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企業債權轉讓研究
時間:2022-04-25 10: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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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認真研究了債權轉讓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法院判例的基礎上,闡述了債權轉讓的一般規則,分析并提示了訴訟程序中不同階段債權轉讓應當注意的問題,為商貿企業在利用債權轉讓清收清欠提供參考。
關鍵詞:商貿企業;債權轉讓;清收清欠
2012年以來,隨著全球經濟增速下滑,國內外經濟形勢持續低迷,鋼材有效需求大幅下降,下游行業疲軟,一些商貿企業鋼貿業務領域出現重大風險事件,并因此產生了重大糾紛案件。此后兩三年,風險事件持續發酵,從鋼貿領域蔓延到礦石、煤炭等領域,并呈現出數量多、地域分散、案情復雜、金額巨大、處置難度進一步加大等特點。經過近幾年的努力,雖然商貿企業風險事件的處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大量案件處于審理和執行程序中,還有一部分風險事件未進入訴訟程序,清收清欠工作仍然極為艱難。多措并舉,加快債權尤其是風險事件所涉及的債權清收,是商貿企業的重要任務。債權轉讓作為常見的交易模式,可以成為快速回籠資金的方式之一。為此,本文認真研究了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法院判例,就債權轉讓應當注意的問題進行梳理和提示,供商貿企業在清收清欠過程中參考使用。
1債權轉讓的一般規則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轉讓,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1.1債權轉讓的前提條件。1.1.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有效的債權是指債權真實存在且未消滅,轉讓人應當對此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至于債權可實現性的結果承擔,則由轉讓人和受讓人自行約定。1.1.2債權轉讓合。同的內容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債權轉讓合同的標的、金額、數量以及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等均應當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則,則視為合同的變更,而非債權的轉讓。1.1.3債權具有可轉讓性。債權轉讓本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為。《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債權轉讓除外的3種情形:一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具有人身性質的諸如繼承、身份權、人格權、肖像權及人身損害賠償等;二是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指法律明文規定了不得轉讓債權的情形或受讓主體的限制,如某些行業規定了特定的企業才可經營,或企業章程規定了經營范圍,則相關的債權轉讓也須具備相關的經營資格與經營能力。1.2債權轉讓的程序。1.2.1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1.2.2通知債務人。轉讓人和受讓人有義務將債權轉讓的通知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后才對債務人產生效力。但是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1.2.3辦理其他手續。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1.3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的,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的,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債權轉讓不改變原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對受讓人行使。債權轉讓生效后,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從權利專屬于原債權人的,受讓方取得該債權的相關從權利包括擔保(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保證債權)以及其他從屬權利(如違約金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2關于訴訟程序中的債權轉讓
目前,商貿企業很多風險事件都已經進入訴訟或者執行程序,但是對于在訴訟和執行程序中的債權轉讓問題,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中均沒有禁止轉讓的規定。因此從法理上講,訴訟程序中的債權在法律上是可轉讓的。但是由于債權作為私權利,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就受到了訴訟程序法(公法)的規制,訴訟中實體權利的處分必然受到訴訟程序法的制約。因此在理論和實踐中,對于訴訟和執行程序中的債權轉讓問題,有不同的觀點和做法。2.1訴訟審理中的債權轉讓。對于訴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轉讓,受讓人能否承繼原債權人(轉讓人)的訴訟地位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第一條和第三條規定,以及最高法院[2014]民二終字第251號和最高法院[2008]民二終字第56號判決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對于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后又對已經涉及訴訟程序的不良債權進行轉讓、處置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直接變更訴訟主體。但是,這種訴訟地位的承繼主體限定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人則為國有銀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249條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做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同時,受讓人可以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250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變更當事人后,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最高法院34號指導案例也確定了訴訟審理程序中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可以直接依據生效判決申請執行。根據以上規定以及相關法院的處理情況,對于訴訟審理中普通債權的轉讓,可能有以下幾種處理結果:(1)轉讓人(原債權人)先行撤回訴訟,再由債權受讓人重新提起訴訟;(2)轉讓人(原債權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不變,受讓人可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最終由受讓人作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生效的判決、裁定;(3)受讓人申請替代債權人作為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程序,由法院裁定變更當事人。2.2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的債權轉讓《補充通知》。第三條規定,在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不良債權時,受讓人可以根據債權轉讓協議作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最高法院34號指導案例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18條、第20條的規定也確定了以下原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合法轉讓債權的,債權受讓人即權利承受人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即可作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無需執行法院做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裁定。此外,《上海高院關于審理涉及債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二[2006]13號),權利人轉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權,只要不屬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限制情形,該債權轉讓有效,債權受讓人可依生效裁判文書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根據《關于判決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2009)執他字第1號)(以下簡稱“1號答復”),《執行規定》第18條可以作為變更申請執行主體的法律依據,并且認為債權受讓人可以視為該條規定中的權利承受人。因此,在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轉讓金融債權以外的普通債權的,只要不屬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限制情形,受讓人即權利承受人可以根據《執行規定》第18條、第20條的規定,憑生效法律文書和債權轉讓協議作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2.3進入執行程序后的債權轉讓《補充通知》。第三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執行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執行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以下簡稱“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另外,《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范》第五百四十二條規定,債權人依法轉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受讓人為申請執行人。根據以上規定,在進入執行程序后轉讓普通債權的,債權受讓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為申請執行人。3需要提示的問題對于訴訟程序中的債權轉讓問題,雖然相關司法解釋、最高院的指導性判例以及各地高院的相關規范中已經有所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處理方式并不統一。因此,各商貿企業應當與所在地高院、中院了解、落實當地法院對于訴訟程序中債權轉讓的處理態度,以便各企業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盡最大努力實現更多的回款,通過債權轉讓實現清收清欠。
作者:高兵 單位:中國鐵路物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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