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透視畢業論文
時間:2022-03-15 0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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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隨著我國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在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新歷史時期,法制報道已經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同時呈現出了新的特點和新的問題,對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過程中,法制報道將逐漸占據舉足輕重的社會地位,擔負著重要的歷史使命。
關鍵詞:法制報道輿論監督依法治國司法公正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法制報道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深入而得到了不斷的發展,尤其是“十五大”以后,“依法治國”被確定為國家的基本方略并被寫入憲法,法制報道的重要性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其報道內容已涉及國家、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本文試從發展的角度,來評析我國當前法制報道中出現的新特點、新問題。
一、法制報道新特點
我們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將全黨的工作重點轉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同時,也明確提出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從七十年代末的刑法,刑訴法的誕生到1980年新憲法的出臺,標志著中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春天的到來。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二十年的實踐昭示著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事業的蓬勃發展,而作為宣傳報道的法制新聞,同樣色彩紛呈,在新聞工作中異軍突起,形成了獨具一格,獨樹一幟的新聞門類。現在全國法制類報刊已達上百家,從業人員的隊伍不斷壯大,法制報道也從零散到形成氣候。在持續開展的全民普法活動,依法治理等項工作中宣傳報道鳴鑼開道,大張旗鼓,使法制報道倍受重視,為法制報道的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開辟了廣闊天地,促進了發展。
跨入二十一世紀,我國民主法制建設仍在不斷加強,法制報道進入了更快的發展階段。在新的時代條件下,與過去相比,法制報道出現了許多新的特點,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報道對象范圍擴大化
過去法制報道目光僅局限于訴訟、犯罪上,盯著公、檢、法三家,因此報道內容多是罪與罰相關的事情以及關于政法部門的工作情況和人物事跡。事實上,這種報道我們應該把它叫做“政法報道”,而不應叫“法制報道”,因為它沒有能完全包括當今法制報道所涉及的范圍。(1)
而現在,法制報道的對象范圍早已超出了政法部門,包括了社會生活各方面與法制有關的一切內容。人們又將報道對象進行劃分:從行業角度將法制報道分為“經濟法制,刑事法制,民事法制,行政法制,文教法制等”(2)也有人把法制報道分為立法,執法,守法這三個有機組成部分。(3)從地域上看,可以分為國內和國外法制新聞。這些見解都從某個方面對法制報道的對象進行了概括,突出了各自特點。
在近些年實踐中,我國法制報道逐步總結形成了“立足政法口,面向全社會”的報道原則。這一原則也同時體現了報道的范圍,它要求,要以政法口為法制報道的依托,有所重點的反映政法戰線的新形勢、新精神、新成就;國家依法治國的新特點、新動向、新經驗,還有政法戰線各種人物的新風貌,以及人民權中對政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同時又要開拓新領域,面向整個社會,深入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它到包括社會主義民主建設領域,市場經濟法制領域,小到家庭婚姻以及衣、食、住、行,娛樂等方面的法制問題,這些都應在我們的報道范圍內。
2.在新聞報道中法制報道的比例呈增多趨勢
