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刑法談論醫托治理
時間:2022-05-11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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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一些患者在知名醫院附近經常會遇到這樣一類人,他們翹舌如簧,假意熱心幫忙,將這些患者引到一些個體診所或醫療水平低下的小醫院就診,使患者受騙上當,經濟受到損失,疾病診治延誤——這些人,就是我們所說的“醫托”。這些職業醫托對患者、對社會具有很大的危害,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也采取了多種措施對其進行治理,但效果并不理想。基于此,本文將另辟蹊徑,從刑法的角度對醫托行為進行分析,并談一談如何以刑法的手段對醫托行為進行治理。
一、醫托行為的危害
對于醫托行為的危害,筆者認為以下案例可以充分體現:2007年8月,殷女士由其丈夫張先生陪同到醫院檢查,在候診期間,由于誤信三名醫托所言,轉而來到一家中醫門診部就診,經一位姓王的“教授”診斷為腎炎。殷女士遵醫囑服用中藥,但病情反而日益加重。8月20日早晨,殷女士突然子宮大出血,張先生趕緊把妻子送到醫院急診部,當即被診斷為良性葡萄胎導致的出血性休克,并非腎炎。9月14日,殷女士因救治無效死亡。這是一起悲劇,也是一個慘痛的教訓。醫托不僅伙同不法醫療機構騙取就醫者的財物,更嚴重的是會延誤患者的治療,導致患者的病情加重,危害患者的身體健康,甚至有可能使得患者因誤診而喪失生命。因此,筆者認為,醫托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較一般犯罪行為而言有過之而無不及。
二、醫托治理面臨的難題
面對醫療市場眾多的職業醫托,政府部門也想加以治理,但卻往往因缺乏法律依據而不得不“虎頭蛇尾”,反而使得醫托現象愈來愈烈。由于現行的司法文件中沒有專門針對醫托的查處規定,在執法實踐中對醫托的查處多參照相關條款執行。其中對雇傭醫托的個體行醫者和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處罰。而對醫托的處理目前只能由治安管理部門依據2006年3月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對醫托進行處罰,而該處罰也僅為500元以下罰款、10天以下拘留。理論上工商部門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對雇傭醫托的醫療機構進行處罰,但因為缺乏司法解釋、取證困難,實踐中還難以操作。因此對醫托的處罰所面臨的難題是無法可依、有法難依,這也是醫托現象治理困難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我國對于醫托行為的行政處罰較之實施醫托行為所獲得的收益,顯得太輕,難以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使得很多醫托在被處罰后,又重操舊業,屢罰屢犯。
三、醫托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既然醫托行為有如此大的社會危害,且以其他的手段難以對其進行有效治理,那么就要考慮以刑事手段對醫托進行打擊。這也是刑法的“社會最后防線”所決定的。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樊崇義認為,醫托的違法行為嚴重的將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筆者贊同樊教授的觀點。首先我們看詐騙罪的定義。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其犯罪構成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通過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行為,使受騙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并且基于這種錯誤的認識而做出財產處分決定,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該財產,從而使受騙者遭受財產損失。通過分析醫托行為,我們發現:實施醫托行為者一般為年滿十八周歲且精神正常者,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這些人實施醫托行為的主觀目的正是占有受騙者的財物。醫托的行為方式一般是通過夸大某些醫療機構的實力、隱瞞這些醫療機構的缺陷等欺騙方式,使就診者產生錯誤認識,并且基于這種錯誤認識而到一些個體私營診所或醫療水平低下的小醫院接受治療,付出與其所得到的治療和藥品不相當的財物,而醫托與這些不法醫療機構再將該不法所得進行瓜分,從而使得這些被誤導的就診者付出財產損失。通過分析醫托行為,筆者認為醫托行為實際就是一種詐騙行為。刑法中詐騙犯罪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而醫托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而且在某種程度上還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因此,以詐騙罪對醫托進行定罪處罰,應當考慮從重或者加重處罰。在認定醫托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時,應該按具體情形分別處理。對于涉案金額較大、達到詐騙罪的數額標準的,直接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而對于那些涉案金額不大,單次不夠詐騙罪所要求的“數額較大”標準,但是有多次行騙記錄的醫托,公安部門可以將其多次涉案金額進行累加,若數額達到詐騙罪的標準,以詐騙罪進行定罪處罰。
在現實中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這些醫托為之服務的醫療機構本身就不具有行醫資格,但是其通過雇傭醫托等方式將患者誘騙到其地,進行非法行醫活動。我國現行刑法中有非法行醫罪的規定,若這些不法醫療機構或個人因非法行醫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非法行醫罪進行定罪處罰。而醫托作為這些不法醫療機構或人員所雇傭進行誘騙活動的人員,若明知這些機構或個人沒有行醫資格仍為其服務,就應當以非法行醫罪的幫助犯給予刑事處罰。
當然,治理醫托,刑事處罰只是一個方面。要根治醫托行為,還要我們全社會共同努力,從多方面采取綜合治理措施,包括:加強宏觀調控,出臺相關政策,使衛生資源合理分配,縮小城鄉之間和大小城市之間醫療水平差距;合理加快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擴大社會醫療保障的覆蓋面;嚴格規范和限制醫療廣告,避免媒體淪為某些醫療機構的合法“醫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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