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援助機制的形成與展望

時間:2022-12-20 05:01:00

導語:對外援助機制的形成與展望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對外援助機制的形成與展望

一、對外援助管理機構的演變

政府是對外援助的主要行為體,在對外援助工作中起著主導、管理和協調的作用。新中國成立后不久,我國就開始進行對外援助活動。隨著對外援助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我國的援外管理機構也幾經改變,但總的來說我國對外援助的工作主要是由商務部及其前身進行管理的。從商務部機構變遷的過程就可清晰地掌握中國政府對外援助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能的發展過程。

(一)我國對外援助管理初始階段(1950—1960年)

20世紀50年代初,中國開始對外提供援助,主要是物資及少量現匯和技術援助。當時,對外援助任務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下達,交有關部門執行。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7次會議決定,設立對外貿易部,從此,物資援助開始由對外貿易部統一管理,組織下屬各進出口總公司實施。財政部負責撥款并直接管理現匯援助。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改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同年,中國開始對外提供成套項目援助,由對外貿易部和國家計劃委員會歸口管理,其中對外貿易部負責援助談判和協議簽訂工作,國家計劃委員會則按照專業分工原則將項目交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1956年對外貿易部下設技術合作局、成套設備局和對外經濟聯絡部等,共同負責援外工作的執行。

(二)我國對外援助管理發展階段(1961—1982年)

1對外經濟聯絡總局(1961—1964年)

1961年3月1日設立對外經濟聯絡總局,對外經濟聯絡總局下設成套設備局和經濟合作局,負責全國對外經濟技術援助工作的歸口管理,將原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負責管理的成套項目援助和由財政部管理的現匯援助改由對外經濟聯絡總局負責管理。

2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1964—1970年)

1964年撤銷對外經濟聯絡總局,同時設立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總管對外經濟技術援助。該委員會下設三局負責對社會主義國家、亞洲地區和非洲地區的援助,并成立設備材料局和技術室負責對外經援事宜。1965年3月1日在華東、華北、東北和中南等四大區成立對外經濟聯絡局,作為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負責組織援外材料設備、派遣專家、培訓外國實習生,以及接待外國代表團等工作。

3對外經濟聯絡部(1970年6月—1982年3月)

隨著中國對外關系的發展,受援國的數目以及援助項目的數量和規模都有了顯著增加。為了強化援外業務的功能,1970年6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改為對外經濟聯絡部。對外經濟聯絡部下設辦公廳、政治部和6個局,分別掌管社會主義國家、非洲國家、外國實習生、計劃財務和經濟合作事務等。在地方上,除了青海、寧夏和西藏外,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也都相繼成立了援外管理機構,如對外經濟聯絡局、對外經濟聯絡辦公室、援外辦公室等等。

對外經濟聯絡總局以及后來的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對外經濟聯絡部的工作任務主要是負責我國對亞、非、拉國家的經濟援助和經濟技術合作工作,主要職責為在中央和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對亞、非、拉國家經濟援助談判工作,對外簽訂科技合作協定、議定書,掌握協議、議定書的執行情況,了解援外項目和科技合作項目的工作進度,辦理清算手續等;安排對外援款的撥款使用計劃,編制援外計劃;處理列席八國經互會各常委會的工作,辦理國際間有關國家的鐵路、交通、民航、郵電和農林電等方面的經濟技術合作工作;對外派遣技術援助專家,考察專家,推薦和派遣實習生,交換技術資料和實物樣品等工作。

(三)援外管理體系化階段(1982年至今)

我國對外援助管理到上世紀80年代初期已逐漸體系化,對外援助的主要工作由主管對外經濟貿易的國務院直屬部門承擔。

1對外經濟貿易部(1982年3月—1993年3月)

1982年3月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并,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對外經濟貿易部歸口管理我國的對外援助,其對外援助方面的主要職責為:擬定和執行對外援助的政策、規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簽署有關協議;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援助計劃;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管理援外經費、專項優惠貸款、專項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2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3年3月—2003年3月)