法制報道是我國民主建設過程中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途徑,因此,法制報道的比例的增多,是社會發展必然的結果和要求。筆者對我國三家綜合性報刊,《羊城晚報》,《新民晚報》,《北京日報》在同一個月中的法制報道的數量及其比例進行了一次量化統計:
1995年2000年
《羊城晚報》105條2.1%232條8.2%
《北京晚報》95條1.9%202條7.5%
《新民晚報》110條2.3%248條8.9%
由此可見,法制報道已經形成了獨具新聞規模的報道類別。法制報道逐漸倍受重視,因為今天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必然要求加大法制宣傳工作的力度。因此,新聞單位要把此項任務,作為一項長期基本任務緊抓不放,列為報道工作的重點之一。另一方面,新聞媒體的競爭也日趨激烈,受眾的求知欲日益擴大,文化水平日益提高,能否最大程度的滿足受眾的需求和興趣,已經成為新聞媒體生存與發展的關鍵因素.而法制報道以其本身新奇有趣,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特點,必然會成為人們所喜聞樂見的題材。所以,基于以上兩點原因,法制報道的數量比例也就必然會逐漸的相對增多,成為新聞報道的重要板塊。
3.法制報道形式的多樣化
隨著法制報道的日益普及和快速發展,它已經突破過去消息、通訊的那種傳統寫作模式,而逐漸向著多樣化的方向發展。
(1)報道內容結構設計上的多樣化。
這主要表現在標題的制作和篇章結構的安排的新穎上。如《羊城晚報》2001年4月16日的一片法制報道《小小幼兒園惹出身債》,標題雖一般,但它在每個大段前,加一個疑問式小標題——怪胎如何誕生?——誰是債主?——真是無藥可治了嗎?通過一系列疑問把讀者吸引住,使讀者帶著疑問去閱讀這篇報道。再看下面標題:《只因尿水濺頭上表兄掐死親表弟》,《貽害村民的“魔窟”》等,這些標題的顯著特點就是給人留下懸念,新奇有趣,引人注意。因此,好的標題是文章的點睛之筆,讀者已看,或能知其要領,或能受到深刻的啟發、激勵、感染和教育,產生強烈的閱讀興趣,起到先聲奪人的作用。(4)
(2)參與性報道的大量使用。
它主要是指讓受眾或法律專家共同參與到報道中來。如中央電視臺的“今日說法”節目,每一期節目都會請一位法律專家進行現場點評,以案說法。而報紙則有創設的讀者信箱欄目,讓讀者談自己意見看法,或讓專家解答讀者提出的法律問題。再如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的“法制新世紀”節目,將受害人請到直播間,進行現場采訪,讓第一當事人自己向聽眾講述案情的來龍去脈。這樣做,不僅可以增強報道內容的客觀真實性,而且有利于貼近百姓,體現媒體對社會的一種人文關懷,從而吸引更多的受眾。
(3)把法制報道滲透到其他類報道當中。
有的報道雖不是典型的法制報道,但是事件本身與法律有著密切關系,從而它也能同時發揮出法制報道的功能。例如2002年3月5日《北京日報》的《房產周刊》專版內,一篇《房產糾紛訴訟大幅增加說明了什么》報道,其中大篇幅的是說房屋質量差,物業管理不善等問題,但最終還是點到了法律問題上,并且最后引用了法院院長的談話:“說明消費者法制觀念增強,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這是社會的進步,也是消費者日益成熟的表現”,同時也反映出涉及房地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配套等法律問題。再如文化新聞專版里的一篇報道《〈法官媽媽〉三八倩京城》,它是對一部新拍的電影的報道,主人公是以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少年庭優秀法官、全國十佳法官之一尚秀云為原型,以尚秀云以及諸多少年庭法官們身體力行,挽救失足少年的事跡為素材。這篇文化新聞報道,也從另一方面反映出一種法官精神和法制文化,是政法部門工作人員學習的典型榜樣。由此可見,生活中與法律相關的報道現在隨處可見,這更說明了我們的生活與法律的緊密相連。
(4)利用現場直播或實況錄像錄音來進行報道。
它實際上是現在進行時的同步報道,這樣做可以加強司法公正的監督力度和透明度,進行客觀報道,以客觀事實為第一要素,報道內容完全真實準確,反映事物的真實面貌。(5)如1998年7月11日,中央電視臺現場直播“98中國電影第一大案”,一時成為新聞熱點,對這次直播的評說,最具有權威性的《人民日報》7月15日以《加大審判透明度把理講在法庭上》為題發表的對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的專訪。肖揚指出:“公開審判是為了加強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做到事實調查、舉證、質證、認證、辯論都公開在法庭上進行,目的是為了防止暗箱操作,實現司法公正……通過新聞媒介的現場報道,可以讓更多的公民了解庭審,一方面法院接受監督,另一方面又是一次普法教育。(6)過去媒體在報道案件時,都是滯后于新聞事實的發生,媒體對司法審判過程監督乏力,這種現象顯然無法讓受眾滿意。可見,這種法制報道方式既是新聞改革的要求,又是加強輿論監督,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個有效途徑。
