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制度構想畢業論文
時間:2022-03-15 0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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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年憲法較以前三部憲法規定了更為詳細的憲法保障實施制度,
這是勿庸置疑的。然而,新憲法實施八周年以來,違憲事件絕非罕見。
憲法的保障機制不僅要有一系列社會的、組織的和法律的設施來維護
憲法的最高性和根本大法的地位,更重要和更實在的是要建立追究違
憲責任的機構和程序,也就是要通過憲法訴訟制度來保障憲法的實施。
本文試圖構筑中國的憲法訴訟制度的大體框架。
一、違憲事實的界定
違憲事實可分為違憲行為和違憲規范兩類。
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違憲行為可概括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
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違反憲法條文和憲
法原則,按照憲法訴訟程序應當追究違憲法律責任的行為。
違憲規范是指違反憲法條文和憲法原則的法律規范和其他具有普
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憲法訴訟程序應當判決為無效的規范。
本文所說的違憲事實指的是狹義的違憲。(1)違憲行為有不少
同時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對此應具體分析。首先,既違反憲法又
違反有關部門法的,可以通過憲法訴訟程序以外的其它法律程序加以
解決的,則依法由有關機關負責追究和處理,不作為違憲事實對待。
如,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既違反了憲法第39條,又違反了治安管理處
罰條例第22條第(2)項或者刑法第144條,其違法行為引起的不是憲
法訴訟程序,而是行政程序或者刑事訴訟程序,由有關追究行政責任
或者刑事責任。其次,既違反憲法又違反有關部門法,但又沒有有效
的法律程序加以解決的,則可通過憲法訴訟程序加以解決。如公安機
關在行使偵查權時非法搜查公民住宅,若執法人員不構成犯罪的話,
就很難追究公安機關的法律責任了,因為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的行為
是司法行為而不是行使行政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引起行政訴訟程
序,對此,只能通過憲法訴訟予以解決。又如中國法制報1987年7月7
日報導,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違反憲法免去該市檢察長的職務,這
一違憲行為同時也違反了檢察院組織以法第23條的規定,對此都無法
通過刑事、行政、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只得通過憲法訴訟程序予
以解決。(2)違憲規范必須是在一定范圍內已經發生效力的規范性
文件(包括企業的規章制度等),否則不屬于能夠引起憲法訴訟的違
憲事實。如,憲法第116條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報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這是違憲的事前審查,即便條例
有違憲,也不能作為引起憲法訴訟的違憲事實,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
直接糾正或不予批準。此外,有些生效的規范性文件,法律規定由違
憲審查機構以外的機關直接處理的,也不能作為引起憲法訴訟的違憲
事實。如,憲法第90條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
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命令、指示和規章
。”如果規章違反法律、法規,則由國務院根據憲法第89條規定的權
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綜上所述,違憲事實是指那些已經成就了的,并只能通過憲法訴
訟予以處理的違憲行為和違憲規范。
二、違憲案件的主管
違憲案件的主管包括兩個基本問題:一是由什么機構來受理違憲
案件;二是某一違憲案件由哪一個機構受理。前者是違憲審查機構的
設置問題,后者是違憲審查機構對案件的管轄問題。
(一)違憲審查機構的設置
1、外國模式和我國學者的建議。世界各國的違憲審查機構,基
本上可以分為三種(也有的分為四種,即把法國憲法委員會單列為一
種),一種是議會或權力機關,例如英國、瑞士、蘇聯等;一種是專
門機關,例如西德、奧地利、南斯拉夫等國的憲法法院、法國的憲法
委員會,意大利的憲法法庭;一種是普通司法機關,例如美國和日本
等。據統計,現在世界上有70多個國家實行司法審查制,近40個國家
實行專門機關審查制而立法機關審查制則為數不多,且大多屬議會至
