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自由刑的改進透析

時間:2022-07-13 05:04:00

導語:短期自由刑的改進透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短期自由刑的改進透析

短期自由刑是相對于長期自由刑而言的,指在較短時期內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罰。作為自由刑內部的這種劃分方法是基于短期自由刑自身的特點,從刑事政策的角度進行的一種劃分。短期自由刑由于剝奪自由的時間較短,其適用的對象、執行的方式、罪犯釋放后的表現以及對社會的影響等方面都有別于長期自由刑,由此引起的對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分析、存廢之爭成為一百多年來刑罰學領域爭論的焦點之一,而如何改進短期自由刑的適用和執行則是近年來刑罰理論與行刑實踐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短期自由刑的存廢之爭

自從意大利著名犯罪學家龍勃羅梭對短期自由刑提出質疑以來,短期自由刑存在弊端已成為中外絕大多數刑法學者的共識。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F.v.Liszt)認為,“短期自由刑既無改善,亦無威嚇之效果,只有打擊犯罪經歷之人的自尊心而已。”(注:謝瑞智著.犯罪與刑事政策[M].臺灣文笙書局,1996,(增訂版),217.218.)意大利學者雷?弗里斯塔(AdeForesta)指出,短期自由刑的時間,對改善犯罪人雖然過短,但很不幸,使其敗壞則足足有余。(注:張甘妹著.刑事政策[M].臺灣三民書局,1979,275.275.275.)前蘇聯學者別良耶夫也對短期自由刑提出過批評,他認為,短期剝奪自由由于刑期較短,其教育改造功能難以發揮,在只有隔離或剝奪自由起主要作用的情況下,指望實現改造、再教育被判刑人的目的是不現實的。(注:[前蘇]別良耶夫.刑罰的目的和勞動改造機關實現刑罰目的的手段[J].46.轉引自王揚.俄羅斯刑法中的剝奪自由[J].政法論壇,1998,(3).)總之,在西方國家,短期自由刑受到批評,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1)短期自由刑無異置受刑人于犯罪淵藪中,在執行過程中受刑人很容易受到其他犯罪人的負面影響,強化犯罪意識,于釋放后再次犯罪。(2)被判處短期自由刑的人很多是初犯或僅有輕微的犯罪行為。這些人主觀惡性不深尚有羞恥之心,容易悔過自新。把他們投入行刑機關,不免使他們產生自暴自棄的心理,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失去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3)短期自由刑不但讓受刑人感覺不到其嚴厲性,也難以通過立法威懾和行刑威懾達到一般預防的目的。(4)由于關押時間短,行刑機關沒有足夠的時間對受刑人開展教育和矯治工作,有違教育刑論醫治犯罪人之“病態”的目的。

與之相對的主張保存短期自由刑的學者則論證了短期自由刑的積極效用。后期古典學派的領袖、德國著名刑法學家畢克邁耶(K.Birkmeyer)就主張短期自由刑具有存在的價值,認為對于輕微違法者進行報應,它是不可或缺的。(注:張甘妹著.刑事政策[M].臺灣三民書局,1979,275.275.275.)德國刑法學者華哈(AdolfWach)認為短期自由刑時間之短,不但非為缺點,反而是其優點。雖然數日或數周的自由刑不能教育也不能改造犯人,但可給受刑人以強制勞動的深刻印象。短期自由刑之執行,只要是受刑人感受到刑罰痛苦即足,此可拿軍隊的禁閉予以證明。因而他強調短期自由刑得以嚴格其行刑方法以達到防止再犯的目的。(注:張甘妹著.刑事政策[M].臺灣三民書局,1979,275.275.275.)奧地利刑法學家謝利(Seelig)也對短期自由刑之否定論進行了反駁,強調短期自由刑具有必要的警告、威嚇、贖罪、懲罰的記憶功能。(注:謝瑞智著.犯罪與刑事政策[M].臺灣文笙書局,1996,(增訂版),217.218.)挪威學者約翰尼斯?安德聶斯教授認為,“從效果看,長期徒刑與短期徒刑并沒有什么區別。”“長期的監禁應該比短期的具有更強的遏制效果,但是這種效果可能會被在獄中積累的反面影響而抵消。”(注:[挪威]約翰尼斯?安德聶斯.鐘大能譯.刑罰與預防犯罪[M].法律出版社,1983,201-202.)

