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不完全契約概念
時間:2022-04-17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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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業財權主要包括出資者終極財權、企業法人財權以及兩者各自分割與分層所形成的明細財權,以不完全契約中之完備部分與不完備部分為標準,財權可以劃分為基于企業公平的“通用財權”范疇和基于企業效率的“剩余財權”范疇,前者以公平為價值取向,后者以效率為價值取向。任何一項財權配置本質上是一個二元價值體系,即基于企業公平的通用財權配置和基于企業效率的剩余財權配置,在實踐上表現為某項具體財權配置對公平與效率的權衡。
關鍵詞:財權;契約理論;通用財權;剩余財權;價值取向
一、財權:緣起與評論
湯谷良(1994)認為,企業財務主體所擁有的財權,是原始產權派生而又獨立于原始產權的一種財產權,這種財產權與法人制度的結合,即構成法人主體的財權。企業財權是派生產權,屬于法人財產權。該觀點已經觸及了“企業財權”的本質,對認識財權的具有重要意義。但將企業財權隸屬于法人財產權值得商榷。企業財權應從整個企業層面來考察,法人財產權僅僅是其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
伍中信(1998)認為,財權表現為某一主體對財力所擁有的支配權;財權=財力+(相應的)權力,這里的“財力”表現為一種價值,是企業的財務資金或本金,而相應的權力便是支配這一“財力”所具有的權能。該論述主要是在產權理論的指引下,從“權力”視角來展開和論證的,應當是認識和剖析財權本質的基本方向,但將財權隸屬于法人財產權則縮小了財權范疇。
劉貴生(1999)認為,財權又稱理財權,通常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財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與財產所有權相聯系的財力支配權;另一個是與政治相聯系的財力分配權。前者屬于財務范疇,后者屬于財政范疇。狹義的財權僅僅指前者,即與財產所有權相聯系的財權。該論述將財權與財產權聯系在一起,初步概括了財權的內容,對認識財權內涵具有一定借鑒意義。但財務權利與財政權利有著本質的區別,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權利,絕不能相互混淆。郭復初(2001)認為,財權還包括投資權、籌資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成本費用開支權、定價權和分配權。該觀點從公司財務角度將公司財權直觀歸結為七項具體權能,有利于考察各項具體財權的配置,以達到優化財權配置的目的。李連華(2002)認為,財權并非僅指財務權利,而是體現在資金運動和財產上的各種權力,相當于一般意義上的財產權或物權。并將公司財權劃分為出資者終極財權、公司法人財權以及法人財產權所分割形成的明細財權,進一步認為公司財權是由不同層次、不同權能所構成的一個權力結構系統。關于財權是一個權力結構系統的觀點,對財務分層、財權配置有著重大意義。
王斌(2003)認為,財權大致有三種解釋:一是狹義上的現金收支及財務運作權;二是包括財務與會計在內的廣義上的所有權力;三是構建財務控制系統的依據,包括重大財務事項決策權、現金調度支配權和日常財務處理權等方面。王教授從財務控制角度理解財權的內涵,對財務治理中財權實際操作具有重要現實意義。但該論斷缺乏前后一致的分類標準,沒有完整概括企業財權內容。張兆國等(2005)認為,企業財權是關于企業財務方面的一組權能,包括財務收益權和財務控制權。我們認為,把企業財權分為財務收益權和財務控制權兩大類,是正確理解企業財權配置的一把鑰匙,是合理配置企業財權的基本前提之一,但將財權僅僅理解財務方面的權能有失偏頗。
李心合等(2005)將財權定義為公司獲取、控制和運作財務資源的權力;并認為公司財權的來源已從股東的資本向利益相關者的資源擴展。他們從利益相關者角度來考察財權內涵,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但概述的具體財權內涵顯得較為模糊。
衣龍新(2005)認為,財權是派生于產權的財務權利,是體現一定財務經濟關系的一組權利束,大體包括財務決策權、收益分配和監督等權能;并認為公司財務與公司治理研究的重點是派生于企業所有權的“企業財權”。筆者認為,將“財權”范疇研究的重點定位于“企業財權”,是研究財權配置及財務治理的關鍵。
