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虛假信息刑法規制分析

時間:2022-06-12 03: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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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虛假信息刑法規制分析

摘要:伴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網絡的發展也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人們在享受著網絡帶來的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在承受著其背后巨大的風險和負面作用,網絡中的虛假信息便是網絡危害中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與傳統的虛假信息相比,網絡虛假信息的傳播速度更加迅速、傳播范圍更加廣泛、造成的損失更大,隨之產生的社會危害性也相應更大,這體現了網絡巨大利益背后的管理缺陷。如何規避網絡中虛假信息帶來的風險或者減小該風險帶來的損失和危害,是人們經久不衰的討論話題。文章從法律的視角出發,從法律層面淺析網絡虛假信息的普遍存在成因,我國的刑事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在網絡虛假信息方面的規制、刑法對傳播網絡虛假信息行為規制時的價值取向等方面展開分析

關鍵詞:網絡虛假信息;刑法規制;傳播網絡虛假信息

1網絡虛假信息及其刑法規制之必要性

黨的工作報告指出,為了加強互聯網內容的建設,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環境和空間。《網絡安全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一批法律法規不斷出臺,為依法管理網絡、辦理網絡、使用網絡提供了基本依據。“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國家主席從全球角度出發,把握全局動向,為推動我國網絡安全體系的建立和健全,為網絡安全觀念的正確樹立指明了方向。因此,刑法作為法律體系保護的最后屏障,作為國家法律規范中最嚴厲、最有力的保護手段,更應該發揮出其應有的規制作用,為建立和健全網絡安全的法律體系,保護國家和人民在網絡世界的合法權益作出貢獻。1.1網絡虛假信息普遍存在的原因分析。所謂網絡虛假信息,即網絡中不真實的信息,包括散布在網絡中完全虛構的不存在的信息,也包括具有一定的真實根據,但對真實信息進行篡改、加工、部分隱瞞后所形成的信息。虛假信息通過欺騙和誤導來對社會造成危害。[1]伴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網絡的發展也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信息進入了“爆炸式”增長的時代,信息交互打破了時空的限制。但是人們在享受著網絡帶來的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在承受著其背后巨大的風險和負面作用,網絡中的虛假信息便是網絡危害中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它體現了對網絡管理和規制的缺陷,已經成為當今時代無法回避的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網絡環境中不斷泛濫著網絡虛假信息,而且其中不乏有一部分的網絡虛假信息擁有特別嚴重的社會危險性,網絡虛假信息不只對互聯網的正常秩序進行擾亂,更是對網絡的公共環境以及人民群眾的價值觀念產生了很大的損害和誤導,主流媒體在網絡環境中的不作為和少作為更加劇了虛假信息在網絡中的猖狂程度。并且現有的刑法罪名體系在網絡空間中的適用中屢屢碰壁。鑒于此,如何依法和有效規避網絡虛假信息給人民帶來的風險或者減小風險帶來的損失和危害,是人們一直討論的話題。但時至今日,網絡的管理尤其對網絡虛假信息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學界對刑法規制是否會影響言論自由等問題爭論不斷,出于能夠更妥善地解決這些問題的目的,需要對刑事法律介入網絡虛假信息治理的相關理論加以研究,并針對現有法律條文中的爭議以及實踐落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這不僅可以更好地治理網絡虛假信息的泛濫情況,同時也可以對網絡虛假信息犯罪的刑法規制體系進行完善。[2]努力打造更和諧穩定的網絡環境,讓網絡信息在法律的監管和保障下更加透明和規范,增強人民群眾對網絡信息真實性的信心,讓信息交互更加真實、安全、有效、可信。網絡虛假信息的特征1.2網絡虛假信息的隱匿性。1.2.1網絡虛假信息的隱匿性,主要在于者的隱匿性。網絡信息的雖然大多都要求注冊賬戶后方可以自己的用戶名進行,在網絡上注冊的用戶名并未進行實名認證,如QQ、微信、微博、貼吧、論壇等主要網絡信息發源地上,信息的用戶更是少有實名注冊。尤其是部分用戶在明顯惡意的情況下有意虛假信息的,更是會刻意隱瞞自己的真實姓名。通過實踐證明,用戶采用虛假網名信息后能夠迅速找到者本人的情況可謂寥寥無幾。故網絡虛假信息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尤其是在信息來源上的隱匿性。1.2.2網絡虛假信息對象的不確定性。網絡虛假信息往往并不針對一特定的人進行傳播,其接收者往往是不特定的大眾群體,加之網絡虛假信息的低門檻和低成本、傳播速度迅速、傳播范圍廣泛,與傳統的虛假信息相比,網絡信息的傳播更加泛濫,數量也得到快速發展,傳播對象范圍廣泛且不確定。[3]1.2.3網絡虛假信息的迷惑性。網絡虛假信息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并借助很多互聯網手段促使大量用戶進行“誤操作”。例如將網絡虛假信息偽裝成網站地址,非互聯網專業人士往往很難辨別網站真偽性,并且互聯網的大數據往往容易被不法分子竊取,不法分子利用用戶的部分真實數據來偽裝成各種虛假信息進行詐騙或誹謗。[4]1.3網絡虛假信息的危害性。網絡虛假信息的不斷發展,其危害性也滲入到社會各個層面:1.3.1對個人所造成的危害。主要體現在虛假信息傳播者把網絡作為犯罪工具,對他人進行誹謗、侮辱等做出影響他人名譽、社會聲譽的行為。1.3.2對社會秩序所造成的危害。主要體現在虛假信息傳播者把網絡作為犯罪的對象,在網絡空間或網絡環境中散布虛假信息,迷惑人心,其不以侵犯具體某個人或某個團體的法益為目的,主要是為了造成網絡環境秩序的混亂從而想要造成現實社會中秩序的混亂的行為。1.3.3對政府以及國家的危害。如政治類的虛假信息危害國家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自然災害類的虛假信息引發群眾恐慌,打亂人們正常的生活秩序,食品安全類的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市場秩序,造成一系列財產損失。一般性事件可以在網絡虛假信息的挑撥與推動下引起軒然大波,從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群體性事件,嚴重地威脅著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國家的安全。[5]從現有法律體系的角度進行考慮,加上虛假信息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僅僅單純地依靠民事或行政手段已經難以有效的規制編造、傳播網絡虛假信息的行為。因此,要在秉持刑法謙抑性的前提下,讓刑法介入其中從而進行有效的規制。這是依法治國不斷推進的必要階段,也是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斷健全的標志和必要歷程。