上或權力機關至上的國家。專門機關違憲審查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
后,發展非常迅速。目前,這種狀況已經成為一種世界性共同趨勢。
我國學者曾建議:全國人大設立憲法法律委員會(中央憲法訴訟
機關)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憲法法律委員會(
地方憲法訴訟機關),專門處理憲法訴訟案件。
2、筆者建議。必須指出:憲法訴訟不是憲法監督與保障的全部
內容,相反,憲法的監督和保障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且還是一個重
要的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這是由憲法的性質和內容所決定的。相應
的,違憲審查機構與憲法的實施和保障機構,也可以不是同一的組織
機休,重要的是要立足本國國情。
根據我國的政體,尤其是現行的法律制度,結合世界發展趨勢,
筆者認為,通過修改憲法規定和全國人大依法授權,我國違憲審查機
構的設置,可以采取“兩軌多級制”,即權力機關審查制和司法機關
審查制,并逐步過渡到專門機關審查制。具體地說,就是在全國人大
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設立違憲審查機構受理憲法訴訟案件,
同時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也受理部份憲法訴訟案件。其理由是:(1)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合一原則,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權力
機關,在國家機構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其它國家機關都是由它組織,
向它負責,執行它所制定的法律。因此,在人民代表大會內設立相對
獨立的違憲審查機構,可與現有的憲政體制相一致。(2)由于權力
機關現有職能繁多,事務龐雜,人力有限,難以承受大量的憲法訴訟
案件。而人民法院作為向人大負責的國家審判機關,在機關性質、人
力業務素質等方面,都有與憲法訴訟相適應的基礎。(3)隨著政治
體制改革的進一步完善,各方面的關系進一步理順以及經驗的積累,
可考慮由兩軌審查逐步過渡到專門機關審查制。
(二)違憲案件的管轄
違憲案件可根據其性質來確定管轄。違憲行為中侵犯公民基本權
利(憲法第2章)的違憲案件,由法院管轄;除此之外的違憲行為和
違憲規范的違憲案件,均由人大違憲審查機構管轄。
法院管轄的違憲案件中,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所在地
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一審違憲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法院受理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違憲案件。事實上,大量的違憲案件是
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違憲行為,由法院來承擔,可減輕權力機關的負
擔,減少許多繁瑣事務,便于權力機關集中精力去處理那些政治性強
的、帶有全局性的、影響重大的違憲案件。
人大違憲審查機構管轄的違憲案件中,只涉及各省、自治區、直
轄市以內的違憲行為,由省人大違憲審查機構管轄;全國性的違憲行
為,則由全國人大違憲審查機構管轄。違憲規范的案件,則應由憲法
所規定的權限具體分工:全國人大違憲審查機構管轄:(1)全國人
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2)國務院與憲法規定有抵觸的行政法規、
決定和命令;(3)違反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省級人大制定的地
方性法規;(4)國務院對下級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決
定和規章不予改變或撤銷的不作為違憲行為。省級人大違憲審查機構
管轄:(1)同級和下級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2)同級和下級
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規章;(3)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不適
當的決議;(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
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不予改變或撤銷不作為違憲行為。
違憲案件仍實行兩審終審制和合議制。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
使違憲審判權,切實實現人大對法院的監督,保障憲法的統一實施,
法院受理的違憲案件,由相應的人大違憲審查機構統一立案后,再移
