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公告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6 0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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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可以提高審計執法透明度,使審計執法環境得到改善,讓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審計結果。審計公告對審計工作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是審計程序規范化和審計質量有保障的重要體現。總之,我國審計公告制度的建立還任重道遠。
隨著民主化進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以及國內外的種種要求,審計署在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明確規定:“改進現行審計報告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建立適合于對外公告的審計報告制度。”
審計公告制度是審計機關對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程序、內容、結果、舉報方式等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的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審計處理意見。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可以提高審計執法透明度,使審計執法環境得到改善,讓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審計結果。從以往我國審計機關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國外捐贈資金等審計結果來看,社會反應是良好的。
國家審計公告制度對外公告的內容應是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包括審計活動、審計結果、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對外公告的對象應包括社會公眾和人大等特殊機構;對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據法律的規定通過合法的載體,并且在對外公告時遵循保密性原則。因此,國家審計公告制度可以理解為國家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合法有效的載體,將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審計活動、審計結果、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涉及到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及國家安全法規定不能公開的除外)等審計事項向社會公眾和特定對象公開的一種制度。
《審計法》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表明審計結果將從審計機關與被審單位(主要領導)之間的小范圍見面,擴大到政府有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以及人民群眾的廣泛公開。審計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夠把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結合起來,運用社會監督的力量督促被審計單位加強管理,另一方面,對自身工作質量也提出了挑戰。
權力和法制的關系,仍然需要人們足夠的重視。首先,一些被審計單位在一些經濟業務和財務問題的處理上,不把國家法律放在眼里,造成管理和財務上的極端混亂,這種不良的會計環境加大了審計的風險。其次,一旦審出問題,如果涉及到上級領導或部門,審計的獨立性就不能得到保證了,審計無法客觀公正的進行。這也將成為推行審計公告制度的阻力。
當審計公告形成習慣的時候,國家審計具有了外部審計的特性和要求。在審計工作過程中,各級審計機關要有相關的質量控制制度,以保證國家審計準則得到嚴格遵守。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和審計機關內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決定了審計發現問題的概率。公告發現問題的概率受到職業道德水平和相關法律責任兩因素的影響。
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有著多方面的積極意義。
第一,可以提高審計的透明度,增強審計的權威性。以往的審計結果透明度較差存在的問題比較多,審計權威得不到體現。實行審計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審計機關要嚴格辦案,接受社會的監督,也可以增強審計權威性。
第二,可以最大限度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促進被審單位嚴格管理,公布審計結果可以引起被審單位領導和職工的高度重視,
第三,可以加強信息交流,促進綜合治理。造成違規的原因有很多,有必要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注意,總結教訓,加強管理。
第四,可以增強對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識,從而堅定改革開放的信息,堅定社會主義信念。
審計結果公告的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公告的審計結果要真實客觀。要求審計相關主體必須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同時在法律范圍內如實向社會公告。只有這樣,公告的審計結果才能避免審計風險,才能發揮審計結果公告的積極作用。
2.重要性原則。審計結果是否公告要依據被審計事項的重要程度來確定,要有所側重。所謂重要性第一是指審計事項與公眾的關聯程度,第二是指審計結果公告以后的預期社會效果。與公眾關聯程度高并且預期社會效果較好的則屬重要審計事項,可進行審計公告,反之,則可不予公告。
3.風險性原則。要對審計結果公告的審計風險和社會風險進行合理預測,以判斷審計結果公告可能產生的正負面效應,從而決定審計結果是否公告。審計結果公告的審計風險主要是因審計業務存在問題而造成的風險。比如審計情況不真實,定性不準確,評價不客觀和報告用語不妥當等引起的風險。審計機關應力求規避審計結果公告的審計風險。審計結果公告的社會風險是指審計公告后因社會原因而產生的風險,比如引起社會穩定問題等。審計結果公告前要充分論證分析公告后可能產生的社會風險,如果預期社會風險較大,則可考慮暫緩公告或不公告。
4.大眾性原則。要求審計結果公告要讓公眾易見易懂。這就要求審計結果公告的途徑多樣化。同時要求審計結果公告要語言通俗化。
從世界范圍看,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已成為國際通行做法,也成為審計先進性的標志性特征。在我國,實行審計公告制已有良好開端,但仍存在較大的差距,目前情況下全社會特別是政府層應進一步提高認識,以不斷完善公告制,推動政治文明和社會進步。與國外成熱的經驗相比,我國審計公告制度存在明顯的缺陷,其中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
1.法律約束不強,權與法孰重孰輕。審計公告屬于政務公開,以及公民知情權的要求。許多發達國家都是通過相關法律得以確立,其中產生最重要影響的立法為1996美國《情報自由法》。要求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在法定范圍內,任何公民無論其目的如何,均享有得到政府信息的權利,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有關信息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相應的法律在我國還是空白。在《審計法》對“公布”審計結果使用了“可以”而非“必須”來表達,公開的責任成為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同時,審計公告還會受到國家保密制度的限制;使得許多領域的公開變得不可能。
2.審計公告透明度不高。審計公告的范圍依然存在著缺陷。雖然相關法律規定審計公告的對象包括上級政府、審計機關、人大常委會和社會公眾,但是在實際中向社會公眾公告的少之又少,審計公告的內容大多沒涉及實質性問題,這與社會公眾知情權的憲法精神相距甚遠。
審計公告對審計工作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是審計程序規范化和審計質量有保障的重要體現。我們相信:國家審計程序會更加規范,審計質量會更有保障,審計報告向社會公告的社會和技術條件也會更加成熟。總之,我國審計公告制度的建立還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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