4.法制報道的普法教育功能不斷強化。.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在社會各個領域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新問題,這樣就必然要靠法律來調節社會關系,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去健全和完善當前不完備的法律體系。因此,對廣大群眾進行普法宣傳教育,仍將是新聞單位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嚴肅的法制新聞不應當僅僅滿足于給人們提供茶余飯后的談資,而且還應當承擔向社會傳播法律知識、幫助人們提高素質的使命,這也是我們常說的法制報道工作者的社會責任。
在普法宣傳教育上,應用最多的就是以案說法或對法制報道提供相關的法律資料,這樣做,讀者就可以容易的了解案件,理解其中法律專業術語的含義。例如2001年4月18日《羊城晚報》上的一篇報道,標題為:
定罪量刑討價還價
“辨訴交易”首登我國法庭,25分鐘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
當讀者看到該標題時,一般人都會對“辨訴交易”產生疑問,不知其意。于是編者在新聞旁邊用一小塊空間對“辨訴交易”進行名詞解釋,當讀者理解了它的含義后,自然容易看明白案件事實了。
另外對案件或法規介紹配之以漫畫,效果更好。例如《法制日報》有一版普法系列漫畫,讓讀者搞笑的同時,又能很容易的從中理解其法律精髓,為廣大群眾所喜愛。同時在《法制日報》還有法學理論專版和法律評論欄目《法眼》,由眾多專家學者探討法制建設中出現的問題和見解。
法制報道的新特點既是時展的必然產物,也是法制建設的新要求,它豐富了新聞報道的內容和形式,同時進一步推動了我國法制報道的快速發展。
二、法制報道中出現的新問題
1.法制報道專業性不強。
在當前法制報道中,頻頻出現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報道和提法,最典型的和常見的就是一些有罪推定的慣用語,如“歹徒”、“惡棍”、“兇殺”、“當場擒獲搶劫犯兩名”、“某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等等。請看下面的例子:
例1《xx晚報》1999年7月9日三版上的題為《揭穿“xx花園”騙局老板xx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剛被逮捕,還未提起公訴,撰稿人除在文末斷言其“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外,編輯已在標題上為此案定下了“騙局”的性質。
例2《xx日報》1998年3月10日一版《山西有毒假酒案一審判決六名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一審判決上訴期未過,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這時任何人無權將被告人定為犯罪分子。(7)
nbsp;造成這些差錯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記者缺乏足夠的法律專業知識,雖不可能要求記者都成為法律專家,但是通過學習培訓和請教法律專家,上述錯誤是可以避免的。
與此同時,隨著法制報道的范圍不斷擴大,數量的不斷增多,一些違反法律、違背社會公德的法制報道也隨之出現。如有的報道置國家法律關于不準泄漏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規定于不顧,硬要來個“獵奇”、“揭秘”;有的對于兇殺、色情案件的過程描寫極盡詳細之能事,唯恐漏過了某個細節,使得新聞報道比暴力、色情小說還要“精彩”;有的報道對于犯罪分子復雜的、高科技的作案手段記錄的一清二楚,簡直成了一則免費的犯罪技巧教材,等等。這雖與記者的法律素質有關,但恐怕更多的是為了尋求“賣點”、制造“轟動效應”,追求經濟利益的欲望壓倒了記者看守國家法律,承擔社會責任的要求。原《經濟日報》總編輯艾豐同志在談到新聞工作者在輿論監督重的素質時,提出“記者搞批評報道不僅要有法制觀念還要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起碼要具備自己想報道領域的法律知識,缺乏法律知識,在批評性報道中違背法律規定,是最危險的。”(8)
因此,提高記者的自身道德修養和法律素質,增強社會責任感,比“法律掃盲”更為重要,任務更為艱巨。面對此問題,法制新聞工作者應做好以下幾點:
(1)新聞單位應定期對新聞工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全體新聞從業人員的法律素質。
(2)加強新聞工作者的思想道德修養和社會責任感,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意思。
(3)建立新聞單位工作責任制,獎懲分明,權責明析。
(4)建立新聞單位激勵機制,定期考核,促進新聞工作者的學習進步。
2.法律監督報道干涉司法公正。
要保證國家制度的有效性,保證黨和政府的各項政策正確貫徹實施,最重要的條件就是加強對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輿論監督。展開輿論監督,是新聞單位對全社會承擔的政治責任和政治義務,也是黨報的重要職能。但是在輿論監督力度不斷增強的今天,出現了法制報道中的新聞與司法的沖突問題,這不得不引起新聞界的嚴重關注。
近年來,新聞媒體通過揭露司法審判中徇私枉法、貪污腐敗等各種丑惡現象,實施新聞輿論監督,輿論監督包含行政監督,法律監督,黨紀監督,更包含群眾監督,(9)其中的法律監督,目的就是為了消除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但是,與任何其他權力一樣,新聞監督也是一柄雙刃劍,可能正當行使,也可能被濫用,甚至被腐化。有的新聞單位記者帶著一方當事人到法院采訪,法院接受不接受?筆在記者手里,少不留神就被曝光,這無疑是對法官公正判案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甚至一些媒體為了追求“賣點”及自身的經濟利益,在報道時過分夸大的宣傳司法的陰暗面,這樣必將歲還了司法機關的公正形象和法律權威,產生難以挽回的負面效應。
對于此問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前幾年早四川發生的一起行政訴訟案——“夾江打假案”,并由此生發出新聞與司法沖突的反思。案情是四川夾江縣彩印廠印刷假冒商標,省技監局得知后,查封了該廠的假冒商標和廠房、設備,并予以罰款處理。夾江彩印廠不服,認為技監局沒有行政處罰的權力。因為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的注冊和管理工作由國家行政工商管理部門負責。于是就以其越權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立案后輿論嘩然,新聞媒體上一片原告無理的聲音。結果法院判決“維持四川省技術監督局的封存通知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事后,法律界對此大有意見,認為新聞單位法制觀念淡薄和法律知識淺薄,對法院正在進行的行政審判提出職責,顯然不妥當,是典型的輿論干預法律行為。一些法律專家指出,“司法界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新聞界是在追求自身或受眾信念上的公正,那么誰更公正呢?無疑法律應當是共同遵守的根本準則”。(10)從根本上看,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最終目的是一致的,實質上是一種上雙向平衡關系,司法獨立是為了使國家法律在執行中不受任何因素干擾,做到執法公平。而新聞輿論對司法監督,目的是要國家法律得到嚴格執行,以防范司法腐敗,兩者殊途同歸,都是為了創造一個公正公平的法治環境,以利于我國改革開放的健康發展。(11)
因此,處理好傳媒與司法的關系,特別是司法獨立與新聞輿論監督之間的關系,對于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進程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而處理好兩者的關系,最重要的是將新聞輿論監督納入法制化軌道,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輿論監督行為,對此,我們在法制報道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報道要客觀全面,不能只報道案件的某一方面,也不能偏向當事人一方的觀點。尤其對于正在偵查、起訴或審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終審判決的案件,傳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報道,更不得發表具有傾向性的評論,對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施加壓力,影響法院裁決。
(2)傳媒應在深度上做文章,努力了解案件的全貌和問題實質,不僅要報道現象,也要報道原因。同時記者應控制激憤情緒,避免“意識狹窄”,(12)正確引導輿論導向,避免給公眾造成對審判活動的誤解。對于案件審判中運用法律法規有不同理解時,不要輕率發表肯定或否定的結論性意見,可現在內部提出或通過內參反映,待達成共識后于適當時間予以發表。(13)
