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工商同業公會與勞資處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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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工商同業公會與勞資處理論文

【內容提要】近代工商同業公會與工會都是勞資分立的產物,二者在組建之后均加強了各自階級的組織整合,也使勞資關系更具有階級政治的特點。不過,工商同業公會作為行業性的雇主組織,并非如一般所認為的與工人及其工會處于完全對立的位置,在政府的勞資處理機制、勞資合作之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摘要題】社會·經濟

【關鍵詞】雇主團體/勞資關系/同業公會

【正文】

近代之勞資關系一直為政治史研究的中心議題,早期在“階級斗爭”的視野之下,主要關注的是勞資矛盾及政黨領導下的勞工運動。在此類研究之中,對于資本家、資產階級的政黨、政府、團體剝削壓制工人階級的行為給予了足夠的抨擊。在抨擊的對象之中,既包括資產階級性的商會組織,也包括國民黨管制下的工會。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對近代中國政黨、政府、工人、資本家之間的復雜關系有了更為客觀的認識,既研究其矛盾和沖突,也關注其協調與合作。在雇主團體方面,已有較多學者分析了商會與國民黨政府之間的關系,也有學者關注到“資產階級”性的商會在解決勞資糾紛方面的作用。不過,對于行業性的工商同業公會在近代勞資糾紛處理過程中的地位與作用還缺乏全面認識,尚有探討的必要(注:相關的研究成果主要有:王奇生:《工人、資本家與國民黨——20世紀30年代一例勞資糾紛的個案分析》,《歷史研究》2001年第5期;徐思彥:《20世紀20年代勞資糾紛問題初探》,《歷史研究》1992年第3期;徐鼎新、錢小明:《上海總商會史(1902-1929)》,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朱英、馬敏、彭南生、鄭成林、魏文享等合著:《近代同業公會與當代中國的行業協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日]小浜正子:《南京國民政府の民眾掌握——上海の工會と工商同業公會》,《人間文化研究年報》(日本ず茶の水女子大學),1991年第14號;[美]裴宜理:《上海罷工——中國工人政治研究》,劉平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彭南生:《行會制度的近代命運》,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馬軍:《1948年上海舞潮案中的舞業同業公會》,《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2期;魏文享:《近代工商同業公會的政治參與》,《開放時代》2004年第5期。)。

本文以檔案和報刊資料為基礎,試圖從同業公會之興起及其在勞資關系處理過程中的作為,來分析作為雇主團體的同業公會與階級政治的復雜關系。本文在分析的過程葉,試圖將同業公會、職業工會及政府同步納入研究視野,以三方互動的格局來演示同業公會在勞資沖突及勞資協調機制中的復合角色。

一、勞資分立與勞資團體之興起

近代工商同業公會作為新興的行業組織,其產生的途徑有二:其一由傳統的行業性會館、公所轉變而來,其二為新興行業自主組建。不論何種方式,其興建之因大體相似,包括有行業資本主義發展的推動、整治行業經營秩序、抵制外國資本主義入侵等多種因素。所謂行業資本主義的發展,實際上不僅包括生產方式的革新,也包括生產關系的變革,勞資關系之變化當然蘊含其中。新興行業之同業公會大多由企業主自主組建,雇工已明顯被排除在外,勞資分立之勢已現(注:參見魏文享:《近代工商同業公會的社會功能分析——以上海、蘇州為例(1918-1937)》,章開沅主編:《近代史學刊》2001年第1輯。另有相關論著參見魏文享:《近代工商同業公會研究之回顧與展望》,《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如要探明勞資分立與同業公會興起的內在關系,還需分析傳統的會館、公所在晚清民初之蛻變、分化。

明清之際全國的都市邑集大都設有各類會館、公所。據彭澤益統計,自1655年到1911年間,漢口、蘇州、上海、北京、重慶、長沙和杭州等地區有工商會館、公所共約598個,其中手工行業占49.5%,商業行幫占50.5%(注:彭澤益主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下),中華書局1995年版,第907-908、985-991頁。)。此類行業性的會館、公所多由小作坊主或業主集合組建,各店的伙計、學徒在其中難有話語權。不過,在大多店鋪之中,店主與伙計、學徒均一同工作,彼此境遇相差并不為遠?;镉嫛W徒依各業行規,在達到一定期限之后也可以自主開業,但須借助于會館、公所方能繼續其職業生涯。可以說,在會館、公所之行業管理體制下,業主與伙計、學徒有著共同的利益。此外,在會館、公所之中,店主與店主、學徒與學徒、店主與學徒之間均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血緣、地緣和鄉緣關系,在相當程度上可以緩和相互之間的對立情緒。此種業緣之外的情感聯系不僅存在于會館、公所之內,也存在于會館、公所之外,并使中國各地之行業經營者帶有相當明顯的地域特色,形成頗具規模的商幫(注:關于商幫的研究請參見:張海鵬等:《中國十大商幫》(黃山書社1993年版);陶水木:《浙江商幫與上海經濟近代化研究》(上海三聯書店2000年版)。美國學者裴宜理在《上海罷工——中國工人政治研究》一書中對地緣關系于職業工會整合之影響有所分析。)。再加上伙計、學徒人數有限,亦極為分散,因此或與業主群體有工薪、待遇等方面的沖突,也難以真正擴大。因此,得益于傳統會館、公所的“復合結構”,業主與伙計、學徒尚可共存于一會之內。

