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論文

時間:2022-09-01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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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論文

經營者股票期權計劃(ExecutiveStockOptionPlan,簡稱ESOP)是現代公司的激勵機制之一。其基本內容是給予以首席執行官(CEO)為首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在未來某特定的時間按某一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本公司普通股的權利。

由于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存在委托——關系,如何以較低的成本有效地促使經營者為所有者的財富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一直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追求的目標之一。經營者持股計劃已被證明是一種有效的激勵手段,它將經營者的收入定義為公司股價的增函數,而股價決定于公司業績,從而有效地將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利益捆綁在一起。

目前,我國的股票期權發展勢頭相當強勁。但由于還處于導入階段,缺乏相關的法律規范,在具體實施時還存在許多障礙。從稅務角度講,如何制定相應的稅收法律制度,既保證對期權所得的合理、有效征收,又體現對這一激勵機制的激勵和認同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股票期權引發的稅務問題

稅法中還沒有特別針對股票期權的規定。由于期權計劃五花八門,引發的稅務問題十分復雜。總的看來,期權計劃涉及到公司的支出和個人的收入,相關的稅務問題也就可以劃分為公司和個人兩個層面。本文只討論個人的稅收問題。

股票期權計劃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該項期權或免費或以低價執行,這在客觀上會構成行權人的收益,從而引發對這項收益的認定和征稅問題。從收益的來源來看,它要么是對于個人以低工薪為企業服務的一種補償,要么是對于個人已經作出的貢獻的一種獎勵,或鼓勵個人作出貢獻的一種刺激。從這個角度講,該項收益根源于“工作”,應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的“工資、薪金所得”。但這只是依據該項收益的來源從整體上認定收入的性質,在具體實現上,由于該項收益是分段累積的(下文將要分析),不同階段的收益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將收入“一勺燴”地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并不一定合理。另外,由于股票價格的波動和期權條款的限制,怎樣確認收入符合稅收“確定性”、“便利性”原則也存在一些技術問題。

1998年1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以下簡稱《問題》),為稅務機關對期權收入征稅提供了初步依據。《問題》規定,“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個人在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后再轉讓所取得的所得,屬于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適用有關對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問題》認定了期權所得的收入性質,為股票期權征稅掃清了障礙,但在具體規定上還顯得較為粗糙。一方面,由于股票期權計劃形式多樣,常常附帶很多條件,個人在行權時的差價收入往往不是最終收入,對此收入征收所得稅不是很合理;另一方面,股票期權作為一種良好的激勵機制,目前在我國企業中還處于起步階段,稅法為鼓勵其發展應給與一定的稅收優惠,這在《問題》中沒能體現出來。

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分析

下圖列示了股票期權計劃的三個關鍵時點:期權贈與日、行權日和股票出售日,并給出了股價的一種可能變化。我們稱期權的贈與對象為員工,假設股價由市場決定。

在贈與日,員工獲得一項權力,該項權力使他能夠在行權日可能以低于市場的價格獲得公司股票。用期權術語,這是一項“買權”(CallOption)。買權是有價值的,在量上等于員工從買權可能獲得的收益。雖然在行權日員工需付出成本才能獲得股票,但在贈與日,買權是無償贈與員工的,這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員工的收入,按照稅收原則應予征稅。如果此時對買權征稅,那么,自贈與日起至行權日,員工的所有收益實質上都已經包含在買權之中,即在行權日不應再予以征稅。

買權日對應圖中的a點,這也是最終確定行權價的時點。行權價不應只決定于a點的市價,一般情況下,它是a點前若干日市價的一個函數(如均價)。

在行權日(b點),員工以執行價取得一定數量的股票,成為公司的股東(所有者),從而開始一種投資行為。員工愿意執行期權,意味著執行價不高于市場公平價格,兩者之差(圖中的A區域)構成了員工的收入,應予征稅。如果在贈與日已經對買權征稅,此時就不應對差價收入征稅;如果贈與日沒有對買權征稅,此時應該對差價收入征稅。從理論上講,兩者的收入數額是相等的(期權定價中包含了時間價值)。

b點是一個分界點,在這點上,收益的性質發生了變化。b點以前的收益可以稱為期權收益,b點以后的收益可以稱為投資收益,兩者之和稱為總收益。

在股票出售日,如果出售價格高于行權日公平市價(c1點),獲得的總收益是B1+B2+B3,其中期權收益為B2+B3(B2+B3=A),投資收益為B1;如果出售價格低于行權日公平市價,但高于行權價(c2點),獲得的總收益是B3,其中期權收益為B2+B3,投資收益為-B2,即虧損B2;如果出售價格低于行權價格(c3點),就會形成虧損B4.