二、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分析

以上對短期自由刑存廢的爭論體現了兩種不同刑罰觀的對立,主存論者堅持報應刑的觀點,主廢論者堅持目的刑的觀點,他們從各自刑罰存在的正當化根據出發對短期自由刑進行了利弊分析。

報應刑論以刑罰功能的正義性來論證刑罰的正當化根據,認為:犯罪是一種惡害,刑罰的內容是一種痛苦或惡害,對罪犯科處刑罰,就是以惡害報應惡害。對罪犯以惡害進行報應就是刑罰的正當化根據。在短期自由刑問題上,報應刑論認為,短期自由刑是理性、自由、法制和人道主義原則在刑法中的體現,是對危害不同的犯罪適用不同的刑罰的一個重要刑種,是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重要表現。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犯罪輕重不同,刑罰的嚴厲性也應隨之不同,重罪重刑,輕罪輕刑,輕微罪就應該是非常輕的刑罰。這樣,從長期刑到短期刑都有獨到的作用,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能真正實現罪刑相適應,因此,短期自由刑在刑罰階梯中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具有存在的正當化根據。目的刑論是刑事實證學派的刑罰理論,是以刑罰功能的功利性來論證刑罰的正當化根據。目的刑論,也稱為“保護刑論”或“社會防衛論”,認為,刑罰本身并沒有什么意義,只是在為實現一定的目的即保護社會或防衛社會的意義上,才具有價值;刑罰保護社會的目的,只能由教育犯罪人,把他們改善成善良的社會人來實現。在短期自由刑問題上,目的刑論對短期自由刑的社會效果提出了質疑,認為短期自由刑不具有改善犯罪人、實現防衛社會的目的,反而給社會帶來更多的犯罪,不具有存在的正當性。

報應刑論從已然之罪出發,以追求刑罰的公正性論證短期自由刑的正當化根據,但無視預防犯罪的重要性,不免得之公正,失之功利。目的刑論從未然之罪出發,以追求刑罰的功利性論證短期自由刑的正當化根據,卻不能正視其正義性的價值,不免得之功利,失之公正。報應刑論和目的刑論在刑罰存在的正當化根據問題上針鋒相對,各執一端,都不能科學地認識短期自由刑的存在本質。現代刑罰理論發展的趨勢是報應刑論與目的刑論的折衷與調和,刑罰一體化理論已成為占主導地位的刑罰理論。這種理論認為,刑罰是一種報應,但同時具有預防犯罪的目的,所以刑罰的正當化根據是正義性與合目的性、公正與功利的統一。短期自由刑是實現輕微犯罪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重要刑種,符合報應刑論罰當其罪的價值追求,有利于實現刑罰的正義性。雖然短期自由刑在實現預防犯罪方面存在一定缺陷,但并非完全沒有預防犯罪的作用。從理論上講,對實施輕微犯罪行為的行為人判處短期自由刑,能短時間內剝奪其再犯能力,由于短期自由刑犯的主觀惡性不深,經過短期的改造一般都能悔過自新,因而具有特別預防的作用;同時,對社會一般人來說,會產生有罪必罰、輕罪輕罰的公正印象,強化守法意識,實現一般預防的目標。在實踐中,自從短期自由刑被提出質疑以來的一百多年里,許多刑法學者提出種種措施,甚至建議取消短期自由刑以避免短期自由刑帶來的消極影響,但是這絲毫沒有動搖短期自由刑在各國刑事立法中的地位。在1950年荷蘭海牙召開的第12屆國際刑法及監獄會議上,挪威代表指出:短期自由刑的弊害論,不是不能批判的教條,挪威自實施短期自由刑以來,該國的累犯調查數字表明,短期自由刑并不像一般人所想像的那樣缺乏刑罰的適應性。瑞典代表格里遜更指出,該國短期刑之初犯,于刑滿釋放后40年間,并無再犯之記錄者接近90%。(注:趙秉志主編.海峽兩岸刑法總論比較研究[M](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581.)可見,只要短期自由刑運用得當,措施得力,同樣能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