1993年3月16日,對外經濟貿易部更名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作為中央具體負責計劃和管理外援的機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職責之一就是歸口管理對外援助,負責對外援助工作,具體包括:擬定并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并執行對外援助計劃,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其下設的對外援助司是管理我國對外援助的專門機構,職能包括:擬定和執行對外援助的政策、規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編制對外援助計劃并組織;編制對外援助成套項目、一般物資、現匯援助、人才培訓援助與決算,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具體管理成套項目資金的使用;宏觀監督、管理企業實施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項目,并解決政府間重大問題;牽頭制訂對發展中國家人才培訓管理辦法,會同地區司及有關單位提出年度工作方案,負責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3商務部(2003年至今)

商務部是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歸口管理我國對外援助工作,負責對外援助工作中政府層面的事務管理和對外援助政策的制定;主要負責擬定并執行對外援助政策,起草對外援助法律、法規,擬訂部門規章,研究和推進對外援助方式改革,編制對外援助計劃,擬訂國別援助方案,確定援助項目并組織實施等。商務部援外司是國家援外工作的歸口管理機構,負責擬訂并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并執行有關協議;編制并執行對外援助計劃,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我國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

從我國對外援助管理機構的演變過程可以看出,我國對外援助管理機構主要是由商務部及其前身主管的,這與其他國家對外援助主要由外交部主管有所不同。商務部及其下屬的援外司在主管援外工作比較側重對外援助的經濟層面;而外交部主管則更多地考慮政治和外交利益,視援外為外交總體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對外援助管理體制

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涉及國內大量物資、人力、資金的籌集和組織,需要中央和地方許多部門、單位的協作配合;同時,還必須同受援國政府協調行動,密切合作。縱觀五十多年來對外援助的發展,我國對外援助管理體制經歷了從總交貨人部制、承建部負責制到投資包干制、承包責任制、企業總承包責任制的變化歷程。

(一)總交貨人部制(1958年—1970年)

20世紀50年代中期,中國剛開始對外提供成套項目援助,經援管理體制基本上是參照蘇聯向中國提供成套設備項目的做法。1958年,進一步確定實行總交貨人部制,即為了確保援外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按期完成,國家計委按援外項目的專業性質,指定中央有關部擔任總交貨人。總交貨人部應該根據承擔的項目,負責選調人員,搜集資料,勘察廠址,編制和審定設計任務書,編制援外預算,供應設備和材料,進行設備安裝、調整和試運轉等工作,并且負責培訓受援國家的生產技術人員。中央總交貨人部可以根據地方的工業特點和生產能力,委托某一個省、市、自治區負責完成援外項目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任務。總交貨人部和有關地區必須加強協作,共同保證任務的完成。

在總交貨人部制的管理體制下,可以由總交貨人部調集力量,直接組織援外項目實施;也可以由總交貨人部委托下屬企業、事業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業廳(局)(總稱為籌建單位)來執行,這些執行單位作為籌建單位,此時的總交貨人部僅負責審定項目建設方案和設計,以及制定實施計劃,組織協調,督促檢查,指導出國考察組、專家組的工作。一些援外項目中包括的土木建筑、廣播、電信、動力等工程,如果總交貨人部沒有這類專業單位和技術力量,則委托有關專業部門協作完成。接受協作任務的部門稱為協作交貨人部,它們大多也把協作任務委托其下屬企業、事業單位或地方專業廳(局)(統稱為協作單位)執行。

1961年以后,由對外經濟聯絡總局(1960—1964)和后來的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1964—1970)負責協調各總交貨人部和協作交貨人部的工作。總交貨人部制管理體制如下表所示:

50年代和60年代,對外援助的國別和經援項目由少到多,逐步增加,但總的援助規模還不大。總交貨人部制基本上同當時的援外任務和國內經濟體制相適應,有效地保證了經援項目建設任務的完成。

(二)承建部負責制(1971年—1980年12月)

隨著受援國的增多,援外規模和數量日益擴大,五六十年代實行的總交貨人部制已經不能適應對外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1971年放棄總交貨人部制,開始實行新的援外管理體制——承建部負責制。

承建部負責制的出發點是要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由承建部對經援項目的實施負經濟和技術責任,而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交由地方來完成。具體做法是:國家對外承擔的經援項目,按行業分工,確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作為承建部。承建部根據項目要求,征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確定項目的籌建單位、設計單位、協作單位;然后由對外經濟聯絡部(1970—1982)代表國務院正式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下達項目籌建(協作)任務。項目的土木建筑、廣播、電信、動力等工程,仍可由承建部直接委托有關專業部門(稱為協作部)負責。協作部在獲得地方政府同意后,也可將協作任務委托給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地方專業廳(局)負責完成。

