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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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稅收籌劃首先要求的就是要以國家稅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為依據,納稅人可以針對日常運作中稅種進行科學合理地規劃,實現稅負降低的目的,在稅務風險有效規避的同時,將效益提高,利潤達到最大化。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其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僅創造了經濟新的增長點,而且推動了社會發展。特別是最近幾年,房價持久上漲,并且成為了社會所關注的重點話題,影響房價的因素有很多,而土地增值稅就是其中非常關鍵的因素。為此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進行研究,不僅能夠推動房地產經濟的增長,而且對于我國經濟體系的不斷優化同樣也具有非常深遠的影響。本文從房地產開發公司長遠發展角度,對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進行分析,發現問題,并且解決問題,以期望能夠實現房地產公司效益的不斷提高。
一、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在房地產開發公司中的重要性
首先,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以國家法律為前提條件基礎之下,運用稅收籌劃來將自身的稅負成本進行不斷的降低,這樣也可以從中獲得較多在稅收方面的優惠,使公司利潤提高。其次在房地產開發公司經過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籌劃以后,從中獲得了一定的受益,他們便會慢慢地意識到稅務管理體系的完善對于公司而言是多么重要,同時也將稅收籌劃管理水平提高了,更有利于稅收管理價值最大化實現,促進了公司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在市場中的競爭優勢更加突出。最后,在公司稅收籌劃中,要對國家稅收政策進行學習與了解,可以對各項稅收法規及政策信息與動向及時掌握,很大程度也豐富了納稅人的稅收知識。房地產開發公司對于稅收籌劃深入地了解,會從中發現稅收體系中的不足,更有利于相關部門對稅法的不斷完善,推動稅收法律法規始終保持良好發展狀態。
二、房地產開發公司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為了能夠更好地去了解目前房地產開發公司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具體情況,本文B房地產開發公司為例,針對此公司土地增值稅情況進行了分析,具體內容如下所示:在2018 年的時候,B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商品房的銷售,從中獲得了9 億元的收入,其中包含著5 億元的普通住宅銷售收入,還有4 億元的豪華住宅銷售收入。根據目前我國在稅法方面的相關規定,要將稅前項目的相關金額扣除掉,約為5.5 億元,其中3.7 億元是普及住宅稅前扣除金額,2.3 億元是豪華住宅稅前扣除金額,以下針對該公司增值稅通過兩種方法來計算。稅收籌劃計算方法一:分別計算豪華住宅、普通住宅增值稅其中普通住宅增值稅計算:增值率=(5000-3700)/3700*100%=35%,由于結果50%,所以適用的稅率是40%,為此應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4000-2300)*40%-2300*5%=565 萬元。所以應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總計=390+565=955 萬元。稅收籌劃計算方法二:共同計算普通住宅與豪華住宅增值稅增值率=(9000-5500)/5500*100%=64%,由于結果>50%,所以適用的稅率是40%,為此應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9000-5500)*40%=1400 萬元。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稅計算方法的不同所繳納的稅收也會不一樣,而房地產開發公司就需要以自身具體情況為依據,從中選擇最為恰當的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計算方法,這樣公司才能實現稅負成本的降低,利潤的最大化,同時還能夠將財務風險有效避免,使公司競爭力提高。
三、房地產開發公司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籌劃目標不明確
從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針對房地產開發公司,也只是有極少的公司真正意義上對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進行了開展,仍然還有很多公司未將稅收籌劃有效地落實。與其他的工作內容對比,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會更加繁瑣,并且專業性較強,需要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在稅收籌劃能力方面具備豐富的經驗及較強的專業知識,與此同時還要對稅收籌劃政策有一個深入地了解,且能夠掌握準確與熟練。而這些都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有序進行的前提條件,這些問題的存在會使得公司在稅收籌劃目標制定時不夠明確,籌劃思路不清晰,從而造成公司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順利開展受到影響。
(二)政府及相關稅務部門缺乏完善的措施
之所以說政府及相關稅務部門措施不夠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最近幾年國家針對土地增值稅相繼出臺了很多政策,而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納稅籌劃方面的發展卻明顯無法緊跟政策的步伐,雖然一些納稅籌劃與法律法規相符,但是極易受到某一項政策變化而出現了互相矛盾情況的發生。第二,國家相關的稅收部門在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方面的宣傳明顯不夠,導致很多房地產開發公司對于稅收籌劃合法性存在不正確的認識。第三,政府相關的部門在房地產開發公司清算政策的落實上不夠重視,造成政策難以真正落到實處,進而導致一些公司出現損失,甚至影響到其他相關企業。
(三)公司缺乏對稅收籌劃理論的認識
在我國絕大多數房地產開發公司對于稅收籌劃的真正意義都沒有一個正確的理解,甚至還有些公司為了能夠實現其利潤的最大化,觸犯了法律,通過一些不法手段,或者是在稅收籌劃方法上做了手腳。還有部分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負責人員認為偷稅漏稅是正常現象,將稅收籌劃與其相提并論,覺得二者沒有什么區別。總而言之,房地產開發公司管理人員對稅收籌劃理論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從而造成公司不能真正意義上將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進行下去。
四、解決房地產開發公司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問題的對策
(一)明確籌劃目標
由于稅收籌劃工作其具備了綜合性、專業性、政策性等諸多的特點,所以房地產開發公司如果想要將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有序開展下去,就要對稅收籌劃目標進行明確。如果與其他工作進行比較,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開展工作時難度更大,但是仍然需要根據我國法律法規,以此為依據將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順利開展。而房地產開發公司稅收籌劃目標的明確會在很大程度上使公司經濟效益提高,幫助公司經濟發展與稅收始終處于良性循環狀態,推動公司長遠發展。
(二)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
最近幾年,針對房地產發展方面,國家也相繼出臺了很多政策,由于這些政策調整、修訂較為頻繁,房地產開發公司就要隨著政策的變化及時地對稅收籌劃進行更新,在對國家政策進行動態了解的基礎之上,充分利用優惠政策,從中尋求發展機遇。另外公司內部稅收籌劃人員要依據實際情況對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進行制定,對政策改變情況進行了解的同時,能夠準確把握政策變化趨勢。例如《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指出,以20%作為項目金額扣除的邊界線,當納稅人將普通房屋進行銷售的時候,如果增值額>扣除項目的20%,要求所有增值額實施納稅規定;若增值額
(三)強化公司對稅收籌劃的認識
房地產開發公司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的順利進行,公司管理層對稅收籌劃的正確認識非常重要,這也是稅收籌劃工作實施的前提條件。為此公司負責人對稅收籌劃開展過程中,要考慮是否觸犯了國家法律,不能出現違法行為。除此之外,公司管理人員要對偷稅漏稅、避稅間的差異性有一個系統地認識與了解,使公司聲譽、形象、影響力免受影響。而公司內部與稅收籌劃接觸的人員要加強培訓,通過此方法來將稅收籌劃能力提高,能夠制定出與公司發展相匹配、符合法律法規、緊跟時展、市場變化的稅收籌劃方案。
五、結語
在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營過程中,不管是稅收籌劃的制定,還是土地增值稅的繳納都要以法律法規作為前提條件,這樣對于公司稅負成本的降低也是非常有利的。而公司稅收籌劃目標的明確、優惠政策的享受、管理人員的正確認識同樣也能夠推動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的順利進行,這也是避免出現違法行為的有效保障,同時也是公司健康持續發展的奠基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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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夫娟.淺談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J].財會學習,2020(03):171-172.