總之,短期自由刑除具有懲罰犯罪的正義價值外,還具有預防犯罪的功利價值。不能僅因短期自由刑存在弊端就徹底否定其全部價值。實踐證明,在短期自由刑的執行中存在的種種不當做法等外部因素是影響其價值的重要因素。因此,應該辯證地看待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問題,充分利用其有利的一面,改進其有缺陷的一面,使其符合我國刑罰正義和功利的雙重價值追求。

三、短期自由刑的改進方案

針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對我國短期自由刑的改進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其一,對于適用短期自由刑不能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甚至導致負面效應的輕微犯罪分子,實行替代措施,易科非監禁刑;其二,完善短期自由刑的執行方式。

(一)易科非監禁刑

在刑罰實際執行中,有一部分罪犯本來沒有很深的主觀惡性,即使對他們不進行關押改造也不會再犯,如果對他們關押改造,不但于預防再犯的刑罰功利目的無益,而且容易被交叉感染,降低了自尊心,導致產生自暴自棄的心理,有可能走上再犯之路。根據“刑罰與其嚴厲不如緩和”的謙抑思想,對這類犯罪人就沒必要關押。然而,從刑罰正義性的角度出發,對于實施即使輕微犯罪的人也應予以懲罰,以體現刑罰的公平價值。易科非監禁刑就是適應刑罰輕緩化發展的趨勢和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而出現的一種替代型刑罰,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易科非監禁制度改進短期自由刑。

1.易科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是相對于在監獄等傳統的刑罰執行場所進行的設施內處遇而言的社會內處遇,強調調動社區力量對罪犯的矯正改造起監督促進作用,同時將罪犯置于開放的社區環境,避免罪犯的交叉感染,也不會使罪犯的家庭、工作等受到太多的不利影響。因此,對情節較輕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易科社區服務,擴大管制、緩刑和假釋的適用,不僅能夠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而且也是世界刑罰輕緩化發展的趨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社區矯正適用于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裁定假釋、被暫予監外執行和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5種罪犯。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由于報應刑思想的影響,我國對犯罪分子適用管制、緩刑和假釋的比率極低,幾乎成為刑事立法上的一種虛設,從1999年到2001年,被判處緩刑者僅占各年判處刑罰罪犯總數的15%左右,而且各地適用標準差異很大,有的法院很少適用,有的幾乎不用。而假釋作為緩解自由刑負面影響的一項重要刑罰變更措施,在我國也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假釋率從1996年到2000年,一直徘徊在2%左右,其中1997年最高,也僅為2.9%,2000年最低,僅有1.63%。另外兩種可以適用社區矯正的刑罰種類:管制和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情況也不容樂觀,管制刑作為我國刑罰體系中惟一的限制自由刑,對于加大矯正工作的力度有著積極意義,但是實踐中,實際判處管制刑的為數極少,從1999年到2001年,每年大概只有1.2%的罪犯被判處社區矯正。監外執行的適用也是大體如此,2001年,全國監獄系統監外執行的罪犯僅占在押犯總數的1.13%。為改變此種狀況,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健全管制、緩刑和假釋的刑事立法,加強罪犯綜合的人格演變調查和法律預測,細化管制、緩刑和假釋的適用條件;第二,司法人員轉變觀念,摒棄懲罰報應的刑罰思想,樹立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罰觀;第三,改進社區矯正的執行方式,建立一整套得以監督、管理、改造、撤銷為內容的管理體制。

2.易科資格刑。易科資格刑,是指通過剝奪實施較輕犯罪行為的罪犯從事一定職業、活動或享有某種權利,以代替短期自由刑執行的刑罰替代措施。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犯罪是行為人憑借自己享有某種資格、權(力)利的便利條件實施的,如,瀆職犯罪的犯罪人利用手中的權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虐待罪表現為利用親權虐待家庭成員,等等。如果對這部分犯罪人剝奪實施一定行為的條件或資格,不但能抑制一定犯罪的發生,而且對行為人來說也是一種懲罰,因為對于那些適用資格刑具有有效懲罰性的犯罪人來說,其懲罰力度往往并不比短期自由刑差。因此,對利用一定資格實施較輕犯罪情節的犯罪人判處資格刑,既能剝奪行為人的再犯能力,又不必關押,從而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短期自由刑改良的有效方式。

