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犯罪發生和演化的利益

時間:2022-07-13 0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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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犯罪發生和演化的利益

從利益以及利益沖突的角度看,犯罪是人類社會利益沖突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產物,是不同利益主體中的某一方為滿足自己的需要、實現自己的利益而蔑視社會秩序,并企圖剝奪、控制、傷害甚至消滅另一方利益的劇烈的、極端的對抗性互動過程。因此,犯罪實質上就是人類社會利益沖突的一種極端表現形式,只是這種劇烈的、極端的利益沖突被文明社會的法律定義為犯罪而已。{1}雖然,犯罪是人類社會不可避免的社會現象,但是,從人類社會的歷史演進看,犯罪絕不是永恒存在和一成不變的社會現象,它自身有一個發生演化的歷史過程。

本文試圖從利益和利益沖突的角度,循著人類社會個體和集團利益沖突發生和演化的歷史軌跡,來深入探究和揭示犯罪產生和演化的根本原因及歷史形態,以求對犯罪有一個更客觀、更全面的認識。

一、犯罪發生的歷史觀察

歷史唯物主義告訴我們,作為一種“內在的必然性”,{2}人的需要是人生存和發展的根本。當然,人與動物的需要的根本區別,就在于人的需要實質上是一種通過社會關系表現出來的,并只有在社會活動中才會出現、才能滿足和實現的社會性需要。而這種社會性需要與實現該需要之間形成的對立統一關系,就是現實社會中的利益。{3}當利益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出現差異并進而出現對立和矛盾時,利益沖突的發生也就在所難免。必須承認,在所有的利益沖突形式中,利益主體之間劇烈的、極端的對抗性行為沖突是利益沖突最高也是最后的表現形式,而這種形式的利益沖突,則往往會被文明社會的法律界定為犯罪。因此,從歷史的角度看,犯罪的發生過程本質上就是利益沖突的發生過程,犯罪發生的根本原因同樣可以在利益沖突發生的歷史過程中找到答案。

(一)犯罪的原始發生

眾所周知,在原始社會沒有自發性的固定的社會分工,沒有可資交換的剩余勞動產品,沒有不同于他人的特殊利益和特殊權利,而且人們對集體事務擁有直接的參與權,人們對自己的勞動產品擁有完全的支配權,因此,人們之間可以說是完全平等的,其利益幾乎也是完全一致的。在這種權利平等、利益一致的社會形態中,不可能出現人與人之間的利益差異,不可能發生人們之間的利益沖突,更不可能發生因剝奪、控制、傷害甚至消滅他人利益而構成的犯罪。正如恩格斯所說的那樣,在原始社會“幾乎完全遇不到貪圖私利性質的犯罪。”{4}到了原始社會后期,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社會勞動產品的增多、剩余產品的出現,自然分工逐步被自發性社會分工所取代。一些人不僅在社會分工中的特殊地位被逐步固定下來,而且還憑借自己在社會分工體系中所占有的特殊地位,逐步將社會剩余產品和部分生產生活資料占為己有,從而導致氏族組織財產的占有在同一氏族組織成員之間出現了差異,并最終導致原來氏族組織成員之間的利益一致性關系被徹底打破且趨于分化和對立。另外,自發性社會分工使那些原來為承擔、維護公共利益而從事社會公共事務的社會管理者或組織者,變成了公共利益的固定的壟斷者,使原來那些為所有氏族組織成員服務的社會公共機構,淪為了那些少數公共利益的壟斷者行使其特殊權利、實現其特殊利益的工具。而氏族組織中絕大多數的其他成員,則逐步喪失了對社會公共事務和公共利益的直接甚至間接參與權。

如果說,社會剩余產品和部分生產生活資料的私人占有,是利益沖突發生的社會基礎的話,那么,一部分人對公共事務和公共利益的壟斷,而另一部分人對公共事務和公共利益參與權的喪失,則是利益沖突發生的社會條件。因為,前者使那些公共事務和公共利益的壟斷者,利用人們生產出來的物質產品以及社會公共機構來剝奪、侵占、控制其他氏族成員利益的可能成為了現實,而后者則使公共事務和公共利益的壟斷者與其他氏族組織成員之間失去了直接溝通、相互協調和監督的機會。就此,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開始脫離,變成了一種對個人來說是外在的,甚至是與他們的個人利益相對立的東西,人與人之間原先的一致性利益關系最終被人與人之間的利益矛盾關系所取代。當這種利益矛盾積累、激化到一定程度,人與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就在所難免,而作為利益沖突的極端表現形式,即剝奪、控制、傷害甚至消滅他人利益的犯罪也就自然發生了。