張棟(2006)主張財權就是財務治理權,并將其分成財務收益權和財務控制權兩類。其中財務控制權包括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督權。該觀點繼承了張兆國和張五新(2005)關于“財權”內涵的基本思想,并發展了財務控制權的具體內涵,但將財權等同于財務治理權則值得商榷。
現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是多邊契約關系的聯體,是要素所有者交易產權的結果。那么企業財權就不僅僅只是法人財產權中主管價值形態的部分,而應包括一切要素所有者投入的“財力”(本金)及與之相伴相生的“權力”,要素所有者也應擁有“企業財權”。投入要素的契約方便成為企業的財權主體。企業財權應從整個企業層面去理解,主要包括出資者終極財權、企業法人財權以及兩者各自分割與分層所形成的明細財權。企業法人財權在企業財權中占主導地位,這是因為現代企業必須是擁有獨立法人財權,進行獨立核算,擁有自身利益并努力使之最大化的經濟實體。企業財權是企業產權的核心權能,是體現財務權責結構的一系列權利束的總和;它是側重從財務關系方面反映財務本質屬性的核心概念;它是一個權力結構系統,大體包括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財務監督權和財務收益分配權。其中,財務決策權是指對企業各項財務活動和財務交易所具有的決定權;財務執行權是指對最優財務決策方案執行、實施的權力;財務監督權是指對決策性財權和執行性財權的運用情況進行監督的權力;財務收益分配權是指對企業通過運用財務活動和處理財務關系所創造的企業剩余(凈利潤)的要求權。
二、通用財權與剩余財權:提出與解讀
企業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約的有機組合,是人們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由于某種程度的有限理性或者交易費用,使得現實中的契約是不完全的(incomplete)。契約不完全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三類成本:一是預見成本,即當事人由于某種程度的有限理性,不可能預見到所有的或然狀態;二是締約成本,即使當事人可以預見到或然狀態,以一種雙方沒有爭議的語言寫入契約也很困難或者成本太高;三是證實成本,即關于契約的重要信息對雙方是可觀察的,但對第三方(如法庭)是不可證實的(Tirole,1999)。
現代企業理論奠基于不完全合同。因為合同是不完全的,所以產權的初始配置和后續調整對效率的影響是重要的。產權與契約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市場交易的載體是契約,契約的基礎是產權;協調利益相關者的契約關系說到底就是協調產權關系(洪銀興,2007)。產權契約是指各產權主體之間在產權交易過程中按照自愿、平等和公正等契約原則就產權的界定、調整、分配、轉讓與履行等達成的契約關系(郭金林,2002)。在一切契約關系中,產權契約是最根本的契約關系。作為產權之核心權能的財權,其本身也是一種產權契約。這為我們從契約理論透視“財權”奠定了良好基礎。
以不完全財權契約之完備程度為標準,財權可以分為基于企業公平的“通用財權”范疇和基于企業效率的“剩余財權”范疇。通用財權誕生于企業不完全合同中明確規定并且其結果可由第三方驗證(即其中的完備部分)的企業“財權”。而剩余財權則緣起于不完全合同中的不完備部分,是企業合同疏漏、未作具體規定,或無法作出具體規定,或雖作出明確規定但第三方不能驗證其結果,或雖可以作出明確規定但受成本效益原則約束以致事實上不可行的企業“財權”。在“財權=財力+(相應的)權力”等式的基礎上,可以派生出下面兩個等式:“通用財權=通用財力+(相應的)通用權力”;“剩余財權=剩余財力+(相應的)剩余權力”,其中通用財力和剩余財力、通用權力和剩余權力等范疇的涵義與通用財權和剩余財權的涵義基本類同。
通用財力是指有關企業財務資金或本金(也可稱為“資本”)在“財務契約”中明確規定并且其結果可由第三者驗證(即其中的完備部分)的企業“財力”。如各契約方初始投入企業的資金一般都有明確的歸屬,可視為“通用財力”。“通用權力”就是支配“通用財力”所具有的權能。剩余財力則指的是有關企業財務資金或本金(也可稱為“資本”)在“財務契約”中疏漏、未作具體規定,或無法作出具體規定,或雖作出明確規定但第三方不能驗證其結果,或雖可以作出明確規定但受成本效益原則約束以致事實上不可行的企業“財力”。如創造的企業組織租金(凈剩余)中難以明確規定分配標準的部分,就是企業的剩余財力。“剩余權力”就是支配“剩余財力”所具有的權能。這兩個等式不是簡單套用,而是將財權按照其在不完全合同中之完備部分與不完備部分所作進一步細分所派生而來。筆者認為,“通用財權”和“剩余財權”劃分了財權研究的兩個不同領域,對“財權”一系列重要問題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三、通用財權與剩余財權:價值取向及其定位