由于資格刑的性質有別,各國刑法規定了不同類型的資格刑。從世界各國刑法典的規定來看,資格刑的主要類型有以下幾種:剝奪一定的權利;禁止擔任一定的職務;禁止從事一定的職業;禁止駕駛;剝奪榮譽稱號;剝奪親權及其他民事權利;剝奪國籍和驅逐出境。(注:陳興良主編.刑種通論[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489.)目前,我國刑法典中只規定了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兩種資格刑,而在法治社會中,人的社會公共權利不僅包括政治權利,還包括政治權利之外的內容。因此,實現資格刑的非政治化是我國充實剝奪法律權利刑罰內容的趨勢。在我國有關行業管理的法規中,已對行為人的從業資格有了一些規定,刑法中應該充實資格刑內容,如剝奪職業資格、剝奪一定民事權利等。特別是在我國沒有設置保安處分的情況下,實現資格刑的詳化、具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全社會的作用。這樣,通過剝奪受刑人的某種社會活動的資格,刑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僅把犯罪人置于政治社會之外,還將其置于市民社會一定區域之外。

3.易科罰金刑。對短期自由刑易科適用罰金刑,不但可以有效剝奪犯罪人再犯的經濟能力,削弱其犯罪的經濟基礎,減緩監管設施的負擔,減少國家的財政支出,而且可以使不少應處短期自由刑的人因罰金的代替而免于入獄執行,避免獄中交叉感染。同時,因犯罪人沒有入獄的經歷,不會產生自暴自棄的心理,避免了短期自由刑執行過程中的諸多消極影響。

但是罰金刑的適用應該慎重,為追求最佳的適用效果,要注意以下兩點:其一,罰金刑只適用于某些貪利性、經濟性犯罪,不利于懲治和改造罪犯的一律不得判處罰金;其二,為使犯罪人所實際遭受的痛苦一致,保持刑罰的公平性,罰金刑的數額的確定應當與犯罪人的經濟狀況相適應,即以富者多罰,貧者少罰。

(二)完善短期自由刑的執行方式

短期自由刑存在弊端,改造效果差,已成為行刑實踐中不爭的事實。要對其進行完善,必須找出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然后才能“對癥下藥”。

目前,在短期自由刑的執行中存在以下消極現象:(1)沒有獨立的執行場所。我國對短期自由刑犯的執行沒有設立專門的執行場所,短期自由刑犯一般實行“就地消化”的關押原則,我國目前只有大城市及部分中等城市設有專門的拘役所,大多數縣、市的拘役都是在看守所或附近的監獄執行。一些地方限于監舍條件,往往將拘役犯與其他罪犯混合關押,加之管理不善,犯人之間極易交叉感染,從而增加其人身危險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更是往往與其他長期自由刑犯混合關押,惡習的傳染更是難免。(2)監管人員對短期自由刑犯缺乏應有的重視。短期自由刑犯一般是過失犯或初偶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往往不能引起監管人員的足夠重視,再加之我國將短期自由刑犯和長期自由刑犯混合關押,監管人員的注意力都集中到了長期自由刑犯的監管和教育改造上,以至于對短期自由刑犯疏于管教,造成改造效果差的后果。(3)短期自由刑犯缺乏改造的熱情。大多數的短期自由刑犯是因一時失足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他們很難接受這種角色的轉變,不愿意把自己當做罪犯,不愿意配合監管人員的管教措施,有的自暴自棄,消極改造,甚至抗拒改造。(4)許多刑罰執行制度未能具體貫徹到短期自由刑犯的執行中。由于短期自由刑犯的刑期短,行刑機關沒有足夠的時間了解各個罪犯的改造情況,許多刑罰執行制度,如減刑、假釋等未能有效落實,短期自由刑犯缺乏這種激勵機制的鼓勵,不愿意積極改造,存在混刑度日的消極情緒。

針對短期自由刑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有必要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改進,以實現短期自由刑改造效果的根本好轉。

1.設立專門的短期自由刑執行場所。短期自由刑犯與長期自由刑犯的區別之一是主觀惡性不同,如果將短期自由刑犯與長期自由刑犯混合關押,很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增大短期自由刑犯的人身危險性,不但起不到預防再犯的作用,而且會引發更嚴重的犯罪。同時,短期自由刑犯和長期自由刑犯在改造方式上也不應一致,短期自由刑犯的刑期較短,服完一定刑期后就將出獄,因此,對短期自由刑犯的改造應重在思想教育,集中有限的時間突擊改造,使其認罪服法,重新做人。在這種情況下,將短期自由刑犯關押于專門的執行場所,便于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提高改造的效果。

