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哲學自我意識理論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06 0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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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哲學自我意識理論分析論文

哈貝馬斯作為當代德國最著名的家、法蘭克福學派的第二代主將,其最顯著的特征就是以交往行為理論為核心構造了一個完整的批判理論。交往行為理論的核心就是主體間(intersubjectivity,又譯為“主體通性”、“互主體性”、“主體際性”)的關系,即主體間達成一致的可能條件:諸如他人眼中的我與我的關系及主體間如何達成真正共識等問題。而主體間性問題不僅從根源上是來源于自我的同一性問題上,而且它的解決也是與自我同一性問題一步步地從意識的領域轉換到語言交往的領域的邏輯過程緊密相關。所以,考察自我的同一性問題對更好地理解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是非常必要的。而德國古典哲學家康德、費希特、黑格爾都對自我的同一性問題有所論述,并在不同程度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哈貝馬斯沿著這些哲學大家對這一問題的解決脈絡,在繼承傳統形而上學的基礎上,又超越了他們。本文擬以自我同一性為核心理念,追根溯源地探索哈貝馬斯是如何獨特地占有和解讀德國古典哲學的自我意識理論的。

一、哈貝馬斯的交往理性概念

合理性這一概念,從根本上說,是從人與世界的相互關系中產生出來的。人以自己的活動和行為確證著自己在這個世界上的存在和地位,因此,立足于人類的與現實,從哲學的高度研究人的活動與行為,在人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韋伯是第一位從哲學的“理性”范式轉換到社會科學的“合理性”范式、用合理性概念來洞悉歐洲資本主義演進及其本質的古典社會學家。在韋伯看來,理性是把雙刃劍:一方面,理性的覺醒和伸張,導致社會開始擺脫傳統的控制,轉向運用理性和文明的來理解和征服世界。可以說,西方文明的全部成就皆源于理性的啟蒙。但另一方面,理性又過于偏執,一切行為都單純以“目的—工具合理性”行為為取向。隨著這種原則的推廣,理性化的現代社會就日益處于價值和道德的沖突、分裂中。為此,韋伯對現代文明的前途感到悲觀、失望。

正是鑒于韋伯的工具理性觀,哈貝馬斯提出了自己的交往理性觀。他指出:韋伯的問題在于對理性這一概念的理解太狹隘。把目的合理性等同于合理性,僅僅從目的合理性這一單向度來剖析資本主義的發生、發展;在于韋伯僅局限于傳統意識哲學,脫離了語言來研究人類行動。因為目的理性行為就是選擇最有效的工具、手段以實現預定的目的。這種合理性的核心就是主體與客體的關系,即從人和的關系的角度去把握人的主體性、人的理性能力。而哈貝馬斯認為,只有跳出傳統意識哲學范式下的主客二分法,引進語言范式下的交往理性概念,才能更充分地把握合理性概念的整全性,從而克服韋伯式的理性悲觀主義。

與目的行為不同,交往行為是定向于主體際地遵循與相互期望相聯系的有效性規范;是一種主體間通過符號協調的相互作用,它以語言為媒介,通過對話,達到人與人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一致”,從而形成有效的社會規范。可以看出,相互理解是交往行為的核心。而主體間為了達到相互理解,訴諸的手段就是“語言”。正是在語言中,在言談中,自我和他我在相互理解中得到認同和彼此承認。哈貝馬斯認為“目的理性活動所掌握的規則,使我們具有熟練的紀律性;內心深處的規范使我們具備了人格結構。技巧使我們能夠解決問題;種種動機使我們可以執行統一的規范。”1也就是說,目的理性行為作為一種技巧性的知識與經驗只涉及了人與客觀的外在世界的關系,而內在于人的動機結構中的交往行為則考慮的是人與自然世界、社會世界、主觀世界的統一關系。所以,“交往合理性行為”這一概念比“目的理性行為”在揭示社會歷史本質時,更具有合理性。

從哈貝馬斯的相關論述中,我們可以大致地將交往理性的特點概括為:語言性(準確地說應是語用性)、互主體性與程序性。

第一,交往理性是語言性的。與韋伯及傳統的理性觀不同,哈貝馬斯不再把理性與意識、精神聯系起來,而是將理性看成是語言性的。認為只有在語言或話語中,主體間才可能達到一致性。用他的話來說就是:“相互理解作為目的寓居于人的語言中”2。

