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壟斷產業規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5 0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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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壟斷產業規制研究論文

一、自然壟斷與市場失靈

1890年,馬歇爾曾指出平均成本遞減的行業是不完全競爭或壟斷的,自然壟斷產業的出現也許是最合意的市場結構??死撕兔桌照J為如果規模經濟足夠大,使得長期成本曲線在相應范圍內向下傾斜,僅有一家企業生存下來,自然壟斷由此產生。1982年鮑莫爾、潘扎、威利格提出如果單一企業生產所有產品的成本小于多個企業分別生產其中一種產品的成本之和,企業的成本方程就是次可加的,即使沒有規模經濟的作用,該產業仍是自然壟斷產業。

由此可見,自然壟斷的出現似乎是市場有效的表現。實際上,它卻帶來了市場難以解決的諸多問題。首先,由于自然壟斷具有龐大的網絡系統、大量的沉沒資本、顯著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明顯的關聯經濟效應、普遍性的服務等五大技術經濟特征,市場失靈再所難免:在壟斷結構下,市場只能容納幾家或一家最有效率的企業。自由競爭會使被淘汰的企業,因難以收回投資而造成極大浪費,或者市場無法實現優勝劣汰,任何企業都達不到經濟規模,還可能導致產品和服務的差別供給。其次,在自然壟斷產業里,消費者具有明顯的信息劣勢。在廠商有意隱瞞和欺詐時,有可能蒙受巨大的損失。另外,自然壟斷產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大多具有排他性但非競爭性的特點,完全由市場調節資源配置,反而會導致生產資源不足。

市場在這一領域似乎不能有效地發揮調節資源配置的作用,這就使得政府規制成為了必要。

二、政府規制的理論與實踐經驗

政府規制是政府部門依據有關法規直接對微觀經濟主體及其活動進行規范、約束和限制的行為。理論上應確立三點目標:1、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為防止高額壟斷價格造成社會福利的損失,政府須實行價格規制和投資規制,以限制壟斷企業的定價能力,將其投資回報率控制在一般市場水平。2、維護企業的規模經濟優勢。為避免重復投資和多家企業平行競爭,政府須進行市場進入規制,保證一家最有效率的企業生產經營。3、增進社會福利。對產品和服務的質量等進行規制,扭轉消費者的信息劣勢、產品服務的生產供給難以達到最優的局面。

實踐證明西方政府在采取措施彌補市場失靈的同時,也出現了政府失靈。在“投資回報率”價格規制下,企業運用過多的資本投入替代其他生產要素投入,產生A—J效應;嚴格的市場進入規制使自然壟斷企業免受競爭壓力,出現X—低效率;廠商有意扭曲或隱瞞信息,產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使政府的決策偏離福利最大化要求;各種利益集團為影響規制者的決策,以獲取特殊待遇,產生尋租行為;政府決策滯后于變化中的現實,規制效果不佳。

政府失靈的存在需要人們對規制進行重新思考。于是,鮑莫爾等人提出可競爭市場理論,指出新企業進入市場的潛在競爭威脅會迫使原有壟斷企業提高效率。這為重新劃分市場邊界,放松市場進入奠定了理論基礎。另外,激勵規制理論認為規制者與被規制者之間進行的是非對稱信息博弈。解決問題的關鍵是設計出既能激勵企業,又能約束其利用特有信息優勢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激勵規制合同或機制。

在此背景下,西方各國又開始對自然壟斷產業進行規制改革,主要思路是:1、放松規制,引入競爭機制。在市場機制可以發揮作用的行業逐步取消進入規制和價格規制;對失去自然壟斷性的行業,通過:取消限制新企業進入的政策法規、進行民營化改革、招投標以鼓勵私人部門提供可市場化的產品和服務等方式引入競爭機制。2、傳統規制轉向激勵性規制。采取特許投標制度,將壟斷市場的特權授予那些能夠提供更低價格和最優產品和服務的企業;將全國壟斷企業分為幾個地區性企業,通過區域間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實行社會契約制度,規制雙方就相關指標簽訂合同,視企業表現進行獎勵或處罰;簽定價格合同,價格只能在規定的上限以下自由變動。

三、外國政府規制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自然壟斷產業的政府規制改革起步較晚,存在的問題較多,如:規制立法滯后,管理部門責權不等,行政干預替代市場運作,政府主導型經濟體制并未完全打破。此外,我國也存在著西方政府規制存在的問題。因此,我們應結合本國實際并借鑒別國經驗做到以下幾點:

1、完善產業規制法律體系。以“立法為先導”,對規制機構的設置、責權劃分、被規制企業的權責利關系,有關價格、服務質量、市場準入條件等政策內容做出規定。改革行政立法,實現行政程序法典化。

2、著重規制行政壟斷與規制者行為。對通過自由競爭發展起來的壟斷組織要相對放松規制,使其盡快提高競爭力。注重規制那些阻礙有效競爭的行政壟斷行為,盡量減少和消除尋租和創租行為,以特許投標制取代現行的行政性審批制度。

3、組建中立的規制機構。規制機構須獨立于原來的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具有制定規制規則、實施價格規制、市場準入規制等職能。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的監督、輿論作用,防止機構濫用權力。

4、引入競爭機制、加強激勵性規制。實行自然壟斷業務與非自然壟斷業務相分離。對自然壟斷性業務采取價格上限規制,對非自然壟斷性業務應允許民間資本和外商資本的進入,但應避免過分私有化。依照技術發展和管理水平來穩步推進自然壟斷企業的分割進程,促使地區性壟斷企業開展間接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