(3)新聞媒體與司法部門應積極合作,以大局利益為重,并由司法部門制定出媒體合理介入司法活動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傳媒本身也要加強輿論監督者的自我監督,制定新聞工作者輿論監督行為守則規范,加強管理,廉潔自律,提高法制報道從業人員的法律素質和監督水平,掃除有償新聞等新聞腐敗現象。
總之,新聞輿論監督的職權范圍需要有相應的法律來規范和保障,杜絕濫用輿論監督權和輿論監督對司法行政權力的干擾,保障司法工作正常進行。同時還必須保障正常的輿論監督,來監督司法公正。實踐證明,只有加快新聞立法進程,才能營造一個健康的輿論監督環境,為我國的法制建設和其他領域的工作保駕護航,促進我國新聞事業的發展。
3.法制新聞的經濟服務性不強
法制報道擔負著向人民群眾宣傳、普及法律知識的任務,要為增強全民的法律素質而提供服務。中央領導同志多次指出,各種新聞媒體應多開一些法律欄目,加強公民法制宣傳教育。因此,不斷增強法制報道對社會、廣大群眾的法律服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
當前,我國法制新聞大部分是報道刑事民事案件,雖然報道內容與百姓生活很接近,但是在新的歷史時期,法制報道應高瞻遠矚,服務經濟建設大局,擔負起新的工作任務。如今,我國已順利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經濟將進一步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于是中國的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將進入一個嶄新的歷史時期。WTO既是經濟規則,更是法律規則;既有對成員國實體法方面的最低要求,又有對程序法方面的最低要求。我國雖已早已注意與國際接軌,但加入WTO后,仍有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宣傳WTO規則,圍繞WTO的法制新聞報道必將是目前新聞報道中的關注的焦點之一。面對WTO,法制報道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宣傳WTO知識,為企業發展提供法律服務
根據WTO規則,我國將在削減關稅、開放農產品市場以及在電信業、銀行業、證券業等方面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法制報道應充分發揮新聞的傳播引導功能,為我國各級政府、企業、個人,特別是為農業、電信、銀行、證券等行業部門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例如在解決貿易爭端的一般原則、政治方法、法律方法、裁決的執行與監督、補救方法等方面,如何利用WTO的解決爭端機制,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利益等問題,媒介應及時報道相關信息,引導企業避免或少走彎路,在一個比較高的基點上了解和適用WTO規則。
目前,法制報道對WTO的宣傳,但傳關注事件或案件本身的報道較多,針對企業狀況,著眼未來發展的少,腳踏實地為企業發展提供系統法律服務就更少。企業如果不了解WTO規則,就不能很好的運用WTO規則,就難以把握加入WTO后帶來的機遇,更難以應對風險與挑戰。這是各類媒體在關于WTO的報道中都應注意的大問題。
(2)宣傳知識產權保護,促進觀念改變
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申請專利是實現市場獨占的唯一法律途徑,商標是企業成功的重要因素,一個企業擁有的注冊商標特別是名牌越多,其擁有的無形資產就越雄厚。我國西部10省、區、市注冊商標擁有量不及廣東一省,甘肅省歷年累計注冊有效商標僅4600件,平均50多家企業才擁有一件注冊商標。如此眾多企業沒有獨立的注冊商標,使人很難想象企業靠什么去發展,即使經過艱辛努力,生產出高質量的產品,又如何讓消費者去熟識他們的產品,打出自己的品牌?如《中國知識產權報》得一則報道,上海“三槍”集團90年代初在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基礎上研制開發的“柔暖棉”技術,由于沒有申請專利而被仿制,甚至還被人成批的生產用來制造該產品的設備,以及被人仿冒后搶注專利,反訴其侵權而白白吃了啞巴虧。相信這些法制報道,不僅幫助企業從中獲得重要教訓,而且更重要的是向眾多企業傳播了知識產權保護的觀念意識。
