然是一方面在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之間存在大量的壞賬,而另一方面則是非國有經濟的“融資渠道不暢”,制約著整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也制約著金融市場的成熟和發展。糾正資源配置的上述扭曲,顯然是當前中國經濟改革和發展所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

發展市場競爭與改善市場管理

發展民間金融,也有利于發展金融業的市場競爭和對競爭的管理。過去20年中國的市場化改革和市場競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民營經濟的發展和它們帶來的競爭機制。但是,過去我們積極在制造業發展民營經濟,引入市場競爭的同時,卻忽視了在金融市場上發展民營經濟和市場競爭,致使在金融領域內仍是國有企業、國有銀行處于壟斷地位,競爭嚴重不足。這種狀況不僅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發展,也不利于對金融市場進行規范、管理的發展與成熟。其原因在于:政府對市場的管理水平,是隨著市場競爭的展開而逐步提高的,管理者只能隨著被管理者的成長而成長;只有市場競爭主體發展了、競爭存在了、展開了,管理者才會知道問題會出在什么地方,應該管什么、怎么管。

全面理解金融體系和民間金融的地位與作用

所謂金融市場或金融體系,從企業融資的角度看,包含至少兩個組成部分,即為企業直接融資服務的資本市場,和為企業提供銀行服務和間接融資的銀行體系。

(1)直接融資和資本市場是企業初創時期的主要融資方式

長期以來在觀念上存在的一個“誤區”是,以為所謂企業融資就是“借錢”。而實際上,對于新生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來說,即沒有過去的“信用歷史”,又沒有財產可以抵押,靠借錢使企業開始起步,是極為困難的。這當然不否定向親戚朋友借一些錢作為初始投入,曾是我國的許多民營企業的起點,但世界上多數企業的最初資金來源,要么是自己的積累,要么是別人的“直接投資”——不是借了要還的“貸款”,而是投入企業同時擁有一部分產權的“投資”。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人并不需要信用歷史和財產抵押,而只需要:第一,對經營者人格的信任,相信他創辦企業的目的不是要“騙錢”,而是要發展,相信他會兢兢業業地辦企業;其次,需要的是對投資項目本身贏利前景的相信,盡管人們都知道投資是一件有風險的事情。這里的融資渠道,其實就是資本市場,不一定是狹義的“股票市場”,卻是廣義的資本市場(股票市場是后來才發展起來的)。現在變得非常時髦的“風險投資”,其實歷來是中小企業所能獲得的主要資金來源。

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金融體系中所缺乏的,首先還不是缺少民間銀行,而是缺少一個多層次的、能夠為廣大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服務的資本市場。我們現在有了兩個全國性的股票證券市場,可以使少數(國有)大中企業進行直接融資,但是多數其他企業,特別是大批剛剛起步的中小企業卻仍然無法融資。即使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有了全國性的“創業板”市場,但若就此為止,我們這么大國家這么多地區的那么多中小企業,還是不能獲得應有的融資渠道,更何況我們中國的一個特殊情況是國有企業和鄉鎮企業改革產生了許多“股份”,各種產權能否轉讓、買賣,不僅關系到企業改革能否繼續深化,而且關系到那些已經改革了的企業能否開始成長。

因此,我們現在不僅需要樹立起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概念,而且需要盡快根據我國特殊國情(企業多、地區差距大、企業改革的情況復雜),建立起一個“多層次、多渠道”的資本市場,使得各種投資活動得以展開,使得大批中小企業得以發展。

(2)銀行所提供的首先應是金融服務而不是投資信貸

在有關銀行體系的問題上,過去存在的一個“誤區”是把銀行業主要當成是投資資金的來源,而在實際上,銀行業首先是“服務業”,服務于企業之間短期的資金周轉。人們需要銀行,首先不是因為沒錢要借錢,而是有錢要存放、要支付、要完成交易所需的資金往來。首要的一種“借錢”行為也是由于在售出貨款或生產資金沒有收回之前需要銀行給予一些短期的流動資金信貸。無論如何,短期流動資金信貸也是銀行業務的主要組成部分。我國大量中小企業目前最缺乏的其實也是這種銀行服務(特別是缺乏由地方性小銀行提供的成本較低的金融服務)。

