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論文:鐵路交通事故的檢查及涵義
時間:2022-02-27 04:45:17
導語:交通事故論文:鐵路交通事故的檢查及涵義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本文作者:郭東旭工作單位:太原鐵路公安處
附加傷特點淺析
筆者在檢案中發現,鐵路交通事故中附加傷特征與行為人精神狀況有很大關系。精神正常者所形成的附加傷,往往具有創傷淺表(偶有切腕較深者)、損傷形態單一且部位比較集中、致傷工具多為銳器等特點;而精神疾患者形成的附加傷,通常具有創傷嚴重(如案例1)、損傷形態復雜且部位分散、致傷工具多種多樣等特點。但是,無論何種附加傷,均具有非致命性、對傷后行為能力無影響或影響輕微的特征。正確認識附加傷損傷特征,仔細分析損傷形成機理,對鑒定人員推斷行為人個人某些特征或心理活動情況將提供很大幫助和啟示。
附加傷意義初探
(一)為查找尸源工作提供方向,縮小范圍由于鐵路固有特點,如線路跨距長、沿線周邊情況復雜等,加之近年來社會人員流動加大,常常對鐵路交通事故中死者身份確定工作帶來一定困難。當在尸體檢驗中發現附加傷時,往往提示死者在事故發生前某些生活信息或活動軌跡,為查找尸源工作提供方向。在上述案例中,起初均無死者的準確身份信息,由于對附加傷的及時發現和分析,為查找尸源工作大大縮小了范圍,死者身份得以在短時間內查實。(二)為調查部門分析、認定事故性質提供依據鐵路交通事故依據死(傷)者當時行為特征而分為意外、自殺兩大類。實際工作中,僅根據死者損傷情況判斷事故性質通常比較困難,往往需要結合大量調查訪問等其他材料綜合分析。但是,受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被訪問人主觀意向等多種因素影響,如事故發生時正值夜晚,或發生地偏僻無人,被訪問人與事故處理結果存在利害關系等等,導致常常難以獲取能發揮重要作用的調查訪問材料。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尸體檢驗中發現附加傷,可以幫助我們分析、判斷死者生前某些行為,進而為認定事故性質提供重要依據。上述案例中,事故發生時均無旁人在場,事故性質能夠及時得以認定,附加傷的檢驗和分析結果發揮了重要作用。(三)為依法、及時、圓滿地處理事故提供科學證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2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有關規定,鐵路運輸中發生人身損害時,在鐵路運輸企業舉證證明的兩種情形下(即不可抗力造成的;受害人故意以臥軌、碰撞等方式造成的),鐵路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其他造成人身損害的情形,鐵路有關部門均需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這就進一步強化了事故性質認定的重要意義,同時對判定事故性質所依據的各項證據要求更為嚴格。在尸檢中發現、認定附加傷損傷特征、形成機理,并作為認定事故性質的重要客觀依據之一,在認定事故系意外性質時,可以促使鐵路部門依法、及時地對死者家屬進行合理賠償,避免延誤事故處理最佳時機而使矛盾升級甚至激化。反之,在認定事故系自殺性質時,可以有效打消部分死者家屬無理鬧訪、纏訪,企圖借機獲得大額賠償的心理。這樣,在使事故得以及時、圓滿地得到處理的同時,能最大限度地維護事故各方合法權益,進而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實現社會和諧。這些均在上述案例中得到了充分體現。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殺人后移尸鐵路的案例中,尸檢中同樣可檢出鐵路機車車輛無法形成的損傷,即他人加害時形成的損傷,此類損傷不應稱為“附加傷”,事件性質也不是鐵路交通事故,而是刑事案件,故不在本文討論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