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會計模式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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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隨即財政部又頒布了《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從這些規定的內容來看,我國的增值稅會計模式是“財稅合一”的,這種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問題,現僅談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一)會計模式設計的問題
由于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強調的是國家宏觀經濟利益,它按照稅法的要求制定會計處理方法,使某些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會計的一般規律,主要表現在:
1.違背實際成本計價原則。實際成本計價原則亦稱歷史成本原則,它要求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這個原則是會計的基本原則或基礎原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實際付出的是貨物的買價、采購費用和增值稅,而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價稅分離核算要求,采購成本部分計入貨物成本,增值稅稅款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據此反映的貨物成本實質上只是實際成本的一部分。
2.各個會計主體之間信息缺乏可比性。①從單個一般納稅企業來看,如果該企業在購進時按規定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存貨成本中就不包括付出的進項稅額;如果該企業在購進時只取得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其存貨成本中還應包括付出的進項稅額;即有的按價稅分離核算,有的按價稅合一核算,使同一企業的存貨成本缺乏可比性。②從一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看,一般納稅企業如果取得符合規定的專用發票,存貨按價稅分離核算;小規模納稅企業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按價稅合一對存貨進行核算,導致了不同類型企業的存貨計價缺乏可比性。③從一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的銷售收入看,如果含稅的銷售額都是100元,將其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時,一般納稅企業的不含稅銷售額為85.47元,小規模納稅企業的不含稅銷售額為94.34元。可見,一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的銷售額也缺乏可比性。
3.對賒購和賒銷的會計處理不符合公平原則。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賒購時,借記“材料采購”、“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付帳款”科目;賒銷時,借記“應收帳款”科目,貸記“銷售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這種帳務處理存在著兩個方面的不公平:①在稅款的支付上不公平。賒購時不必付出貨幣,其進項稅額即可以抵扣銷項稅額而轉嫁出去;賒銷時未收到貨幣,就須實際繳納稅款。②在財務風險的處理上不公平。賒銷的應收帳款出現壞帳時,其貨款損失和已交稅款損失均作為企業的壞帳損失;而出現無法支付的應付帳款時,貨款收益和已抵扣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收益均作為企業的收益,這樣會形成雙重收益,即抵扣銷項稅額的收益和貨款營業外收益。如果企業的賒購和賒銷業務的金額相當,這種不公平可以抵銷,如果賒購和賒銷業務的金額相差較多,這種不公平就暴露出來了。
4.未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當納稅人采取除商業匯票以外的結算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只要實現了銷售,即使未收回帳款,也承擔了墊支稅款的納稅義務,要按規定的時間繳納稅款。如果應收帳款不能及時收回,納稅人承受雙重壓力,一方面制造產品或提供勞務發生的費用得不到補償,另一方面沒有形成稅款的支付能力,卻要按規定墊支稅款。這也是造成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一個原因。
(二)會計模式與其所處環境不一致
增值稅會計模式與其所處的環境是緊密相連的。由于我國增值稅稅制實行的時間不長,設計其會計模式時考慮稅法的要求過多,而考慮其宏觀環境不夠,使會計模式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有以下幾點:
1.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不能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需要。近年來,世界經濟朝著國際化的方向發展,金融、資本、產品市場全球化,各國經濟相互依賴,互補性增強,有關各方都希望通過會計所提供的信息,了解受資方的財務狀況、盈利情況;了解貿易伙伴的財務和資信情況;尤其是要了解會計信息的客觀性和可比性程度。在這種情況下,采用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使會計目標偏重滿足納稅目的,而無法揭示一些重要的會計信息,難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性。由于各國的稅制大不相同,且無法協調,采用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進行會計處理,勢必造成各國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
2.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不能適應我國會計理論建設的需要。在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下,會計理論的發展過多地受制于國家的稅收制度,會計理論建設難以獨立地進行,如增值稅會計模式中的一些定義、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直接受稅法的限制,使增值稅會計理論研究不能獨立進行,即使形成了一定的會計理論,也難以在實踐中應用,因而抑制了會計理論的發展。
3.財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模式與所得稅會計模式不協調。我國自1994年來實行的是以增值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復稅制體系,與此相對應,增值稅會計和所得稅會計也就構成了納稅會計的主要內容。在納稅會計體系中,兩大主體稅種的會計處理應采用相同的會計模式。財政部在1994年下發了《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規定承認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對差異的處理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這標志著所得稅會計由原來財稅合一的模式向財稅分流的模式過渡,而1994年的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仍采用財稅合一的模式。
從增值稅會計所處的宏觀環境來看,只有改變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才能使其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大潮,適應會計理論建設和完善會計實務的需要。二、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