第二,交往理性是與哲學中的互主體性相對應的。既與康德的獨白式的理性概念區別開來,也與韋伯的主客二分的理性概念不同,哈貝馬斯的交往理性更強調哲學中的互主體性。交往理性的核心是主體間的關系,它所處理的是主體間達成一致的可能條件。

第三,交往理性是程序性的。與傳統哲學所追求的實體性理性概念不同,交往理性不是實體性的,它從形式上被規定為一個純程序性的操作原則、商談論證程序。

不難看出,交往理性的核心問題是主體間如何能相互理解和達成一致。哈貝馬斯的解決辦法是借助于語言或話語。在理想的言談情境下,主體進行真實地、正當地、真誠地交流。顯然,與傳統的自我意識的理性范式不同,哈貝馬斯主張一種語言的交往理性范式。那么,他又是如何從傳統的意識領域轉變到語言的范式下的?對這個問題的回答牽涉較多,除了上面談到的韋伯合理性理論的啟示之外,早期法蘭克福學派的深刻教訓和當代西方語言哲學的轉向都是哈貝馬斯實現轉變的重要原因。對于這些我在此就不贅述了。本文是想站在哈貝馬斯的立場上,通過他對德國古典哲學的解讀,讓我們在深刻而全面地理解傳統自我意識理論的特點的同時,了解他是如何從德國古典哲學家們的思考和解決問題的痕跡中去建構自己的交往行為理論的。

.二、康德:先驗統覺論中的獨白式自我

自笛卡兒提出“我思故我在”,把自我意識與思考的自我等同起來之后,認知主體與其自身的關系就成為傳統形而上學領域里的一個興久不衰的論題。笛卡兒第一次地將眾多對象中的“我思”看成是堅實可靠的,不可懷疑的。在他眼里,自我就是具有直接的自我意識的靈魂的實體,對于它我們不需要通過外在知覺感知,因為它是內在自明的。但是僅僅確定“我在思考或我在懷疑”是不夠的,還需要知道自我的意識是否具有同一性及自我是如何達到這種同一性的?即我思考的對象是否與我對它的知覺、感覺或思維相一致及我的自我與你的自我、他的自我對同一對象的認識是否一致?這里涉及到兩種反思關系:一是自我是如何達到與自身相關的同一?即對自我反思的反思經驗;另一是自我是如何與他人進行溝通,達成共識?即主體在主體通性中所形成的反思經驗。對這兩個問題的解決,是建立交往行為理論的必要前提。哈貝馬斯在研究和這些問題時,首先梳理和理清了自康德以來哲學家們對這一問題的解決脈絡。

哈貝馬斯認為,康德的“自我意識”或“反思”概念表述的是反思哲學的基本經驗,即自我反思中的自我同一性的經驗。即對于有限的知性,綜合的統一性是如何在觀念的多樣性中形成的?康德假定了一種能夠把全部屬于我的一切觀念結合在自我意識中的能力——想象力,一種存在于與自身相同一的自我的經驗中的、自發的能力。想象力的作用就在于對直觀材料進行綜合,在知性范疇下保持它的必然統一性。有了“想象力”,純粹統覺產生的“我思”觀念,必然能和一切其他的觀念相同一,無需由其他觀念相伴隨和反思。“這里自我被設想為‘純粹的、同自身相關的統一’,即被設想為必須能夠伴隨我的一切表象的‘我思’。”3概括地說,康德的思路是從經驗的前提出發,得出先驗的統覺。把本來應該在經驗領域中解決的問題擱置起來,認為自我意識的同一性在先驗的統覺中已形成,無須再探討自我意識是如何與自身同一的;認為人只要去認識,去反思,就先天地能將意識與自身同一起來。怪不得哈貝馬斯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康德同時用他的認識論前提來解釋這種自我反思的經驗:他從經驗統覺中把應該保證先驗意識統一性的原初統覺凈化了出來。”4

我們知道,康德在笛卡兒的基礎上,賦予了“自我”以新的和意義。在《純粹理性批判》一書中,他將自我分為“經驗的自我”和“先驗的自我”兩種。經驗的自我是經驗認識的對象。那種對自我反思的反思過程就屬于經驗的認識。但康德同時又主張先驗自我的存在,并認為先驗的自我為經驗認識提供了結構,確保了認識的統一性。作為認識活動的一種主觀心理結構,先驗的自我邏輯地先于任何確定的思維;它作為經驗的先在過程的基礎,在所有直觀、表象和概念的綜合活動中始終保持同一。因而它是意識統一的最后根據,是一切知識的最高原則。作為主體的自我,它不是認識的對象,而是認識對象所以成立的理由或先決條件。可見,正如哈貝馬斯所言,關于自我是如何與自身同一的問題已在康德所設立的那種獨白式的、先驗的自我中得到解決。