篇2
【摘要】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統籌策劃,達到降低稅負目的的經濟行為。本文通過對稅收籌劃的具體案例展開分析論述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和運用。
【關鍵詞】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對“稅收籌劃”概念的定義,目前尚難以從詞典和教科書中找出很權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釋,但我們可以從專家學者們的論述中加以概括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統籌策劃,達到降低稅負目的的經濟行為。
一、納稅籌劃存在的原因
1.稅收政策的差異
如: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稅政策不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收政策不同。
如: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另規定一檔低稅率為1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11日表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
2.稅法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中
1994年稅制改革之后,我國的稅種由37個縮減到目前的22個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筵席稅已經停征,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征收。目前稅務部門征收的稅種只有18個。2008年將是改革至關重要的一年。國務院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將全面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改革資源稅費制度、研究制定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方案等重大稅制改革列入2008年改革日程。
隨著改革觸角進一步向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我國最大的兩個稅種延伸,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正在步入實質操作階段。在這一輪改革浪潮中,資源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物業稅等稅種改革也將在2008年進一步推進。
現行稅法主要有法律、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地方性規范文件構成,正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稅收基本法。
3.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指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對某一部分特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稅法草案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
如: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舊稅法以區域優惠和外資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優惠格局,對原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實施過渡性優惠政策等,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為25%,企業設立時則可以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差異,合理設立。
4.邊際稅率的運用
某些稅種按不同檔次的稅率征收,如: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一定的費用標準后,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為納稅人合理納稅籌劃提供了政策空間,納稅人可以通過合理、合法的籌劃達到不納稅、少納稅、延遲納稅獲得資金時間價值的節稅目的。
二、案例分析
我們通過一個非常有啟發性的失敗的稅務籌劃案例,來分析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和運用。
1.案例背景
某物資企業主要負責為某鑄造廠采購生鐵并負責運輸。策劃的籌劃方案:將為鑄造廠的生鐵采購改為代購生鐵。由物資公司每月為鑄造廠負責聯系4000噸的生鐵采購業務,向其收取每噸10元的中介手續費用,并將生鐵從鋼鐵廠提出運送到鑄造廠,每噸收取運費40元。通過該方案節省了因近億元銷售額產生的稅收及附加,對于手續費和運輸費只繳納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
年末,國稅稽查分局在對該物資企業的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當年生鐵銷售額較上年同期顯著減少;而“其他業務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且每月有固定的4萬元手續費收入和16萬元運輸收入。經詢問記賬人員,并到銀行查詢該公司資金往來,證實該企業經常收到鑄造廠的結算匯款,也有匯給生鐵供應商某鋼廠的貨款,但未觀察到兩者間存在直接的對應關系。因此,檢查人員認為該企業代購生鐵業務不成立,屬涉嫌偷稅,要求該物資企業補交了近千萬元的增值稅。2.相關政策法規
財稅[1994]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只對手續費和運輸費繳納營業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第1款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3.案例分析
該企業的賬務處理不能清晰地反映其與鑄鐵廠、鋼廠三方之間的資金往來關系,使得稅務人員有理由認為上述業務違背了“受托方不墊付資金”的規定,從而不被認可是代購貨物業務,其收取的手續費、運輸費應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4.案例啟示
(1)會計核算要規范。誤區:會計處理模糊是應付稅務檢查的好辦法。其實這是非常錯誤的。本案例就是由于該公司對代購業務沒有規范的會計記錄,沒有可靠的資金往來記錄以證明物資公司沒有墊付資金,稅務檢查人員不認可代購業務,從而使得一個很好的籌劃方案失敗。
(2)科目設置要符合實際需要。在本案例中,該物資公司可以自行設置“代購商品款”核算代購業務的經濟業務,方便稅收檢查人員檢查。
(3)形式要件要合規。本案例的敗因在于“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這個形式要件不符合規定。不墊付資金并不代表不做業務,在本案例中,只要在會計記錄中做到在未收到鑄造廠資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鋼鐵廠貨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這個形式要件,同時還要和鑄造廠簽訂代購合同以證明代購業務的存在,在設計稅收籌劃方案時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三、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總結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具有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對稅款的合法節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區別納稅籌劃與偷逃稅款行為的本質和關鍵所在。
2.考慮成本效益。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降低;重視分析對納稅人有重大影響的政治利益、環境利益、規模經濟利益、比較經濟利益和廣告經濟利益等非稅利益;充分考慮到對未來的稅負的長遠影響。
3.具有可行性。是事先的科學規劃與安排。稅收籌劃的實施必須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它是稅收籌劃的具體要求和體現。
4.綜合衡量與周密部署。稅收籌劃不僅是會計人員做賬的事情,也與經營有關,是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從而最大限度地節約稅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稅后效益。切忌簡單地模仿,必須注意地區差異、行業差異、企業規模差異與性質差異、經營環節差異收入來源與征收方式差異等。
5.形式要件要合規。相關會計記錄的形式要件必須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
6.規避稅收風險。稅收籌劃是建立在合法基礎上的對稅收法規的利用,稅法在不斷發展完善之中,不斷的堵塞漏洞和處于反避稅的當中。一不小心落入稅收籌劃誤區,將會產生重大的稅收損失。
7.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一個設計良好的籌劃方案必須得到稅務的認可才能夠可行,才能達到籌劃的目的,與稅務的溝通和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是納稅籌劃的前提條件之一。良好的稅企關系可以避免企業因不懂法而違法的損失。
企業納稅籌劃是具有前瞻性的、動態的、有計劃的統籌行為,是事先的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很多大型外資企業和跨國公司由于涉稅業務復雜同時也為了規避涉稅風險而成立自己的稅務部門專門從事涉稅事項的管理。作為納稅主體的企業應當正確地掌握和運用現有的稅收法規,關注稅收政策的發展動向,與時俱進地調整和更新正在使用的籌劃方案,合法地節稅。
參考文獻:
[1]中注協納稅籌劃講座.北京國家會計學院.2006.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
篇3
關鍵詞:稅收籌劃;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一、稅收籌劃的定義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規定和稅收立法宗旨的情況下所進行的納稅策劃,其目的在于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來最大限度的減少稅收成本,謀求合法的經濟利益,以達到企業、國家和社會多贏的目的。
二、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1.稅收籌劃是法律和社會賦予企業的基本權利
稅收籌劃是企業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屬于企業應用的經濟權利,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規模的產物。它有利于企業資本和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產業、產品結構合理布局。對于納稅人來說,遵守權利的界限是其應承擔的義務,不超出承擔義務的界限又是其應有的權利。
2.稅收籌劃有利于多經企業降低經營成本,增強企業競爭力
企業要在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不僅要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術減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產成本,在經濟資源有限、生產力水平相對穩定的條件下,收入的增長、生產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因此,通過稅收籌劃降低稅收成本,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企業的必然選擇。
三、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原則
稅收籌劃是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經營、理財等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多的關系。因此,一個可行的稅收籌劃要考慮方方面面,把握一定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首先,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納稅方案得到稅務主管部門的認可,否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多的損失。其次,要注意稅法的變化。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實效”問題,及時調整稅收籌劃方案,趨利避害,否則“合理”就完全可能演變成“違法”。
2.前瞻性原則
