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邊坡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發展方向

時間:2022-06-25 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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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邊坡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發展方向

摘要:重慶市地處山區,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存在大量的建筑邊坡工程,建筑邊坡工程的質量與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特別是2001年武隆邊坡垮塌事件后,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有關單位開展了建筑邊坡工程相關技術標準的編制工作,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建筑邊坡工程技術標準體系的構建上開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主編和參編了建筑邊坡工程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相應標準在重慶市建筑邊坡工程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該文介紹了建筑邊坡工程標準體系的構建及已完成的相應技術標準,探討了后期標準建設的發展方向,供工程技術人員和政府部門有關人員參考、借鑒。

關鍵詞:建筑邊坡;標準化法;技術標準

重慶市地處山區,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存在大量的建筑邊坡工程,建筑邊坡工程的質量、安全與正常使用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既有建筑邊坡工程的安全性涉及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問題,不同時期修建的建筑邊坡工程因各種原因造成既有建筑邊坡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也是廣大人民群眾關心的焦點問題。隨著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及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進步,當前,建筑邊坡工程施工質量及安全問題的投訴和司法糾紛事件有逐步增多的趨勢,為了解決建筑邊坡工程安全性問題,勢必需要開展建筑邊坡工程質量、性能等的檢測與鑒定工作,特別是當前建設工程領域建設單位未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先行開工進行建筑邊坡工程建設,而后通過“施工質量檢測”或“安全性鑒定”的方式確定建筑邊坡工程施工質量或安全的現象有增多趨勢。從歷史發展的角度考慮,特別是2001年武隆邊坡垮塌事件后,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先后出臺了若干建筑邊坡建設管理的有關文件,且組織相關單位開展了建筑邊坡工程技術標準的編制工作。為此,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原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在建筑邊坡工程技術標準體系的構建上開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主編和參編了建筑邊坡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1-9],相應標準在重慶市建筑邊坡工程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文介紹了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建筑邊坡工程標準體系構建及技術標準編制所做的工作,探討了今后建筑邊坡工程標準體系建設的發展方向,供工程技術人員和政府部門有關人員參考、借鑒。

1制定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0]關于標準的制定有如下要求: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第十條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或者授權批準。第十一條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二條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第十七條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第十九條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第二十一條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第二十二條……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筆者認為標準化法對技術標準的規定有如下要點:(1)標準的分類:①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②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③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2)標準的獲取渠道:①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②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3)標準的要求:①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②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③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4)標準有效期: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5)標準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2建筑邊坡工程技術標準的構建及實踐

2.1建筑邊坡工程技術標準的構建

在重慶市多家單位共同努力下,為建筑邊坡工程標準化體系的構建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條件,建筑邊坡工程標準化體系至少包含如下技術標準:(1)建筑邊坡工程勘察技術標準;(2)建筑邊坡工程設計標準;(3)建筑邊坡工程加固設計標準;(4)建筑邊坡工程施工技術標準;(5)建筑邊坡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6)建筑邊坡工程檢測技術標準;(7)建筑邊坡工程安全性鑒定標準;(8)建筑邊坡工程監測技術標準;(9)建筑邊坡工程環境保護技術標準(設計、施工及驗收等)。

2.2建筑邊坡工程技術標準制定的實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近20年在建筑邊坡工程系列標準編制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貢獻,建筑邊坡工程標準化體系的構建基本完成,已完成的技術標準如表1所示。與建筑邊坡工程設計、施工、驗收等有關的其他技術標準有《建筑基坑支護設計規程》(JGJ120—2012)、《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巖土錨固與噴射混凝土支護工程技術規范》(GB50086—2015)、《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51004—2015)、《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標準》(DBJ50/T-291—2018)等技術標準。

3建筑邊坡工程技術標準編制相關問題探討

邊坡(含基坑)工程建設因涉及到不同的建設行業和建設領域,為此,針對邊坡工程我國編制了不同的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各類涉及到邊坡工程的技術標準因編制單位、應用領域的差異,技術標準對邊坡工程建設的約定各不相同,應引起工程技術人員重視。為了有利于建筑邊坡工程技術標準的掌握和應用,筆者與有關同志編著了若干書籍[11-14]供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參考。此外,關于標準的使用、修訂等問題有如下探討。