有趣的是,在《實踐理性批判》中,康德又提出了另一個自我的觀念,那就是在實踐行為中具有“自由意志”的自我。這個自我也不是經驗認識的對象,它既不能被感性地直觀到,也不能用因果關系等知性范疇去認識。只是為了確保人的實踐行為的道德公正,他又假設了在道德實踐中,能夠承擔道義責任的自由意志的自我的存在。這樣,在康德那里就有三個自我,先驗的自我、經驗的自我和自由意志的自我。盡管康德想在理論理性的領域里談前二者的關系,在實踐理性中論后二者的關系,但對于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是否能統一起來,三個自我是如何同一的問題,康德都沒有給予充分的說明。

顯然,哈貝馬斯對康德的解決辦法很不滿意。因為就如同康德自己曾明確表述過的,“若不以現象為具有其實際所有以上之意義,即若不以現象為物自身而僅視為依據經驗的法則所聯結之表象,則現象自身必具有‘其非現象一類之根據’”5。就是說,如果現象不是物自身,而是經驗層面上的表象,那么現象就必須有不是現象的東西作其存在的根據。同樣的道理,先驗的反思也須有除它自身之外而證明它存在的依據。因為任何形式的認識都只能是一個綜合的過程,所以康德在先驗自我中達成的原初同一必須得到說明。所以,哈貝馬斯說:“如果自我意識的先驗的統一體,只有在研究過程中從最初的統覺活動中才能被理解,那么,在自我意識的先驗統一體開始時,建立在毫無疑問的先驗的自我反思經驗基礎上的自我同一性,將必然得到考慮。”6

三、費希特:孤獨的反思主體式的自我

哈貝馬斯認為,費希特深化了康德的自我意識的先驗統覺論。在1794年發表的《知識學的辯證法》中,他探討了自我和他人在認識自身的主觀性中的辨證關系。提出:“知識學的辯證法作為自我意識的理論,是對這樣一種疑難關系的回答:在這種關系中,自我是通過自我在一個認定同自我本身相同的他人身上認識自身時形成的。”7也就是說,自我是自我和非我的同一。在確定自我的過程中,主體通過把自己同非我相對立的方法設定自我,使自己成為一個對象,一個客體。這個被設定的客體也是一個自我,一個自由而能動的主體。主體的自由是通過另一個主體對自己提出期望或要求而形成的。自由的領域就是通過諸主體間既相互反對,又彼此尊敬的約束和自我約束的交互關系形成的。這就說明,作為個體,我必須面對他者,又同時必須面對我。既要考慮到自我的意識,又要考慮到他人眼中的我。只有把我的理性存在看成是一種外在的存在,自我意識才能形成。

誠如哈貝馬斯所言,費希特的獨特之處在于:通過自我設定,將主體意識與對象意識區分開。因為費希特意識到,傳統自我理論的困難在于:它的“反思模式”即從一現成的或先驗的自我出發,經反思之光又返回到那個早已存在的自我。但問題是那個返回到的自我與先前的自我有什么區別,如何鑒別呢?為此,費希特提出了“自我設定自身”的觀點。這意味著:自我生產出它知道的東西,同時它又知道它所生產的。所以,費希特的自我在哲學方面既不像在笛卡兒那里那樣是單純從事邏輯思維的精神實體,也不像在康德那里那樣永遠與自在之物處于對峙的地位,而是一個既能進行嚴密邏輯思維,又能創造合理的現實事物的能動理性實體。但是費希特沒有說清楚從事創造活動的絕對的自我與個體的自我有什么關系。

所以,哈貝馬斯認為,費希特的自我設定是一種孤獨的自我反思,即是意識哲學的一種循環論證。從自我——非我——回歸自我,是正反合一的、合題的抽象行為。雖然,費希特把主體間關系分解為一種主客體關系,也談到了他者面對自己的期望是相互對象化的動力,但終究囿于主體哲學的范圍,不可能真正解決主體通性的問題。

