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孫中山的人權思想論文
時間:2022-08-04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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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孫中山人權思想的內容及其在歷史上所起的作用,學術界同仁已經在不同程度上作過探討和論述。本文旨在討論孫中山人權思想的實質和傾向,并聯系現代中國思想界狀況及未來中國社會發展需要,努力揭示孫中山人權思想的現實意義。
在中國近百年人權思想史上,孫中山人權思想無疑是一座重要的里程碑,上面深深烙下了民權主義的印跡,反映出近現代中國人權思想的曲折歷程和艱難險阻,孫中山的人權思想是民權主義的,而不是人權主義的。這一點決定了孫中山人權思想在本質上是集體本位主義的。集體本位主義在二十世紀的中國思想界始終占主導地位。與之相應,孫中山的民權主義的人權思想自形成以來便一直以不同方式在不同時期發生著不同程度的影響。以人權主義為標志為旗幟的人權思想在本質上是個人本位主義的。個人本位主義在二十世紀的中國思想界始終處于下風,與之相應,在解放思想改革開放的新時期研究孫中山的人權思想,不能不在總結近百年人權思想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重新認識孫中山思想的實踐價值和理論意義。當代中國固然需要研究和宣傳民權主義,但更需要認識倡導人權主義。
一
近代中國人權思想的發展從一開始就沿著兩條路線進行:一條是個人本主義的思想路線。前者在理論淵源上更多地接受了近代西方個人主義人權理論傳統;后者在理論淵源上更多地接受了中國古代民本主義思想傳統的影響。孫中山的人權思想在不同時期和不同問題上徘徊于兩條路線之間。然而,從總體上和結構上看,孫中山的人權思想具有明顯的集體本位主義傾向。孫中山的民權主義的人權思想與嚴復、陳獨秀、胡適等人代表的主義、自由主義的思想路線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
就民權和人權的觀念而言,孫中山最早接受的是民權觀念的影響。在其民權主義理論形成過程中,起先人權是被包含在民權之中的。他在針對封建君主專制主義制度進行批判時所討論的大量問題既是民權問題,也是人權問題,由于民權和人權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且在含義上有交叉和相同的方面,所以孫中山乃至近現代許多思想家在探討民權問題的同時,自覺或不自覺地在不同程度上論及人權問題。孫中山對人權問題的探討既有自覺的一面,也有不自覺的一面,孫中山對西方民主、自由、人權、平等、博愛觀念作過大量的介紹和宣傳,此種介紹和宣傳最終是為推翻封建帝制建立共和政體的民權主義綱領服務的。
早在1894年《上李鴻章書》中,孫中山就充分闡述了“國以民為本”的民本思想和改革主張。在當時朝庭上下仿行西法興利除弊的改革形勢和氛圍的影響下,孫中山一方面積極上書為民請命。另一方面努力組織興中會,意在創立“合眾政府”。中國古代民本思想傳統與近代西方共和制度經驗相結合,逐步形成孫中山的民權主義。1905年在《民報》發刊詞中孫中山將近代西方相繼出現的三民主義思想歸結為“皆基本為民”。在三民主義中,民權主義一直被他視為“政治革命的根本”。而民權主義的核心內容歸結起來就是推翻君主專制政體,建立民主立憲政體。民權主義所關心的是政體問題,是統治權力歸誰掌握的問題。[1]民權主義與人權思想的關系表現為孫中山關注的是集體意義上的民權,而非個體意義上的人權。民權主義與人權思想不可分割的聯系在于“國民”觀念。國民在法律關系上應當是平等自由的。平等自由的國民不堪忍受君主專制政體,從而有建立民主共和政體的需要。使國民人人平等成為孫中山早期民權主義的奮斗目標,國民觀念當然涉及個人的人權問題,但在總體上它所要實現的直接目標是集體意義上的民權,孫中山講國民主要是從“國民全體”意義上而言的。國民全體被作為與君主個人相對立的權利主體看待。民權主義中的民權主要指國民全體之權,當然,其中包含個體意義上的國民。由于“國民”概念擺脫不了個體含義,單個個人也可稱之為國民,所以隨著孫中山的集體本位主義傾向日益膨脹,后來他更多地喜歡使用“人民”的概念來解釋民權主義。“人民”一詞純屬集體性質的表述。任何單個個人是不能稱之為人民的。民權也就被理解為人民之權。“共和國皇帝就是人民”[2],人民在理論上被捧到至高的位置。
