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私立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質疑

時間:2022-05-17 0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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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私立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質疑

內容摘要: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私立學校在全國蓬蓬勃勃地發展起來,并越來越受到各方的重視。本文擬對《教育法》中“辦學不得以營利目的”作一詳盡闡述,并分析了私立學校的收費及資產收益問題。通過本文,作者希望達到深化對這一條文理解的目的。

關鍵詞:民辦教育營利目的教育成本邊際價格

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特別是鄧小平同志發表“南巡講話”和黨的“十四大”以后,我國的民辦教育蓬蓬勃勃地發展起來。各類民辦學校如雨后春筍般建立起來,已成為推動我國教育發展的第二只手,大有與公辦學校一比高下的勢頭。也正因為如此,民辦教育引起了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

所謂“民辦教育”,是與公辦教育或國辦教育相對的一個概念。也稱為“社會力量辦學”或“私立教育”,而與之相對應的學校則成為“民辦學校”或“私立學校”。在《中國教育百科全書》中,“社會力量辦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企業事業組織、派、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學術團體以及經國家批準的公民個人辦學者舉辦的學校。

究竟私立學校是否有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性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因為,中國面臨著發展教育事業的嚴峻形勢:一方面,我國要承辦世界上規模最大的教育,渴望接受教育的人占全世界教育規模的25%;另一方面,我國人均公用教育經費又嚴重不足。根據《中國社會力量辦學大辭典》所提供的數據,我國目前的公用教育經費只占全世界教育經費的1.5%。正是這1.5%的公用教育經費,卻要負擔25%左右規模的教育。因此,在“窮國辦大教育”的迫切要求下,必然要多方面、多渠道籌集資金,以減輕國家和政府的辦學負擔。民辦教育者正是因此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提出“改變政府辦學的局面,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的要求,并動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另外,在《2010年教育發展遠景規劃》中,國家又提出:“‘九五’期間,積極發展各類民辦學校。現有公辦學校在條件具備時,也可酌情轉為公辦民助學校或民辦公助學校。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辦學體制及公立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格局。”

從以上可見,私立學校的發展是必要的和緊迫的。但是,它的發展是否一直無風無雨呢?事實上,人們對其各有各的評論,但歸結起來,焦點落在私立學校的利益獲得問題上。對此,國家曾一再表明了立場。《教育法》中明確規定:任何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在《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中,又再次重申了這一點。可見,對于私立學校來說,正確理解這一規定對其健康發展有著極其重大的意義。廣州市民辦學校調查組曾對廣州市1110名公眾進行過調查。當被問及“現在私立學校的最大問題是什么”時,選“收費太高”的占43.5%,選“以營利為目的”的占20.93%。

因此,本文認為,有必要對“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再作一番深入的探討。

一、應如何理解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要正確理解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我們必須將其分解一下,即先要理清以下幾個詞的基本含義:“辦學”、“營利”、“目的”。

“辦學”,顧名思義,是指組織或個人得到教育部門的批準,創設、舉辦學校,并使之正常運作的活動。“營利”,在《漢語詞典》中被解釋為“營謀利益,今經濟學上指增值貨幣價值之行為”;在《新華詞典》中,亦指“謀求利潤”。“目的”,是指“想要達到的地點或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結果”,它表明了行為的意圖或趨向。

在這里,我們還要區別以下幾組概念:

第一,“營利”、“盈利”和“贏利”

前面說過,“營利”是指謀求、追逐利潤。根據《新華詞典》,盈利和贏利是同義詞,均指經營的結果,即除了成本后還有剩余。應該說,這幾個詞還是有一定含義上的區別的。在《教育法》和《社會力量辦學條件》中,用“營利”而不用“盈利”或“贏利”,是很有分寸的表述方式。私立學校被允許在進行成本核算后,有盈余,但不允許辦學者去“追逐利潤”。

第二,“營利”與“以營利為目的”