(一)基于企業公平的“通用財權”觀
現實中的人們并沒有因為合同必然是不完全的這一事實而放棄簽訂盡可能完善合同的努力。人們真正關心的并不是合同的不完全性本身,而是合同的完全程度。作為不完全“企業財權”合同中完備部分的“通用財權”,其事前權責的各種規定,都是為企業各契約方提供合理而又穩定的公平預期。Hume(1969)認為,“占有”的穩定性是人類社會和平和安全的基本保障。產權的不穩定性是阻礙社會財富增長的主要因素。可見,作為產權與契約交叉領域的“通用財權”,其事前明確規制隱喻的穩定預期必然強調公平價值觀,也就是為所有財權契約各方提供有關公平信息的穩定預期。
企業“通用財權”安排的一般范式包括兩個層面:一個是法律層面,如公司法等;另一個是公司層面,如公司章程等。具有制度規模經濟的國家提供的公司法、證券法、物權法等內容可以理解為公司現時及潛在的投資者借助“政治程序”簽署的公共契約的一部分,是所有各類公司共有的公共契約,旨在彰顯民主國家訴求的社會公正價值目標,表明對所有公司的共同要求和對所有投資者的平等待遇(諾斯,1980;Easterbrook,1991)。這也是民主國家憲法(“權利法案”)的基本要求。而公司章程只是把公司法中沒有明確的,而股東認為必須明確的內容寫出來。從而與公司法、物權法等一道成為約束公司參與各方的私人契約。其中公司法等先于公司章程而存在,公司章程根據公司法等衍生而成。通用公司治理范疇是基于社會公正原則設計的強制性規定,具有確定性、一般性和普遍性,是為了實施事先確定的平等保護所有投資者(包括中小投資者)等社會公正價值目標的人造秩序。因此,對公司及投資者來說,它是一種外生規則。
為了保障體現公正價值目標的外生規則的實施,國家設計了作為懲罰機制的法庭裝置,以便投資者在利益受到不正當損害時通過通用公司治理尋求司法救濟(陳漢文等,2005)。顯然,通用公司治理在于保障一種抽象的整體秩序,這種秩序以公正價值目標為導向。通用公司治理中的“企業財權”契約是相對完全的,這是因為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企業財權”的具體規定,整體來說是相對完全的。根據“財權=通用財權+剩余財權”這個等式可以發現,此時,“通用財權”在“企業財權”中占主導地位。因此,通用公司治理中孕育的財權中占主導地位的還是“通用財權”。通用公司治理以公平為價值取向,那么其中的財權配置也就傳承了公平價值觀,而通用公司治理中的財權又以通用財權為主導,合乎邏輯地,這種在法律和公司層面耦合而成的“通用財權”理應突出對利益相關者的產權保護,側重對企業公平的強調,以公平價值觀為導向。因此,發軔于不完全財權契約中完備部分的“通用財權”就傳承了通用公司治理所強調的企業公正價值觀。
(二)基于企業效率的“剩余財權”觀
因為企業財權契約是不完全的,所以剩余財權的初始配置和后續調整是重要的。由于契約是不完全的,所以事前的專用性投資無法寫入契約。一旦自然狀態實現,在這種具有雙邊鎖定特征的再談判過程中,投資方就面臨被對方“敲竹杠”(holdup)或攫取“可占用準租金”的風險。作為不完全“企業財權”合同中不完備部分的“剩余財權”,其事后通過對或然狀態進行談判來解決事前無法規制的權責,這種“討價還價”式談判會引致高昂的交易費用以致很多情形下不會發生。理性的契約方就呼喚在不完全“財權”完備程度(即通用財權)既定的情況下,通過對“剩余財權”的“流動”與“分割”及其有效配置以最大化企業組織租金創造。也就是在“通用財權”主張公平價值取向的前提下,“剩余財權”價值取向應定位于效率價值觀。簡言之,“剩余財權”擔負著將企業價值“蛋糕”如何做大做強的使命,而“通用財權”則擔負著將“蛋糕”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給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的使命。
由于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適性,就給個體的公司留下了較大的剩余公司治理空間,這體現在《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工作規則》等規則中,主要是內部治理機制(陳漢文等,2005)。由于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理念及投資者逐利的本質,使得剩余公司治理成為基于自由競爭理念的、以股權強勢原則為基礎的、旨在追逐公司效率的一個博弈以后的制度均衡(Kreps,1990),以求在市場中取得有利于公司效率的結果。剩余公司治理訴求于特定公司個體的經濟效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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