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是當前世界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最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一個國際公約,是WTO成員國必須遵守和執行的協議。中國毫無例外的也要完全履行TRIPS協議,而我國目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TRIPS還未完全接軌。有鑒于此,法制報道在密切關注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四部法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進程同時,應注重向大眾及時傳播相關信息和知識,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充分利用法律空間,努力避免經濟貿易爭端和沖突。
現在我們很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仍不夠,對此,法制報道不能等閑而視之,要為宣傳知識產權保護作努力,以使之適應WTO活動規則。
(3)宣傳法治環境,為招商引資服務
加入WTO后,必然會吸引眾多國際公司來華投資,外商的投資對象的選擇上,往往取決于當地的投資環境,特別是法治環境的優劣將會成為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因此,法制新聞報道在宣傳當地法治環境方面應多下功夫。
2000年7月7日《人民法院報》發表了記者采寫的《為金張掖“淘金”》,介紹了1997年榮立最高人民法院集體一等功、榮獲1998年“全國優秀法院”、1999年甘肅省“人民滿意的好法院”的張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堅持司法公正,促進經濟發展的事跡。其中談到當地倍受矚目的斯丹納(甘肅)啤酒花加工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獲得了該案申請執行人美國投資方的高度評價。美方董事長對記者說:我們對張掖的投資環境和法治環境非常滿意,我們會絕對遵守中國的法律制度,為西部大開發做出貢獻。從這一報道中,廣大讀者,特別是有意投資西部的商家,對張掖的良好法治環境產生了深刻的印象。(14)
隨著我國的國際經濟交往的日益增多,必然會帶來經濟糾紛的增多。司法機關對經濟糾紛的處理,無疑倍受新聞媒體的關注。法制新聞應在報道當地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摒棄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秉公執法的案例的同時,注重新聞手段的綜合應用,消息、通訊、言論多種題材并舉,以多窗口、多種形式展示我國法治環境和投資環境建設的成就。
在改革開放二十年后的今天,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深入發展,“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我們看到了法制報道中出現的可喜的新氣象,同時也看到了法制報道中出現的不如人意的新問題,這將意味著未來的法制報道的工作任務將更為明確,更為艱巨,同時也對法制報道新聞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素質要求。在新的社會主義建設時期,我們的法制報道應繼續堅持服務于大局,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客觀公正報道,增強普法宣傳力度,努力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社會。
參考文獻:
(1)藍鴻文《專業采訪報道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115—116頁
(2)《法制新聞業務》1987年第1期第10頁
(3)
<<法制新聞業務>>1987年第2期第25頁
(4)吳庚振《新聞評論學通論》河北大學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64頁
(5)《新聞記者》1999年第4期朱家生《試論客觀報道與新聞真實性的關系》第42頁
(6)1998年第9期維銘《現場直播庭審成為新聞熱點話題》第1頁
(7)《新聞記者》1998年第7期戴圍城《法制報道注意問題》第48頁
(8)《中國記者》1999年第9期艾豐《輿論監督十題》(上)第33頁
(9)《中國記者》1999年第10期艾豐《輿論監督十題》(下)第70頁《新聞記者》
(10)《新聞記者》1998年第9期譚榷《也談“新聞與司法沖突之反思”》第34頁
(11)同上第36頁
(12)《中國記者》2000年第7期唐小兵《從“風水事件”說開去》第30頁
(13)《新聞記者》2000年第5期羅昕《傳媒與司法關系的法學探討》第38頁
(14)《中國記者》2000年第9期張國香《西部大開發需要什么樣的法制新聞》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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