盡管孫中山的民權主義具有集體本位主義傾向,但他對“國民”、“民權”觀念的熱情宣揚對于傳播和普及民主思想,對于抵制封建專制主義和推進革命斗爭,起到了巨大的歷史作用,這是眾所周知的且已載入史冊的事實,況且在當時的時代條件決定革命首先需要關注的是統治權力掌握在誰的手中的問題。幾千年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已經將人民完全推到了君主的對立面”。同專制君主相對的是正是普遍化了的被統治階級—人民大眾。同時,帝國主義殖民主義的侵略和掠奪使民族矛盾激化到無可復加的地步,在國內外重重對抗關系中,人民或國民全體的地位問題成為一切革命斗爭的焦點。奪取政權實現民權自然而然地成為革命斗士們的歷史任務和崇高理想,在民不聊生戰亂頻仍國難當頭的亂世,個人的人權同民眾整體的災難相比,便會顯得不那么引人注目。客觀形勢已經發展到不奪取政權實現民權便無從保障個人人權的地步,在孫中山及其他革命者的心目中,民權自然會比人權重要得多。君主專制制度被推翻,民主立憲制度實現后,人權問題自然會隨之迎刃而解,這是當時在革命志士中普遍流行的看法。
民權的實現意味著人權的實現,這在道理上已經被當作不言自明的真理。正是基于這一認識,孫中山在將民權上升到主義高度時,便以為人權也會隨之上升。以民權帶人權、以民權保人權,這的確是孫中山提出民權主義時的初衷,在早期孫中山提出民權主義理論時,他無論如何也不會想到他的民權主義會導致排斥人權的傾向出現,盡管在后期他實際上已經自覺地走上以民權壓人權以民權擠人權的道路,但在早期他的確是想以民權帶人權以民權保人權。在孫中山的思想中民權與人權的關系終于從一致走向對立,這種令人遺憾不解的局面的出現有其深刻的理論原因。在孫中山的民權主義思想發展中,民權與黨權關系的變化是導致民權與人權關系變化的根本原因。要奪取政權,必須締造一個革命黨,這是一切企圖走暴力革命武裝奪取政權道路的人們年遵循的常識。具有暴力主義傾向的孫中山從革命初期就一直努力組建革命黨,并逐漸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努力提高黨的地位,在黨與民的關系中,起初黨在理論上從屬于民依附于民,黨權在民權之下,這在孫中山早期思想中是確切無疑的。但是,隨著革命斗爭形勢的激化,兵權日益顯得重要。“革命之志在獲民權,而革命之際必重兵權”。(孫中山:《與的談話》,《孫中山全集》第一卷,289頁。)重兵權是革命本身的需要。誰來掌握兵權呢?當然是領導軍政府的革命黨。黨權的重要性是從兵權的重要性中引伸出來的。在革命之際,兵權重于民權,黨權又重于兵權,這在孫中山的革命程序論中也是明白無誤的道理,他將革命程序分為軍政、訓政、和憲政三個時期或軍法之治、約法之治和憲法之治三個階段,在這三個時期或軍法之治、約法之治和憲法之治三個階段中的事情,此前的軍政和訓政都得由“革命黨”來主持。在漫長的革命程序中,民權一再被推遲,人權也就更提不上議事日程。[3]黨權成為革命的關鍵,民權的重要必在革命和建設中都不得不讓位于黨權。隨著革命程序論不斷深入黨心軍心民心,黨權高于民權重于民權的觀念也就被普遍接受了,從兵權重于民權到黨權重于民權,這在邏輯上和實踐中都是必然的結果。
黨權重于民權高于民權的觀念的形成,與孫中山思想深處的英雄史觀和獨裁傾向分不開。民權實際上被理解為統治權力,而人民則被理解為奴性十足的后知后覺的群盲。在這些群盲被改造以前,民權當然只能歸屬于革命黨。人民必須由黨來教訓;黨在教訓人民的過
