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金融風險轉向稅收防范策略論文
時間:2022-01-06 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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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潛在債務是我國財政風險的主要來源,而在整個潛在債務鏈條中,金融業又占了很大比重,所以控制金融風險就成了防范和化解我國財政風險重要的一環。
當前金融風險逐漸加大,金融風險以各種途徑轉化為財政風險。本文在論述上述問題的基礎上,指出其轉化的負效應,并結合我國國情,提出可操作性的防范對策。
一、當前金融風險逐漸加大
盡管目前我國還沒有出現過貨幣危機或大面積的銀行倒閉事件,但我國銀行的資產質量狀況尤為令人擔憂,其經營與管理存在著不容忽視的風險。
1、自有資本不足。金融機構自有資本的數量決定其彌補經營損失的能力,通常用資本充足率來反映。該指標是指資本凈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由于計算資本充足率需要對金融機構的資產按風險等級進行加權,而這方面可用的數據很少,因此我們只能用相近指標來替代。2001年國有銀行的所有者權益僅占總資產的3.97%,信貸類金融機構為4.94%,均遠低于1988年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要求。由于我國金融業仍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再加上自身的積累能力相對較弱,這將使得資本不足的問題變得更加嚴重。
2、資產質量低劣。主要表現是不良貸款所占比重很高。2001年底,按四級分類,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比例為25.37%;按照五級分類,則接近30%,其中需要核銷的不良貸款比例大約是8%,這樣的不良貸款比例是很高的。
3、經濟效益很差。盡管受美國金融危機影響較小,我國各大銀行在2008年度取得了驕人成績,但這與國家4萬億元刺激內需政策關聯度較高,而其潛在風險未得到顯現,潛在風險仍然不可小視。
4、統計信息失真。國有商業銀行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財務會計、統計數據不準、信息透明度不夠等問題,使監管缺乏必要的信息數據,并留下了監管真空。
二、金融風險呈現向財政轉化的趨勢
由于金融問題的公共性以及國有獨資或控股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體系占主導地位的現實,解決金融風險的重擔自然要落到政府財政的身上,在這個過程中,金融風險也逐漸轉化為財政風險。
1、股權無償劃轉。由于我國金融業在1999年以前實行過一段時間的混業經營,國有商業銀行持有相當數量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的股權,為了控制混業帶來的風險,國家對銀行、證券、信托、保險實施了“分業經營、分頁管理”的體制,并將銀行持有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股權作了無償劃撥的處理。
2、追加注資。如1998年3月,財政部發行特種國債2,700億元,用來補充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資本金;2004年1月,國家又動用外匯儲備450億美元,向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注資。
3、沖銷呆賬。如1997年沖銷了國有商業銀行的呆賬300億元;1998年沖銷了400億元。
4、間接減征營業稅。通過縮短國有商業銀行應收未收利息的計收年限,以縮小國有商業銀行營業稅稅基。
5、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將四大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剝離出來。
6、債權轉股權。將有問題金融機構的債權轉化為股權,以減輕原債務人的負擔,使其得以繼續延續下去。
7、中央銀行再貸款。為了化解金融機構的支付危機,并對其重組,中央銀行往往需要增加再貸款支持。但中央銀行貸款損失最終還要中央財政補助。
8、地方財政的支持。在處理地方金融機構問題時,地方財政也需要提供多種形式的支持。
9、中央財政的直接補償和暗補。某些被關閉金融機構的外債,由中央財政負責償還,這些外債多為應付國際金融機構的主權債務。在處理一些被關閉金融機構時,對接手其相關資產和債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在一定期限內,可減免上繳中央銀行的再貸款利息。
三、金融風險向財政轉化的負效應
1、加大了財政風險。財政要支持各項事業的發展,本身就具有了一定的風險。如果金融風險向財政轉移,就會沖擊原有的預算平衡,給財政預算留下缺口,造成政府財政收支惡化。
2、不利于培植健全的銀行運營機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銀行是“四有主體”,優勝劣汰。但由于考核監督機制不完善,國有銀行為了完成國家或上級交給的任務,可能會自覺不自覺地利用隱性和或有債務的方式做表面文章。一旦出了問題,政府為了社會穩定的大局被迫救助金融機構。這種做法不但使問題層出不窮,也不利于培養銀行建立完善的運營機制。
四、金融風險向財政轉化的防范對策
1、政府要退出競爭性領域。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績”和“形象”的考慮,仍然有著不可遏制的投資沖動,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把本來就很拮據的財力沉淀在無望的工程上。所以,劃清政府與市場邊界是化解政府財政風險的首要的一環。
2、理順和規范銀企關系。首先,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其次,加快金融體制改革,通過股份制改造,建立多元主體的現代商業銀行體系。進一步加快商業銀行上市步伐,并強化財政作為出資人的監督作用。
3、完善政府投融資體制。要加強投資決策的民主化,以杜絕政府投資決策的隨意性和投資行為的短期化。對目前地方政府的各種融資行為要加以規范,在條件成熟的地區,應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以解決資金缺口問題。
主要參考文獻:
[1]郭慶旺.財政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2]閻慶民.中國銀行業風險評估及預警系統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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