晚清民初,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及規范行業經營秩序、抵御外資入侵的需要,在政府法令的規范下,大量會館、公所改組為同業公會。據虞和平先生統計,上海、蘇州、漢口和北京的行會在1840年之前成立的只占1912年后實存總數的28.7%;1840-1903年間成立的行會數則占到總數的48.7%。但到1904年后伴隨著商會及新型行業組織同業公會的大量建立,行會的增長量已大為減少(注:虞和平:《商會與中國早期現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頁。)。在傳統行會基礎上分轉合并而來的工商同業公會占絕大多數,而完全新成立的同業公會由于新興行業的有限所占份額并不大。據1930年統計,上海市“總計改組合并及新組織之同業公會數目共得一百七十個,分析之,計改組者一百四十個,合并者由五十八個合并成二十三個,新組織者七個?!保ㄗⅲ骸渡虡I月報》第10卷第7號,1930年。)在會館、公所向同業公會轉化的過程中,雇主與工人間的階級分野也逐漸明晰起來。雇主從勞動生產中分離出來,為了擴大再生產,不少行業以契約形式招募工人。近代工業“一變從來的形式,向之師傅為一業之首領者,今而變為工作之經理矣,向之以伙計與徒弟為工作人者,今則變為自由締結契約之勞動者矣”(注:王清彬等:《中國勞動年鑒》第一次,第二編,“勞動組織”,第4頁。),這正為勞資分化在行業組織內部的體現。

在工商同業公會自主發展階段,同業公會雖然實際上與會館、公所一樣也是業主的集合體,不過,對于雇工仍然沒有明確予以排除。1918年,北京政府頒布的《工商同業公會規則》規定,工商同業公會之發起,須由同業中3人以上資望素孚者發起,同一區域內之工商同業者設立公會,以一會為限。在《工商同業公會規則施行辦法》中,要求將同業者工商號及經理人姓名表冊送交官署審核。該規則對于手工勞動及設場屋以集客之營業排除在外,對于原有之會館、公所均得照舊辦理。因此,該規則雖確定了工商同業公會及會館、公所之合法地位,但對于其成員僅以同業為限,對于會員并未明加限定。1927年11月,與南京國民政府同時對峙之北京北洋政府頒布了《工藝同業公會規則》,規定“凡屬機械及手工之工廠、作坊、局所等,操同一職業者,得呈請設立工藝同業公會”(注:彭澤益主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下),中華書局1995年版,第907-908、985-991頁。)。據此規定,工廠之普通工人、技工或師傅均可成立工藝同業公會。不過,這一規則最終未得實施。在北京政府時期,雖然工商同業公會有關法規未將工人排除在外,但也只是在形式上維持了會館、公所時期的組織架構,并不意味著工人在同業公會之內的權利有所擴大。如果結合此一時期職業工會的發展情況來加以分析,就會發現實際上的勞資分立及勞資團體分別發展的趨勢已不可避免。

在傳統會館、公所向同業公會的轉化過程中,業主與師傅依然對同業公會保持著控制權,而職業工人要求另組職業工會的情況則不斷增多。不論是在新興行業或者傳統行業,隨著資本主義工商企業的數量和規模的擴張,工人的數量和集中程度也大為增長。在近代結社意識的影響下,不少行業的工人聯合起來另組工會或新的公所。在蘇州,成立于道光二年的云錦公所,原本為蘇州絲織業共同的行會組織。至同治年間“重建”的云錦公所,已由蘇州絲織業的全行業組織向紗緞莊“帳房”的同業組織演變,其后,“機匠一幫設立霞章公所”,攬織機戶和機匠開始從云錦公所中分化出來。據《重修霞章公所碑記》記載:“霞章公所者,吳縣絲織產業工會之基礎也。始創于民國紀元前二年”,亦可明其性質(注:蘇州市檔案館等編:《蘇州絲綢檔案匯編》,江蘇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35頁。)。在有些地區,因雇主與雇工之組織并存,分稱為“東家行”、“西家行”。如佛山大材大料行中東家組織稱廣善堂,西家稱敬業堂;佛山漆盒行中東家稱同志堂,西家稱彩聯堂;佛山朱砂年紅染紙行中,東家稱同志堂,西家稱至寶祖社。至20世紀20年代,中國工人運動趨于高漲,職業工會之成立不斷增多。1920年5月,《新青年》雜志曾對各地勞動狀況進行過調查,其中關于上海、南京兩市的雇工行會記載較詳細,現將有關情況列表如下:

上海、南京兩地行會中分化出來的雇工組織狀況表地區行業工人人數行會名稱備注

成衣業47000軒轅公所工人與店家共同的組織

理發業不詳羅祖公所每年逢羅祖生日全行業都要停業一天

醬業2000醬業伙友聯誼會成立一個月,被資方分化瓦解

鞋業26000履業公所公所內另有資方團體履業工商聯合會

木工行業70000多人木業公所公所內各種工人小團體同時并存

上漆業13500多人名稱不詳,在九畝地

海豬鬃業10000以上鬃業公所議訂行規10條,防止廠家剝削工人

碼頭搬運業30000左右有秘密團體,名稱不詳看不出這個團體究竟怎么組織

碼頭外搬運工2000余人肩運公會

中餐館工人不詳同業相扶社入社的有300余人,團體非常堅固

浴堂業不詳公所

印刷業工人300人左右公所3個,名稱不詳分鉛印、石印、木版三行

南成衣店4000人以上成章公所

京理發業1500多人7月13日羅祖生日停工一天,開會祭祀

這種情況說明,傳統會館、公所的分化是雙向的,工商同業公會和職業工會分別成為資產和勞方的繼承者。這些雇工行會的主體是雇傭工人,其宗旨與職能主要是為了維護工人利益,當工會運動興起時,他們大多轉化成了工會。如1929年3月國民黨廣東省政府的調查報告稱,在反共中大批解散工會以后,廣東全省尚存的“180個勞動組合內,有74個是由舊式行會改造而來的?!保ㄗⅲ褐袊鴦诠み\動史編纂委員會編:《中國勞工運動史》(1),(臺北)中國勞工福利社1958年版,第39頁。)由此可見,早期工會是在勞資沖突日益尖銳的情況下從傳統行會中分離出來的。因此,對于雇工組織與雇主組織之區別尚不能完全由名稱上斷定,而要由其成員之身份判斷。不過,會館、公所仍多為雇主組織,后轉變為同業公會;而工人組織稱為會館、公所者仍較少,后多改稱為工會。這種名實之辯,當時已有認識,“工會為近世組織,以工人為主體。公所為舊有同業聯合機關,以工頭或一種工業之業主為主體,兩者之原則上區別,大概如是。”(注:《湖南廣東工會情形》,《中外經濟周刊》第111號,1925年5月9日。)

對于工商同業公會作為雇主團體性質的認定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更加明晰化了。1929年,國民政府頒布之《工商同業公會法》明確規定:同業公司、行號均得加入同業公會,公司、行號代表以業主或經理人為限,店員亦得推派代表入會。《工商同業公會法施行細則》明確限定:“本法第七條之會員代表每一公司行號得推派一人至二人,以經理人或主體人為限”。此為前規則之補充,這一規定實際上在法律上將同業公會定義雇主(employer)組織的范疇,也即通常所言“資產階級”性質的組織。普通工人雖然可以推派代表入會,但在公會之中并沒有發言權。天津縣西藥業同業公會規定:“凡已入本公會同業,其經理即為會員,皆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并擔負本公會全部之責任及一切義務”(注: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12-1928)(一),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0頁。)。上海震巽木業公會以在“震巽公所注冊同業之經理人為基本會員,凡在上海同業之總協理愿入本會者,由會員二人介紹,按照……規定繳納入會費,經董事會議決,認為會員”(注:上海市檔案館藏:《上海震巽木業公會章程》,S145-1-7。)。上海機器染織業同業會會會員代表“以工廠之主體人、經理人或代表廠主行使業務上、人事上管理權之職員充任之”(注:上海市檔案館藏:《上海市機器染織工業同業公會章程》,S33-1-7。)。蘇州鐵機絲織業同業公會章程規定“凡在吳縣全境范圍以內華商所設之各鐵機廠,得以廠東或經理人代表之”(注:蘇州市檔案館等編:《蘇州絲綢檔案匯編》上冊,第120頁。)。1929年成立的上海絲廠同業公會明文規定“本會基本會員,以廠為本位,即每一絲廠為一會員;其出席代表,以由廠主或經理人任之?!保ㄗⅲ荷蛟讫堉骶帲航袊妨蠀部?編第42輯《上海之商業》,文海出版社,第56頁。)1933年11月28日國民政府司法院第1004號司法解釋也稱,同業公會的主體人指股東號東而言(注:嚴諤聲編:《商人團體組織規程》,上海市商會1936年5月印行,第191頁。)。這表明,同業公會的主體是各行業的業主及經理人(注:《中央黨務月刊》第100期,第1139頁,1936年11月。)。

不過,也應注意到,同業公會法有關于公司、行號和店員可推派代表入會的規定,這一規定實包含深意。戴季陶在國民黨中常會第32次會議上提出的商會組織原則及新商會法運用之方法要點也有說明。他說:“查同業公會之組織在中國向來習慣上均系包括東西家、大小行而成,各地皆然。若新法對于同業公會之會員排除西家或小行,不特反乎舊日習慣,且于本黨直轄市勞資之宗旨相反,其弊或至各店員相率另組工會,更至糾紛,至于今次商會法所以不用德、奧、日本等同商業會議所法制度者,系因目前在運用上有各種之困難。為保育商業團體及商店等之發育起見,不如相當程度的采固有會館制度之精神為善?!保ㄗⅲ汗ど滩抗ど淘L問局編:《商會法、工商同業公會法詮釋》,1930年印行,第10頁。)傳統會館、公所在規范同業方面成效卓著,這一功效顯然為戴季陶所看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強調了業主與雇工的協調問題,認為同業公會制度應該吸收這一優點,以促進勞資關系的融合,這與國民黨在當時之主張是一致的。斯時,國民黨自稱為全民的黨,但并不能掩蓋國內勞工階級與資產階級之間的嚴重對立,為化解階級矛盾,穩定社會秋序,這樣的主張也就很自然了。不過,自晚清以來,同業公會已在事實上發展成為資產者或者業主的行業組織,不少同業公會雖然也包括有勞工會員,但在公會之中并沒有話語權,勞工的主要組織形式是工會。希望同業公會能夠包容勞資雙方,顯然是一廂情愿。