程中可以使用強迫手段和專政工具。在孫中山的心目中,黨比人民偉大得多、崇高得多,在民權主義的旗號下,人民早已被架空,民權被黨權取代,民權被黨權鯨吞,人民的地位在偉大英明的黨的面前無形中被降低到無知無識的“皇兒”地位,孫中山說:“中國奴制已行了數千年之久,所以民國雖然有了九年,一般人民還不曉得自己去站那主人的地位。我們現在沒有別法,只好用強迫手段,迫著他來作主人,教他練習練習”。又說:“共和國皇帝就是人民,以五千年被壓作奴隸的人民,一旦招他著皇帝,定然是不會作的,所以我們革命黨人應當來教訓他,如伊尹訓太甲一樣”。[4]對于沒有出息的人民,黨有絕對的權力去教訓他、強迫他。名義上人民是共和國的皇帝,但這個被戴上皇帝榮冠而不懂得怎樣當皇帝的可憐兒還要接受母親黨的皮鞭教訓,是黨將皇權奪過來的,也是黨想將皇權恩賜給人民。盡管此種恩賜只是停留在口頭上和理論上,事實上那還是遙遠地未來不可知的事情,但人民必須為此感戴黨,服從黨,任憑黨用專政手段來教訓和開導。在“革命”的黨的腳下,人民等待的不是如何享有民權,而是無期無盡的無數個人權利的喪失和犧牲。在黨權壓迫下,人民不僅未能得到民權,而且連人權都作為受教訓受培養的代價付出了,這種現象在實踐中的普遍出現肯定不是孫中由所愿意看到的,但他在理論上造就的黨權意識在實踐中必然會導致而且實際上導致了這種結果的出現,國民黨掌權后的專政主義做法并未使孫中同清醒過來。
黨權意識的膨脹終于改變了民權主義的初衷。孫中山由早年倡導人權自由一晚年反對講人權自由的思想轉變過程與黨權意識的膨脹過程是一致的。他曾明確表示:“國民黨之民權主義,與所謂‘天賦人權’者殊科,而唯求所以適合于現在中國革命之需要”。[5]什么是中國革命的需要呢?這就是黨權至上,為了黨國必須犧牲個人自由和權利。黨權在革命中代表兵權,在建設中又代表國權,黨和國家已經混然一體。在革命時期黨權可以從兵權處找到至高無上的憑據;在和平時期黨權又可以在國權的外衣下取得合法性。為了黨國的利益,個人的自由權利算得了什么!“個人不可以太過自由,國家要得完全自由”。[6]國家要得完全自由,領導國家的黨就更需要無限的自由。在黨國面前,個人自由、天賦人權這些曾經被作為理想追求的美好事物便統統成為充滿危險和罪惡的東西。黨國的團體利益集體利益要求將個自由天賦人權打入冷宮。“個人有自由,則團體無自由”;“自由這個名詞,……如果用到個人,就成一片散沙,萬不可再用到個人上去”。[7]一個政黨在受壓迫的時候往往向往平等自由人權而它一旦成為執政黨以后,便要反過來壓迫自由,不講平等,廢除人權,被壓迫者翻身以后轉過來繼續壓迫別人,這就是中國現代史的無情事實。此時,民權主義實際上發展成為黨權主義,而且是一種在國權主義形式下的黨權主義。
在孫中山后期的民權主義思想中,不僅人權被排除了,而且民權也被閹割了,黨專政和黨獨裁一旦走出理論和書本,便在實踐中橫行無阻為所欲為。執政黨的專政主義做法終于引起在野的共產黨人士和其他自由派人士的普遍不滿和抗爭。孫中山學說中的反個人主義反自由主義傾向由在實踐中發揚光大了。在《中國之命運》中表現出來的對自由主義個人主義的仇視心態正是對孫中山學說傾向的繼承。當國民黨將孫中山思想學說奉為圣經不容批評時,孫中山的思想學說便只能僵化固執下去,再也沒有革新和復興的機會,難怪胡適對“上帝可以否認,而孫中山不許批評”的現象充滿了憤怒情緒和危機預感,孫中山身后發生的事情固然與他全人無直接關系,但他的學說中的集體本位主義傾向和反個人主義反自由主義傾向在執政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上起何種作用,這不能不看作歷史留下的問號。
孫中山的民權主義理論從早期贊成個人自由天賦人權,到后期反對個人自由天賦人權,對于這種轉變究竟應當如何看待和評價呢?這種轉變究竟意味著從進步轉向后退和落后,還是意味著從幼稚轉向成熟?這個問題值得認真討論,不容回避,喬叢啟先生正《從幼稚到成熟—孫中山法律思想發展的三個階段》(載于《中國法學》1991年5期)一文中有許多精辟深刻的見解,但他將孫中山在自由人權問題上的思想轉變也視為“從幼稚到成熟”的表現,對此筆者無論如何又不敢茍同。這里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認識和評價在權利問題上的集體本主義和個人本位主義。這個問題不搞清楚,也無從正確理解孫中山民權主義學說的現實意義。