四、黑格爾:普遍與個別相同一的自我

在解讀黑格爾的時候,哈貝馬斯注意到了常被人們所忽視的黑格爾在耶拿時期的《精神哲學》。他說:“黑格爾在耶拿大學講授的自然哲學和精神哲學中,為精神的形成過程創立了一種獨特的理論體系”8。哈貝馬斯認為,早在耶拿時期,黑格爾已超出費希特的孤獨的自我反思關系,而迷戀于自我和他人在“精神的主體通性中的框架中的辨證關系”9,也就是說,自我意識不再是原初的、孤獨的自我反思關系,而是主體在相互作用中,學會了用其他主體的眼光來看我自己的經驗。哈貝馬斯談到,青年黑格爾曾用戀人間的關系進行說明:愛情就是在對方身上認識自己的那種認識。“任何一種知識,都在它同對方的對立中與對方等同。因此,它自身之有別于對方,也就是它自身之等同于對方,并且它之所以是認識恰恰在于……:對它自身來說,它同對方的對立本身轉變為與之等同,或者說,這就像它在對方身上觀察到自身那樣,知道對方就是自己。”10戀人間的這種對立又同一的關系就是在愛的活動中,在相互作用中形成的。正是在這里,黑格爾揭示了真正的自我意識的辯證法:即自我只有通過對立物而存在,自我意識只有從別人那里獲得承認、確證時,才成其為自我意識。也就是說,自我意識不可能在自己對自己的關系中形成,自我如果不越出自身,不迷失在他者之中,也就不會生成自己,真正地認識自己。自我意識只有在自我和他我的相互理解、彼此承認的基礎上形成。哈貝馬斯把它稱作是“得到承認的意識”。伽達默爾視之為“黑格爾思辯辯證法的一個最可愛之處”,是黑格爾最偉大的功績之一。

當然,哈貝馬斯認為,黑格爾并不僅僅在主體通性的關系中來解釋在他人身上認識自己的關系,而是同時借助于自我是普遍和個別相同一的觀念。黑格爾在這里不是像費希特那樣用返回到自身的自我意識來論證自我同一性的起源問題,而是用一種精神理論來回答這個問題。他把意識作為兩個自我溝通的媒介,諸個主體就是在這個中介里相互接觸。“自我作為普遍和個別的同一,只能從精神的統一中來理解,而精神把自我的同一性和一個與他不同一的他人連結在一起。精神是單個人以普遍的東西為媒介的交往,普遍的東西同個人的關系如同語言的語法同說話的人的關系,或者如同有效的規范系統同行動的個人的關系;普遍的東西并不突出同個別性相對應的普遍性要素,而是允許個別性的獨特聯系。”11也就是說,主體要想保持自己的個體性、特殊性,只能借助于普遍的東西。那么,這個“普遍的東西”又是什么呢?黑格爾在此認為是精神。認為只有在精神的統一中,自我才能與他人相互理解,彼此連結。不難看出,黑格爾的自我意識并不是“我=我”這種抽象的自我同一,而是接觸到了“自我意識只有在一個別的自我意識里才獲得它的滿足”這一具體的我與你的經驗關系,并認為這種關系才是真實的自我意識。自我的同一性也只有在我與你之間所形成的普遍的精神中才能形成。

從對黑格爾的自我意識的辯證法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哈貝馬斯認為黑格爾并沒有解決自我同一性的問題。他的所謂精神就是“絕對理念”。自我只不過是在絕對理念運動過程中的一個環節而已。這可以從《精神現象學》中,對前述“我與你”的關系轉變成“類”,即“我們”事實上得到說明。黑格爾談到“意識所須進一步掌握的,關于精神究竟是什么的經驗,——精神是這樣的絕對的實體,它在它的對立面之充分的自由和獨立中,亦即在相互差異、各個獨立存在的自我意識中,作為它們的統一而存在:我就是我們,而我們就是我。”12顯然,這里的“我們”就是絕對精神。

所以,哈貝馬斯說:“黑格爾的自我概念,作為普遍的東西和個別的東西的同一,考慮的是純粹的、同自身相關的最初的統覺意識的抽象統一。13但哈貝馬斯認為,黑格爾可貴的地方在于:在實踐意識的經驗領域或在倫說的批判中,充分發揮了自我意識的辨證法經驗。把自我意識放在一個完全不同的維度——行動的相互作用中來看。自我意識成為爭取相互承認的辯證法。這是哈貝馬斯感興趣的地方,也是他呼吁人們重視黑格爾在耶拿時期所闡述的精神哲學的原因所在。在黑格爾的主體通性的框架中,自我意識的反思關系已過渡到自我與他我的關系。自我認同的問題已轉換到主體間性的問題上。我們也依稀從中看到哈貝馬斯的交往理性中的“互主體性”特點。但除此之外,這里還涉及到一個問題,即主體間是以什么為中介達成統一的?是借助于意識、精神,還是訴諸于語言?在此,黑格爾也經歷了一個從意識到語言的轉變。

