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立法論文:國際鐵路立法對中國的啟發
時間:2022-02-23 04: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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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孫林楊琴工作單位:北京鐵道部經濟規劃研究院
旅客車票
車票是這三部規章的核心內容,也是關系到旅客與承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通常理解車票有三層意義:一是客運合同成立的初步證據或者證明;二是客運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證明;三是索賠的依據。車票所承載的權利義務通常反映在相應的規章之中。《國際客約》第7條規定,車票需至少記載下列內容:1)承運人或多個承運人;2)運輸無任何違反條款的符合客約的聲明;3)證明運輸合同的締結和內容、使旅客能夠主張合同權利所必要的其他記述,包括承運人名稱、起始和終到車站、票價、有效期間等。CIV規定車票上應載有“CIV”字樣,還必須注明:1)起始站和目的站;2)路線;如果允許選擇運輸線路或方式的話,應說明該項設施;3)列車和行李等級目錄;4)票價;5)有效期的起始日期;6)有效期。《國際客協》規定客票和補加費收據上應記載下列主要事項:1)發站和到站名稱;2)運行經路及接續承運人的規定代號;3)車廂等級;4)人數和乘車票價;5)有效期;6)客票發售日期和地點、補加費收據填發日期和地點;7)合同承運人(填發補加費收據的承運人)的規定代號。從上述規定來看,《國際客協》的規定比較詳細,而《國際客約》相對簡單。但三部規章對車票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必須有發站與到站、承運人名稱、起始日期、票價等基本內容,這些內容構成鐵路旅客聯運合同的基本要件。車輛記載旅客旅行的基本信息。旅客拿到車票后,須確定車票是符合其要求的。車票在不記名且行程未開始之時是可轉換的。車票可以能轉化為清晰的書面形式的電子數據形式成立。電子數據形式的車票尤其是以數據形式表現的車票以及數據處理的程序從功能角度看,證據價值應相同。紙質且不記名的車票,旅客負有保管的責任,一旦丟失很難證明其擁有車票;而電子車票往往在承運人數據庫中記載旅行的信息,即使是打印的紙質行程單丟失,也不影響旅客的旅行。
旅客的權利義務
旅客的權利義務屬于客運合同的內容。從權利角度看,包括乘車的權利,要求承運人提供客票票面規定的運輸服務的權利以及旅行安全的權利。在義務方面,主要是遵守安全管理規定、聽從列車工作人員指揮、保持列車旅行環境整潔等等。在國際聯運規章中,這些權利義務是以規章規范的形式存在的,旅客只要接受了承運人的運送條件,就享有相應的旅行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是旅客應持有效車票。從旅程開始之時,旅客應持有有效車票以及在檢票時出示車票。運輸的一般條件可以規定:1)未出示有效車票的旅客應在支付票款的基礎上支付罰款;2)對未按要求支付票款和罰款的旅客,可以責令其下車;3)是否以及在何種條件下應返還額外收取的費用。二是旅客攜帶品運送。旅客攜帶物品乘車,需遵守鐵路承運人的規定。《國際客協》規定,在不違反本《國際客協》第14條第1項規定的情況下,旅客有權攜帶攜帶品。旅客可以利用車內規定的地方,放置自己的攜帶品。免費運送攜帶品的總質量,對每張辦理的客票,成人旅客不得超過36kg,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得超過15kg。折疊式兒童手推車或殘疾人輪椅如屬于乘車的兒童或殘疾人,則允許超過規定的標準作為攜帶品運送。多余的攜帶品,旅客應作為行李托運。在運送時需要特別小心的物品,可計算在攜帶品的標準之內,放在客車中供旅客使用的位置運送。三是國際聯運車廂內禁止旅客隨身攜帶動物,但室內動物(狗、貓、禽鳥)除外。運送動物只準采用二等車廂單獨包房,一個包房內不得超過兩只。在這種情況下,旅客必須按包房內的鋪位數支付客票票價和臥鋪費。在承運人不能提供單獨包房運送動物的情況下,不準許此種運送。四是下列物品禁止按攜帶品運送:能損壞或弄臟車廂,給其他旅客或其攜帶品帶來損害的物品;易燃品、易發火品、自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質、腐蝕性和毒害性的物品;裝有彈藥的武器;能造成感染或具有惡臭氣味的物品;海關和其他規定禁止運送的物品;三個方向長度總和超過200cm的大件物品。五是攜帶品檢查。承運人認為必要時有權檢查旅客攜帶品的內容。檢查時,旅客應當在場。
賠償責任及限額規定
《統一規則CIV》第26條首先下了定義,指出對由鐵路企業運營操作引起的,發生在列車上或旅客上下車時的交通事故導致的旅客死亡、人身損害或其他身體上或是精神上的損害,鐵路企業對該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鐵路企業對旅客或事故受害人攜帶的手提行李,包括動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第30條和第31條以計算單位的形式對旅客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和物品損失或損害的賠償進行了限額規定。第32條規定了事先限制承運人責任或降低限額的條款無效。《國際客約》第26條也進行了定義,規定對無論使用何種鐵路基礎設施,由鐵路企業運營操作引起的,發生在列車上或旅客上下車時的交通事故導致的旅客死亡、人身損害或其他身體上或是精神上的損害,鐵路企業對該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第30條、第34條、第41條分別以較高于《統一規則CIV》的計算單位進行了限額規定,第33條額外規定了在旅客死亡或遭受人身傷害時的情形下,承運人應對旅客攜帶的物品或是手提行李因全部或部分損失或遭受損害而導致的損失或損害負責,此規定也適用于旅客攜帶的動物。