承建部負責制的運作,主要依靠各承建部、協作部和各地方政府之間的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但是這種管理體制也存在著嚴重的缺點:由于這種管理體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對經援項目進行管理,因此承建部和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實施中缺乏必要的自主權,不可避免地存在著項目實施單位責任不落實、經費實報實銷等弊端。十一屆三中全會后,為了避免承建部負責制的缺陷,對外經濟聯絡部根據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精神,開始探索用經濟和行政手段相結合的方式來管理經援項目。

(三)投資包干制(1980年12月—1983年12月)

1980年12月,對外經濟聯絡部頒發了《關于對外經援項目試行投資包干制的暫行辦法》。所謂的投資包干制,就是國家把實施某一經援項目的全部工作,承包給某一特定部門或地區,由其負擔全面經濟技術責任,并對項目實施的管理享有自主權。

(四)承包責任制(1983年12月—1993年)

經過三年的試行,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1983年12月對外經濟貿易部頒布《對外經援項目承包責任制暫行辦法》,全面實行承包責任制。具體做法是將原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承包單位,改為由其所屬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地位的國營企業、事業單位作承包單位,實行政企分開,有利于真正實現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同時引入競爭機制,部分項目通過招標確定國內承包單位,使承包單位的責、權、利相結合,增強了經濟核算和質量與效益觀念,調動了它們完成援外任務的積極性,縮短了一些項目的建設周期。

(五)企業總承包責任制(1993年至今)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到1993年,根據政企職責分開,政府轉變職能、企業轉換機制的原則,援外工作由行政和事業單位分段管理的體制,改為行政部門集中行使管理職能,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政府部門運用行政規章和經濟手段對援外工作實行規范化的宏觀管理,同時建立企業總承包責任制,由總承包企業作為中國政府指定中方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援外任務,以充分發揮企業的積極性,從而提高援外工作的質量、效率和效益。

我國對外援助管理體制的轉變折射出我國對外援助項目的具體管理從計劃經濟時代的總交貨人部制、承建部負責制到逐漸市場化階段的投資包干制、承包責任制、企業總承包責任制的變化過程。建立合理的、同國內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實施對外援助的管理體制,對于保證各項對外援助任務的順利完成,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當前中國的對外援助管理體系

隨著我國對外援助事業的不斷發展和對外援助過程中經驗的積累,我國對外援助管理體制開始形成。目前中國對外援助管理機構除主管部門商務部外,中央政府各機構和部門中,負責對外援助事務的主要有外交部、財政部等23個部委,以及地方省區商務部門、駐外使領館等也共同參與了對外援助的管理體系。現階段中國對外援助工作的管理機構按層級可以劃分為國家歸口管理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地方管理機構和駐外管理機構四個層次。

(一)國家歸口管理機構

商務部是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歸口管理我國對外援助工作,負責對外援助工作中政府層面的事務管理和對外援助政策的制定。商務部下設援外司,負責對外援助工作中政府層面的事務管理和對外援助政策的制定。援外司的具體職能包括:擬定并執行對外援助政策,起草對外援助法律、法規,擬定部門規章,研究和推進對外援助方式改革;編制對外援助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國別援助方案,確定援助項目;負責政府間援助談判,商簽援助協議,處理政府間援助事務,辦理援外項目對外移交,負責援外貸款償還和債務重組工作;核準各類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的投標資格,組織援外項目決標,下達援外項目任務,檢查監督各類援外項目的實施;負責編報對外援助資金預決算和援外統計工作;負責使用援外經費,監督和管理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基金項目,并解決政府間重大問題;指導國際經濟合作事務局的相關援外工作等。

2003年3月,商務部成立國際經濟合作事務局,援外司將原由其負責的援外項目的具體實施和管理交由國際經濟合作事務局承擔,國際經濟合作事務局在工作中接受援外司的指導。