(二)犯罪的普遍發生

在現實社會中,利益既有個體利益也有集團利益,因此,人類社會的利益沖突也不僅存在于不同的利益個體之間,而且還存在于不同的利益集團之間。在原始社會后期,原始社會原有的氏族組織開始解體,一些原來在氏族組織中擔任酋長、祭司、軍事首領等社會公職的人,開始利用自己在氏族組織中的有利地位和職權,把一部分原來屬于公有的財產占為己有并據此成為了氏族中的貴族,還有一些人則憑借自己身體、知識、技能等方面的素質優勢而擁有了較多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并據此成為了氏族中的富裕階層,這些人逐步成為了人類社會發展歷史中最初的奴隸主。而一些在氏族戰爭中的俘虜以及本氏族中的貧困者,則淪為了奴隸。

毋庸置疑,奴隸主和奴隸的形成,不僅意味著人類社會中利益完全對立的利益集團已經形成,而且還意味著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已經成為了人類社會利益沖突的主要表現形式。雖然,在利益集團已經形成的社會中,很多利益沖突似乎仍表現在不同的利益個體之間,但不可否認的是,此時的某一利益個體一定是隸屬于某一利益集團的,{5}某一個體的利益也一定代表著某一集團的利益。因此,隸屬于不同利益集團的利益個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僅代表著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而且還會引發不同利益集團之間更多、更復雜、更劇烈、更廣泛的利益沖突。值得注意的是,在利益集團已經形成的社會中,雖然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已經成為了人類社會利益沖突的主要表現形式,但這并不意味著同一利益集團內部不存在利益差異,不會發生利益沖突。因為,在同一利益集團內部也存在著具體分工。在這種分工體系中,不同的個人的作用、所處的地位以及他們各自注重的利益也是不同的,這同樣會造成同一利益集團內部不同個人之間的利益差異,而這種利益差異在某種情況下,同樣會導致利益矛盾乃至相當尖銳的利益沖突。這樣,作為利益沖突的極端表現形式,犯罪的普遍發生也就成為了一種歷史的必然。

如果說,利益根本對立的不同利益集團的形成,以及同一利益集團中不同人或階層之間的利益差異和矛盾,是導致人類社會利益沖突普遍發生的根本原因的話,那么,犯罪的普遍發生,就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利益沖突開始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以及同一利益集團中不同人或階層之間頻繁發生的必然結果。因為,不同利益集團的形成以及同一利益集團中的利益差異和矛盾,不僅會導致人類社會利益沖突的范圍不斷擴大、數量不斷增多、類型不斷多樣,而且同樣會導致剝奪、控制、傷害甚至消滅他人利益的犯罪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

二、犯罪演化的歷史觀察

自從利益沖突和犯罪發生之后,人類就一直在為協調和控制各種利益沖突和犯罪而努力。然而,由于人類協調和控制利益沖突和犯罪的各種努力,并未真正觸及或消除利益沖突和犯罪發生的基礎和條件,因此,當人們在協調和控制原有利益沖突和犯罪的同時,新的利益沖突和犯罪也隨之發生,而且隨著人類社會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到目前的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的發展變化,利益沖突和犯罪也在不斷變換著表現形式和具體內容,其基本形態也經歷了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到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的演化過程。

(一)奴隸社會犯罪的基本形態

在奴隸社會,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實質上就是奴隸主和奴隸兩個對抗性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然而,為了避免這種利益沖突可能導致自己和社會毀滅的惡果而產生的國家,卻只是用強制性手段把原始社會后期產生的利益差異和社會不平等現象制度化、合理化而已。因此,在奴隸社會,人們的利益只能通過用強制手段把人們分為奴隸主和奴隸兩個利益絕對對立的利益集團并形成統治和被統治的關系來實現。其中,作為被統治者,奴隸們除了作為“工具”的權利外,沒有任何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人的基本權利,他們只是奴隸主的一種財產或是奴隸主創造財富的工具和源泉,是奴隸主最根本的利益。而作為統治者,奴隸主們則可以將奴隸像其他財富一樣隨意贈送、轉讓、買賣、殺戮。因此,在奴隸社會,奴隸主對奴隸的絕對占有、奴隸主可以通過奴隸獲取財富并實現利益、奴隸只能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獲取基本生活資料的制度,就成為當時奴隸主和奴隸兩個利益集團之間利益沖突的根源,而奴隸為了爭取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人的基本權利而反抗奴隸主的各種斗爭,則成為了奴隸社會中最普遍,也是最嚴重的犯罪。可見,奴隸社會中犯罪的基本形態,主要表現為奴隸為爭取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人的基本權利而嚴重觸犯奴隸社會法律的各種反抗性行為。