五、語言與勞動:交往中的自我

哈貝馬斯認為,耶拿時期的黑格爾已跳出了反思的模式,意識到自我首先是個形成過程;其次,自我是與對立的主體的交往活動中構成自我的,也就是在諸主體間的相互作用的基礎上形成的。那么,是什么樣的交往活動促使著自我意識的精神得以形成并持存呢?具體說來,“除了‘家庭’之外,被黑格爾以同樣方式闡明自我形成過程媒介的只有兩個范疇:語言和勞動。”14精神就是在符號表述、勞動和相互作用之間的關系中達成一致的。這三種辨證模式各自以自己的方式協調著主客體的關系,但只有在三種模式的結合中,精神才能顯現出來。

語言的作用在于使意識和意識對象分離開,并以符號的形式將意識或精神保持、傳承下去。哈貝馬斯引用赫爾德的話,對主體用語言表達的雙重情感作了描述:“一方面,語言要把人所看到的事情溶化和保存在表現事情的符號中;另一方面,語言要把意識和意識的對象分開,這時,自我通過自己創造的符號既和物,又和自身在一起。”15所以,語言是第一范疇,在這個范疇下,精神不是被想象為一種內在的東西,而是既非內在,又非外在的媒介。在這里,語言是實存的中介,而精神凝練在語言中,可以在世界遨游。

勞動的作用在于以工具的形式持存著意識。它是一種能夠使欲望得到滿足,能夠把實存的精神同加以區別的特殊。勞動者的普遍經驗及其客體表現在工具中。所以,如同語言一樣,工具也是精神賴以達到實存的中介范疇。但黑格爾認為,工具和語言這兩種活動是異質的,甚至是對立的。因為,通過語言形成的是命名的意識,通過工具,產生的是機巧的意識。機巧的意識隨著勞動的機械化會擴大主體的自由,而命名意識的客觀性則保持和控制著主觀精神。

黑格爾從互為補充行動的相互作用的聯系中,把自我意識理解為為獲得承認而斗爭的結果。通過對罪犯的懲罰為例,他談到人們如何在共同的生活聯系間達成共識。主體在為獲得承認而斗爭的過程中,必然會有這樣的一種反思:必須揚棄他們自以為是代表整體的個別性,才能維護自身的存在。由此,個別性就得到了絕對的拯救,即:“自我的同一性只有通過依賴于我的承認和承認我的他人的同一性,才是可能的”16。

正是在語言、勞動和相互作用這三個辨證模式中,突出地表現出命名的、機巧的和得到承認的意識所構成的同一性的形成過程。“這些同一性是在表述的辯證法、勞動的辯證法和為獲得承認而斗爭的辯證法中形成的,它們否定了康德的《實踐理性批判》和《純粹理性批判》的出發點——實踐意志、技術意志和理智的抽象統一。”17那么,語言、勞動和相互作用這三種辨證模式間又是什么關系呢?也就是說,在精神形成過程中三者的地位如何,它們又是如何統一的呢?哈貝馬斯認為,黑格爾在唯心主義的基礎上,正確地看到了三者的辨證關系。

首先,語言或表述性符號的運用是抽象精神的第一個規定,它是勞動和相互作用這兩個規定的前提。相互作用與勞動(無論是工具活動或勞動)都首先取決于語言交往。“語言作為文化傳統包含在交往活動中。因為只有主體通性上有效的和穩定的、產生于傳統的意義,才允許指導相互關系,即指導互為補充的行為期待。因此,相互作用取決于大家都熟悉的語言交往。但是,一旦工具活動作為社會勞動從屬于現實的精神范疇,那么,工具活動也就置身于相互作用網中。”18

其次,在得到承認的勞動產品中,勞動與相互作用互相聯系。相互作用是建立在相互承認的基礎上,但相互承認的關系是通過在勞動產品交換中所確立的相互關系本身的制度化而規范化的。比如規范、奴仆和主人的關系,都是通過勞動,在勞動的過程及結果中使主體間的各種關系得到承認而確立的。所以,“自我同一性的制度化,法律上得到承認的自我意識,是勞動和為獲得承認而斗爭這兩個過程的結果。”19