(二)部門管理機構

除商務部外,國務院所屬各有關部委也負責承擔和管理一些對外援助事務,參與對外援助工作,按行業分工負責,組織實施。各與對外援助有關的部門,一般都設有管理對外援助的機構,有的由對外聯絡司(局),或外事司(局)兼管,有的專設援外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外援助的各項工作。商務部及其下屬的援外司在制定和執行具體的援外項目時,比較側重對外援助的經濟層面;外交部在制定與外援有關的政策時主要是出于政治和外交利益的考慮,往往視援外為實現外交總體戰略的一個載體,對援外的原則和導向等做出規定;財政部負責財政援助,部內財務、人事、紀檢和地區司等單位與商務部、外交部以及技術專家建立了對援外項目的巡檢制度;衛生部負責援外醫療隊的選派和管理;商務部國際司負責國際多邊組織間的援助事務;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與多邊開發銀行的聯系;中國進出口銀行負責優惠貸款項目;科技部管理中國對外科技援助工作;農業部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教育部、全國婦聯也承擔部分援助事務。

(三)地方管理機構

各個省、市、自治區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一定的對外援助的歸口管理,在對外援助中發揮協調管理職能,一方面,協助商務部做好各方面工作,執行對外援助的政策、規章、制度和援助方案;另一方面對援外實施主體的監督管理、推薦屬地援外企業的工作、參與與屬地企業相關的援外項目管理,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

(四)駐外管理機構

中國對外援助工作的駐外管理機構是駐外使館經商處(經濟參贊處或經濟商務參贊處),或中國派駐受援國的經濟代表處。中國駐越南大使館1956年5月設立的中國駐越南經濟代表處,是中國第一個駐外管理對外援助的代表機構。

駐外使館經商處是中國與受援國發展經貿合作的橋梁和紐帶,協助商務部對援外物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并根據商務部授權處理有關的政府間事務。駐外使館經濟參贊處或經濟代表處在管理中國對外援助工作方面的職責包括:執行國家援外方針政策和國務院關于援外工作的指示。重視國別研究,加強與駐在國政府有關部門的交流和溝通,疏通和拓展經濟技術合作的渠道,促進雙方經濟技術合作關系的發展;根據國內主管部門的授權,及時辦理政府間協議(包括協定、換文、會談紀要、交接證書、賬務處理細節等)的有關事宜;加強對各類援外項目的管理與協調。要將項目中方人員納入援外人員管理,關心他們的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做好對受援國的人才培訓工作。及時了解對方的培訓需求和對中國培訓項目的反饋意見,審核受訓人員,研討新的培訓方式;及時反饋受援國援助要求,如認為可行,應報國內主管部門研究;做好中國援外工作的對外宣傳工作,以增進了解,擴大影響,促進雙邊關系和經貿合作。

經過逐步的調整和改革,中國已經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從國內到國外,從政府到企業和中介機構的援外管理網絡,形成了由商務部牽頭,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企業參與,國內外相互配合的援外工作格局。2006年,以“中非合作論壇北京峰會”為契機,商務部、外交部、財政部與中央各有關部委、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了部門溝通與協作,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不斷優化援外管理機制,提高援外管理水平。隨著我國對外援助各機制的建立和強化,對外援助工作發生了積極的變化,援外管理體系總體框架基本形成。

三、對外援助執行機構

對外援助包括成套設備項目、一般物資援助、現匯援助、人才培訓援助、援外合資合作、政府優惠貸款等,根據對外援助方式的不同我國對外援助的程序及執行機構也有所不同。

(一)對外援助成套項目

成套項目援助歷來是我國對外援助的主要方式。受援國政府提出項目要求后,兩國政府簽訂政府間援助協議,由中國專家組成的考察組考察受援國提出項目的可行性;若項目可行,則兩國政府辦理立項換文手續,選擇中國國內的設計咨詢機構與受援國簽訂設計合同,對項目進行設計;再通過招議標方式選擇中國企業與受援國簽訂施工合同實施項目;項目完成后,由兩國政府主管部門各自派專家組成項目驗收組進行項目驗收,并簽訂交接證書。

中國成套設備進出口(集團)總公司(簡稱中成集團)成立于1959年11月。在此后的三十四年間,公司受中國政府委托,作為我國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唯一的專門執行機構,對內行使政府職能,統一組織管理我國對外援助項目的建設工作,對外作為我國援外項目的總實施單位,在亞非拉等發展中國家組織實施了1400多個大、中型成套項目,在我國成套項目對外援助中發揮了重要作用。1993年中成集團進行改組,改組后的中成集團在實施我國對外援助中成套設備和技術進出口中依然具有優勢。