(二)封建社會犯罪的基本形態

在封建社會,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同樣也是農奴或農民與農奴主或地主兩個對抗性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雖然,相對于奴隸社會的奴隸而言,封建社會的農奴或農民們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和占有、支配、使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權利,但是,作為封建社會最為根本的利益對象——土地,卻被農奴主或地主們完全占有,農奴或農民們卻只占有一些簡單的生產工具,只能用自己的工具在農奴主或地主的土地上勞動生產。當然,與奴隸社會相比,封建社會的農奴或農民因為已經擁有了一定的利益以及實現這些利益的權利而不會像奴隸一樣為了爭取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人的基本權利而與奴隸主發生劇烈的利益沖突,他們只是為了爭取土地而與農奴主或地主發生利益沖突。從這一點上看,封建社會人們利益的實現方式與奴隸社會相比確實是一種進步,利益沖突也確實要比奴隸社會文明很多。但是,這種進步和文明,只是在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基礎上緩和了奴隸社會后期利益沖突的激烈程度以及犯罪的嚴重程度而已,不可能從根本上消除利益沖突和犯罪的基礎和條件。因此,在封建社會,農奴主或地主占有土地并通過土地實現自身利益,農奴或農民只占有一些簡單的生產工具并只能通過在農奴主或地主的土地上進行勞動來實現自身利益的制度,就成為當時農奴或農民與農奴主或地主兩個利益集團之間利益沖突的根源,而農奴或農民為了爭取土地而與農奴主或地主的各種斗爭,也就成為封建社會中最普遍,也是最嚴重的犯罪。可見,封建社會中犯罪的基本形態,主要表現為農奴或農民為爭取土地這一根本的利益對象而嚴重觸犯封建社會法律的各種反抗性行為。

(三)資本主義社會犯罪的基本形態

資本主義制度誕生的第一個直接結果,就是促使利益成為了人的統治者,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變成了一種赤裸裸的利益關系,追求利益的合理性被充分肯定。正如恩格斯所說的那樣:“資產階級在它已經取得了統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園詩般的關系都破壞了。它使人和人之間除了赤裸裸的利害關系,除了冷酷無情的‘現金交易’,就再也沒有任何別的聯系了。”{5}(p274—275)雖然,資本主義制度的建立,促使了人類社會從過去那種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給自足和封閉自守狀態,走向了世界各民族相互往來、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的一個整體狀態,從而極大地提高了整個社會的生產力水平,極大地豐富了社會勞動產品,極大地滿足了人們追求利益實現的需要,極大地促進了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但是,“從封建社會的滅亡中產生出來的現代資產階級社會并沒有消滅階級對立。”{5}(P273)因為,從本質上看,資本主義社會的生產關系以及人們利益的實現方式是為資本的利益而設置的,而資本的利益與雇傭勞動的利益又是完全對立的,因此,資本利益集團在其歷史發展過程中,不僅會發展出與其對立的雇傭勞動利益集團,而且還會與其對立的雇傭勞動利益集團發生劇烈的利益沖突。在這種利益對立和沖突的基礎上,雇用勞動者為爭取更多雇傭勞動利益而威脅、損害資本利益的各種斗爭,也就成為資本主義社會犯罪的基本形態。

值得注意到是,在資本主義社會,“貨幣,具有購買一切東西、占有一切對象的特性……”{2}(P150)是利益的具體表現形式。因此,在資本主義社會,貨幣既是人們頂禮膜拜的“神”和競相爭奪的核心目標,也是資本主義社會犯罪的主要對象。另外,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人們追求利益以及利益沖突的范圍也逐步擴散至全球。這不僅使得資本主義社會的犯罪日趨嚴重和多樣,而且最終使犯罪成為人類社會的一個世界性社會問題,犯罪的多樣化和全球化成為當今社會犯罪進一步演化的主要趨勢。

(四)社會主義社會犯罪的基本形態

社會主義社會是共產主義社會的初級階段。雖然,在社會主義社會,生產資料所有制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已成為社會主義社會一切制度的基礎。但是,社會主義社會僅僅是人類社會從完全的私有制社會向完全的公有制社會,從完全的自發性社會分工向完全的自覺性社會分工轉變的過渡階段。這就意味著,在社會主義社會,生產資料公有制和生產資料私有制將同時并存、相互促進、共同發展,{6}而社會主義社會的社會分工也僅僅是一種半自覺性的社會分工,它雖然具有自覺性社會分工的基本特征,但也必然帶有自發性社會分工的基本內容。因此,在社會主義社會,與公有制并存的私有制的長期存在和發展,就成為社會主義社會出現并長期存在利益沖突和犯罪的基礎和條件,而由自發性社會分工所帶來的半自覺性社會分工本身難以克服的內在缺陷,則是社會主義社會出現并長期存在利益沖突和犯罪的真正根源。雖然,半自覺性社會分工的內在缺陷與自發性社會分工的內在缺陷之間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但它們在人們現實生活中所表現出來的形式,以及它們對整個社會所產生的消極作用卻是基本相同的,因此,社會主義社會犯罪的基本形態,必然具有資本主義社會犯罪形態的基本特征。就此而言,在社會主義社會,協調人們之間的利益沖突,控制各種犯罪,仍然是促進社會發展,保證人們利益順利實現的重大課題。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人類社會犯罪的發生和演化過程,其實就是人類社會利益沖突的發生和演變過程。這一過程與人類社會的發展進程密切相關。因此,從根本上講,人類社會只有到了社會勞動產品極其豐富、自發性社會分工被自覺性社會分工所取代的共產主義社會,人們之間的利益沖突才能徹底消除,犯罪問題才能徹底解決,人們的利益才能全面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