要展開稅收籌劃,納稅人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準確把握業務環節,涉及的稅種和可以利用的優惠政策。要以符合稅法要求為前提,提前安排企業的經濟事務,選擇最佳納稅方案,盡量避免稅收糾紛的發生。
3.成本效益原則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必須先對預期收入與成本進行對比,只有當預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時,籌劃方案才可付諸實施,否則會得不償失,沒有進行的必要。
4.整體性原則
稅收籌劃應從總體上系統地進行考慮。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取得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僅僅關注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某一稅中種少繳了,另一稅種可能要多繳,因而必須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輕重。在實際運用中,應根據企業自身特點,對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法進行選擇和組合,以實現節稅與增收的綜合效果。
四、不同稅種的稅收籌劃
1.增值稅
對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必需考慮增值率問題。產品增值率的大小決定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稅負輕重。通過計算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平衡點可確定稅負輕重。假設一般納稅人銷項稅和進項稅稅率均為t1,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t2,增值率為R。稅收籌劃思路為:
(1)當增值率R=t2/(t1-t2)時,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稅負相等,從稅負角度來說兩種身份無差異。
(2)當增值率R≥t2/(t1-t2)時,一般納稅人稅負大于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從稅負角度來說應選擇小規模納稅人。
(3)當增值率R≤t2/(t1-t2)時,一般納稅人稅負小于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從稅負角度來說應選擇一般納稅人。
2.營業稅
對營業稅進行籌劃,應把握兼營、混合兩種銷售行為。
兼營是指企業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的應稅項目。由于所從事的不同稅目營業額確定的標準不同,有些稅目所適用的稅率也不同,稅法明確規定:對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對未按不同稅目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因此,企業有必要按照自身實際情況分開核算不同稅目的銷售額,避免稅負過高。
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或非應稅勞務,即企業在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同時,又涉及增值稅的貨物銷售或增值稅的應稅勞務行為。由于增值稅和營業稅是并行的稅種,征收增值稅就不征收營業稅,反之亦然。例如,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企業將寫字樓出租給某公司,由于房屋出租屬于營業稅應稅行為,同時又涉及水電等費用的處理問題,雙方應分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轉售水電合同,并分別核算租賃收入、水電費收入,這樣水電費收入就應繳納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從而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獲得正當的稅收利益。
五、結束語
稅收籌劃的統籌安排,有利于增加企業利潤,減輕企業稅負,提高企業資金使用率,促進企業良性發展。但在我國,稅收籌劃尚屬一個新課題,有待我們進一步加強理論和實踐的探索。
參考文獻:
[1]陳明艦:《稅收籌劃與規避稅收風險》中國農業會計 2010年02期.
[2]張營周:《稅收籌劃案例教學方法研究》會計之友 2010年02期.
篇4
關鍵詞:利息支出 土地增值稅 籌劃運用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企業發展非常迅速。企業面臨的稅務種類繁多。土地增值稅就是其中的一種。由于,土地增值稅對企業的利潤有著重大的影響。所以,合理籌劃土地增值稅對企業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土地增值稅的籌劃方案有很多:合理定價的籌劃方案,增加扣除項目金額進行納稅籌劃方案,不同增值率的房產是否合并的籌劃方案,銷售分立進行納稅籌劃的方案,由于土利用開發標準減免優惠進行籌劃的方案等等。不僅僅可以減少企業的稅負,而且還能夠增加利潤。
一、地增值稅概念以及重要性
土地增值稅指的是“將房地產轉讓后取得的收入,同時,要減去法定扣除項目金額的增值額作為計稅的依據,然后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征收有利于國家加強對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調控和對房地產開發商的管理,同時,對于炒賣土地的行為可以進行有效地遏制,防止這些人謀取暴利,除此之外,也可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為經濟建設注入大量的資金。所以,土地增值稅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
二、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稅籌劃中的運用
利息支出是土地增值稅籌劃眾多方案中的一個非常有效的方法。企業在進行土地增值稅籌劃的時候會遇到很多的問題,面臨很多的風險。這就需要仔細分析這中間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規避風險。減輕企業的稅負。企業在開發房地產的過程當中,都會出現大量的借款。所以,采用利息支出的土地增值稅籌劃方案是非常方便有效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土地增值稅籌劃中利息扣除標作有著明確的規定。在計算企業的土地增值稅時,利息扣除有兩種標準。某企業在能夠按照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利息,同時,又可以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的前提下,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時的借款利息設為a,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的成本假設為b,那么允許扣除的開發費用為(5%×b+a),如果房地產企業在開放的時候不符合以上的條件,那么,允許扣除的開發費用為10%×b,令兩者相等就可以得出:a=5%×b。
在將利息支出是否作為單獨扣除項目時,企業需要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因素,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采用比較合理有效的利息支出方案。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兩個案例。實際分析這兩個案例來看一下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稅籌劃中究竟該如何運用。
案例1:某房地產企業在開發一批商品房。花費了1500萬元取得了土地使用權,開發此項目的的成本為2500萬元,在不超過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前提下,并且按轉讓房地產項目時候的分攤利息花費為250萬元。除此之外,假如該企業能夠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并且愿意將利息支出作為單獨扣除的內容,那么,該企業所扣除的費用最多為:250+(1500+2500) ×5%=450(萬元);假如該企業不能夠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并且不愿意將利息支出作為單獨扣除的內容,那么,該企業所扣除的費用最多為::(1500+2500)×10% =400(萬元)。因此可以看出,在該企業能夠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并且愿意將利息支出作為單獨扣除的內容的時候,企業的稅負是最輕的,并且收益是最多的。
案例2:假設我們將案例1中的按轉讓房地產項目的分攤利息花費為150萬元。那么,假如該企業能夠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并且愿意將利息支出作為單獨扣除的內容,那么,該企業所扣除的費用最多為:150+ (1500+2500) ×5% =350(萬元);假如該企業不能夠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并且不愿意將利息支出作為單獨扣除的內容,那么,該企業所扣除的費用最多為::(1500+2500) ×10% =400 (萬元)。由此可以看出,在該企業不能夠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并且不愿意將利息支出作為單獨扣除的內容的時候,企業的稅負是最輕的,獲得的收益也是最多的。所以說,利息支出在企業增值稅籌劃的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也非常有效地解決方案。因此,企業在增值稅籌劃方案時,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利息支出方案,這樣,企業獲得的稅后純收入將會大大增加。除此之外,企業的工作人員也要對企業運營和與企業稅收相關的法律法規非常的熟悉和了解,在企業增值稅籌劃的過程,才能夠找到最為合理的解決方案。
三、結論
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稅籌劃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土地增值稅眾多籌劃方案中非常有效合理的一個解決方案。國家稅務總局很早就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房地產企業中滿足條件的,必需要清算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中的土地增值稅”。房地產土地增值稅籌劃方案非常之多,而利息支出則是最為合理有效的方案。這種合理的稅收籌劃對于降低企業的成本,獲得較高的利潤,并且增強企業自身競爭力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所以,本文主要分析了土地增值稅的概念和重要性,以及運用實際案例分析了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稅籌劃中的合理運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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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糧食企業 稅收籌劃 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稅收利益的一種行為。稅收籌劃是一種策劃活動,也是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理財活動,其選擇和安排都圍繞著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進行。我國糧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各方面均有著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結合糧食企業目前執行的稅收政策和實際業務情況,實施有效的稅收籌劃,是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
一、稅收籌劃風險一般的表現形式
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前行為,其目的的特殊性和企業環境的多樣性、復雜性決定了稅收籌劃的風險與收益是并存的。其主要風險有:
(一)政策風險。一是籌劃人對稅務相關政策認識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準形成的政策選擇風險。二是政府稅收政策的短時有效性導致的政策調險。三是我國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層次較多,稅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共存產生的政策模糊風險。
