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語境下法律與文學問題反思

時間:2022-05-10 0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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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語境下法律與文學問題反思

中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受激于西方法律與文學運動的影響,在繼受西方法律與文學相關理論與模型的同時卻保有自身的發展形態和理論特色。中國語境法律文學的發展特征形成于精英理論與本土資源錯位的內在因由,缺乏與西方一致的發展元動力,加之特殊的國情與社會現狀型塑了“法律與文學”發展的中國道路。當今中國法律與文學研究的元問題是精英理論的本土化與精英理論的世俗化,它牽扯到當今中國語境下對法律與文學的基本認識與理解。

一、中國語境下法律與文學的發展現狀

對于法律與文學的探討離不開對于法律經濟學的認識。“法律與文學這個交叉學科的出現從一開始就被視為對抗法律經濟學的一個堡壘,是要用文學的‘想象’來抵抗經濟學的‘分析’,抵制經濟學和其他社會科學對法律作為一個自給自足的學科的進一步蠶食。”[1](P109)法律與文學研究所形成的四個分支:法律中的文學、作為法律的文學、通過文學的法律以及有關文學的法律在這種對抗中均得到了長足的進步。雖然它沒有真正地改變美國的司法和法律,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人們對法律的認識與理解,同時也引發了國內學者對于法律與文學的關注與思考。在中國,法律和文學相互交織的現象自古代就有。但是這些現象的出現具有偶發性和無意識性的特點。緣起于西方“法律與文學”運動的沖擊,中國法學界和文學界對于“法律與文學”現象在中國的發展狀況給予更多的回應和關注。

(一)法學領域的發展

受西方“法律與文學”運動的啟發,自20世紀90年代以后,法學界已經有一些法律學者以不同的進路和方法觸及法律與文學的領域。其中,蘇力在其專著《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展開了對電影《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爺》的法律分析,可以說開中國“法律與文學”研究之先河。[2](P102-117)蘇力力求通過對“法律與文學”的譯介與探索,拓展傳統的法學研究領域,“在中國思考法律與文學”。徐忠明的博士論文《包公故事:一個考察中國法律文化的視角》,以及專著《案例、故事與明清時期的司法文化》、《法學與文學之間》,都遵循了“以文證史”、“詩文互證”的基本研究思路,提出:“中國傳統文學作品當中有著極為豐富和多姿多彩的法律文化史研究資料可資利用。這對于我們理解中國古代法律文化有著無比重要的學術價值與意義。”[3]梁治平的《法意與人情》比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簡單提出和闡發一些法律的問題。賀衛方則更加關注古代的司法判詞,注重司法文本的探討。[4]劉星擅長從各種法律故事提出具有法理學意義的問題。強世功的研究具有濃重的中外法律比較的色彩,其與西方法律與文學研究的方法和新視角有異曲同工之處。[5]馮象先生著力于“自覺地”去尋覓“法律”與“文學”二者的契合與趨同。主張要跨出法學的門檻“送法下鄉”,“通過美國的案例教學法普法,通過案例向普通讀者普法”。

(二)文學領域的推進

對“法律與文學”開創而言,文學界似乎早于法學界,但是立足于“文學”自身并深入展開對中國的“法律與文學”立論及建構的研究成果則不多見。真正由我國作家自己創作的法律小說是近年才出現的,例如張者的《桃李》、潘軍《死刑報告》、劉岸《大法院》、石紅陽《律師樓》以及網上盛贊的《往事一笑而過———我的律師生涯》等。[7]余宗其先生關注在中國經典文學作品中所體現出來的法律現象、法律問題、法律文化及法律現實,[8]王德威通過深入分析晚清時期的俠義公案小說以及中國現代文學作品中所表現出來的“革命與暴力”等現象來分析關于“法律與文學”領域的問題。黃報春深刻地指出:“經由文藝建構的法律亦是另一種媒介,是現代性的關鍵節點,社會矛盾在此縱橫交織,時代主題也在此重合疊加。從個人權利,到階級權力,再到國家主權,在現代性層層深入的不同面向上,我們都看到了文藝與法律的糾纏。”

二、中國語境下的法律與文學的研究特征

深厚的文化底蘊、特殊的國情現狀使得中國語境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具有獨特的發展形態和理論特色。

(一)早期發展階段的定位

通過以上對于中國法律與文學研究領域基本狀態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國學者在不同程度上已經觸及美國學者首先創設并界定的法律與文學領域的一切主要方面。但就總體而言,上述著述均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法律與文學的理論自覺。例如,梁治平的短論常常流于雜感和隨想,且側重于法律文化的討論,與法律往往只有若即若離的聯系;劉星提出具有法理學意義的問題,但是并未能進行深入分析;賀衛方的文章只是涉及了“作為文學的法律”,但其關注點并不在此。

