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企業概念的經濟學和法學

時間:2022-04-02 03:50:00

導語:小議企業概念的經濟學和法學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小議企業概念的經濟學和法學

關鍵詞:企業概念經濟學法學

內容摘要:如果要了解我國企業法律制度,對其所涉及到的市場經濟發展實踐問題進行相關探討,首先需要對企業的經濟概念和法學概念進行分析。基于此,本文試從經濟學和法學角度對企業概念做粗淺簡介,希望對我國企業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企業的發展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概念定義是學習的起點、認識的結果,作為一種邏輯方法,概念定義是通過對被概念定義項的內涵和外延的揭示,將人類對于事物已有的認識總結、鞏固下來,作為以后新的認識活動的基礎。

所謂的“企業”一詞,最早源于英語中的“Enterprise”,Enterprise的原意是企圖冒險從事某項事業,后來被日語譯為“企業”并傳入中國。“企業”一詞本身僅反映出某一組織具有經營的性質。企業概念是對企業現象的理論概括,是企業這一客觀經濟現象在人腦中的反映。從學科屬性方面來講,企業顯然是個經濟學范疇,其概念說明主要是由微觀經濟學或企業經濟學來完成的,但這并不妨礙人們從其他學科如法學和社會學等視角來理解和認識企業現象,甚至給出相應的定義。

企業概念的經濟學詮釋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企業是在追求商業利潤最大化的目的下,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以契約將勞動、資本、土地等生產要素集中起來,從事持續性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活動的經濟實體,具體地講包括以下內容:

企業是由一定生產要素構成的經濟組織。這是從企業作為一個社會基本經濟單位內部構成的基本要件上來分析的。企業是由一定的生產要素有機結合起來的經營主體,這些生產要素包括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企業作為概括的人員和資產或者物質資本集合之經營體,無一例外地是由人和物這兩種生產要素合理組織、有機結合而形成的。企業把這兩種要素通過合理的組織、利用,使其合理運作起來,獲得動態的生命,形成創造社會財富的現實社會生產力。

企業是營利性的經濟組織。這是從企業的性質和企業設立的宗旨上來分析的。企業以營利為目的是企業的重要本質屬性。所謂“營利”,就是指企業及其投資者的投資所形成的企業的資本來經營某項事業,通過其生產、經營活動來達到資本增值的目的。企業就是出于這種目的而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活動的經濟組織。任何企業都要根據市場的需要,按照經濟規律的要求生產為社會所需要的適銷對路的商品或者為社會提供各類經濟技術服務,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增加利潤。

企業是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活動的經濟組織。這是從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本生產單位的具體社會功能來分析的。企業作為經濟組織其從事的是經濟活動,包括物質資料生產,經營銷售,即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為滿足人們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各方面的服務活動。就這一點來講,企業不是享有和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權的有關國家機關,也不是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基本單位,從社會經濟生活的生產、消費、交換和分配等基本環節上體現出來;在生產領域企業是生產現場,企業通過它對各種生產要素的組織、有效的利用,生產出各類商品或者提供各類服務。在交換領域,企業是實現交換的基本環節,直接從事交換活動的商業企業是專門從事商品交換活動,是當然的交換環節,其他任何企業其自身是個商品生產者,又是商品的供應者,還是商品的消費者,它們要同社會上的原材料、機械設備生產供應單位,與交通運輸單位、科研設計單位及其他服務性單位,通過各類合同,把自己與社會聯系起來。在消費領域,企業又是社會基本消費單位,任何一個企業,它既是生產者或服務者,又是消費者,它的生產經營或者服務性活動是通過消費各類商品而實現的。在分配領域,企業又是勞動者,現代社會分配、再分配均要通過企業這個中間環節進行。企業的經營狀況、企業的效益,又直接關系到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人民生活的現狀。

上述經濟學理論雖然對企業的本質內涵有所揭示,但它們畢竟更多的考察企業的經濟屬性,限于經濟學領域,缺乏法律分析的周全性和法律概念的確切性。因此,全面深刻地認識企業的本質,把握企業的基本法律特征,仍需對企業概念進行法學分析。

企業概念的法學詮釋

在現實社會中,企業從成立、發展到終止,它所經歷的每一階段以及它的所有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都融入了法律的因素。企業總是存在于一定的法律框架之中,也是法律的創造物,離開了法律就不會有企業的存在。

在我國,由于歷史原因,企業是按所有制形式劃分的。時至今日,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仍處于經濟生活的核心地位。以此相適應,我國法律對這兩種企業均有法定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將全民所有制企業定義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國務院《關于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中則將集體所有制企業定義為:“由勞動群眾集體占有生產材料,共同勞動并實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不斷發展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成分的經濟組織,雖然近年頒布了諸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和“鄉鎮企業法”等法律、法規,他們打破了傳統的公有制企業的模式,但是立法上仍然沒有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企業概念。

從法學角度可把企業概念總結為:企業是指依法成立,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活動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具體地講包含以下內容:

(一)企業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組成的有機體

從形式上看,出資者向企業投入原始資本加上從銀行或其他債權人的借款,形成企業的總資產,由企業獨立支配使用;雇傭經理人員和勞動者在一定的機制下,從事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為社會提供產品或服務,但隱藏在這些現象背后的是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出資人或股東、經理人員、勞動者、債權人等都是對企業經營活動有影響的人或組織,都是企業利益相關者。這些利益相關者作為經濟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時候,必然導致追求目標的不盡一致,以及各自的利益沖突。但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結果使得他們的利益又具有根本一致性,因為企業是這些利益相關者實現各自利益和整個社會利益的載體。

為了確保各自利益的基本實現,必須通過合理的權利配置來實現約束和激勵的兼容,并促進當事人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關系的形成。這就是利益相關者圍繞權益的獲取和保護所進行的討價還價,達成一致協議的過程。這些配置權利義務的協議不僅可以通過正式的文本合同來確定,也可利用一系列的非正式關系來實現。這些正式和非正式的合同便構成利益相關者追求自身的生存和發展,調和彼此沖突目標的基礎。因此,抽象的看,企業是各種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討價還價和談判所達成的契約的結合,是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沖突和依賴形成的契約關系網。這也意味著,一旦企業獲得永續的法律生命,企業的目標不應純粹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導向,企業應該追求自身適應性能力的提高,通過自身的發展、壯大來滿足和協調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二)企業是營利性的經濟組織

企業在為社會、為消費者提供各類經濟技術服務的同時,為投資者創造更多的收入,為企業創造更多的自我發展、自我改造的經濟實力。企業設立的目的就是營利,同時企業也擔負著重要的社會責任,即企業“在謀取自身及其投資者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從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出發,為其他利害關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會義務”。

企業營利的手段、利潤的分配和使用還必須合法,即它在獲取利潤時,其營利的手段必須合法,包括各種營銷手段、競爭手段,而且產品和服務質量等必須合法,有法定標準的要符合相關標準。同時,企業要依法納稅,履行納稅義務。在此基礎上,企業的營利所得歸企業所有,同時其稅后利潤的分配與使用也必須合法,要根據法律的要求依法計提各項基金。

(三)企業是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活動的經濟組織

從法理上指:企業必須有明確的生產經營或者服務性活動的范圍,其生產經營必須是連續的,而不是一次性的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活動,這樣才能保證國民經濟活動的穩定性和連續、有秩序的發展。

此外,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合法,不得從事違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企業是具有一定法律主體資格的經濟組織

這是對企業在法律上的主體資格及其法律地位而言的。任何企業均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一般來講,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是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經濟組織,沒有法人資格的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具有不完全獨立的或一定意義上相對獨立的法律上的主體資格。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是獨立的經濟組織,其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企業的財產是獨立的;其生產經營是獨立的;企業合法取得的經濟利益是獨立的,企業作為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其營利所得,在依法繳納各種稅收之后,其稅后利潤應由企業獨立支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截留、擠占、挪用和干預;企業應獨立的承擔法律責任;企業的訴權是獨立的,企業作為獨立的經濟組織,它有獨立的參與起訴、應訴活動,并通過訴權的行使來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企業概念的經濟學和法學視角比較分析

通過上述企業概念的經濟學分析和法學分析,我們認為,法學上的企業概念與經濟學的企業概念相比更關注于企業的組織性、獨立性和法定性的特征。

所謂組織性,是說企業為一種社會組織體,以此區別于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即使是獨資企業,盡管企業由一人出資和支配,其利益和風險亦歸一人承擔,但在存在形式上仍是一種組織形態的經營,而非個體經營。企業的法律意義就是法律為作為社會組織的企業,而且是經濟組織的企業設定的權利義務。由于企業具有不同于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的獨特的社會經濟功能,國家法律基于企業內部關系的特殊性,以及宏觀調控、產業政策、社會分配和經濟秩序等因素為企業規定了特定的權利和義務。

所謂獨立性,是說作為組織體的企業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進行活動,企業內部的分支機構的對外活動除已獲獨立的營業資格以外,一般要取得企業的授權或認可。此外,這種獨立性還表現為企業獨立決策和承擔民事責任。

所謂法定性,是說各國法律對不同形式的企業的設立都規定了一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企業只有具備了法律規定的要件,并履行了法定的必經程序,才可以取得相應類型的企業資格,才能進行營業活動,并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

結論

結合企業概念的經濟學和法學角度的分析,企業本質是追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也只有這樣,企業才能保持可持續地發展。從經濟學角度來看,企業是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結合法律分析的周全性和法律概念的確切性來看,企業應追求社會效益。這就是說,企業設立的目的就是營利,而且企業同樣擔負著重要的社會責任,再加上從法理上對“企業是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活動的經濟組織”以及“企業是一定法律主體資格的經濟組織”的分析,也說明了一旦企業獲得永續的法律生命,企業的目標不應純粹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為導向,而應該追求自身適應性能力的提高,追求社會宏觀經濟成果、國家長遠經濟利益,也即社會效益為其價值取向。

參考文獻:

1.甘培忠.企業和公司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2.楊慧輝.企業公民與企業價值最大化[J].集團經濟研究,2006(6)

3.史際春.企業和公司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4.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M].法律出版社,1993

5.趙旭東.企業法形態論[M].中國方正出版社,1996

6.劉繼峰.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擴展與協調[J].法學評論,2004(5)

7.孫選中.現代企業概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