有人說:“學校是公益事業,又是培養人的地方,不能講’錢’,講錢就會沾染’銅臭’,與教育的公益性質相抵觸。”也有的人說:“私立學校就是靠收費來維持的。如果不營利,學校就沒有積累,就不能繼續辦下去。”有的又說:“不少企業家投資辦學是要回報的,過分強調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他們就不敢再投資了,這對發展民辦教育不利。”由此可以看出,社會各界對是否營利的認識是很不一致的。

本文認為,由于私立學校的特殊性,營利有它自身的必要性。私立學校與公辦學校最大的區別,是其經費全部由學校通過學費及熱心教育的投資辦學者籌集,而不花國家一分錢,學費則完全靠市場調節。廣東民間流傳著這樣一句話:“錢雖然不是萬能的,但沒有錢則是萬萬不能的。”這句話對于私立學校來說尤為合適。正因為私立學校自籌資金,自負盈虧,每一分錢都是維持學校正常運作的動力。因此,我們鼓勵學校有盈余,有積累。可能還會有人說:“教育真的可以營

利嗎?”改革開放后,我國于1985年首次對三大產業做出明確劃分,并將第三產業增加值計入國民生產總值(GDP)。1987年,國家統計局開始將第三產業劃分為流通、服務兩大部門。具體又分為四大層次,教育事業屬于“為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質服務的部門”的第三層次,具體包括教育事業、文化藝術事業、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科學研究事業、衛生事業、體育事業和社會福利事業。即早在20世紀80年代后期,我國就已經確認,這個一向被視為消費性的社會公益事業也在創造社會財富,它也可以產生經濟效益。因此,私立學校如果管理得當,完全可以創造經濟效益。

由此可以看出,私立學校營利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人們大可不必談“營利”色變。問題在于,營利所得應該用在什么地方,這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本文認為,營利應該用于辦學及擴大再辦學方面。辦學的最終目的是育人,而營利只是一個途徑,決不能把途徑作為目的。這是一個方向性的問題。即使私人提供教育資金,興辦學校,也不應以營利為目的。收費可以比其辦學成本高些,但也只能略高于投資。這和經營普通產業不一樣。就是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也沒有一個把教育當作營利性事業來看待的。如美國可稱得上是市場經濟發展最完善的國家,但被美國社會和政府認可的大中小私立學校,都是非營利性的。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投資教育、興辦教育,自然不應以營利為目的。

換個說法,如果私立學校以營利為目的,那么學校里的一切工作都是圍繞著一個“錢”字,追逐高額利潤,甚至會不顧學生的發展而牟取暴利。營利所得不是用于改善教學環境、購買教學設備等正當用途,而是被領導和老師私分,甚至有極少數不法分子以收“教育儲備金”為名,收取了學生高額教育儲備金之后,席卷而逃。這是嚴重違反《教育法》和《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有關規定的。這種所謂的“學校”,是與教育的根本性質背道而馳的,最終也注定是會失敗的。

二、與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相關的兩個問題

(一)關于私立學校的收費水平問題

如前所述,廣州市民辦學校調查組所作的調查中顯示,廣州市公眾認為私立學校最大的問題就是“收費太高”。這一數據也代表了全國很多城市公眾對私立學校的意見。

很多人都認為,企業投資辦教育,特別是實行教育儲備金制度的學校,企業肯定是大賺了一筆,并且還會一直大賺。其實,這是一種誤解。首先,我們可以先分析一下私立學校運作的成本。

廣東民辦教育委員會常務理事張鐵明曾經撰寫過一篇題為《論民辦教育運作的成本》的文章。在此文中,他斷言:“姑且不談人們在制定‘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時是如何理解、把握這一辦學宗旨性條文的,但從民辦教育產權運作過程中所需承擔的辦學成本上看,可以說:利潤并不很高,而且尚不能由此把民辦教育者拉到‘以營利為目的’的范圍中去。”應該說,這個說法是有根有據的,而絕不是替民辦教育者“鳴冤叫屈”。