送法院審理。法院在判決前,必須將處理意見報送相應的人大違憲審
查機構復核,經審查不同意的發回重審,同意的則發出“判決令”,
再由法院宣判。
人大違憲審查機構有權審理同級或下級違憲審查機構和法院管轄
的違憲案件,上級法院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違憲案件。
三、憲法訴訟的當事人資格
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
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
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
法律的特權。”彭真同志在六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閉幕式上說:“凡是
藐視憲法和法律,不管是什么機關,不管是什么干部都要嚴肅地批評
和糾正,直至給以必要的法律制裁。”據此,憲法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可以是一切組織和公民,這樣限定是符合我國憲法規定的精神和內容
的。
對違憲規范提起訟的,由制定規范的組織當被告這是比較容易判
斷的。而有些違憲行為,究竟是組織的行為,還是個人的行為,是比
較難判斷的,這給原、被告的主體資格的確定帶來困難。例如,河南
長葛縣委個別領導人非法撤換該縣法院院長,對此是長葛縣委的違憲
行為,還是縣委個別領導人的違憲行為?另一方面,違憲行為的被侵
權人是縣法院還是該院長?筆者的意見是,前者應認定為縣委和個別
領導人共同的違憲行為,因為個別領導人如果不在縣委里擔任某顯要
職務,那么這一違憲行為就無從發生。但從另一方面來說,個別領導
人的違憲行為,并不能代表縣委的違憲行為(如果有以縣委的名義發
文,則另當別論),如果只以縣委作為被告,就有使真正的違憲主體
沾了便宜,也容易使公眾產生領導可以免責的錯覺。為了使憲法產生
應有的社會效果,可以通過憲法訴訟法來規定,這種情況由縣委和個
別領導作為共同被告(形式意義上的被告和實質意義上的被告),使
違憲法律責任直接落實在真正的違憲主體上,從而產生強烈的社會效
果。后者只能以該院長作為原告,因為違憲行為所指的對象不是縣法
院,該院長才是直接被侵權人;如果原告是縣法院的話,就難以防止
新任“院長”壓制起訴的情況發生。公民作為憲法訴訟的被告比較罕
見,因為公民個人不享有某種社會公權力,不具有利用職權實施違憲
行為的特征,同時公民的違憲行為大多也是其他違法行為,如公民剝
奪子女受教育的權利,由無需通過憲法訴訟予以解決,可適用義務教
育法予以調整。但公民成為違憲主體必須通過憲法訴訟予以解決的情
況還是可能存在的,如父母強行干預子女的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等。
因違憲行為而提起的憲法訴訟,確定原告以違憲行為的直接侵權
人為原則。因違憲規范而提起的憲法訴訟,建議由國家的法律監督機
關──檢察院提起公訴,因為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具體的
被侵權人難以確定,這樣就可能使違憲規范得不到及時糾正,甚至會
出現無人起訴的情況。當然,違憲行為源于違憲規范的,并且二者都
成為訴訟標的時則不必由檢察院另外提起公訴。
憲法訴訟可以有第三人,但只局限于因違憲行為而提起的訴訟,
并且第三人是與被訴的違憲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或者公民。如
上例中的縣法院。
四、違憲法律責任
使違憲者承擔相應的違憲法律責任,是憲法訴訟的必然法律后果,
否則,訴訟就沒有意義。設定違憲法律責任應掌握既對違憲者起到懲
戒作用,又是對公眾教育的原則,達到提高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和防止
或減少違憲事實發生的目的。
對違憲規范除了判決無效外,難以使制定組織承擔制裁性的法律
責任。但對于全社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被判決為違憲時,可責令
判定組織公開登報判決結果。由于違憲規范所造成的損害難于計算,
并且受害人也不易確定,因而可不考慮賠償損失的問題。
對于違憲行為除了判決其違憲(無效)之外,還可設定如下違憲
法律責任:(1)警告,適用輕微違憲者;(2)責令停止侵權;(3)
責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適用精神損害;(4)罰款;(5)拘留,
適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者;(6)剝奪政治權力;(7)罷免,只
能由人大違憲審查機構作出,并且是對那些由同級或下級人大任命其
職務的人;(8)法律建議書,適用由人大任免以外的人;(9)賠償
損失,原則上只適用公民的基本權利受侵犯并造成了實際損害為限,
對自負盈虧的組織受損害可考慮適當賠償,但從嚴掌握;對其他組織
的賠償,一般意義不大,可暫不考慮;(10)驅逐出境,適用不享有
外交豁免權的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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