(二)籌劃風險。一是沒有正確把握企業的政策環境或經營活動內涵,而選取錯誤的籌劃方案導致額外負擔和損失的錯誤籌劃風險。二是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或背離企業整體發展戰略設計的方案選擇風險。三是企業經濟活動(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經營期限等)發生變化,可能失去享受稅收優惠的必要特征或條件而產生的經營變化風險。
(三)執行風險。一是指科學的稅收籌劃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具備嚴格的措施、人才、手段,否則可能導致整個稅收籌劃的失敗,稱為方案實施風險。二是我國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常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因此納稅人與稅務部門就相關稅收籌劃政策理解差異會產生認定差異風險。
二、糧食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的防范
糧食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的同時,也應該對籌劃的風險進行分析和防范。糧食企業稅收籌劃面臨的客觀方面的風險,如經濟形勢的復雜、市場環境的多變、稅收政策的調整、各稅種收入分配的差異、會計制度及其他行業制度的完善等,尤其是糧食企業稅收籌劃具有的長期性特點,更容易產生籌劃風險。
(一)避免主觀失誤對稅收籌劃的影響。由于存在籌劃人員對稅收法律法規的理解不透徹、對稅收政策的調整掌握不及時、對企業其他相關制度的忽視、對經濟環境和行業發展的預期出現偏差等主觀方面的風險,可能導致企業稅務籌劃方法失效,使企業利益遭受經濟損失。因此,作為糧食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要著眼于方案的實用性,綜合考慮籌劃方案,選擇恰當合理的籌劃方法,避免人為因素對方案的影響。
(二)充分關注各方面的稅收利益訴求。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中要考慮各級政府的稅收利益。首先,加強與稅務部門聯系,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爭取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其次,準確理解和全面把握稅收法律的內涵,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做到稅收籌劃方案合法。最后,要處理好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使稅收籌劃符合稅收政策的導向性,防止陷入偷、逃、騙稅的境地,減少惡意避稅的嫌疑與風險。
(三)建立切實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要對籌劃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控,適當分散和防范風險,避免給經營活動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可以通過利用現代化網絡設備,建立起一套科學、高效的稅收籌劃預警系統,對籌劃過程中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控。
(四)綜合考慮稅收籌劃的成本效益。稅收籌劃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既要考慮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也要考慮稅收籌劃方案的間接成本。只有當稅收籌劃和損失小于所得的利益時,方案才是有效益的。通過比較各個方案的可能收益,進行各種稅種之間的抵消,得到最優化方案。
(五)保持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調整性。由于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稅收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故而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調整性也是衡量方案優劣的關鍵因素之一。雖然從稅收籌劃的方式方法看普遍存在著規律性,但稅收籌劃并沒有固定的模式,稅收籌劃的手段及方式也是多種多樣,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特色,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稅收籌劃方案。
三、糧食企業稅收籌劃方案的現實選擇
(一)充分了解糧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糧食企業的各項稅收政策中,針對不同產業、不同地區有所區別,糧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制定相應的籌劃方案。
1.企業所得稅。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行部分糧食品種免征部分與減半征收并存的優惠政策,其許多規定為企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較大的空間:對設在西部地區的企業,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購置環保、節能、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文件,糧食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此外,對一些特殊優惠,企業也要加以充分利用,從而形成最有利的稅收籌劃方案。例如折舊期限就要適當縮短,最好選擇在稅法允許范圍內的最短年限,增大初始年份的費用扣除,遞延納稅時間,從而減輕企業當期的所得稅負擔,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資金運作效率。
2.增值稅。實行免征增值稅和先征后返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例如對農業生產者及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部分農業生產資料(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部分飼料產品(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免征增值稅;對化肥生產企業生產的鉀肥實行先征后返增值稅。
3.營業稅。主要實行部分收入免征的優惠政策。在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收入;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4.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4號)規定,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糧食企業可以通過準確劃分所使用土地的用途和性質,享受這一免稅政策。
5.其他稅種。進口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科學研究的種子、種畜、魚苗,改良種用的馬、驢、牛、羊、家畜、魚苗、大麥、燕麥、高粱等農產品享受零關稅;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免征契稅;拖拉機、捕撈、養殖用的漁船免征車船稅;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的農用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設施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不征耕地占用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理清政策性資金收入優惠范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這要求企業正確理解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政策含義。即對于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可以從收入中扣減,但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形成資產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只有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滿足了政策要求,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來處理。
(三)利用企業會計政策的合理選擇。糧食企業在其籌劃過程中,除了充分利用稅收法律法規外,選擇合理的會計政策,也會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稅收利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關于“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棄置費用因素。”糧食企業可以利用這一規定,在固定資產入賬時中就考慮棄置費用因素,預計一定量的棄置費用,防止增加當期利潤,多交所得稅。
(四)使用稅收政策提供的條件。如《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糧食企業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發生方式和時間的恰當安排,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遞延稅款。通過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銷售方式,實現推遲銷售額的目的。例如糧食企業生產銷售糧油等貨物大多采取先款后貨的方式,企業可以利用貨物發出日與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兩個時間點,籌劃兩類收入,按照規定分別履行納稅義務。
(五)不同納稅主體的稅收籌劃選擇。增值稅稅法中對于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有著不同的稅率規定:作為一般納稅人,糧食加工廠的增值稅稅率為13%,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當期進稅額與期初留抵稅額之和。進項稅額依農副產品收購憑證和13%的扣稅率計算進行抵扣,另加取得的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而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糧食加工廠征收率為6%,應納稅額為不含稅銷售收入與征收率之和。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究竟如何選擇才能成為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我們可以用下面的案例進行說明。
如某糧食加工廠2006年6月收購糧食金額為90萬元,可抵扣進項稅額11.7萬元,取得加工用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0.4萬元。假設無期初留抵稅額,合計可抵扣進項稅額為12.1萬元。加工并全部銷售,取得銷售收入113萬元(不含稅收入100萬元),銷項稅額13萬元。依上述公式計算,作為一般納稅人2006年6月應納增值稅0.9萬元,增值稅稅收負擔率為0.9%(0.9÷100×100%)。
同上例,某糧食加工廠2006年6月收購糧食金額90萬元,全部加工銷售,取得銷售收入113萬元(不含稅收入106.6萬元),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6.4萬元,增值稅稅收負擔率為6%(6.4÷106.6×100%)。
通過以上的數據比較我們可以發現:兩家糧食加工廠在業務收入、費用支出相同的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少繳增值稅5.5萬元,增值稅稅收負擔率低5.1%,因此,糧食企業選擇一般納稅人為主體是最優的稅收籌劃選擇。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企業都可以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除上述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屬于一般納稅人。如果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糧食加工廠應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降低企業納稅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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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炳瑞,羅淑琴.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方法及運用[J].財貿經濟,1994,(5).
