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獨立性思考論文
時間:2022-03-31 0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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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要使內部審計真正發揮評價、監督、服務職能,首先取決于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靈魂,也是審計的立身之本。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要求是內部審計人員必須獨立于他們所審查的活動,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是通過內部審計部門的組織狀況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來實現的。我國加入WTO后,給內審工作帶來了機遇和挑戰,這既要求我們要運用審計理論和實務充分認識和解決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問題,又要加強內部審計改革。
一、制約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因素
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實踐證明,引起獨立性缺失的原因有很多,如經濟利益、自我評價、關聯關系和外界壓力等都制約內部審計獨立性。
(一)內部審計建制及模式。
我國內部審計是在國家審計的推動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建制帶有明顯的外部壓力,并且長期以來,作為國家審計的附屬品而存在,服務于國家審計。主要職能是通過事后審計實施監督。而事實上,目前內部審計機構作為監督者一般無處理權,并且權威性也較弱,很難像國家審計一樣對企事業單位實施真正的監督,尤其對本單位管理當局本身的決策錯誤及違紀、違規的監督更顯得軟弱無力。而且,由于獨立性不足,監督經常被曲解為挑毛病,所以很多企業領導和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的領導對內部審計持不合作、抵觸的態度,使內部審計的作用不能很好地發揮。
(二)內部審計人員管理體制。
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當前的實際情況,內部審計在本單位主要領導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服務于本組織的管理者,對本單位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由于內部審計人員切身利益直接受所在單位控制,內審人員的人事調派權、工資管理權、獎懲權等均由所在單位掌握。同時,被審部門是內審人員所在單位的組成部分,客觀上讓內部審計對本單位產生依附,單位領導直接影響內審人員執紀執法的程度,內部審計審什么、怎么審、審計結果如何處理、審計建議能否落實,卻直接受單位領導的制約。
(三)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設置狀況。
當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缺乏獨立性的現象普遍存在,有些內審機構不是由其他部門領導,就是合署辦公。這就導致了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受各方利益牽制,難以開展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嚴重制約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有些單位單獨設置了內審機構,但也形同虛設,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還有一些單位在機構改革中不切實際地撤并內部審計機構,精簡內審人員,給審計工作帶來困難,人為地削弱審計力量。
(四)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和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1985年12月5日,審計署頒布了《關于內部審計的若干規定》,內部審計才開始在全國各行政機關、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全面展開,內部審計在我國起步較晚,內審機構成立時間較短,許多工作尚處于摸索和起步階段,這在客觀上就導致了部分內審人員來自財會隊伍,專業比較單一,知識結構不合理;審查方式單一,審計時效性不強;審計手段落后,計算機程序審計、網絡信息審計涉足甚少;對國際內審準則、內審發展狀況、經驗技術等知識了解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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