二
近現代中國思想界在權利問題上一直存在著集體本位主義和個人本位主義的斗爭。孫中山的民權主義思想嚴格地說來屬于集體本位主義的范疇,而且還是集體本位主義的重要代表。因此,對于孫中山的人權思想的現實意義可從兩方面來認識。一方面,對于其中有助于增強民主觀念民權意識以及有助于保障自由人權的內容應當繼承和發展;另一方面,對于其中否定個人自由和人權的集體本位主義觀點必須堅決予以摒棄。
專制主義在中國有著幾千年的歷史和傳統。至今人們的民主觀念和民權意識依舊淡薄。在解放思想改革開放的今天更有必要大講民權,大講人權,幾十年來,極左思想的專制主義在人們的頭腦中是根深蒂固的。長時期中人權研究是禁區,不讓講人權的結果導致民權觀念比孫中山時期還要倒退,且人權虛無主義思想極為嚴重。(請參見拙文《談克服人權虛無主義》,載于《法律學習與研究》1992年1期。)從現在開始,不僅需要講民權,而且仍然有必要將民權上升到主義高度來講,在這方面,孫中山的民權主義依舊值得提倡和宣傳,孫中山對民權的大聲疾呼,對封建專制思想的激烈抨擊,對照今天中國的現實來看,依然有其積極的意義。他關于五憲法的理論是其民權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五權分立相互制的思想對于增進民權保障人權有著巨大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以民權主義為旗幟的五權憲法理論對于今后中國政治體制改革有著極為重要的參考價值。筆者贊成對孫中山的民權主義作深入的研究和廣泛的宣傳,特別是基于海峽兩岸的認同。可以說,過去一百年,中國需要提倡民權主義;今后一百年,中國依然需要宣傳民權主義。
繼承和發展孫中山的民權主義,需要克服其中與個人自由權利不相協調的反個人主義反自由主義傾向。民權主義與人權主義在本質上應當是相互聯系互為補充的。根據孫中山對民權的理解,民權與人權本不矛盾。無論是他講的選舉、罷免、復決這些直接民權,還是他主張的人民主權和間接民權,在性質上都不是排斥個人人權。民權注重的是國民全體的權利;人權注重的是個人的基本權利。二者側重的方面不同。這兩方面的權利都是不可缺少的。然而,出于革命斗爭形勢的需要,孫中山后期的民權主度逐漸將民權與人權對立起來,將人民或國民全體的權利與個人自由權利對立起來,這就背離了民權主義的初衷,陷入了集體本位主義的理論黑洞。
孫中山沒有意識到人權是民權的基礎,更沒有認識到人權主義是民權主義的前提。[8]在他的民權主義理論中,或者將人權依附于民權,或者以民權排斥人權,始終沒有解決好民權與人權的關系。民權主要是指人民對國家的管理權利,并表示人民對公共權力活動的參與程度,人權則主要指個人作為人必需享有的基本權利,表明個人相對于公共權利活動的獨立程度得到保障時,才能進一步談到由眾多個人組成的人民對公共權力的參與和介入。在個人的基本人權都沒有保障的情況下,空談人民主權和其他民權是毫無意義的。只有在人權主義發達的社會,民權主義才有可能實現。對于近現代中國來說,首先需要實現的是人權,其次才是民權,如果在理論上需要對人權與民權作嚴格區分的話,人權的實現程度與民權的實現程度雖然有聯系,但二者在性質上是有區別的,對于近現代中國社會發展來說,實現人權比實現民權更為迫切。人權的核心是自由;民權的核心是民主,爭自由與爭民主這兩個目標雖然是一臻的,但在實踐中應有先后順序的差別,現代社會文明發展規律表現為自由度提高在前,民主度提高在后,然而孫中山和近現代的許多思想家對此不加區分。他們對于民主民權的問題比對于自由人權的問題抱有更為濃厚的興趣。甚至重民主輕自由、重民權輕人權的傾向相當嚴重。在這方面,孫中山的民權主義理論與的新民主主義理論有著共同之處,二者一脈相承。[9]在將近一百年的時間里,思想界的興奮點在于暴力革命和奪取政權,打的都是民主旗號。或者要使人民當“國家主人翁”。然而連自由民都沒有當上的人民如何能經受得住皇帝或國家主人之類榮冠的重壓,先當自由民恐怕才是正道。由此看來,民主主義民權主義須以自由主義人權主義為前提,這應當是不言而喻的道理。