篇6
【關鍵詞】 小微物流企業; 稅收籌劃; 案例分析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22-0105-03
一、創設階段的稅收籌劃
(一)設立時注冊地點選擇的稅收籌劃
小型微利物流企業因其歸屬為流通行業,故在創設階段應重點考慮注冊地點,注冊地點選擇不當會直接影響產業集聚和產業鏈延伸。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入駐符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的產業規劃自貿區、物流園、科技園可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就為相關納稅人注冊地點選擇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當然,國家對于注冊地點的優惠會涉及嚴格的限制條件,因此,小微物流企業在設立時,一定要根據客觀情況和自身資源狀況綜合考慮,以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獲取最大稅后收益。
案例1:2015年初,鄭州的吳先生擬在本地投資100萬元,成立一家小微物流公司,為客戶提供小件貨物配送業務。年服務收入預計為480萬元(含稅),各項成本及管理費用預計為421萬元,可抵扣進項稅約為7萬元。現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在無稅收優惠的鄭州老城區注冊;二是在有稅收優惠的鄭州華南城注冊。
根據以上情況,為吳先生進行納稅籌劃。
籌劃分析:上述兩方案在流轉稅方面無差異,但因注冊地點不同,可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盡相同,將導致企業稅后利潤存在很大的差別。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規定,納稅人提供快遞服務,就其交通運輸部分適用11%的增值稅率,就其收派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率。故方案一和方案二均應納增值稅及附加:
應繳納增值稅=480÷(1+6%)×6%-7=20.17(萬元)
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0.17×(7%+3%)=
2.02(萬元)
企業利潤總額=480÷(1+6%)-421-2.02=29.81(萬元)
方案一:在無稅收優惠的鄭州老城區注冊,適用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9.81×20%=5.96(萬元)
企業稅后利潤=29.81-5.96=23.85(萬元)
方案二:在有稅收優惠的鄭州華南城注冊,根據鄭政〔2012〕23號文規定,對入駐鄭州華南城的所有商戶給予稅收扶持政策,即對所有入駐商戶五年內給予“三免兩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措施。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9.81×20%×(1-50%)=2.98(萬元)
企業稅后利潤=29.81-2.98=26.83(萬元)
籌劃點評:注冊經營地點對小微物流企業稅后利潤的影響十分明顯,小微企業要想獲得企業所得稅收優惠,不僅要對享受優惠的條件和限制性規定作客觀分析,同時還要融洽與政府招商部門的關系,否則無法享受優惠政策。
(二)設立時組織形式選擇的稅收籌劃
可供小微企業選擇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其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屬于法人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對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取得的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上述規定可見,企業組織形式不同所繳納的稅種也不同。因此,小微企業在設立時應提前對不同組織形式下的稅負進行測算,優先選擇稅負輕、稅后收益較大的企業組織形式。
案例2:2015年北京在校大學生小雙聯合同學小左,準備在學校自辦一家小型快遞企業“風順快遞”,預計年度收入總額為360 000元(不含稅),相關成本費用為216 000 元(其中投資者每月工資5 000元),申請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現有三種設立方案可供選擇:一是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二是設立合伙企業,三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
籌劃分析:小微企業在設立階段,選擇適當的組織形式是一種有效的稅收籌劃手段,可減輕稅負,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
財稅〔2014〕71號文及國稅總局2014年第57號公告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的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該企業無論選擇何種組織形式,其應繳納增值稅均為0。
方案一: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60 000-216 000+5 000×12-3 500×12)×35%-14 750=41 950(元)
方案二:設立兩人合伙企業,假設小雙和小左的投資額各占50%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60 000-216 000+5 000×12×2)/2-3 500×12]×30%-9 750}×2=34 500(元)
方案三: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財稅〔2015〕34號文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可以申請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應納稅所得額=360 000-216 000=144 000(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44 000×50%×20%=14 400(元)
稅后利潤=144 000-14 400=129 600(元)
假設企業實現的稅后利潤全部作為股利分配給投資者,小雙和小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9 600×20%=25 920(元)
兩位投資者的年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5 000-
3 500)×3%×12×2=1 080(元)
稅收負擔合計=14 400+25 920+1 080=41 400(元)
對比可見,方案三將企業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可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較方案一可節稅550 元(41 950-41 400),效果并不明顯。但對比方案二卻增加稅收負擔6 900 元(41 400-34 500)。因此,從稅收負擔最輕的角度,該企業應當選擇方案二,設立為合伙企業更有利。
籌劃點評:設立為合伙企業雖可節稅,但受企業性質所限,合伙人在法律上須承擔較大的債務風險,對企業長遠發展不利。因此,小微企業在進行公司組織形式的選擇時,應綜合考慮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等因素,作出合理決策。
二、經營階段的稅收籌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57號公告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征點自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因此,小微企業在經營階段進行稅收籌劃時需關注月銷售額在起征點附近變動帶來的增值稅及附加的稅負變化。只有當月銷售額超過起征點后的稅后收益高于起征點前的凈收益,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高于起征點標準才是劃算的。
案例3:續上例,小雙及其同學小左投資設立的小型快遞企業“風順快遞”,2015年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第一年經營,預計月銷售額在30 000元(含稅)左右。在增值稅起征點附近的銷售額為多少才合適呢?請對此進行納稅籌劃。
籌劃分析:小微快遞企業所從事的快遞業務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為3%。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月銷售額在30 000元以下(含30 000元)的免征增值稅;超過30 000元的,應按全額計算征稅。規定所指的銷售額為不含稅的銷售額,但小規模納稅人只能使用普通發票,而普通發票上的銷售額是含稅的銷售額。所以,應將不含稅銷售額換算為含稅銷售額與之對應。即:30 000×(1+3%)= 30 900(元),亦即含稅銷售額超過30 900元,應按全額計算征稅。
方案一:每月含稅銷售額不超過30 900元(含)
應繳納增值稅=0(元)
此情況下,月銷售額越接近30 900元越好。
方案二:每月含稅銷售額超過30 900元
此情況下,由于超過30 900元要全額征稅(同時依增值稅稅額征收7%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3%的教育費附加,故綜合稅率為3.3%),為此,超過起征點后的節稅點銷售額計算如下:
設含稅銷售額為X時的稅后收益與起征點前30 900元銷售額相等,則:
X-X÷(1+3%)×3.3%=30 900
X=31 922.75(元)
當納稅人的月含稅銷售額為31 922.75元時,其稅后收益為30 900元。若月含稅銷售額在30 900~31 922.75元之間時,其稅后收益小于等于30 900元,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應選擇月含稅銷售額30 900元;若月含稅銷售額大于31 922.75元時,其稅后收益大于30 900元,在這種情況下,含稅銷售額越大其稅后收益亦越大。