3.1標準的定位與選用問題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1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25號,1992年12月30日,文件現繼續有效)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行業標準的編制、修訂及屬性有如下規定:第六條行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抵觸。有關行業標準之間應當協調、統一,避復。第十條行業標準的某些規定與國家標準不一致時,必須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和理由,經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準。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應當及時修訂或廢止。第十一條行業標準實施后,該標準的批準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適時進行復審,確認其繼續有效或予以修訂、廢止。一般五年復審一次,復審結果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行業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行業標準,應當納入各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范圍,并予以獎勵?;谏鲜鲆幎芍簢?、行業和地方標準在對相似(或相同)性質工程所制定的標準,在具體規定上允許有差異,但隨使用者理解、把握的尺度不同,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導致失誤,為此,有如下兩條建議:①正確把握所建工程的特點,盡可能地精選、少選技術標準,當不同技術標準對相同技術問題規定不同時,應在設計文件中明確每個標準在本工程中的適用范圍;②當不同技術標準對相同技術問題規定不同,工程技術人員在使用中存在理解上的困難或難以把握使用尺度時,應向標準主管部門發函,對標準具體條文的掌握進行技術咨詢,并將咨詢意見結果作為設計文件的依據。

3.2標準的法律地位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0]相對明確了國家標準的法律地位。但團體標準的法律地位并未十分明晰,其中第十八條規定:“……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標準的法律地位至少涉及以下方面的問題:(1)不同行為主體(如設計單位、檢驗檢測機構)選擇不同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推薦性標準(或國家現行含強條的技術標準),對同一對象的性能或技術指標(如結構安全性鑒定,混凝土抗壓強度評定等)進行評定,得到了不同的或相反的檢測或鑒定結論,相應的各層次使用主體(如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自然人等)的行為均是合法的,如何判定檢測或鑒定結果的有效性?即不同推薦性標準對同一對象的檢測、評定具有不同的規定或條款規定本身有歧義,采用不同的推薦性標準進行評判會出現不同的或相反的檢測或鑒定結論,如何處理此問題?(2)自愿選擇的協會、企業標準,因初始選擇的主體行為者并非最終使用者,選擇不同的技術標準可能導致其他使用者(含潛在使用者)造成損失。在司法鑒定活動中,鑒定機構應該如何處理,即存在能否選擇和如何選擇協會、企業標準(實際上也包含國家推薦性標準)作為司法鑒定的依據問題。(3)行政主管部門法規(條例、規定等文件)與技術標準有沖突時,以哪個為最終判定依據,即是否存在優先權問題?如房屋建設圖紙符合設計技術標準規定,但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法規(條例、規定、通知等文件,暫且不討論文件本身有誤用引起的問題)有矛盾時,以何作為工程事故原因判定的最終標準?針對以上難題,筆者建議如下:事先按我國相關法律(如民法典)明確約定工程建設的范圍(對象)、使用的技術標準及適用的范圍(人、權、物),間接地對可能受影響的潛在利益方作出說明和約定,以法律文書的方式約定各自的責、權、利(不得傷害其他潛在客戶的利益)。關于技術標準中條文說明的法律效力問題,筆者去函咨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就此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回復為:“技術標準中條文說明內容不屬于標準規定,不具備約束力,但有合同約定時除外?!?/p>

3.3技術標準的發展方向

隨著近年來標準化工作的推進,目前,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頒布的已有國家標準(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已有幾千部,標準量大、面廣,使用者把握技術標準的難度極大。特別是對相似或類似的問題存在各類技術標準,呈現出技術標準體量大、小不同,存在標準對相同問題規定交叉、不同等多種問題和特點(此類問題限于篇幅另文討論),總體表現為國家推薦性標準有泛濫之勢。行政主管部門已經注意到了相關問題,為此,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可轉化成團體標準的現行工程建設推薦性標準目錄(2018年版)》[16]的通知指出:“逐步縮減現有推薦性標準的數量和規模,培育發展團體標準?!痹撏ㄖ腥朊浀?52部推薦性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擬優先轉化成團體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標準體系包括了一系列專項標準,從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來看,似有將單項標準進行合編的構想,如何將多本技術標準合并成一本或幾本技術標準仍有待研究。重慶市建筑邊坡工程技術標準編制的發展方向仍有待探索。

作者:劉興遠 單位:雷用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陸軍勤務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