2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網絡虛假信息犯罪的相關罪名

2.1網絡虛假信息與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行為是指對社會秩序進行嚴重破壞的行為,它包括:任意對他人進行的挑釁行為,隨意對他人進行的毆打、騷擾的行為;對公私財物隨意毀壞的或據為己有的行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行為。[6]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徘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定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的出臺為網絡尋釁滋事行為也可以成立犯罪的罪名供了法律依據。雖然當前我國現行刑法將網絡的尋釁滋事行為明確的納入到尋釁滋事罪的規制范疇,但是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在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所侵害客體或對象表示難以準確把握時,傳統的做法通常是把尋釁滋事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進行合并來適用處理,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遇到適用法律不清晰,法律對象不明確的情況。《解釋》規定,“行為人若是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按刑法中規定中的尋釁滋事罪來定罪處罰。”這是在司法實踐中第一次明確表示公民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行為可定尋釁滋事罪,但前提是行為人的網絡辱罵恐嚇行為必須達到了情節惡劣導致破壞社會秩序的嚴重程度。但是《解釋》并沒有對社會秩序做出限制性的規定,所以網絡空間的秩序是否被包含在社會秩序并不十分的明確。[7]加強對網絡虛假信息與尋釁滋事罪的刑法規制有利于穩定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切實保障公民表達權和監督權。當今社會,網絡環境作為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虛擬空間已經與現實化社會不可分離。雖然憲法賦予公民擁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言論可以不受任何的限制和約束。公民在網絡虛擬空間發表的言論仍須要對其負責。2.2網絡虛假信息與誹謗罪。誹謗主要是指捏造虛假信息或事實來毀損他人名譽。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在第246條中增加1款作為了第3款:“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1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這不僅在立法上明確了網絡誹謗構成誹謗罪,而且在實體法中也規定了有關于程序法內容,是“刑事一體化”理念的體現。[8]我國目前沒有網絡誹謗行為單獨立罪的規制模式,而是用誹謗罪結合司法解釋來進行規制。網絡誹謗行為與傳統誹謗行為有共同之處,可以構成誹謗罪。傳統的誹謗罪構成要件為:首先,有實際存在的、能夠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或者信息;其次,要以一定方式向其他人公開;再次,主觀上有故意;最后,要情節嚴重,形成危害后果,致使社會評價降低,名譽損害等。網絡誹謗是發生在網絡環境中的誹謗,要求主觀有故意,客觀上要在網絡上捏造、散布或者傳播不真實信息,并且這種傳播的虛假信息是針對特定的人,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成立誹謗罪。有效利用刑法的法律法規對網絡虛假信息中的誹謗行為進行規制,有利于依法追究誹謗者的違法責任,保護被害者的名譽和權益。2.3網絡虛假信息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2015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確立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將以重大災情、疫情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為內容的信息從原“虛假恐怖信息”中剝離出來,納入了“虛假信息”的范圍。明確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所針對的虛假信息是以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為內容,這其中囊括了已經出現的以及可能出現的將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兩高《解釋》對在網絡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進行規制,并注明了“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同時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從尋釁滋事罪和誹謗罪中分離出來,解決了以前的罪名之間互補調解的問題。