當然,銀行也可以成為長期投資信貸的來源,過去我國因為缺乏資本市場的發展,銀行更是要作這樣的工作。但是,隨著我國金融體系的改革,銀行在這方面的任務將大大縮減。

中國需要大批的中小型、地方性、民營金融機構

現在有些人在擔心中國的銀行規模還不夠大,加入WTO后難以與國際上的大銀行競爭。

但是,首先,競爭力的根本在于效率,有了效率可以由小變大,而沒有效率,拼湊出一個大機構,早晚也會被擠掉、被淘汰。

其次,世界上的那些大銀行,不僅本身是由小銀行發展而來的,而且即使發展到了今天,在我們看到的少數大銀行的后面,還是有許多地方性的中小銀行存在(美國有2萬多家,意大利有9萬多家),發達的市場經濟內部,都是一個由少數大銀行和一大批中小銀行形成的金融體系,分工合作,提供各種金融服務,保證著經濟的有效發展。

大銀行有其規模經濟效益高的一面,也有其交易成本高、管理成本高的一面。因此,大銀行也許更適合于為大企業提供金融服務,而不適合于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1998年以來我國政府鼓勵國有大銀行為中小企業增加貸款,但因種種原因難以施行,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大銀行獲得中小企業信息的成本較高,審批程序較長,利率低了無法貸款,高了小企業又難以接受。加上國有銀行的一些特殊問題,困難就更大一些。

而對于一個人均GDP只有800美元左右、九億農村人口有待進城、四億農村勞動力需要進入現代化進程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我們當前和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之一,仍是大量的地方性的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也需要有人為其提供金融服務。但一方面,我們本國的大銀行很難對它們提供這種服務,另一方面,外國的大銀行進了中國,也不會、不愿、不能為我們那些大量的地方性中小企業去提供服務,而只有一大批地方性的、“土生土長”的中小民間金融機構,才能勝任這一工作,與地方性的中小民營企業共同成長。這當中的合理性在于:決定金融服務業發展的根本因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礎上的信用;而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最能較充分地利用地方(以至社區內)的信息存量,最容易(成本低)了解到地方上的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項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對稱”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導致的交易成本較高這一金融服務業的障礙。地方上的人們自然知道地方上誰的“生意好”,誰比較講信用,可以省去大量調研費用,也可減少審核批準程序,從而使金融業務的成本較低,服務價格自然也就可以較低,使供求雙方都能發展。正是這一經濟合理性,使得地方性的小銀行可以有穩定的服務對象和市場基礎,與國有大銀行相輔相承,缺一不可,就像大企業和小企業可以各得其所、各有各的市場一樣。

在這些問題上,我們應該以經濟學理論為指導,首先想想清楚我們面臨的問題是什么,面臨著幾類不同的問題,想一想一類金融機構或一級金融市場能否滿足我們所面臨的多方面、多層次的多種需求,適應多種經濟主體發展的需要。如果我們的心目中只有少數幾個大企業、大銀行,那就大錯特錯了!

發展民間金融本身要求發展對它們的監管

發展為民營企業服務的金融市場,其中重要的一環就是發展民營金融機構,包括非國有的投資公司、投資基金、投資銀行、金融中介機構等等,也包含民營銀行、保險公司等。而一談到這些具體問題,人們自然就會想到民間金融的風險問題,包括它們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所帶來的風險。