籌劃點評: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在起征點附近時,一定要考慮節稅點的影響。實務中,小微企業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提前做好市場分析預測,平衡每月開具發票的銷售額,充分利用節稅點銷售額使稅后收益最大化。
三、利潤分配階段的稅收籌劃
企業利潤的增加必然帶來所得稅費用的增加,而利潤總額扣除所得稅費用就是凈利潤,是可供企業分配的經營成果。對于小微企業而言,企業利潤分配策略不同,投資人獲得收益的性質不同,實際所得稅稅負有較大差異。
案例4,續上例,出于風險的考慮,最終小微快遞企業“風順快遞”選擇公司法人制,由小雙和小左共同出資設立,經營成果均分。2015年末,該公司實現凈利潤14.4萬元,以前年度虧損5.4萬元。現有兩個利潤分配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積金,5%的法定公益金;方案二,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積金,10%的法定公益金以及5萬元的任意盈余公積金。
籌劃分析:由于該公司2015年未對股東進行利潤分配,所以小雙和小左兩位投資人當年沒有股息紅利所得,但“風順快遞”有限公司的剩余利潤掛賬一年后,將對兩位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方案一:“風順快遞”有限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積金,5%的法定公益金。
該公司剩余利潤=(14.4-5.4)×(1-10%-5%)=7.65(萬元)。
剩余利潤掛賬一年后,小雙和小左分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7.65×50%×20%=0.765(萬元)。
方案二:“風順快遞”有限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積金,10%的法定公益金以及5萬元的任意盈余公積金。
該公司剩余利潤=(14.4-5.4)×(1-10%-10%)-5
=2.2(萬元)。
剩余利潤掛賬一年后,小雙和小左分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2×50%×20%=0.22(萬元)。
對比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為每個投資者減少個人所得稅0.545萬元(0.765-0.22)。因此,該公司應當選擇方案二。
籌劃點評:小微企業的股東即使保留公司利潤不分配,也不能免除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的期限最長為一年。因此,小微企業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利用提取公積金的比例進行納稅籌劃,以達到減輕投資人稅負的目的。
通過上述涉稅案例分析可見,小微快遞企業在創設、經營和利潤分配階段,可通過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利益。需要特別提醒注意的是:小微物流企業受組織形式、投資者品質、財會人員素質等限制,決定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的時效性、合規性和適當性會有所差異,也會受技術與程序、方法與步驟等方面的影響。因此,在不同階段,小微物流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用好用足國家給予的稅收扶持政策,以選擇涉稅風險最低的納稅籌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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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物流企業;營改增;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1
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該方案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從上海試點物流企業今年1-5月的運行情況分析,由于當前情況下增值稅鏈條并不完整,進項稅額難以充分抵扣,交通運輸業稅率過高等影響,導致物流企業稅負不降反增。因此,物流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必要的。
根據政策的變更和物流企業業務特點,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籌劃:一是跨期租賃有形動產的籌劃。對于跨期租賃,試點納稅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根據此政策,可以通過改變合同的簽訂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例:A物流公司預與B公司簽訂合同,A公司向B公司提供1臺50噸吊車,年租金100萬元,租賃期4年,時間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每年1月15日支付年租金。2012年1月1日后此項租賃業務是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看:“營改增”后有形動產的經營性租賃由原來繳納5%的營業稅改為繳納17%的增值稅,試點企業普遍愿意選擇原來的稅種,政策為此類業務以合同的形式打開窗口。假設以上租賃業務的合同為每年簽訂,則A公司2010年-2011年度的租金收入應按照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2012-2014年度租金收入應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假設以上租賃業務的合同為一次性簽訂,則A公司2010年-2013年度的租金收入均可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因此,企業應分析與供應商、客戶之間達成或即將達成的合同條款,根據公司負擔變化情況、客戶的需求確認已執行或將要執行的業務如何簽訂業務合同如何選擇稅種。二是采購時間的籌劃。對采購時間的選擇,企業需要關注本地區“營改增”試點的推進情況,直接關系到企業購買固定資產及應稅勞務的時機。如果物流企業試點范圍會在全國推開的話,企業可以在不影響正常經營活動的情況下,推遲購買固定資產及應稅勞務,這樣可以享受到增值稅抵扣所帶來的優惠。三是采購活動的籌劃。試點地區企業采購活動的籌劃應考慮對供應商和現金流的影響。例:上海C公司為試點物流企業,稅改后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供應商A和B為運輸服務提供商,分別注冊在北京和大連(目前為非試點地區)。供應商A和B為C提供的運輸服務價格均為100元(不含流轉稅)。增值稅試點改革后,C支付給A的運輸服務費為111元(100+100×11%),其中,100元計入成本,11元為增值稅進項稅,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由于B處于試點改革之外,依然沿用營業稅,C支付給B的運輸服務費用為103元(100+100×3%),103元全部計入成本。從企業成本考慮,C公司選擇A作為供應商,考慮到增值稅可以抵扣的優惠,可以比選擇B公司少支付3元的成本。不過由于增值稅抵扣是事后抵扣,對企業的現金流會產生影響。在該案例中,企業C選擇A供應商的話,要預先支付111元,而選擇B供應商的話,則只需要支付103元,這對于現金流緊張的企業來說,需要慎重抉擇。8元價差,實際上接近于企業購買成本的1/10,對現金流的影響是很明顯的。四是混業經營、混合銷售的籌劃。以倉儲服務為例:根據財稅例:上海A物流公司擁有一大型倉庫。A公司與L公司簽訂長期租賃協議,L公司無倉庫所有權與使用權,需要使用A公司倉庫進行經營。A公司2011年底前均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2012年后,可能出現兩種情況:第一種,L公司要求A公司開具倉庫租賃發票;第二種,L公司要求A公司開具倉儲增值稅專用發票。分析:不動產租賃未納入此次營改增試點應稅服務的范疇,但是倉儲服務屬于試點應稅服務的物流輔助服務的范圍。“營改增”之后,由于試點應稅服務企業會計核算制度改變,收入由價內稅形式調整為價外稅形式,在原有的定價體系沒有改變的情況下,開票方收入將降低,利潤減少。從稅務籌劃角度來看,假設A公司在維持相同利潤水平100萬元的前提下,應調整對L公司的報價。第一種情況下:A公司的對外報價應為105.26萬元(銷售收入105.26萬元-營業稅5.26萬元=毛利100萬元);第二種情況下:A公司的對外報價應為106萬元(銷售收入100萬元,增值稅6萬元,毛利100萬元)。
改革伊始,制度尚不健全,物流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增值稅發票的取得與抵扣時限。1.進項稅抵扣方面,企業可利用防偽稅控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限定進行籌劃。2.“營改增”后,企業對供應商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區分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供應商,對試點地區供應商,要求其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次,對于由本企業和關聯企業共同發生的成本,應要求供應商分別開具發票,同時,還需做好合同的安排,以規避法律風險。二是嚴格控制開票風險。“營改增”后,企業在開票申請、發票審核、系統開票、實務開票等流程中,要嚴格控制開票風險。此外,宣傳培訓工作。應對增值稅改革的企業轉型實質上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企業全員參與和高度重視。
總之,稅收籌劃對當今物流企業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納稅人通過對納稅方案的選擇,可以成功地實現稅負最小化和所有者權益最大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物流企業產生了深遠影響,物流企業需要做好充分準備、積極應對,充分發揮稅收籌劃的積極作用,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切實減輕物流企業稅收負擔,促進物流企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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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愛玲.企業增值稅稅務籌劃的研究與分析[J].財會通訊,2011(12).