用c代表c1、c2或c3中的任意一點。從以上分析能夠看出,可以選擇a,b,c三個基本時點征稅,其中a與b是互斥的,a或b與c是互補的,a與b的稅基是同一的,與c是不同的。

如果期權可隨意轉讓,在a點相當于獲得一份資產,那么在a點征稅更符合稅收的一般原則。但實際上,股票期權的目的在于在一定時期內將個人和公司的利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所以通常都會包含一些限制條款。因此絕大多數期權是不可轉讓的,即只能由本人執行。這樣,在a點獲得的買權雖然有價值,但卻不能確認為一項收入。此時的買權并不能保證一定會獲得收益,對這樣的買權征稅是不合理的。更為重要的是,目前我國還沒有期權市場,所以即使期權是可轉讓的,其公平市場價格也很難確定,理論上的定價并不能提供足夠的征稅依據。對于非上市公司實施的股票期權計劃,這個問題更為突出。

現在考慮在b點征稅。如果此時可以在市場上出售股票,期權收益馬上就可以實現,那么,應稅收益就應予確認,并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這在法律和實踐上都不存在障礙。即使此時個人沒有出賣股票,即賬面收入沒有最終實現,征稅也并不違反稅收原則,因為此時個人持有的股票,可以視為按市價賣出然后再買入的結果,此過程已包含應稅收益的產生。從稅收角度講,個人因貪心而可能造成的虧損不應從應稅收益中扣除。

如果存在“禁售期”(或稱凍結期,指期權條款規定的執行期權后暫不得出售股票的時間段)的限制,期權收益作為賬面收入不能馬上實現。在禁售期內,股價可能有很大的波動,一旦在此期間股價大幅下跌,甚至會導致虧損。雖然這里也有收益性質的變化問題,但收益的實現不能由個人所控制,這個時候對賬面收入征收所得稅,不符合稅收的公平性原則。另外,由于期權收益尚未實現,此時繳納的稅款是利用其他收入甚至貸款來繳納的,這造成了收入與稅款的不匹配,顯然不合理。

在c點,個人所有的收益都已經確定并實現。自b至c實現的收益(或虧損)是一種投資所得,如果開征資本利得稅,也就不存在什么問題。按照《問題》的規定,該項收益視為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應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稅(但目前我國對此暫不征稅)。有人認為,因為此項收入與期權差價收入根源相同,應一并視為工資。薪金所得按累進稅率征收。但筆者認為,《問題》的規定更為合理。實際上,這部分收益自b點開始,價差的低端是b點時的市價,這與另外一個投資者在b點按市價購買股票而獲得的收益沒有本質的差別。那么,員工沒有從期權中獲得優勢,這項收益也就不能和期權收益混為一談。

美國稅法相關規定

根據美國國內稅務法則,股票期權分為激勵性股票期權和非法定股票期權兩類。對于前者,贈與期權時公司和個人都不需納稅。行權時,不需納稅。如果出售股票時距贈與日已有兩年,同時距行權日已有一年,則所得應按長期資本利得征稅,應稅收入是行權日公平市場價格與出售價格兩者中較低者與行權價的差價。如果持有股票在1年至18個月,則長期資本利得最高稅率為28%,如果持有期超過18個月,則最高稅率降為20%.如果出售股票的時間不滿足以上要求,則收入作為普通收入征稅。

非法定股票期權持有者行權時,如果市場價高于行權價,則兩者之間的差價作為普通收入納稅。如果個人在行權后一年內出售股票,出售日市場價格高于行權日市場價格,則收益作為短期資本利得征稅。如果股票持有期超過一年,則收益作為長期資本利得征稅。

結合以上第三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國稅法是傾向于鼓勵期權計劃的,對于激勵性股票期權,由于“應稅收入是行權日公平市場價格與出售價格兩者中較低者與行權價的差價”,應稅收入實際上是B3(O≤B3≤A)或B4(顯然此時不會征稅)。雖然B3的大小在c點確定,但本質上是A(或其一部分)的推遲實現,屬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而非資本利得。對于B1是免稅的,即稅法鼓勵個人持有公司股票,這與期權計劃的初衷顯然是一致的。從稅率上看,由于美國聯邦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為39.6%,而長期資本利得的最高邊際稅率是28%,將屬于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按資本利得征稅,這相當于稅收優惠。對于個人從非法定股票期權獲得的收益,則沒有任何稅收優惠。

相關立法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并借鑒美國稅法的規定,筆者對于上市公司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立法提出如下建議:

1.在期權贈與日,不征稅;

2.對于行權后股票可自由出售的股票期權:在行權日,市場公平價格與行權價的差價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如果稅款數額較大,可分攤到不超過6個月,但不能跨年度。在股票出售日,如果出售價格高于行權日市場價格。則兩者之差視為有價證券轉讓所得;

3.對于包含禁售條款且滿足其他限定條件的股票期權: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將其視為激勵性股票期權,在股票出售日征稅,應稅收入是行權日公平市場價格與出售價格兩者中較低者與行權價的差價,稅率可按固定稅率,如20%.

「參考文獻」

[1]沈晗耀,魏德。經營者持股操作指南,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0.

[2]GeraidGahleitner.HelmutMoritz,TheTaxTreatmentofStockOptionsinAustria,Bulletin,forInternationalFiscalDocumentation,April(2001)。147-151.

[3]邱冉。想要期權,請先交稅(“認股權個人所得稅問題”成熱門話題),財經時報,200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