《中國教育百科全書》中對“教育成本”有比較詳細的解釋。“教育成本”是為了培養一定熟練程度的勞動后備力量和專門人才,以及提高現有勞動力素質而耗費的教育費用。教育成本分為完全市場成本和非完全市場成本。完全市場成本分以下6項:1。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以及學校支付的教育費用;2。學生或學生家庭支付的教育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和生活費等;3。學生達到法定離校年齡后,因繼續就學而放棄的勞動收入;4。學校固定資產折舊;5。教育部門一般享有免稅的價值;6.所放棄的把學校的土地、建筑物和設備租給非教育部門使用而獲得的租金。上述第1、2項是直接成本,其余是間接成本。直接成本體現出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的最大不同。公辦教育以政府撥款為主,兼以收取小部分的學雜費;民辦教育則以學費為主,兼以個人或團體辦學者的始發性投入。

根據張鐵明的劃分,非完全市場成本分為6項:(1)規模成本;(2)組織成本;(3)周期成本;(4)條件成本;(5)交易成本;(6)風險成本。這里,“交易成本”和“風險成本”顯得較難理解。交易成本就是“利用價格機制的成本”。也就是說,價格機制并不是免費的午餐。它包括的內容如:要完成一次交易有必要發現誰是愿意交易者,需要有人通知人們有人愿意交易及其條件,需要擬出合同,需要采取行動監督合同的實施等。這一切都構成了“交易成本”。教育交易成本大量地花在現代廣告等中介物上。公辦學校基本上不存在交易成本:積幾十年辦學,著名者已如雷貫耳,不著名者說也沒有用。各校生源劃區而定,價格(學費)統一,一切均在國家計劃(規劃)之中,不要合同,也無須監督合同。但私立學校的交易成本則是明顯的。私立學校的生源不是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劃定的,因此,爭生源就成為各所私立學校在每年寒暑假前后必做的“功課”。招生的廣告滿街滿巷都是,最后的結果卻非常簡單:學生讀還是不讀,學生生源有還是沒有。由于生源問題關系到私立學校的生死存亡,所以,這些學校都會不遺余力地“準備戰斗”。如廣東順德的碧桂園學校,1994年招生時,原來非常擔心招不到1000人,但當自1994年1月開始在《羊城晚報》上連連大登廣告后,竟轟動一時;花了近百萬元各種媒體廣告費,卻也贏來了1300名生源的結果,而且收取的教育儲備金也由最初的18萬元漲到23萬元直至30萬元。其中,非完全市場因素顯然在此起了很大的作用。至于“風險成本”問題,則可作如下簡要說明。由于私立學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性活動,所以其風險顯然是很大的。其一,是政治、政策風險;其二是經濟風險;其三,是辦學質量風險。這三種風險對于公辦學校這種“寵兒”來說是微乎其微的。但對于私立學校來說,就是關乎其興衰的大事了。

上面比較詳細地討論了私立學校運作成本。下面我們來討論一下辦學者是否能夠以營利為目的。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辦學者獲得經濟收益存在著一個邊際值問題。其原因在于,私立學校收取的學費有邊際值,即邊際價格。因為,作為辦學者來說,他當然希望學費越高越好,但這會導致另一個問題就是生源越來越少。生源減少會使經濟收益降低。而在另一方面,學生家長則希望學費越低越好。于是,兩方面的“期望值”交叉重合之點,就是受到雙方相互作用確定了的邊際價格。低于這一價格,生源會增多,但平均收益降低;高于這一價格,生源會減少,總體收益則減少。因此,學校的經濟收益可以無限地小,但不可以無限地大。辦學者不可能為所欲為地為獲得高額利潤而拔高學費。當然,心懷不軌地收取巨額“教育儲備金”后席卷而逃的不法之徒,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那么,我們應該怎樣制定收費標準呢?本文認為,私立學校的收費應體現學校的非營利性質,又要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做到以教學成本定收費水平,并使辦學者略有盈余。如前所述,盈余是十分必需的,而不能就此把它看成為“以營利為目的”。