(二)技術合作項目

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是在中國已在受援國援建成套項目的基礎上進行的,應受援國政府請求,我國可對已援建成套項目進行技術合作。雙方政府辦理換文手續,對技術合作的內容、派遣人數、專業、合作費用、合作期限及提供項目所需維修零配件等加以規定,由中國商務部選派中國企業(一般為原項目實施企業)承擔項目的技術合作。在項目技術合作期間,受援國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提供技術援助的中方企業必要的生活條件,辦理所需物資進口,派遣合格人員參加培訓等。

(三)政府貼息的優惠貸款項目

政府貼息優惠貸款項目始于1995年5月,是我國對外援助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中國政府指定中國進出口銀行作為該項貸款的唯一承貸行,負責優惠貸款的項目評審、貸款協議的簽訂、貸款發放、貸后管理和本息回收等工作。商務部為該項業務的政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訂政策和計劃及與受援國商簽政府間框架協議,并向中國進出口銀行推薦優惠貸款項目。

“優惠貸款”主要用于我國企業與受援國企業合資合作建設、經營的生產性項目,或提供我國生產的成套設備和機電產品等。根據受援國的要求和我國的可能,我國政府同受援國政府就提供“優惠貸款”的額度、主要貸款條件、使用范圍、承貸行、轉貸行等簽訂政府間框架協議。我國企業和受援國企業在兩國政府簽訂框架協議前可以先行探討項目供我國向受援國提供“優惠貸款”時參考。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審核由受援國政府或兩國合資企業或中國企業提出的擬使用優惠貼息貸款項目,并推薦給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同受援國政府指定銀行對項目進行經濟和技術可行性分析,對確有經濟效益的項目,中國進出口銀行與受援國政府指定銀行或政府部門簽訂借貸協議。在借貸協議簽訂后,中國進出口銀行會同受援國銀行選擇貸款使用企業實施項目,并規定監督貸款使用,以及收回到期貸款本息。

以政府貼息優惠貸款形式的對外援助實施過程涉及到較多部門,商務部與中國進出口銀行是主要管理機構,財政部提供貼息資金,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督中國進出口銀行業務。每年的貸款規模,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商務部、外交部、中國進出口銀行提出,并報國務院批準。

政府貼息優惠貸款項目實施過程中,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起到較大作用,尤其表現在協助商務部對申請援外優惠貸款項目企業資信進行審核。而且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須參加由屬地企業承擔實施援外成套項目的檢查驗收及重大援外工程聯合檢查。

(四)援外合資合作項目

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是用于支持我國企業利用受援國當地資源和我國設備、技術,與受援國企業在受援國經營有市場、有效益并以生產性為主的中小型合資合作項目的專項資金。

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由商務部和財政部統一實施管理。商務部負責援外合資合作項目的立項審批,對外簽訂協議,向財政部報送“基金”的年度使用計劃和“基金”的年度決算,負責項目借款合同的簽訂、撥款和借款催收,并根據財政部核準的“基金”年度使用計劃、決算和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國務院有關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外經貿廳、委對申請基金的項目進行審核,合格后轉報商務部。我國各駐外使館經商參處配合企業做好境外項目的考察和當地市場的調研工作,并根據駐在國的經濟、政治情況,對項目進行審核,合格后向商務部出具項目建議書。援外司負責對項目進行審核、計財司負責審查借款單位財務狀況并核定借款金額,對于借款金額超過(含)100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美元的項目,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共同審核并確定借款金額。

(五)援外人力資源項目

進入新的歷史時期,我國的援外人力資源培訓得到快速發展。2002年以來,用于人力資源開發培訓的援外支出增長近五倍,且培訓領域和專業范圍不斷擴展。援外人力資源項目的實施需要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相關部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的推薦,并由商務部最終評審確定。

2000年,我國面向非洲國家設立的“非洲人力資源開發基金”用于幫助非洲國家培訓各類管理和技術人才等,該基金的使用根據培訓專業的數量和非洲國家學員報名的情況而定,不設固定限額。由商務部負責以經濟管理官員研修活動、發展中國家技術合作項下的專業技術培訓、雙邊培訓、派專家“走出去”培訓等方式為非洲國家進行人員培訓。