(一)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由于稅法是從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角度規定一些必要的會計處理方法,會計準則是從遵循會計一般規律的角度規定增值稅會計的處理方法,當稅法和會計準則的規定不一致時,就會產生差異。從增值稅的特點分析,這種差異的產生主要是由于某一項目在用一種計算方法時可以包括在計算范圍內,而用另一種計算方法卻要求扣除。而且這種差異在某一會計期間產生,在以后的任何一個會計期間也不能轉回。增值稅會計的差異按產生的階段分類,可以分為購進差異和銷售差異。
購進差異是指一個時期會計購進與納稅購進之間的差異。會計準則對存貨是按實際成本計價的原則確認其成本的,這種成本應包括購進存貨的買價、采購費用和購進時支付的稅款。稅法要求增值稅會計實行帳內核算、價外循環,購進時支付的稅款抵扣銷售時收取的稅款,按照這一標準確認的存貨成本只包括購進存貨的買價和采購費用。銷售差異是指一個時期會計銷售與納稅銷售之間的差異。會計銷售是按會計準則的標準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業收入。納稅銷售是指按稅法規定的確認標準,從國家稅收的角度出發,將會計銷售、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均作為銷售處理。
由于稅法和會計準則的目的不同,這種差異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永久存在的。這種差異會影響財務報告中存貨價值的真實性和可比性,不能反映出稅率的現實水平。為了既能真實、完整、全面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又能按稅法的規定正確地核算應交稅款,平時財務會計按會計準則的要求對存貨的購進和銷售收入進行核算,期末按稅法的要求對差異進行調整,使財務會計提供的信息符合稅法的要求。由于增值稅的計算是按當期扣稅法計算應交稅款的,其差異只影響當期的應交稅款,因此對進項稅額進行調整的差異作為當期的損益處理,對銷項稅額進行調整的差異直接調整當期的應交稅款。
(二)設置會計科目
現行制度規定增值稅均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進行核算,并且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科目。為了保證賒購、賒銷在稅款支付能力和財務風險的承擔上貫徹公平原則,還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增設“待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兩個專欄。“待轉進項稅額”專欄的借方記錄賒購貨物或接受勞務應付未付的增值稅額,支付賒購的貨物或接受勞務的增值稅額從其貸方轉出。“待轉銷項稅額”專欄的貸方記錄賒銷貨物或提供勞務應收未收的增值稅額,收到賒銷的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增值稅額從其借方轉出。
(三)增值稅會計核算的步驟
由于會計購進、會計銷售和納稅購進、納稅銷售不一致,增值稅會計采用的財稅分流模式要求財務會計按會計的一般原則進行核算,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財務信息資料,為投資者、債權人等進行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在財務會計核算的基礎上,納稅會計按照稅法的規定,對兩者之間的差異進行調整,以滿足納稅的需要。為此增值稅會計核算的步驟有:
1.保持財務會計核算的獨立性,按會計準則的要求對會計購進和會計銷售進行確認和計量。具體地說,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時,為保證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性和可比性,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按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計入“進項稅額”專欄。按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原材料”、“商品采購”、“管理費用”等科目;按規定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票據”等科目。購進貨物發生的退貨,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如果采用賒購方式,按規定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先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進項稅額)”科目,待支付款項時,再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發生的銷售退回,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如果采用賒銷方式,按照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先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收到貨款時,再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2.確定和計量差異。按照稅法的具體規定,尋找差異項目和差異金額。通常是依據專用發票逐筆進行查找。進項稅額的差異包括:①購進時取得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②購進時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③購進貨物后改變用途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的差異包括:①銷售時收取價外費用的銷項稅額;②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作為投資或捐贈等的銷項稅額。
3.在財務會計所提供資料的基礎上調整差異,確定應交增值稅。對進項稅額的調整是:①購進時取得普通發票和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銷項稅額,應從“進項稅額”專欄中轉出,轉作銷售費用,以使銷售成本具有可比性。借記“產品銷售費用”、“商品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②購進貨物后改變用途或發生非正常損失貨物的進項稅額,應從“進項稅額”專欄中轉出。③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應從“進項稅額”專欄中轉出,轉作銷售費用。對銷項稅額的調整是:對于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一般在收取價外費用或實現視同銷售時,承擔或承擔墊支納稅的義務,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經過上述調整后,可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有關資料計算應交增值稅額。其計算公式為: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
(四)報表列示
《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中要求編制“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作為資產負債表的附表,稅法要求編制“增值稅納稅申請表”,兩張報表的編報都是為了反映增值稅納稅活動的信息。但均未反映不得抵扣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部分,尤其是未詳細列示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和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而不允許抵扣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中未反映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這種報表結構不便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進行監督,也不便于有關方面了解企業的財務活動。因此應在相關報表中增加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詳細列報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