(二)關于投資辦學者的資產收益問題

1987年1月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以,投資辦學者是否有權從學校資產中獲得經濟收益的問題,實際上是私立學校的產權收益歸屬的問題。

對于這一問題,現在教育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學校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歸學校所有;學校停辦后,除返還辦學者的投入外,其余部分(包括現金、實物和場所),一律歸教育行政部門支配,并用于鼓勵和支持私立學校的發展。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私立學校的資產所有權是屬于辦學者的,因此,辦學者有權從中獲取經濟收益;在學校停辦之后,學校資產及其增值部分都應歸辦學者支配。

本文認為,后一種觀點更有說服力。眾所周知,私立學校貸款難。因為,校產不能作抵押,銀行憑什么就貸款給你呢?但是,假如有人肯出資,那當然是私立學校求之不得的。不過,大多數投資者是要求回報的。因此,資本具有尋利性,投入一定資本,獲得一定的收益,是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制度和政策的。這種投資回報相當于現行國家存貸款、債券利息水平的回報要求。這是正常的利益要求,不能與“以營利為目的”混為一談。

有人說,私立學校的資產有一部分是國家的隱性投入,即它是享受了政府對教育的優惠政策,如土地征用、購置政策、校辦企業免稅政策等而大幅度增值的,因此,私立學校資產權部分歸屬國家。當儲備金類的私立學校清算時,在償還了所有學生的儲備金(學費)和債務后,扣還學校投資者所投資金部分后還有剩余的,應全數劃歸國家所有。

本文認為,這個觀點聽起來挺有道理,但作一個類比,就會發現它很不合理。改革開放以來,為大量吸引外資舉辦企業,我們為企業也制定了大量的有關土地征用及其價格、稅收、進出口等優惠政策。那么,在外企清算時能否說他們的物業中也有部分是歸我們國家所有呢?另外,如果增值的資產不歸辦學者所有,“自負盈虧”也就無從談起了。而且,資產流失或減值部分也不應要求辦學者負責任了。如果增值部分歸學校,虧損的要辦學者負擔,豈不是很容易得出這么一種不合理的?結論:“賺的歸學校,虧的歸投資者”嗎?顯然,這是不符合現階段中國國情的。中國的教育改革與發展,必須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實際出發。大力發展私立教育是這樣,對私立教育主體的道德要求也是這樣。作為一個有產者的個人或企業家投資辦學,從初始到成熟,必然有一個從被利益驅使到自覺而為的過程。脫離“初級階段”這個實際,而以成熟教育家的道德標準去強求每一個企業家出資而不獲回報,是不合適的。這會在一定程度上挫減企業家投資興教的積極性。

當然,在我們強調投資辦學者獲得經濟收益是其合法權利時,我們并不是說對辦學者權益的保障是惟一的。實際上,私立教育利益獲得主體是多元化的。

首先,國家是最高的利益主體。私立教育與公辦教育一樣,必須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前提下舉辦,必須遵守國家法規。“無規矩無以成方圓”的道理人人都懂。

其次,受教育者發展的利益是“上帝”的利益。私立學校里的一切工作,都要圍繞著怎樣使學生得到更好的發展來進行。違背了這一中心點,作為私立學校來說,不僅要受到政府的懲戒,而且還要受到失去生源這一市場規律的懲罰。

通過對“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這一教育宗旨性的法律條文所作的一番討論,本文旨在使大家對這一條文有更深的認識。而恰當地理解這一條文,是關系到私立學校是否能長久存在與發展的關鍵所在。讓我們衷心祝愿它能沿著既定的方向健康地發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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