經過對黑格爾耶拿時期精神的,哈貝馬斯已意識到,黑格爾已將諸主體間相互理解的中介從意識轉移到語言,把語言看成是諸主體形成一致的首要的、基本的條件。所以,他明確地提出自己的論點:“決定精神概念的,不是絕對的反思活動中的精神本身,即,不是以語言、勞動和倫理關系表現出來的那種精神,而首先是符號化的語言、勞動和相互作用的辨證聯系。”20也就是說,首先,精神不是如康德所言,是脫離一切形成過程的先驗意識的綜合活動概念,而是必須把精神的統一看成是一個形成過程;其次,精神的統一只有在語言中,或伴隨著語言的形成,在三者的辨證聯系中形成。

但是,使哈貝馬斯感到不幸的是,黑格爾在后來的《哲學全書》中放棄了他在耶拿時期所闡述的勞動和相互作用之間這種獨特的辨證關系。曾是精神形成過程的構成模式的語言和勞動后來從屬于絕對精神的運動。在他人眼中中認識自己的辯證法讓位給孤獨的絕對精神的運動。“黑格爾是根據自我反思的模式來想象絕對精神的運動。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普遍的東西和個別的東西的同一性賴以產生的倫理關系的辯證法就包含在自我反思中:絕對精神就是絕對倫理。”21所以,雖然主體通性是黑格爾根據他的自我概念(作為普遍的東西和個別的東西的同一)的模式出發得出的,但到了《精神現象學》那里,主體通性模式卻失效了。“倫理關系的辯證法證明自身就是絕對精神賴以進行自我反思的運動。”22這一過程就好比是,借梯子登天,等登上天了就把梯子忘記了。黑格爾借助于語言、勞動和相互作用的現實聯系,確立了自我意識的同一性、規范和制度。可一旦確立下來,就忘記了這種現實的決定關系,把抽象的法看成是從外部引入的,是絕對倫理的自我反思的產物。

以上基本上是哈貝馬斯對德國古典哲學家們如何解決自我意識的的梳理。可以看出,哈貝馬斯從康德的認識論前提出發,經費希特,充分吸收了黑格爾的自我意識的辯證法。其中,康德的獨白式自我、費希特的孤獨的自我反思、黑格爾的普遍與個別同一的自我都不同程度地解決了自我是如何與自身同一的,精神是如何形成統一的問題。從哈貝馬斯的解讀中,我們可以看出,德國古典哲學的自我意識理論經歷了兩次跳躍:一是從康德到黑格爾,自我意識理論經歷了從獨白式的自我反思轉變到自我與他我的主體間的相互承認關系;一是黑格爾自身經歷了從訴諸于語言與勞動到絕對精神的轉變過程,為尋找主體間達成一致的條件作出了杰出的貢獻。正是把握住了這兩次跳躍,哈貝馬斯犀利地看到了傳統意識哲學的致命弱點及未來趨向,在批判地繼承和吸收德國古典哲學自我意識理論的基礎上,他毅然地跳出了傳統意識哲學的范式,實現了從意識哲學向語言哲學的轉換,構建了完整的交往行為理論。

注釋:

1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的技術與》,李黎、郭官義譯,學林出版社,1999,第50頁。

2參見艾四林:《哈貝馬斯》,湖南出版社,1999,第98頁。

3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的技術與科學》,李黎、郭官義譯,學林出版社,1999,第5頁。

4同上,第6頁。

5康德:《純粹理性批判》,藍公武譯,商務印書館,1995,第394頁。

6哈貝馬斯:《認識與興趣》,郭官義、李黎譯,學林出版社,1999,第12頁。

7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的技術與科學》,李黎、郭官義譯,學林出版社,1999,第6頁。

8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的技術與科學》,李黎、郭官義譯,學林出版社,1999,第3頁。

9同上,第6頁。

10同上,第9頁。

11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的技術與科學》,李黎、郭官義譯,學林出版社,1999,第8頁。

12黑格爾:《精神現象學》,上卷,賀麟、王玖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第122頁。

13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的技術與科學》,李黎、郭官義譯,學林出版社,1999,第12頁。

14同上,第15頁。

15同上,第16頁。

16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的技術與科學》,李黎、郭官義譯,學林出版社,1999,第12頁。

17同上,第20頁。

18同上,第22頁。

19同上,第24頁。

20同上,第4頁。

21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的技術與科學》,李黎、郭官義譯,學林出版社,1999,第28頁。

22同上,第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