(六)一般物資贈送

受援國政府提出物資贈送要求后,兩國政府簽訂政府間協議。受援國國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所需物資清單,并與中國商務部根據協議金額確定物資的品種和數量。中國商務部選定中國企業負責物資的組貨和發運,如有必要即提供售后服務,如設備安裝、人員培訓等。

(七)緊急人道主義援助

緊急人道主義援助是指在海嘯、地震、颶風、旱災等自然災害發生后,我國政府向受災過提供緊急救災物資、派遣救援隊和醫療隊,以及現匯資金等的援助。緊急人道主義援助實施過程中涉及外交部、商務部、衛生部、國家地震局等,各部門按各自職能,協調配合,落實救援事項。

對外援助項目通過中央和地方各部門、單位的密切合作,對于保證各項對外援助任務的順利完成,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法律法規建設

隨著我國對外援助工作的開展,特別是1994年對外援助改革以來,相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些行政法規、管理辦法等,對援外活動進行協調管理,這些部門法規對援外資金使用、項目管理管理、援外人員的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沒有相應的對外援助法律、法規。現有的對外援助工作主要是在由部門規章為主體,由一系列規范文件和部門規章構成的援外制度體系下進行的。

(一)援外資金使用

關于援外支出預算資金的使用,1998年財政部頒布了《對外援助支出預算資金管理辦法》,對對外援助支出的范圍、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調整、財務監督和管理做出了相對較為具體的規定。援外資金由財政部按預決算制統一管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委根據職責分工具體管理本部門的援外資金。

關于援外專項基金的管理,1992年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聯合下發《多種形式援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多種形式援外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和經貿部共同管理,并對專項資金和借款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1998年用新的《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管理辦法》代替原管理辦法,加強對援外專項資金的管理,并制定《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管理辦法細則》,加強對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財務管理。

(二)援外項目管理

1998年以來,外經貿部以及后來的商務部在援外項目管理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政策、法規,用以規范援外物資項目、成套設備項目、人員培訓項目工作。1998年對外經貿部制定了《對外援助物資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對外援助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及驗收辦法》、《對外援助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管理辦法》;1999年又頒布了《對外援助項目獎懲辦法》;2004年商務部又出臺了《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2005年商務部全面啟動各類援外項目合同標準文本的協定工作,并開始起草《援外成套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管理辦法》《對外援助人力資源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制定并了《商務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對外援助實施進度的意見》、《對外援助培訓項目實施管理內部暫行規程》等規范性文件;在此基礎上,2006年商務部正式頒布了《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援外成套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同時制定了《對外援助成套項目考察設計評標辦法(暫行)》和《商務部關于對外援助項目評標結果公示和質疑處理的規定(試行)》。由此逐步形成了基本完備的援外項目法規制度,明晰了援外項目的分類管理,規范了援外項目招標制度和實施企業的資格認定,并加強了對援外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2008年第18號令)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援外人員的管理

商務部于2004年頒布了《援外青年志愿者選派和管理暫行辦法》,就援外青年志愿者范圍、相應條件、招募方式、志愿服務期限、業績考核和獎勵、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將援外青年志愿者服務納入援外人員進行管理,援外青年志愿者成為援外人力資源開發合作的新方式。同時,更廣泛的《援外人員的管理辦法》也在制定過程中。與此同時,為了提高援外人員的素質,中國連續幾年堅持舉辦援外管理規章培訓班,對援外項目執行單位的國內負責人、技術組負責人、設計代表、監理工程師和項目質檢員進行培訓,切實把好援外項目質量關。以2003年為例,全年共舉辦5期培訓班,對27個項目的近200人進行了培訓。

另外,其他援外相關部門也制定了一些相關規章,規范援外管理工作。例如,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就對援外出口貨物的稅收征收工作做了安排。《對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資報檢指南》對援外物資質量提供了檢驗檢疫法律規定,對援外物資的檢驗檢疫需國家質檢總局、商務部援外司協調管理。

隨著對外關系和對外援助工作的發展,我國政府對外援助的管理機構逐步規范,管理制度逐漸健全,管理網絡逐漸完善,法制法規逐步健全。隨著我國對外援助各機制的建立和強化,對外援助管理體系正在逐步優化的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