篇8
關鍵詞:稅收籌劃;成本控制;房地產業
在金融風暴席卷全球的背景下,我國經濟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特別是地產置業,房地產市場萎縮,投資增速回落,預售情況不佳,再加上前期宏觀調控的壓力,房地產企業現金流出現幾乎枯竭的狀態。
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精心的稅收籌劃,規避潛在納稅風險,節約合理納稅成本,是企業的合法權利。據專家測算,企業有15%~20%的節稅空間。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典型的資金密集型行業,進行必要的稅收籌劃,對企業有效降低運營成本,增加收入利潤,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1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企業繳納的稅款是企業的運營成本之一,有效地進行稅收籌劃、合理合法地減少企業繳納的稅款額,是一條有效降低企業運營成本的途徑。下面以一個案例進行說明:
某公司2005年3月在湖南注冊成立,注冊資金2000萬元人民幣。該公司的主營業務是汽車租賃,年營業額達1000萬元人民幣。按照5%的營業稅率,該公司每年至少交50萬元的營業稅;按照10%的租賃行業利率,該公司每年應繳納33萬元的所得稅;加上每年約5萬元的附加稅,該公司每年應繳納的總稅額在88萬元左右(見圖1)。其稅收籌劃解決方案:
(1)通過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獲得稅收優惠。財稅2002年208號文件規定,如果服務性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其員工總數30%,可以免3年營業稅、3年企業所得稅和城建、教育等其他附加稅種。該公司主營業務是汽車租賃,屬于服務性行業,對招收員工的學歷知識水平的要求不會太高,完全有能力招收一部分失業下崗人員作為員工。因此,如果該公司能夠安置超過30%的下崗失業人員,就可以免繳3年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附加稅。
(2)通過安置退伍軍人獲得稅收優惠。財稅2004年93號文件規定,如果服務性企業安置軍隊退役士官達到其員工總數的30%,企業可以免繳3年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其他附加稅。因此,如果該企業租賃公司能夠依此招收部分軍隊退役士官作為其員工,就可以在3年內免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附加稅。
以上是稅收籌劃方式的一個小的運用,可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趨成熟,由于納稅風險、稅收制度的多變以及稅收籌劃知識的廣泛傳播等因素的存在,稅收籌劃將越來越被智慧的企業家們所接受。稅收籌劃正走上經濟前臺,成為企業控制成本的利器。
2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2.1從稅收政策看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國家關于房地產行業的稅收政策,雖然不斷完善,但由于行業發展快,會出現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因此稅法可能存在覆蓋面上的空白點、銜接上的間隙處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加之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之間存在著差異,因而企業如何納稅,往往存在多個可選擇的方案。企業可以通過對自身行為的調整,避開稅收所要限制的方面,達到國家規定的政策條件。
2.2從納稅觀念看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計劃經濟年代,人們把稅收看作企業對國家應有的貢獻,側重從作為征稅主體的國家角度研究稅收,卻忽視了作為納稅主體的企業在依法納稅過程中的合法權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理論界開始重視從納稅主體的角度研究稅收,企業財務管理者開始認識到稅收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研究企業納稅籌劃的思想障礙已經基本消除。
2.3從合法地位看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稅法體系的完善,國家對企業的稅收籌劃行為也持肯定和支持的態度。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開承認了稅收籌劃的合法地位,并且在其主管的專業報紙《中國稅務報》上開辟《籌劃專刊》,專門討論稅收籌劃的理論和實踐知識。
3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做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的稅種比較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稅種都適合進行稅收籌劃。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進行稅收籌劃的主要有:營業稅、上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由于不同稅種的性質不同,稅收籌劃的途徑、方法及收益也不同。
3.1營業稅籌劃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行為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
3.1.1合作建房籌劃法
所謂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資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兩方共同建造房屋的行為。合作建房有純粹“以物易物”和成立“合營企業”兩種方式。兩種方式納稅義務不同,納稅人可以利用這些規定中的差異進行稅收籌劃。以“以物易物”方式為例:甲乙兩企業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乙提供資金。兩企業約定,房屋建好后,雙方均分。完工后,經評估該建筑物價值4000萬元,甲乙各分得2000萬元的房屋。此時,甲企業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擁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權,應以轉讓無形資產項目計算營業稅,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額為2000萬元,甲應繳納的營業稅=2000×5%=100(萬元),而乙企業則無須繳納營業稅。
3.1.2承包合同籌劃法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將適用不同的稅率。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時,建房屬于建筑業,適用3%的稅率;不簽訂合同時,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屬于服務業,應繳納5%的營業稅。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在承包工程時,一定要與建設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合同。這樣,其承包收入只需按建筑業適用3%的稅率。否則,其承包收入就需按服務業適用5%的稅率,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稅負也會相應加重。
3.1.3減少應稅項目流轉次數籌劃法
我國稅法規定,房地產等不動產轉讓屬于營業稅的納稅范疇,而營業稅是按次重復征收的,轉讓次數增加便會導致重復納稅。如:甲企業曾為建筑房屋向乙企業借入2億元人民幣,約定到期后以開發的部分房屋充抵借款。最終,甲企業用300套住宅抵頂借款,依據稅法規定應納營業稅1000萬元,城市維護稅70萬元及教育費附加30萬元,以上二項稅合計1100萬元。而乙企業接受這300套住宅后為收回欠款,轉手銷售,再次支付相關稅1100萬元,乙企業實際只收回欠款1.89億元。300套住房被銷售了兩次,所以交納了兩次營業稅。若乙企業幫助甲企業銷售這300套住房,并約定住房銷售后,銷售款優先償還原先欠款。這樣使300套住房僅被銷售一次,只需交納一次營業稅,乙房地產企業實際可以收回的借款就是2億元了。
3.2土地增值稅籌劃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增值額征收的稅種。
3.2.1成本核算對象的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設立一家獨立的裝飾公司,專門為購房戶裝修。具體可與購房戶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開發企業與購房戶簽訂的房地產銷售合同,另一份是裝飾裝演公司與購房戶簽訂的裝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只就銷售合同上注明的房款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而裝修合同上注明的金額屬于勞務收入,繳納營業稅,不繳土地增值稅。通過分散經營收入,從而減少稅基,降低稅率,節省稅款。
3.2.2利息扣除方式的籌劃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支出不能單獨計算,而應并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中一并計算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房地產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企業開發房地產項目主要依靠負債籌資歷,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則可計算分攤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歷,預計利息費用較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
3.2.3合理確定增值額進行籌劃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繳土地增值稅;如果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納稅。同時對納稅人既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這一免稅規定。土地增值稅適用30%~60%的超率累進稅率,價格越高,相同條件下增值額越大,適用稅率越高,有些情況下價高未必利大。因此,在確定房地產銷售價格時,要全盤考慮,既要考慮價格的競爭力又要考慮企業的最終收益。
3.3企業所得稅籌劃
與營業稅等流轉稅籌劃相比,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效益更大也更直接。因為流轉稅籌劃的效益并不是最終的節稅效益,只有扣除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后才是真實的效益。
3.3.1選擇投資地區籌劃
選擇投資地區進行稅收籌劃,是伴隨著國家對部分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臺而產生的,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因此得到官方承認與支持。納稅人經過核算其成本和收益,可在經濟特區、經濟開放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部地區等稅收優惠政策較多的地區注冊。如果企業已經在無優惠政策的地區成立,則可通過一定的策劃,與某些能享受優惠待遇的企業或產業掛靠,使自己也能符合優惠條件。
3.3.2選擇從屬機構籌劃
企業的從屬機構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處。這三種形式的從屬機構在設立手續、核算、納稅形式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雖是獨立法人,設立手續復雜,獨立核算和繳納所得稅等,但可以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分公司和辦事處則設立手續簡單,不獨立核算,也不獨立繳納所得稅,由總公司匯總繳稅,稅負較輕,但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選擇促使企業獲得最大利益、稅負較輕的方案實施。
篇9
(一)籌劃“臨界點”,確定適當的房地產價格
納稅臨界點籌劃法是指納稅人在經營中遇到稅收臨界點時,通過增減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擔較重的稅負。目前利用該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產開發中籌劃土地增值稅。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決定著存在著稅收籌劃的空間。上述房地產公司的遺憾即屬沒考慮到該臨界點。所以該公司應采用方法1的銷售方式進行銷售。