二、同業公會與勞資沖突

在傳統會館、公所的分化轉變過程之中,勞資之對立就已經顯現,也體現在同業公會之組織行為上。在一般意義上講,雇主團體的組織有利于資產階級的階級整合,而職業工會的組織也使工人階級有了團體代表,二者基于各自之利益,更有可能發生沖突與對抗。但從另一個角度講,勞資團體之發展亦為勞資協調提供了組織基礎。不過,在民國時期,勞資關系已被納入到政黨政治之中。不論是勞資沖突,還是勞資協調,都要取決于資本家、工人及政黨之博弈,同業公會在其中擔有重要制度角色。在勞資沖突方面,同業公會作為業主之集合體,始終是以維護自身之利益為根本目的。為了降低生產成本,維護生產秩序,資產階級力圖壓低工人之工資待遇,壓制其反抗活動。不論是在民初及大革命時期,還是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同業公會基于自身行業利益,都有壓制工人反抗及工人運動的行為。

在北洋政府時期,同業公會較工會較早獲得政府之承認,而職業工會未獲法律合法性,因此同業公會利用其組織優勢,壓制零星的工人運動,乃至壓制工人組織職業工會。成立于1912年的天津切排工研究分會為天津鞋業工人所組織,但并未獲政府明確承認。1915年7月間,以義興隆鞋莊有虐待工人之事,研究分會與店方發生沖突。天津鞋商研究所及鞋行代表向天津商會指控切排工研究分會“非為整頓工作而設,專為斂錢肥己,并與各鞋店尋毆而倡立”。天津商會派調查員趙文卿查證。他后向商會報告稱,切排工會攪擾店規請予解散,其理由是“該會成立以來日專與鞋店作難,鞋店每向工人挑剔工作或有辭卻工人,該分會即于鞋店出以抵制,或慫勇工人罷工手段相對待”。如由此論,切排工研究分會實為工會性質的組織,不過因沒有法定的地位,而受到店方及商會的排斥,力圖將之解散而后安。天津商會致函直隸巡按使予以解散,巡按使如其所請,飭令切排工研究分會解散。天津警察廳并于12月發文,嚴禁鞋業工人再結社(注: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12-1928)(三),第3147-3151、3181頁。)。商會、鞋商聯合官方壓制工人之意圖明確無疑。

此種情形在1920年代勞工運動時期亦不鮮見。面對工運高潮,同業公會作為雇主組織,竭力壓制工會組織及其活動。在上海新藥業藥房職工活動成立職工會組織時,新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黃楚九即以“應加入商民協會”為由,不允單獨成立。在徐翔孫主持同業公會時,又曾在執監會議上傳達過國民黨上海市黨部關于嚴密防范國民御侮自救會份子活動的指示。新亞藥廠雇用的82名女工組成工會,新藥業公會居然根據該廠資本家許冠群來函要求,報請市商會轉國民黨市黨部加以取締(注: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主編:《上海近代西藥行業史》,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319頁。)。1925年8月,天津寶成紗廠因一女工不守廠規被罰,引起全廠工人罷工。天津棉業公會立即致函天津商會和天津警察廳、直隸省長,要求予以嚴懲。警察廳及直隸省長一方面要求商會體恤工人,另一方面也表示,當負責辦理,嚴加管束(注: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12-1928)(三),第3147-3151、3181頁。)。1927年10月,吳縣三星紡織廠因受時局影響,致存貨積擱,資金難以周轉而宣告停業,引起工人罷工并牽動全城大小各廠一律罷工。鐵機絲織業公會立即致函蘇州商民協會與蘇州總商會,希望予以調解。蘇州總商會因而呈請國民政府嚴懲鐵機工潮積極分子,同時致函吳縣縣政府與蘇州市黨部,縷陳罷工情形,要求政府部門采取措施消除工潮,恢復生產。為博取社會同情與支持,鐵機絲織業公會還刊布“鐵機絲織業資方告各界書”、“致蘇州各機關團體公開信”,在介紹罷工情由的同時,竭力駁斥工人的罷工行動,言“值此商業凋零,而時時受工人公開命令式的條件,任之剝奪,任之支配?!北砻髁朔磳αT工的態度及資產階級的立場。罷工最終在政府的壓制下失敗,由鐵機絲織業公會與鐵機工人聯合會達成妥協協定告結(注:蘇州市檔案館等編:《蘇州絲綢檔案匯編》,第1146-1184頁。)。在此類事件中,同業公會往往借助于行業影響力,集合商會之支持,給地方政府以壓力,聯合行業、商會及國家權力機關之力量來壓制工人的罷工及抵抗運動。

