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刑事司法更改視野中的我國社區糾正

時間:2022-04-11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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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刑事司法更改視野中的我國社區糾正

關鍵詞:機構矯正社區矯正社會治理制度安排

摘要:最近幾年,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但在中國現有的國情下,從試點到全面推廣,還面臨許多困難,主要是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物質保障程度低,人員不足,機制不暢,觀念阻礙等方面。要保證社區矯正工作全面、健康的發展,首先要從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給社區矯正合理定位,監禁矯正和社區矯正并重,將社區矯正作為應對違法犯罪首選的制度安排。加快社區矯正工作立法,重塑我國的法律制裁結構。引入社會治理觀念,充分發揮非機構矯正在社會建設與管理中的作用,促進社會和諧。

社區矯正就是在社區中對犯罪人進行的矯正、控制活動,是與監獄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在當代世界許多國家,社區矯正已在刑事司法體系中占據了主導地位。本文擬從刑事司法改革的角度論述社區矯正的重要性,并提出若干對策建議,以引起決策部門及全社會的重視,推動社區矯正在中國的發展。

一、我國社區矯正試點現狀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和山東開展社區矯正試點。2005年1月20日,前述兩院兩部再次下發通知,將社區矯正試點范圍擴大到河北、內蒙古、黑龍江、安徽、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重慶。加上第一批試點省市,全國共有18個省市(自治區)開展社區矯正試點。截至目前,全國共有25個社區矯正試點省市,2003年8月至2007年底,全國接受社區矯正的社區服刑人員總數達15.1萬人。

幾年來,我國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從一片空白,逐步推行到25個省市5865個街道鄉鎮,進展比較順利。各地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熱情很高,這為我國進一步加快試點進程奠定了較好的基礎。從近年來各地試點的情況看,效果是值得肯定的。以上海為例,2008年,上海當年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10206人,社區服刑人員參加公益勞動達54萬多小時,成功推薦社區服刑人員就業達352人,推薦參加技能培訓151人,幫助解決住房37人、助學復學115人、提供臨時性困難補助1260人;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管得到明顯加強,重新違法犯罪得到有力控制,下落不明的社區服刑人員由2004年最高峰時的160人下降到2008年底的6人,當年社區服刑人員重新犯罪的為63人,占0.62%,重新違法l1人,占0.11%,重新違法犯罪率合計0.73%。各地試點工作的主要做法可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建立政府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隊伍。各試點省市都設置了承擔社區矯正試點的職能部門。上海市培育組建了民辦非企業非營利性質的新航社區服務總站,招募社工。北京市在各區縣組建陽光社區矯正服務中心,配備協管員,協助政府從事社區矯正工作。

二是鑒于我國有關社區矯正立法滯后的實際情況,確立了執法主體與工作主體適度分離的工作模式,作為一種過渡性安排,確保了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迅速啟動。

三是對社區矯正的基本內容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上海率先確定、實施對矯正對象的五個方面的矯正教育,即日常管理、教育學習、心理矯正、公益勞動、幫困解難。以幫助服務為切人點,促進社區服刑人員心理與行為方式的改善,更好地融入社會。上海首次把心理矯正、幫困解難列為社區矯正的重要內容,注重服務和心理疏導,相對降低懲罰的力度,拓展、深化了我國傳統的刑罰內涵,蘊涵了輕刑化、教育刑的價值取向。

四是高度重視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規范化,加強了建章立制工作。對公檢法各部門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職責、法律文書轉遞、社區服刑人員日常管理、日常行為獎懲與司法獎懲等,都進行了制度上的規范。

二、中國社區矯正的未來:值得期待的美好愿景

我國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雖然仍然處于起步階段,所作的探索還遠不夠成熟,但社區矯正的生命力,以及社區矯正在我國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價值已得到了初步的體現。