2.實行嚴格的分類制度。目前,我國對同一監所內的罪犯按以下五大類型犯罪進行分類:(1)盜竊犯型;(2)其他財產型犯罪;(3)性犯罪型;(4)暴力犯罪型;(5)過失和瀆職犯罪型。然后,在對罪犯按犯罪類型分別關押的基礎上,再實行二次分類,如,按罪犯的犯罪歷史和主觀惡性程度,把累犯、慣犯與初犯、偶犯分別關押;同一犯罪團伙的罪犯分別關押,等等。實行這種嚴格的分類制度,有利于防止不同類型的犯罪人進行交叉感染,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改造。這種分類制度對短期自由刑犯更為重要,短期自由刑犯一般不具有很深的主觀惡性,其犯罪意識處于可變階段,容易改過自新,也極易被交叉感染,加深主觀惡性。因此,對短期自由刑犯更應堅持分別化行刑,提高改造效果。

3.提高刑罰執行人員的重視程度和短期自由刑犯的改造熱情。行刑人員的重視程度和罪犯的改造效果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系,重視程度高,必然責任心強,能認真落實各項管理制度,改造效率會大大提高。因此,行刑機關應該通過制度建設、學習教育、經驗交流等方式不斷提高行刑人員的思想認識、管教水平。同時,罪犯的改造熱情也直接影響改造的效果,改造熱情高,必然會積極配合改造措施的實施,迅速、徹底地消除犯罪意識,放棄重新犯罪的意念。為此,行刑機關應該采取各項措施,例如,加強思想教育,實行累進處遇制度,采取各種獎勵機制,以消除短期自由刑犯的消極情緒,提高罪犯改造的熱情。

4.認真落實減刑、假釋刑罰執行制度。減刑、假釋是我國行刑機關進行改造罪犯、提高改造效果的重要制度和有效措施。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以及有關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假釋適用于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因此,減刑和假釋都適用于短期自由刑罪犯。行刑機關應該認真考察罪犯的改造情況,對于確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現的短期自由刑犯進行減刑,對于假釋后不具有現實危險的短期自由刑犯給予假釋。這樣,不但能夠提高罪犯改造的積極性,增強改造效果,又能縮短罪犯關押時間,減少關押造成的負面影響。

5.建立開放式監獄。當前,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開放式監獄。開放式監獄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主觀惡性不大的過失犯、初偶犯、青少年犯及刑期將滿者,它采取罪犯自覺自律為基礎的教育管理制度,使獄內生活條件與正常社會生活相接近,大大降低了封閉式監禁狀態對罪犯身心健康的損害,增強了受刑人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我國目前還沒有開放式的監獄,以改造好的短刑犯為主要適用對象,建立一定數量的開放式或半開放式的監獄,有利于我國罪犯的重歸社會,也順應了行刑社會化的世界性趨勢。

6.有針對性地實行軍訓式矯正。在行刑實踐中,對慣犯、累犯的改造效果較差,有些短刑犯“大罪不犯,小罪不斷”,“幾進幾出”,仍不思悔改。這些罪犯的突出特點就是缺乏紀律觀念,如果所處刑罰較輕,再采用傳統的短期自由刑執行方式已經不能奏效。如果學習美國的“震驚式”軍訓式矯正,(注:劉強編著.美國刑事執行法的理論與實踐[M].法律出版社,2000,153-154.)不但能使他們感受到強烈的受刑之苦,不敢再犯,而且在這種嚴格的紀律約束下,還能使他們逐漸培養遵紀守法的習慣,塑造健全的人格。具體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增強罪犯的紀律性。類似軍隊的制度和訓練可逐漸培養他們的紀律性。(2)加大勞動強度和身體訓練。罪犯必須堅持參加嚴格的身體訓練、從事體力勞動以及完成一定的有計劃的有針對性的教育。這種經歷對大多數人能起到震驚的作用,使他們出去后再也不愿回到矯正中心來。(3)提供職業的、教育的和矯正更新的服務,有利于罪犯與社會的重新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