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律系統創建綜述
時間:2022-05-24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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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子技術與互聯網的飛速發展,電子商務在一國經濟發展中開始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發展水平與世界領先國家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在現今狀況下如果我們不能盡快在法律規定上占據優勢,在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中我們將長期處于弱勢地位。在市場經濟下,所有的商事行為只有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來進行規范,才能保證自身經濟的健康發展。近幾年來,我國的電子商務雖然發展較快,但卻一直處于一種無序狀態,沒有一部統一的電子商務法律進行系統的規制。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依然落后于世界腳步,歐盟、聯合國貿法會、美國以及亞洲的新加坡、韓國等國家都制定了適用于本國或本地區的電子商務法。中國在電子商務立法上的落后將會嚴重阻礙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1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存在較大的弊端
我國現有的電子商務方面立法僅僅是某一個方面的立法規范,缺乏一個完整、規范的體系,例如《:合同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中文域名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等。這樣的立法現狀對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阻礙作用,我們必須重視電子商務立法體系的構建,只有對其加以重視,才能從本質上認識到電子商務立法體系構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才能制定出有利于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的法律規范。
2電子商務立法的立法原則與調整對象
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目前學術界眾說紛紜,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的定義概念,但是不同的說法表達的意思卻是大同小異的。就是指在客戶的要求下,通過數據電文提供的有償服務。聯合國和歐盟等國際組織也對電子商務的調整對象進行了不同的定義,以有利于電子商務貿易在該地區的有序發展。雖然不同的學者和不同的地區或組織對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有不同的界定,但是幾乎所有的版本都對“電子商務的任何一筆交易包含物資流、信息流和資金流”這一說法持肯定的態度,這一相對統一的認識標準有利于完善電子商務市場,有利于解決因標準不同產生的矛盾和糾紛,從而進一步推動電子商務市場的健康發展。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包括:
2.1最低限度調整原則
雖然電子商務是經濟和科技飛速發展的新體現,但是并不意味著其能擺脫傳統商務的本質特性,傳統商事交易法的基本原則是意思自治,所以意思自治也應該是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也說明電子商務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鼓勵電子商務交易的發展而非限制。此外,還有一個原則是為了鼓勵技術的進步,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更先進的技術力量作為堅強后盾,并且規定了電子商務不能因為采用電子的形式為借口而抵制法律的效力,也不能因為其特殊的表現形式而受到優惠的待遇,此原則為技術和媒介中立原則。
2.2國際性與獨特性相結合的原則
互聯網的發展可以說是全球性的,這就決定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并非是單純的僅限于一國的范圍內。所以這些年來世界上的各個國家都試圖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達成共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例如由聯合國貿法會指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就是很好的體現。當然,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也必須堅持這一點,在立法過程中注意和世界各國普遍認可的規范相結合,才能不偏離國際上有關電子商務立法的大方向,才能更容易與國際接軌,使中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向世界先進水平靠攏。但是由于各國的文化背景和交易習慣不同,這就決定了要考慮國情但又不能過分強調,這樣才能保證電子商務法成為調整電子交易的法律。
2.3鼓勵行業自律原則
行業自律原則在電子商務立法中是需要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一方面,因為電子商務技術的發展比較快,可謂是日新月異,但是立法一般都有滯后性的缺陷,不能及時的制定相應的法律來解決新出現的問題。另一方面,電子商務交易涉及到的法律關系是多重的,并不是單一的,這樣僅靠一部電子商務法來解決所有的問題顯然是不可能的,這就要求堅持行業自律原則。
3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構建
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構建主要分為三部分,即對信息流的規范、資金流的規范和物流的規范。
3.1對信息流的規范