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后,對于原有之同業公會及工會同步進行了改造。1929年,國民黨政府頒布《工商同業公會法》。對于職業工會亦改變此前的運動策略,國民黨“三大”闡釋說,全國工人“已得有相當之組織者,今后必須由本黨協助之,使增進其知識與技能,提高其社會道德之標準,促進其生產力與生產額,而達到改善人民生計之目的。”(注:榮孟源主編:《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上冊,光明日報出版社1985年版,第635頁。)對于國民黨政府而言,其立意是對于勞資雙方均通過團體加以約束治理,使之能夠在國民黨所規定的法律范圍內活動,減小勞資糾紛。但在更多時候,資方在社會政治經濟地位上處于優勢地位,對于政府部門頒布的《最低工資法》、《工廠法》往往不予切實執行,導致勞資對立情況相當嚴重,小的勞資糾紛不斷,大小罷工時常發生。

在對立的情況下,作為雇主組織的同業公會充分發揮其組織力量,要求政府動用武力鎮壓工人運動。政府雖然主張調劑勞資,但在大多時候往往會支持同業公會或者商會,壓制工人運動。1930年代初期在全國造成極大影響的三友實業社長達635天的罷工事件中,同業公會與工會也是處在水火不容的境地。1932年初淞滬抗戰爆發,三友實業社上海引翔港廠址被日軍占領,1300余名工人失業。戰后,工人要求迅速復工,遭廠方拒絕。上海市社會局調解失敗。在這種情形下,國民黨中央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電令上海市政府及黨部強制廠方復工。此電一出,立即引起資方反對,中華工業總聯合會、中華國貨維持會等同業公會聯合團體通電國民黨中央要求收回成命;上海總工會、上海工人聯合會等工人團體也先后發表宣言,認為“資方壁壘一致,向工人進攻”,“應奮起擁護中央,執行強制命令?!保ㄗⅲ簩崢I部勞動年鑒編輯委員會編纂:《民國二十一年勞動年鑒》,見沈云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3編第60輯,第167頁,文海出版社。關于這一事件的研究請參見王奇生:《工人、資本家與國民黨——20世紀30年代一例勞資糾紛的個案分析》,《歷史研究》2001年第5期。)又以上海制革工業同業公會為例,在1946到1948年間,上海制革業內一直勞資糾紛不斷,勞資雙方或談或戰,工人不時罷工使資方大為頭痛,同業公會屢次呈請社會局、警察局鎮壓工人。具體情況見下表:

上海市制革工業同業公會處理本業勞資糾紛情況表(1946-1947)事由同業公會舉措時間

皮坊工人罷工呈請社會局制止皮坊工人罷工工潮,認為工人擾亂治安阻礙生產,1946年7月9日

應依法仲裁,工人不得擅自罷工。

蘇家角一帶皮坊工人罷工請長寧分局派警察保護,并飭該業職業工會勸導會員復工。1946年7月10日

皮坊工人罷工代電長寧路警察分局請加派警察保護長寧路一帶皮坊,同時登

報勸告滬各皮坊工友即日復工。稍后,工會與公會達成協議。1946年7月13日

工人要求增資罷工第一、三區產業工會為調整工資提出10項要求,公會請社會局1946年10月12日

飭令復工。

達成協議:廠方雇傭工友應盡先選用失業工人,上次失業工友由勞

勞資和談方造具名冊,送資方同業公會備考;工資從11月份起,改為底薪1946年10月16日

制;因公受傷資方負擔醫療費,工資照發;政府規定紀念日休息。

工會罷工產業工會擴大工潮,請社會局予以處分并飭勞方立即復工。1946年10月21日

致滬西憲兵隊為產業工會鼓動工潮請予保護同業,并傳諭該

工會罷工工會負責人不得繼續聚眾滋擾。1946年10月22日

致盧灣警察分局以產業工會糾眾脅迫呂金記廠,罷工毆人毀

工人罷工毀物物,請查究煽動分子、制止暴力行動、勸令復工。1946年10月22日

為罷工事件,請社會局迅咨警察局予以有效制止,保護同業復工。1946年10月22日

為勞方所提改善待遇,經社會局調解后勞資和解,將有關工資辦法

通告全體會員,1946年10月31日,工友工資不同程度有所上漲。1946年10月31日

硝皮業職工會致公會稱丙丁組會員資方拒不履行,為利益

資方不履約導致罷工計,擬舉行罷工。公會函請硝皮業工會派員會商。1947年51947年4月—5月

月2日勞資雙方又達成更為詳細的協議。

在近一年的時間內,上海制革業勞資雙方因工人罷工問題屢發沖突,大多數罷工在政府部門的彈壓下失敗,僅有少數達成協議??梢?,在勞資沖突中,同業公會作為雇主組織,對于工人始終持壓制態度。如果工人因為待遇問題而罷工,同業公會就會借助其優勢地位,運用其自身組織及與官方關系,對工人運動進行打壓,充分體現出其“資產階級”組織的特性。在防止勞資沖突上,同業公會與國民黨政府無疑目標一致。在一定范圍內,國民黨政府愿意以全民黨的形象調和勞資,甚至不惜得罪同業公會,但在大多數時候,國民黨政府為了維持社會秩序,防止事態擴大,對于勞方之罷工進行彈壓,結果同業公會請求地方黨部和政府部門支持的愿望得到了滿足。