(二)設立銷售公司以減輕稅負
一些房地產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采用此法。下面我將通過一簡化案例來說明。在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如果開發商采用的價格有兩種。1、可供銷售的普通標準住宅以14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696萬元,增值率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稅。凈賺23304萬元。2、若以15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7.5萬元,增值率為28.48%,應納99.75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凈賺232.75萬元。如果開發商將銷售部門獨立出來,設立一個房屋銷售公司,房屋開發公司將住房以1400萬元的售價賣給銷售公司,而后由銷售公司再以1500萬元的價格賣出,當開發公司賣給銷售公司時,由于其增值率為19.97%,小于20%免納土地增值稅。當銷售公司以1500萬元售出時,扣除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合計:1500*5%*(1+7%+3%)=82.5萬元,從利益集團看,可獲得250萬元的利潤,比籌劃前增加1725萬元。
(三)利用借款利息,確定合適的利息扣除方式
1.房地產開發完工前。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此時發生的為開發房地產產生的借款,可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并作為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基數,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加計20%的扣除,加大了扣除項目金額,從而增加企業凈收益。
2.房地產開發完工后。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的成本)*5%以內;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據此,若企業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占的比例較大,應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將利息費計入房地產開發費用,反之,若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則不必,可利用另外一種方法。
(四)利用建房方式進行籌劃
1代建房屋的籌劃點。若房地產企業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符合代建房的條件,其收入可按“服務業――業”稅目繳營業稅,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同時,若企業不符合代建房條件,不論雙方如何簽定協議,也不論其財務會計帳務如何核算,應全額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如:全部結算收入為1000萬元,代建手續費330萬元,不能符合“代建房”要求則應納營業稅1000*5%=50萬元;若符合則應納營業稅330*5%=165萬元
2合作建房的籌劃點。稅法規定,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企業應用足用好這一優惠政策。
五、銷售與裝修分開,分散經營收入。
隨著裝修費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遞增,若企業與購房者簽定合同時稍加交通則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產公司事先設立一家裝修公司,同時與客戶簽定兩份合同:一份房屋銷售合同,一份房屋裝修合同,則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額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二份合同不用交納土地增值稅,稅基和稅率減少,從而減輕了稅負。
(五)土地使用權的稅收籌劃
房地產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需要擁有土地使用權,獲取、使用土地使用權主要涉及房產稅(涉外企業是房地產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都有進行籌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僅以營業稅為例,用足用好稅收傾斜政策便可以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如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將農業土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
篇10
摘 要 我國汽車行業如今已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但是,外部形勢的復雜多變和內部競爭的激烈使得企業需不斷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成本,以求得更大的發展。其中,稅收作為重要的成本因素之一,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發揮著重大作用。汽車企業根據國家政策導向和自身經營戰略,進行有效而系統化的稅務籌劃,對自身和行業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將從增值稅的角度,提出一些簡單的籌劃方案。
關鍵詞 汽車業 增值稅 籌劃
一、我國汽車業的稅負情況
汽車整車產品從生產到使用環節主要經歷生產、銷售、購買、保有和使用等階段。汽車生產階段主要涉及的稅收有增值稅、消費稅和關稅,銷售階段主要涉及增值稅,購買階段主要涉及車輛購置稅,保有和使用階段主要涉及車船稅和燃油稅。
假設排量為2.0升的一輛新車價格為10萬元,則整個環節中所要繳納的稅收有:增值稅1.7萬元,消費稅0.5萬,車輛購置稅1萬元,總計3.2萬元。另外,每年還要負擔車船稅360-660元不等。這樣看來,僅購買環節的稅負就達到了32%,比例還是比較高的。
具體到各個汽車制造企業而言,其繳納的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和其他小稅種,以及代扣代繳企業員工的個人所得稅。
由此看見,我國汽車業的稅負總體水平偏高。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政策,進行積極合理的稅收籌劃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下面,文章將從增值稅的籌劃角度進行分析。
二、汽車業增值稅籌劃的方法
1.納稅人身份的籌劃
增值稅的納稅人按生產規模大小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除了年應稅銷售額的規定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只要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所以籌劃的空間主要在如何運用上述規定上。
在我國,雖然整車生產企業一般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是,汽車零部件企業多呈現弱、小、散的特征。因此,規模較小的汽車零部件企業在增值稅納稅人身份上有一定的選擇余地。
一般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由于不可抵扣進項稅額而稅負略重,但由于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低,所以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如此。企業可以事先測算兩類納稅人的稅負水平,進而合理選擇稅負較輕的納稅人身份。
例1:某民營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2009年度被核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當年購進的原材料價款30萬元,實現不含稅銷售額45萬元。2010年1月份,該企業認為自己雖然經營規模達不到一般納稅人的銷售額標準,但財務制度健全,能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那么,該企業采用何種形式稅負較低呢?
作為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45-35)×17%=2.55(萬元)
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45×3%=1.35(萬元)
所以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是有利的。
對于規模適中的汽車零部件企業一般納稅人,則可以通過分立的方式,縮小分立后各自的銷售額,使其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而取得節稅效益。
另外,在進行納稅人的身份籌劃時,還應當從多方面進行考慮。比如,如果企業達到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卻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則一是要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是可能會使得自己的進貨渠道和銷售對象受限制,從而影響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從另一角度看,企業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時,需要履行相應的手續,付出一定的成本。一般納稅人本身對會計核算、經營管理制度的要求高,也會帶來成本的提高。
2.銷售方式的籌劃
銷售商的銷售方式靈活多樣,但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在這種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確認收入,受托方應按獲得的增值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另一種為收取手續費方式的代銷。這種方式下,受托方獲得的是一種服務收入,應按5%的營業稅稅率計算繳稅。
兩種不用的代銷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稅務處理不同,總體稅負也不同。汽車銷售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要合理選擇代銷方式,同時合理確定代銷價格。
例2:某汽車經銷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廠家購進中高檔轎車一部,價格為30萬元(不含稅),同月以36萬元的價格出售,則經銷商應納增值稅為
(36-30)×17%=1.02(萬元)
若該經銷商采取收入30萬元(不含稅)按20%收取手續費代購,手續費收入為6萬元,則繳納營業稅為
30×20%×5%=0.3(萬元)
在同等條件下相比較,以收取手續費方式進行銷售的收益大于買斷代銷方式,因此該經銷商應當選擇收取手續費方式。
3.價外費用的籌劃
價外費用,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按規定,凡隨同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對于汽車行業來說,按現行稅法規定,對納稅人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或代辦服務征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并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因此,對取到的按揭服務或代辦服務收入,經銷商之間可采取互相為對方購車人提供按揭服務或代辦服務,從而兩個或多個經銷商對按揭服務或代辦服務收入,從繳納增值稅轉向繳納營業稅,從而達到少繳流轉稅的目的。
三、結論
汽車企業應該樹立正確的稅務籌劃意識。稅務籌劃是在企業整體戰略指導下的節稅手段,目的不僅僅是節稅,而是獲取稅后收益的最大化。同時,稅務籌劃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當地稅務機關的要求,從而將籌劃風險降低甚至消除,以充分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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