目前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的有關電子商務立法的文獻是聯合國貿法會草擬的《電子商務示范法》,所以我國在電子合同立法方面應以此為藍本,并結合我國合同法中有關數據電文的相關規定來構建我國的電子合同法律體系。同時,各界對電子人的有關界定和規范也有廣泛的討論,電子人是指由編制人設定,在無人操作的情況下,按照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各種電子商務活動,以實現編制人的意愿。電子人是由人編制的,代表著編制人的意思,雖然電子人不具有法律人格,但是通過電子人進行的行為同樣反映編制人的意思,具有同自然人與法人作為產生同樣的法律效力。但也不能否認電子人的特殊性。由于電子商務本身的特殊性,所以電子商務的安全應是電子商務立法應關注的主要問題,可以說世界上每個國家的電子商務立法都把這一問題放在極其關注的位置上。首先要明確的是對電子簽名是否具有效力的認定,新加坡、歐盟和美國等國家或國際組織都有立法對電子簽名效力的認定持肯定的態度,由此可見,確定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是國際社會的共同要求。所以,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不能與國際社會的共同要求背道而馳,我國應承認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電子簽名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同樣也是一個技術問題,這就要求我們借鑒一些國家先進的、可行的立法經驗和立法方法,在解決法律問題的基礎上也要兼顧技術問題,應保持技術的中立性,并對安全電子簽名問題做相應的規定。知識產權保護是電子商務中的另一重大的課題。就目前的研究成果來看,電子商務中商標權問題主要涉及域名的保護。有學者認為,對于域名的保護沒有必要專門制定新的法律來調整和規范與其相關的法律關系,直接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解即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網絡侵權問題進行了規定,再加上傳統的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些都對電子商務中著作權保護有積極的作用。但目前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的著作權法律關系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一般認為,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中有三方面已經成為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公認的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中最重要的權利,即網絡傳播權、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以及數據庫的特殊權利保護。在我國,雖然在網絡傳播權方面有比較全面的規定,但在其他兩方面的有關法律規定還有欠缺。這種情況也應成為我國著作權保護立法關注的重點。有效的技術措施問題是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涉及到的重要問題。對有效的技術措施的界定標準可以借鑒歐盟的界定標準,并且結合我國電子商務市場具體情況和有關著作權保護的立法現狀,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解決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的空白。其次,對于數據庫的法律保護,首先我們要承認制定有關數據庫保護的專門法律是必須的,核心問題是什么樣的數據庫才有資格受到法律的保護,有學者認為,只要是獨創性的數據庫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也有學者認為,應制定一個統一的認定標準來進行參考,但都是各說一家,目前沒有統一的標準和明確的說法。
3.2對資金流的規范
電子貨幣和電子支付等問題是該部分所涉及的主要的法律問題,電子貨幣是由網絡銀行發行的,并且具有與傳統貨幣等同功能的一種數據貨幣,其本質是一系列的數據信息。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支付方式也必然會發生變革,網絡商務具有快捷便利的特點,就要求方便快捷的網絡支付方式與之相適應。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引起的新的支付方式的出現,這就必然要求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規范。在我國,首先應該由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全國統一的電子貨幣管理機構,負責對電子貨幣技術標準進行制定,再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各銀行發行自己的電子貨幣。
3.3對物流的規范
新型的物流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出現,電子物流是一種新型的物流方式,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傳統的物流法律規范所無法解決的,這就必然要求與之適應的法律規范的出現,對該法律規范的制定可以借鑒傳統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物流是一種通過在線以數據形式傳送的商品或服務,因此,應針對電子物流的特殊性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律,保證電子商務市場的健康有序。
4結語
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不成熟,這是我國實務界和立法界普遍持有的觀點,他們呼吁制定一部完備可行的電子商務法。因為,其一,電子商務在我國才剛剛起步,發展程度還比較低,許多技術問題和法律問題有待研究;其二,電子商務一直是一個發展比較快速的部門,更新速度可謂日新月異,在這一領域可能永遠看不到成熟的狀態,即使這樣,我們也要仔細考察研究,制定相關法律規范這一領域的法律關系;其三,法律本身具有滯后性、不確定性等缺陷,這就無法避免制定法的不完備性,為了盡可能地使制定法完善,使之適應不斷變化的形勢,就需要法律工作者在實踐中不斷地豐富和改進。所以,在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今天,要想在經濟和科技發展中處于掌握主動權的有利地位,制定一部中國自己的電子商務法是極其緊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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