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發展民間金融本身的涵義當中就包含著發展對民間金融的監管。金融業是個風險較大、容易出現“欺詐”行為的行業;任何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都是需要監管的,不監管等于不去發展。過去我國已經出現的一些民間金融之所以后來問題較多,不是因為這種經濟形式本身有問題,而是政府(或社會性金融組織)沒有對其進行應有的監管。我們過去不斷地把國有大銀行納入正規的監管系統(同時使它們享有事實上的存款擔保),而對民間金融則是讓其自生自滅,或者一出問題就想到關掉它、并掉它,沒有對其給以足夠的關注和管理,其結果自然是要么“不清楚它們是怎么運行的”、“為什么運行(目的是不是就是‘騙錢‘)”,要么就是問題出得較多,成為金融風險較大的一塊土壤。正確的做法是在讓其大力發展同時將其納入嚴格監管的范圍,而不是要么不管、要么不讓其發展或是宣布其為非法、或是出了點問題就關掉了事。世界上的大多數銀行都是民營的,而它們能夠健康地發展壯大,原因之一是它們被納入政府(代表社會)對其進行監管的體系之中。從監管難度上說,民間金融實際上要比國有銀行更加好管,因為你可以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嚴厲的、有經濟意義的懲罰,甚至把它關掉,而對國有銀行,多數經濟懲罰措施是沒有意義的(只有對官員的“行政懲罰”還有些意義),也很難對其實施破產性處理。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在建立金融監控體系的問題上,制度設計的前提就應該是假定人們想“投機”、想“騙錢”,而不是假定人們會“出以公心、為經濟服務”,只有這樣,我們的監控制度才能真正做到防范“騙錢”的人,不讓其得逞。而不是出了騙子卻大驚小怪。一切制度的功能其實首先都是“防小人”,使小人受到懲罰,講信用、做“正經生意”的行為才能得以發展。在建立對銀行的監控體系的同時,我們也要進一步發展對合法、正當銀行行為的保護與保障,比如通過法治對“賴賬”行為進行打擊和懲罰,通過提供“存款擔保”,對一般性的金融風險加以防范。

重視基礎性的體制建設

現在在國際上八面威風的現代大金融機構都是由幾十年、幾百年前的一些很小、很“土”的機構發展而來的。在少部分金融機構規模擴大的同時,也發生了很多其他的事情:第一,在大量金融機構出現的基礎上逐步形成了競爭性、優勝劣汰的金融市場;第二,在多次金融騙局、金融危機的基礎上逐步形成了銀行監管機制和相應的法治體系;第三,形成了商業道德或商業信用;第四,在新技術基礎上,形成現代金融業務;第五,在以上各種發展的基礎上,又出現了許多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和新的金融市場(期貨、股票市場、投資基金等等都是后來才發展起來的)。

我們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當然不必什么事都自己重新做一遍,什么“金融騙局”都要經歷一遍。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和發揮我們的“后發優勢”,借鑒和吸取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借鑒它們已經形成的體制模式和管理機制,一開始就可以起點高一些,一上來就可以也搞一些現代的、新型的東西,如電子銀行業務、投資基金、股票、期貨等等。但是,即便如此,我們仍不能忘記那些基礎性的、根本性的東西,關鍵是不能忘記我們還有許多基礎性的制度建設尚待完成,那就是金融市場上的競爭、監控體系、法治結構、以及“信用文化”等等。發展地方性的民間金融業,也是建立市場經濟金融體制的基礎性的過程,因為第一它是發展健全的金融市場所不可或缺的,第二它們的形成和發展特別有利于上述幾種基礎性體制的建立。

由此而論,我想這里所涉及的也是一個重要的思想方法問題:我們作為市場經濟的“后來者”,在國際上看到的往往是人家發展到今天的“現代的”東西,而往往忽視了這些“現代的”東西是建立在以往多年形成的許多“基礎性的”東西之上的;沒有那些基礎性的東西,“現代的”東西不可能良好地有效運轉。忘記了這一點,老是想一下子只搞現代的東西,其結果不僅到頭來不能走捷徑,相反,卻會不斷地走彎路。

最后,再要指出的是,有的人很著急,不相信發展那些地方上的“小東西”會有什么大成果。在此,我們不妨回想一下80年代、90年初發展地方民營中小企業的例子,那時很少有人真正把它當一回事,沒想到它們今天能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支柱。發展民間金融情況也會是一樣。只要體制更有效率,有其經濟合理性,早晚會成大氣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