3網絡虛假信息刑法規制的缺憾

我國目前能夠適用于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比較雜亂分散,沒有根據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特點形成一整套相對完整和系統的網絡的法律法規體系。[9]除了《刑法》以外,我國其他的專門對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進行規制的特殊立法層級普遍較低,缺少具有指導性意義的法律法規。并且很多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條文內容概括性過強,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這將導致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缺乏具體適用標準,難以實現具體打擊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的目的。相關法條的抽象性與模糊性使得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與《刑法》之間銜接不清,不利于司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確實有效的打擊。[10]如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制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其實質上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升格版”。那么認定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是否上升至犯罪層面的關鍵就在于判斷其是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11]但遺憾的是,此次《刑法》的修正并未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內涵做出詳細規定,這就使得在打擊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時,《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之間的界限劃分變得不那么清晰,這無疑給予了司法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也存在新的罪名被濫用的風險,不利于罪刑法定原則的實現,也不利于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我國《刑法》對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類犯罪中虛假信息的范圍都是一種抽象性、概括性的規定,這將導致司法實踐中對罪與非罪的認定存在困難,也會造成此罪與彼罪的適用混亂。[12]

4完善我國網絡虛假信息的刑法規制的路徑選擇

4.1立法建議。將網絡虛假信息的范圍加以限定,明確一個罪名的具體規制對象,這也有利于罪與非罪的認定。建立并完善相應的網絡信息公開與監管機制,通過對相關條文的制定與修改,使法律更好的適用到網絡空間,解決網絡空間的失序問題。[13]明確規定網絡言論制作者和網絡服務者的責任,利用網絡實名制等手段來治理和控制虛假網絡信息在網絡的傳播。4.2司法建議。法律的有效與否關鍵在于實施,法律的實施與適用是體現法律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是法律執行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同時也是樹立法律權威,普及法律知識的重要途徑。[14]現代社會公眾對于網絡虛假信息犯罪的認知能力與法律知識水平整體上處于一個相對偏低的狀態,這無疑加大了關于網絡虛假信息犯罪有關法律規范的實施與推行困難。網絡信息時代,網絡虛假信息犯罪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司法部門要加強有關網絡虛假信息犯罪的普法及法制宣傳教育,要通過對熱點虛假事件的治理與宣傳、對典型構成虛假信息刑事犯罪案件進行講解,以司法促進守法,以守法推進法律的執行,使人們充分認識到網絡虛假信息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及自身風險性,做到不制造虛假信息、不相信虛假信息、不傳播虛假信息,并積極主動地抵制防范虛假信息的傳播。[15]加大對網絡虛假信息犯罪相關法律的實施與適用力度,提高公眾的法律水平和辨別是非的能力,促進有關法律的推行和執行。各個執法部門要加強執法,加強對網絡虛假信息犯罪的處罰力度和責任后果,做好社會公眾的大眾理念與法律內容的融合,使人們充分認識此類犯罪行為及其危害,從而積極發展成為防止此類犯罪的主力軍。減少法律操作的阻礙和不當之處,以法律的推行與實施促進互聯網秩序與社會的穩定,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把好網絡監管關,發揮網絡宣傳正能量的應用力量。

作者:王志英 單位:山東誠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