三、同業公會與南京國民政府的勞資合作

國民黨政府承認同業公會以及工會的存在并不是為了給兩大階級的斗爭提供平臺,在相當程度上是力圖以此建立起規范的勞資協調機制,對勞資關系進行有效控制。南京國民政府在建立之后,曾擔心同業公會專為業主之會,會造成與工人的對立,激化勞資矛盾,因此一度倡導融工人于同業公會之中。國民黨的這一愿望在對地方黨部有關事件的處理意見中也曾多次提出。中央執行委員會訓練部在受理福建省黨部指導委員會呈請解釋工商同業公會組織尚有店員職工會存在的理由時表達了這種觀點:“查店員系輔佐商業主體人經營商業,在商法上為商業使用人,其性質與店主同屬商人,應與店東混合組織”;對于《工商同業公會法》規定店員亦有參加工商同業公會之機會的條款,認為“此項規定足以防止同業公會為店東單獨據有而店員可以會員代表資格保障其利益,當無另設店員職工會之必要。至店員之于店東,雖有雇傭關系,就彼此既共同組織工商公會,自能祛除隔閡,減少糾紛,即偶有糾紛,亦可援用民法之規定,以求解決,要之同業公會為員東調協之團體,其目的在增進同業之公共福利,而非為任何個人或一部分人謀一己之利益。”(注:嚴諤聲編:《商人團體組織規程》,第269、208頁。)

依同業公會法,應允許店員推派代表加入同業公會。修正的《工商同業公會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最近一年間平均店員人數在15人以上者,得增派代表1人,由店員互選之,但至多不得逾3人,店員包含學徒在內。如該業已組有職業工會,則不得參入。對這項規定,當時就有人表示反對。在上海,曾任上海市商會文書的薛光前就認為,“店員人數恒在三四十人以上”,如依該法,則“同業公會組織之成分,將為三與二之比,終必成為雇員運用之團體,與同業公會組織之原意根本消失?!保ㄗⅲ貉馇埃骸锻瑯I公會組織研究》(下),《商業月報》第13卷第10號。)這也正是公司、行號之業主或經理人的擔心。但實際情況表明,這只是政府的一廂情愿,協調勞資的初衷并未能阻止工會的成立,同業公會也難有職員及普通工人的發言之地。政府后來也逐漸改變態度。1936年5月,上海市社會局命令,店員或職工已組工會者不能再加入同業公會,并以宰鴨業工人已組織職業工會為由,禁止工人以店員資格加入同業公會(注:嚴諤聲編:《商人團體組織規程》,第269、208頁。)。這實際上已明示同業公會是工商業主的專屬組織。遍觀各同業公會也極少有普通工人列席于公會委員中。大多數同業公會會員代表名額以企業資本額為標準,至于資本額之多少,則由各同業公會自定。上海機器染織業同業公會就是以會員資本額之多少作為派定代表多少的標準(注:上海市檔案館藏:《上海機器染織業同業公會檔案》,S33-1-7。)。

與此同時,在南京國民政府建立之后,國民黨的勞工政策亦發生變化,由動員工人變為控制工人,由支持工人反抗資本家轉為抑制勞工運動。為避免勞資矛盾擴大化,國民政府頒布了勞資爭議的處理辦法,將同業公會及職業工會均納入到協調制度之中。先于1928年5月頒布《勞資爭議處理法》,1932年3月再次修訂,該法規定,行政官署在勞資爭議發生時,經當事人申請,應召集調解委員會調解之,經調解而無結果者,應付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委員會置委員5人或7人,主管行政官署派代表1人至3人,爭議當事人雙方各派代表2人(注:《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參見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5輯第1編,政治(三),第147頁。)。在實際操作中,資方代表一般由所屬同業公會派遣代表,在勞方由工會派遣,政府部門代表,主要是社會局部門代表。司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也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雇主方面應由雇主所組織之同業公會推定之(注:《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雇主方面應由雇主所組織之同業公會推定之》,《商業月報》第15卷第5號,1935年5月。)。1930年10月,國民政府立法院公布了《團體協約法》,規定,“稱團體協約者,謂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系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痹摲ò?932年11月起生效(注:《團體協約法》,參見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5輯第1編,政治(三),第142頁。)。這都為同業公會參與勞資調解及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據。1929年12月,天津市第二屆勞資仲裁委員會改選,錢業、棧商、斗店、干鮮果品同業公會各推舉委員2人,其余各業公會各推舉委員1人(注:具體名單參見《天津總商會為選舉第二屆勞資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事致各同業公會函及各業推舉委員名單》,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7-1937),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52-1653頁。)。

刻放工;(二)賞工,每月做滿10工者賞1工,做滿16工者賞2工;(三)工資,日給制者,4角3分,如中級絲價漲至850兩時,原訂協約應予恢復。10月17日上午罷工結束,各廠女工恢復上工(注:實業部勞動年鑒編輯委員會編纂:《民國二十一年勞動年鑒》,“勞動運動”,第182-183頁。)。

據上海勞資調解委員會的筆錄,可知1932年到1934年上海的勞資調解情況,從中或可對同業公會在勞資協調中的作用有所認識,見下表:

同業公會參與上海勞資調解情況表(1932-1934)事由資方同業公會及代表勞方工會及代表協約結果時間

絲業衰落,上海絲廠業同朱靜庵第三、四、六朱錫璋1932年

工資糾紛業公會張佩紳區繅絲工會楊根緹工人工資稍減,資方保證開工,協約至本年12月有效。7月8日

減低工資絲光棉織業潘旭昇第一、五、六葛云亭廠方減低工資之要求為體恤工艱起見勿議,原訂勞資糾紛條1932年

糾紛同業公會胥仰南區棉織工會鐘小宣件在新條件未修訂以前仍有效。8月1日

資方違約雇傭燭業同業公沈誠章陳增象1931年2月雙方改訂之條款應遵守,義大燭號應退出非松太幫工人改1932年

非工會會員會何萌生燭業工會等雇松太幫工人,昌記燭號不系寧杭幫所開,其雇傭不限于松太幫。9月29日

工作時間及絲業同業公會朱竹賢第三區繅絲楊叔梅1932年

工資糾紛胡菊清業產業工會崔阿寶工作時間及工資均進行一定程度調整。9月20日

改善待遇問酒作業同業公朱仰堂造酒業職業王炳奎資方承認工會有代表工人之權,作坊如有缺額優先雇傭工會會員,工會開代1932年

題會方忠恒工會沈國民表大會時資方不得阻撓。資方雇傭非會員由資方負責勸其加入工會。10月15日

信記等作坊酒作業同業公方忠恒造酒業職業余鴻章信記林小方、唐芝仙、福記沈國民等自愿與資方脫離關系,林小方等給津貼1932年

解雇工人會朱仰堂工會王炳奎60元。各作坊每年工作完畢收清之時為解雇之期,雇傭與否須雙方同意。11月23日

修改勞資酒作業同業公方忠恒造酒業職業王炳奎同意刪除前訂之和字220號和解之第二項“如雇傭非會員應由資方1933年

協議會陳復剛工會余鴻章負責令其入會”。2月24日

酒作業同業公方忠恒造酒業職業王炳奎工人李紀良準與資方脫離雇傭關系,發給川資20元。1933年

解雇糾紛會華裕德工會余鴻章3月10日

西服業同業公方懋輝成衣業職業李成章工資恢復2月底原價,勞方所提條件在短期辦理,罷工工人于41933年

罷工糾紛會陳慶棠工會郁賢芳月8日復工。4月7日

解雇工友修造民船業同張章根民船木業職陸火富俟任茂昌船廠開工時,即由同業公會負責介紹工友金小芳至該廠工作并與張1933年

糾紛業公會于分正業工會劉乾福永興脫離雇傭關系。嗣后各廠不得無故開除工人,必要時呈社會局辦理。4月10日

爭奪貨運糾人力車運貨車鄔德齡陳廣和同業公會應將老虎車退回陳廣和,拖車顧主各歸各做雙方不得爭1933年

紛業同業公會繆占余本人奪,入會與否由陳自便。4月20日

草呢帽業同業徐森林制帽業職業王玉祥新式草邊每打工資不滿6角者2成計算,6角以上加1成算。學徒第一年5折計算,第1933年

工資糾紛公會董國華工會勵信孚二年7折計算。本漂草、粗草及原契約所規定各種價格,均照原契約8折計算。6月2日

絲廠業同業公黃錦全市絲廠男陳秀普全市各廠繅絲女工工資自6月起照現定4角5分復至5角。禮拜賞每星期2角,以1933年

工資糾紛會張佩紳女職工楊賡緹7、8、9月為限。職工蠶蛾津貼依向例每元津貼2角,按月簽給,暫定3個月。7月8日

為改訂勞鮮豬業同業公忻文堯鮮豬業職業沈根壽資方承認工會有代表全體會員之權。資方無故不得開除工友。資方一次補助工會教育1933年

資協約會徐行悌工會王阿銀經費大洋100元,以后按月由各棧船雇主各貼洋2元為經常費。此協約2年有效。9月28日

工作時間糾鮮豬業同業公忻文堯鮮豬業職業王根生工會答應每日下午5時后如有船到應照常卸船。1933年

紛會張季棠工會沈根壽11月27日

改訂待遇上海燭業同業沈誠軍上海燭業工沈金榮店方進退工友照舊不得無故開除,如有必先通知工會。學徒限定每5年進留1名。店方用1934年

條件糾紛公會何萌生會李華人以工會會員為限。全體工人每人每月增加月規1元,婚喪應給假1月,工資照給。2月2日

為津幫紗布轉運報送業同王延齡報關業職業任升祥天津幫報關行紗布工人仍照舊例收車力,工人準即日復工。1934年

車力糾紛事業公會陳松喬工會方平和4月19日

草呢帽業同業張靜權上海制帽業王玉祥工人工資按件計算,依樣給價。興濟草、粗細草照特粗細價目,1934年

工資糾紛公會董國華職業工會周先卿新品契約由廠方與工友面議。論季計資者酌情津貼。6月5日

煤石駁船業同胡品才運駁業工會姚星鶴延長勞資協議,增加一定工資。1934年

工資糾紛業公會朱賢瑞砂石事務所忻元功2月9日

失業工人制茶業同業公彭志平第六區制茶周起責公會答應安置20人,工會須保證遵守棧規。1934年

要求工作會俞瑾明業工會程業泰6月8日

在同業公會與工會雙方無法妥協的背景下,南京國民政府也實施強制仲裁,迫使雙方“合作”。1946年3月間,上海市第三區機器制造業工人以生活高漲為由,要求增加工資,規定每日底薪2.5元,資方僅承認1.5元,兩方的條件相差太大,無法達成妥協。工會遂向國民黨上海市政府請愿,上海市勞資仲裁委員會在一星期內下達仲裁判決書,提出仲裁判決15條意見,規定自3月16日起實行。勞資雙方牽廷數月,后仍接受仲裁,此次爭議乃于6月6日結束(注:參見陳達:《我國抗日戰爭時期市鎮工人生活》,第611-614頁。)。