(一)將有力地改變我國的重刑化刑罰結構,加快法法治建設進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取得了巨大的發展,舉世矚目,民主法治建設的進展同樣鼓舞人心。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相對于民事、商事等領域,刑事司法的發展是明顯滯后的,“亂世用重典”的傳統與習慣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如:刑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偏多,死刑適用比例偏高;罪犯平均刑期明顯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造成不少罪犯出獄后難以適應急劇變化的社會,過于依賴監獄;非監禁刑的適用比例嚴重偏低等。據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統計,就緩刑和假釋兩項,2000年,加拿大適用的比例最高,達到79.76%,澳大利亞達到77.48%,美國為70.25%,韓國、俄羅斯較低,但也分別達到了45.90%和44.48%。2001年,美國處以監禁刑和緩刑、假釋的罪犯共有662萬人,其中,緩刑人數為393萬,假釋人數為7萬,緩刑假釋比例約占70%。這些數據說明,世界主要發達國家處于社區矯正中的罪犯人數已經超過了監禁人數這與我國監禁人數占絕大多數的狀況形成了鮮明的對照我國近幾年的緩刑和假釋率分別為15%、2%,管制的適用比例就更低,幾近廢止。…監禁比例過高,負面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犯罪人對社會的仇恨與對抗,在一定意義上也與犯罪人再社會化的初衷背道而馳。改革開放以來,甚至從更長的時間段來看,即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在刑事司法領域,重刑化的刑罰結構卻并未發生根本的變化,與社會總體上的巨大變化相比,形成強烈反差。如果僅僅就社會穩定角度而言,重刑化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就綜合效應而言,特別是對于促進和諧、增強社會活力與創造力,重刑化的刑罰結構卻是值得反思的。長期堅持重刑化而不順應社會的變化,直接結果就是增加了犯罪人對刑罰的“免疫力”,強化犯罪人“搏一回”、鋌而走險的心理,導致重大惡性犯罪居高不下。因此,逐步擴大社區矯正適用規模,既是適應國際行刑發展趨勢的需要,更是改變我國重刑化刑罰結構的當務之急。

(二)有效促進犯罪人融入社會,提高犯罪人的社會適應能力

伴隨著人類社會文明的演進,人們日益意識到,將罪犯投入監獄進行改造,只是應對犯罪的一種最后的不得已的選擇,絕不是首要的選擇。“大多數法官都已意識到成年犯監獄具有誘發犯罪的性質,因而把監獄作為處理犯人的最后手段”,“把犯人帶出正常社會并置于異常社會中去,并以此希望他們(在釋放后)能適應社會,這既不可能,也不合邏輯。”與監獄相比較,有條件地對罪犯實行社區矯正,罪犯并沒有與社會隔離,能夠最大限度地利用正常的社區人文環境感化罪犯和轉化罪犯,因而明顯有利于罪犯融人社會,適應社會。

實行社區矯正的罪犯,大部分都會有一份正常的工作,既能感受工作中的競爭、辛勞,也能體會收獲的喜悅,總之,工作、生活、社會交往~般都能正常地延續下去,并不會因服刑而發生重大改變或割裂,因此,社區矯正能幫助罪犯以較小的代價、最短的時間融入社會,適應社會。在社區進行矯正,還能為罪犯提供各種機會,用自己的實際行動來悔罪、贖罪。例如,上海市普陀區長壽路街道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到街道慈善超市(超市的商品系由社會捐贈而來,社區困難群眾可憑民政部門發放的購物券免費領取)做義工,即每個月抽出一定的時間擔任沒有報酬的營業員,取得了很好的矯正效果。社區服刑人員在慈善超市通過無償的勞動,幫助有困難的人,實實在在地體會到了助人的快樂。社區矯正還可以借鑒社會工作的理念,在幫助、服務中體現教育、管理,達到改造人的目的。緩刑人員C某,出生于單親家庭,初中畢業后即輟學在家,對就業援助員介紹的工作不是嫌路遠就是嫌待遇低,不愿主動就業。負責管理C某的社工小陳認為,C某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缺少家庭及社會的關心,決定以此為出發點進行矯正。小陳充分利用同齡人同伴教育的優勢,運用平等、接納、尊重等工作技巧,在C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了禮物上門慶祝C某的生日,給了C某意外的驚喜,很快拉近了雙方的距離。當小陳了解到C某喜歡上網、養狗后,就以其興趣愛好為切入點,利用MSN、QQ等聊天工具與c某聊天,同時關心有關犬的各類信息,運用到與c某的交流中,告誡c某養狗也需要責任感,要靠自己的雙手合法飼養,要靠自己的勞動所得解決養狗所需的費用。小陳還介紹了一位大學生志愿者與c某結對幫教,C某在交往中學習到了大學生志愿者刻苦上進、百折不撓的奮斗精神和辦公自動化技能等。現在,C某有了一份專賣店銷售的工作,工作之余已能幫助母親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務,還主動到居委會幫忙。顯然,像c某這樣的案例、這樣的矯正方式,在監禁模式下是難以做到、難以復制的。