(二)對于本土資源的貼近

中國的法治環境使得在法律與文學方面的理論研究呈現出不同于西方“法律與文學”運動的氣象。在研究過程中,中國學者秉持著冷靜客觀的態度看待西方“法律與文學”運動,以“旁觀者”的姿態思考、分析甚至批判,試圖從中找出一些符合時代特征的對于中國本土資源具有啟示意義的內容。受傳統儒家教義倫理背景的影響,在西方盛行的“法律與文學”運動沖擊中國的結果,并不如其從美國迅速遍及英國等其他歐美國家那么理想,中國法學家對后現代法律運動的積極回應表現為認可其對“法學教育”的促進。“法律小說”不僅有強烈的現實意義,跟讀者的生活息息相關。更重要的是,作者將法治觀念融入小說之中,點燃了讀者的法律火種,增強讀者的法律意識。

三、中國語境下法律與文學的元問題

(一)精英理論與本土資源的錯位

從西方移植而來的“法律與文學”在中國的本土資源中遭遇到對移植土壤的水土不服。“西方法律與文學對于司法意見或判決書的研究無疑是一個學術富礦,但由于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司法判決書的寫作習慣和傳統與英美法國家迥然相異,再者我國法律制度所特有的側重法官判決書質量的實際,造成種種制約,此類研究在中國幾乎無法開展,而且即便開展,其價值也必將大打折扣。”[9]另外,“具體到‘文學中的法律’來說,中國的文學傳統與美國存在根本不同。包括美國在內的西方世界具備大致統一的、可以溯源至古希臘的文化傳統,文化背景上的同源性使歐美國家分享了很多共同的文學經典作品,美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因此獲得了天然的‘國際性’。而中國文學則屬于完全獨立于古希臘的另一個文化傳統,這是中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者相對于其美國同行的一個‘比較劣勢’。”[9]因此以西方為陣地的“法律與文學”理論研究與中國的現實環境與理論形態之間產生了巨大的鴻溝。法律與文學的主要研究領域移植在中國的土壤中,合理性面臨諸多挑戰。精英理論與本土資源的錯位致使中國語境下法律與文學研究呈現而全然不同的樣態。

(二)中國法律與文學的研究困境

與此同時,中國的學術語境與美國不甚相同,即美國的法律與文學運動是為了抗衡具有顯赫學術地位的法律經濟學的“冷酷理性”而誕生的,然而中國的法律經濟學,無論就其研究深度、廣度甚至在法學界的普及程度而言,都和美國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因此,中國語境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盡管無法回避類似的學術批判使命,但無需擔負批判法律經濟學的任務。[9]這使得中國語境下法律與文學的發展缺乏與西方一致的發展元動力,因此盡管其發展觸及西方法律與文學的一切主要方面,將來不必然會產生如西方一樣的法律與文學運動。盡管西方“法律與文學”是法律與文學研究的發源地和主要陣營,并且在大背景下存在建立以西方模式為基準的“世界法律體系”的潮流。①但是中國的政體屬性決定了中國置身于浪潮中仍然保有自己的獨特,同時社會轉型期的法治現代社會限定了中國法律與文學研究的現實維度,這種現實維度預設著中國的法律與文學不可能走上一條與西方的法律與文學理論軌跡相同的發展道路。

(三)中國法律與文學理論系譜研究的元問題

發起于西方的法律與文學運動,其分裂是理論發展的結果,是理論擴張之后對于法律與文學理解的偏離;引介入中國的“法律與文學”,其分裂是移植西方精英理論的必然副作用,區分出兩種分裂的差異,可以看到西方法律與文學與中國法律與文學面對的理論系譜研究具有不同的元問題。西方精英理論與中國本土資源的錯位是中國語境下法律與文學引發爭論的因由所在。中國法律與文學理論系譜研究的根本問題或元問題是精英理論的本土化與世俗化問題。這些又無不顯示出本土化的精英理論走向世俗化的現代法治與社會需要。因為現代法治需要有與之配合的文藝表現形式,將抽象的法治話語轉化為人們愿意接受的社會正義和具體的政治操作。

而市民社會更需要平實易懂的世俗話語為人們提供更好理解法律的媒介。正是在此意義上,中國語境下的法律與文學是精英理論與世俗社會之間的對接橋梁,其功能體現為法律的世俗化。而精英理論的本土化與世俗化牽扯到中國語境下對于法律與文學的基本理解。轉型時期中國市場經濟的“冷酷理性”帶給社會的“禮崩樂壞”,可能帶給中國語境下法律與文學的社會批判功能以發展的契機,加之深厚的文學傳統賦予中國法律與文學選擇新的研究交叉點的能力使得未來中國的法律與文學可能走上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與文學發展道路。而這條道路在對法律與文學所要最終揭秘的核心問題即現代法治本身何以可能以及如何終結的問題則產生了高度的一致與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