在涉及到有關雇傭、待遇等方面問題時,同業公會與工會出面,在政府有關部門參與下協商解決辦法不失為協調勞資關系的有效途徑。在一定范圍內,同業公會參與下的勞資協議可對本行業資方進行約束,有利于減少一些小的勞資糾紛,保持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大多數協約的達成對于勞資均有利。以上海1918-1927年和1928-1935年兩個時段相比,前10年勞方宣稱“完全勝利”的比例儀下降了2.2%,后7年則下降了24.1%,“部分勝利”(相互妥協或曰“雙贏”)則從46.15%上升至56.65%,“無形停頓或不明”的也從0.29%升至4.72%(注:上海市社會局編:《近十五年來上海之罷工停業》,《上海市年鑒1935年》(下),中華書局1936年版,第30頁。)。又如1928-1929年浙江省共發生勞資糾紛152起,結果資方部分接受工人要求的63起,占41%;完全接受工人要求的58起,占38%;完全拒絕工人要求的3起,占2%;其它24起,占19%(注:《浙江勞資糾紛分析》,《中央日報》1930年12月13、14日。),可見合作協商也是解決勞資糾紛的重要途徑。不過,協約畢竟要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礎上才能夠達成,如果雙方要求相去太遠,要想達成協約就很困難。

小結雇主團體與勞資關系

近代中國的同業公會雖然主要是由于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及對外競爭的需要而產生的,但其組織變遷的過程其實蘊含著深刻的階級變革。在傳統會館、公所向同業公會的轉化過程中,勞資分立已在事實上進行。如果辨清名實,就會發現,傳統會館、公所的蛻變與轉化其實是在勞資兩個方向上發展。同業公會逐步純化為業主或經理人的集合體,而普通的雇傭工人則另組職工工會。當然,在北洋政府時期,由于政府對于同業公會之名稱并未統一,因此勞資團體均有稱為會館或者公所者。在同業公會方面,也并沒有立即明確宣示要將學徒或工人排除在公會之外,店員也可推派代表入會,但這在更大程度上也只是各公司、行號定量規模實力的標準而已,與以資本額、生產額定量代表人數實具同樣的意義。

在北洋政府早期,勞資沖突已十分頻繁。同業公會依其雇主團體之優勢地位,對于工人之罷工及組織工會的行動,往往予以壓制。在沖突擴大之時,更與商會聯結,要求政府動用行政資源加以支持。此期,由于政府并未建立勞資協調機制,同業公會與工會間達成協議者尚少。至廣東革命政府及中國共產黨建立之后,國共兩黨均以動員工人作為擴大政黨力量的重要途徑,對于工人罷工持支持態度,也出臺了相關法規對于工人之結社權及其它權益予以保護,促進了工會組織的發展。政黨的支持及工會組織的壯大使資方團體受到相當大的壓力,這一時期之勞資沖突也呈增多之勢。在相當多的案例中,不少都以資方妥協而結束。

在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后,國民黨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協調階級矛盾,一直將調和勞資作為一項基本政策。在1929年前后,國民黨政府先后頒布了《工商同業公會法》和《工會法》及配套法規,力圖通過法律行政手段對勞資團體加以調控。在此基礎之上,建立起由政府于預、勞資調解的三方解決機制。在這種解決機制之中,同業公會作為資方代表,代表本行業與工人代表進行談判。對于資本家來說,如果能夠以較小的代價解決勞資糾紛,避免沖突擴大而導致的停產、破壞,無疑是有利的。因此,在相當多的勞資調解中,資方均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勞方的要求,使和解能夠達成。如果拋開單純的“革命動員”思想,階級矛盾的緩和是有利于社會生產的發展及工人生活的改善的。對于同業公會,當然不能否定其資產階級性,但這一定性并不意味著同業公會永遠與工人處于對立。在國民黨的干預下,勞資團體協約成為解決勞資沖突的重要途徑。同業公會及工會之成立既增加了勞資沖突擴大的可能性,也提供丁勞資合作的組織基礎,這兩者并不矛盾。當然,勞資合作是需要條件的,并非所有勞資糾紛都可通過此途獲得解決。正如時人所論,要調和勞資糾紛,首在增加工資,次在改善待遇(注:傅鏞庭:《如何調和勞資糾紛》,《商會月報》第11卷第1號,1932年1月。)。一旦協調不成,沖突擴大,國民黨政府最終仍然會動用國家機器對工人罷工予以鎮壓,亦有與資方團體發生罅隙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