《國際旅客聯運協定及辦事細則》第31條規定,旅客在列車上或上(下)車時,因發生不幸事故導致其死亡、受傷或其身體或心理狀況受到損害時,承運人對旅客生命或健康遭受的與此相關的損害承擔責任。對旅客遭受損害賠償的辦法和款額,按照損害發生所在國的國內法規確定。第33條規定,承運人對行李或包裹的全部或部分滅失、毀損承擔責任。我國《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114條規定,旅客身體損害賠償金的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40000元,隨身攜帶品賠償金的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800元。第115條規定了行李包裹事故賠償標準,分為按保價運輸辦理的物品和未按保價運輸辦理的物品賠償限額。另外,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鐵路交通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1]。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統一規則CIV》和《國際客約》在限額時都采用了計算單位這一形式,計算單位受價格、時代變化影響較小,保持了法律的穩定性,相對也比較公平。我國《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采用確定數額的最高額限制方式,盡管2007年出臺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將最高限額提高到人身損賠15萬元,行李損賠2000元,但固定的最高限額仍和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受害人具體情況脫節,數額仍顯偏低。這幾部法律規范對于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都沒有區分承運人的故意或過失,這是因為鐵路旅客運輸屬于高度危險作業,對于承運人來講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2]。所以,不論承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只要發生了旅客人身傷害,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鐵路交通事故是指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而鐵路旅客人身損害是指發生在旅客運輸過程中(根據第8條的規定,運輸過程自旅客檢票進站起至到站出站時止計算)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結果。也就是說鐵路交通事故包含了一部分鐵路旅客人身損害,二者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在非鐵路交通事故導致旅客人身傷亡時沒有限額的規定。雖然《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114條規定了限額賠償,但由于該規程的效力層次比較低,涉及旅客的限額賠償不能由規章規定,而只能由法規或者法律規定。因此,在制定鐵路運輸條例中應當注意將此內容寫進去[3]。
聯運承運人的責任分配與追償
《統一規則CIV》對于承運人為兩個鐵路企業以上的情形在第57條做出關于承擔了損害賠償責任的鐵路企業可以向參與運輸的其他鐵路企業行使追索權的規定,此外在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0條分別對鐵路企業間賬目的處理、延遲交付情形下的追償、追索權行使的程序、追索權的管轄做了進一步規定;《國際客約》第26條對于責任基礎進行了規定,第38條、第61條、第62條、第63條規定的內容與《統一規則CIV》規定的內容相似;《國際客協》第30條也進行了相似的規定;而我國《鐵路旅客運輸規程》沒有相關規定。一條鐵路線路存在多個承運人的情況十分常見,那么在每一個承運人所負責的區段上權責都應當是對應的,尤其在出現延遲交付、旅客人身傷亡、行李運輸丟失等情形時,劃清責任是十分必須的。旅客作為弱勢的被侵權方,可以請求任一鐵路企業進行賠償,該鐵路企業在賠償以后,可以向負有責任的鐵路企業行使追償權[4]。《統一規則CIV》、《國際客約》、《國際客協》對于鐵路企業之間追索權的行使有很詳細的規定,值得我國借鑒。參考以上三部國際鐵路旅客運輸法律規范,在制定相關涉外鐵路客運法規時,應當對鐵路各參與方的責任及追索權作出相應的規范,以便于分清責任。具體操作如下:第一,發生鐵路旅客人身傷亡或行李發生丟失時,請求權人可以向該線路上任一鐵路企業主張權利,該鐵路企業應當調查并確認事實。第二,如果責任可以區分清楚,明確由一個或幾個鐵路企業承擔,最先承擔責任的鐵路企業對應承擔責任的鐵路企業有賠付后的追索權。第三,如果責任無法區分清楚,那么除了能證明損害不是在自己的線路上發生的鐵路企業之外,將在參與運輸的鐵路企業間分配賠償責任,責任的分配標準可以按照運價規程中的公里距離來計算。
涉外鐵路客運立法關系到國與國(國與地區)之間的關系,是國際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涉及旅客的人身權利,其法律關系更為重要。在這些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是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全面深入研究國際鐵路客運規章關于合同的定義、旅客的權利義務、違反合同的責任以及旅客人身損害賠償等問題,有利于國內立法與國際立法接軌,適應中國鐵路客運立法國際化的潮流,更好地為中國鐵路涉外客運工作提供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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