孫中山思想中的集體主義傾向由其特定的歷史條件所決定,今人對他不必苛求。然而,當前研究人權理論問題,對于極左思想造成的集體本位主義傾向必須進行揭露和抵制。在極左思想的影響下,不知從何時開始社會主義與集體主義之間被劃上了等號,而個人主義則被視為社會主義的障礙。極左理論家們經過長期營造,終于為集體主義和個人主義貼上了姓“社”姓“資”的標簽。集體主義被認為是社會主義的,而個人主義則被認為是資產階級的,其實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同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并無必然的聯系。集體主義源于封建主義,在資本主義社會倡導集體主義的思想家也大有人在。馬克思、恩格斯批判過的國家主義、工團主義等都是集體主義的表現。近代以來,反對個人主義、反對個人權利和天賦人權的資產階級思想家層出不窮,特別是帝國主義時期,壟斷資產階級思想具有明顯的集體主義傾向。[10]法西斯主義是現代集體主義的重要代表,封建主義和法西斯主義有共通之處。中國的“文化在革命”就是踐踏個人權利蔑視個人人權的封建集體主義的特殊表現。鄧小平將它稱為“封建法西斯主義”,這一點也不過份。極左思想就是對封建法西斯主義的東西感興趣。早在共產黨成立那年就針對將社會主義與個人主義對立起來的錯誤觀點指出,社會主義和個人主義是一致的。他研究二者的關系的得出結論說:“故個人與社會并不沖突,而個人主義與社會主義亦決非矛盾”。[11]然而,后來極左思潮不斷膨脹,終于將社會主義與個人主義對立起來,公然販賣集體主義,給社會主義事業帶來巨大的災難。公務員之家:
孫中山學說中的集體主義傾向同幾十年來極左思想的集體主義傾向雖然沒有必然的聯系。但它們之間有一點卻是共同的。它們都受到關于革命斗爭或階級斗爭形勢估計的影響,它們都從斗爭形勢需要出發,將黨國利益同個人利益對立起來,強迫犧牲個人自由權利。如果說孫中山當年對革命斗爭形勢及其需要的估計和判斷還有合情合理可以理解之處的話,那么極左思想對所謂階級斗爭形勢及需要的估計和判斷則是蓄意惡毒和天理不容的。極左思想打著社會主義幌子壓迫個人自由權利,反對個人主義。他們的所謂社會主義,按照的說法,絕不是“合理的社會主義”。極左思想所推崇的集體主義實際上是“封建法西斯主義”。同孫中山的集體主義思想相比,極左思想的集體主義沒有絲毫的誠意。孫中山的集體主義對集體抱有真誠的情義,大公無私;而極左思想的集體主義實質上是在集體的幌子下謀取私利,心懷卑劣。
鑒于極左思想的封建集體主義和人權虛無主義泛濫成災,今天研究人權理論尤其需要倡導個人本位主義和人權主義。(請參見拙文《關于人權主義若干問題的思考》,載于《蘭州學刊》1992年5期。)對于近現代史上的人權思想,包括孫中山的民權主義的人權觀,應當實事求是地進行判斷和評價。對于其中有利于發揚自由保障人權的思想,應當敢于繼承和發揚;對于其中不利于自由人權保障的思想,要敢于揭露和摒棄。只有這樣,人權思想才能不斷沿著正確的方向演進。
參考文獻:
[1]孫中山:《在東京〈民報〉創刊周年慶祝大會的講話》,《孫中山全集》第一卷,第323-331頁。
[2]《總理遺教》。
[3]請參見拙文《論嚴復的“三民”人權法思想》,載于《中國法學》1991年5期。
[4]《總理遣教》。
[5]孫中山:《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孫中山全集》第9卷第120頁。
[6]孫中山:《民權主義第二講》,《孫中山全集》第9卷敏282而頁。
[7]孫中山:《民權主義第二講》,《孫中山全集》第9卷敏282而頁。
[8]請參見拙文《社會主義與人權主義》,載于《法律學習與研究》,1992年2期。
[9]參見拙文《從專政到憲政》,載于《浙江學刊》1992年3期。
[10]參見拙文《人權絕對論與人權相對論——當代美國關于人權的法哲學論辯》,載于《法學研究》1992年3期。
[11]《自由與秩序》(19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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