另一方面,當社區服刑人員付出了積極的行動后,社區群眾看在眼里,因而能夠及時地認可罪犯的實際表現,并進一步激發罪犯積極改造,形成一種良性循環。由此可見,社區矯正的這些優勢是監獄在封閉、隔離狀態下所無法實現的。實行社區矯正,能夠更好地運用各種矯正手段、方法,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種社區已有的設施,如就業培訓機構、敬老院、圖書館等公益性機構,能夠更直接、充分地發揮各種幫教力量的作用,提高教育矯正的效果。

(三)有利于修復受到犯罪行為損害的社會關系,有效地推動和諧社會建設

社區矯正能夠從多方面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

首先,社區矯正能更直接、更有力地讓更多的人感受到國家治病救人的刑事政策,促進更多的人擁護黨和政府的領導。適用社區矯正本身,讓罪犯繼續保持與家庭的聯系,甚至繼續正常地工作,就是對罪犯本人最有說服力的教育,從而減少其與社會的抵觸乃至對抗,社區矯正還能對罪犯周邊的人產生積極的影響,包括罪犯的家庭、親朋、同事、與罪犯相識的社區群眾。據保守估計,對一名罪犯適用社區矯正,能夠對十幾個人甚至幾十個人產生積極的影響,起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的作用。

其次,有利于營造相互關愛、幫助的良好社區氛圍,促進社區建設。如果只是簡單地將罪犯投入監獄,的確可以使群眾對犯罪“眼不見心不煩”,但同時也在客觀上降低了群眾主動參與預防犯罪、幫教罪犯的熱情。而社區矯正,則能夠喚起人們參與預防犯罪、幫教罪犯的愿望。在社區對罪犯進行矯正,開始時可能會對社區安全構成一定的壓力,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會逐漸意識到,既然回避罪犯不是辦法,還不如主動去幫助罪犯,盡早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聯合國有關機構提出社區建設的十項基本原則中的第三條規定:“在推行社區發展的初期,改變居民的態度和物質建設同樣重要。”社區矯正的實行,就是潛移默化地改變居民態度的一個新型載體。罪犯的家人親屬、朋友、社區里的熱心人,他們雖然不是“法律內行”,但是他們更能從情感上拉近與社區矯正對象的距離更能從日常的細微之處關愛社區矯正對象,這些是專業司法人員所不具備的天然素質。社區矯正對社區帶來的這種精神層面的影響,其正面意義不亞于物質建設。因為現代意義上的社區,不僅體現在地理相近,更體現在人文相親,體現在一定程度上相同相近的價值觀。因此,實行社區矯正,社區就有了發揮改造罪犯的主體作用的機會,犯罪人將自己視為社區的一分子,更容易接受社區的潛移默化的影響,最終完成再社會化。上海盧灣區率先開展社區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關愛活動,通過組織親子交流、鼓勵大學生志愿者對未成年子女進行學業輔導、對因父母犯罪而蒙上心理陰影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心理咨詢等幫助,既增強了社區服刑人員的家庭責任感,又促進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三是社區矯正更有利于修復因犯罪行為而被破壞的社會關系。相對而言,監獄的監禁更多地滿足了人們對犯罪的報應心理。而社區矯正融人更多的修復內容,有利于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和人們的社會關系。上海市徐匯區對社區服刑人員補償性公益勞動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緩刑,被害人的女兒對王某駕車撞死其母親的事情無法釋懷,不同意街道司法所安排王某為其家庭進行補償性勞動,但是建議王某對社區內的孤寡老人提供服務。王某接受了這一建議,從此盡心盡力地為被害人所在社區敬老院的老人無償服務。有一次還將一位突發重病的老人及時送醫院搶救,悉心護理,挽救了老人的生命,王某的行為獲得了被害人所在社區的廣泛好評,最終也贏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和接納,王某本人也由接受矯正初期的自卑無助、郁郁寡歡變得心境開朗、積極向上。

(四)能夠創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途徑,不斷提高政府的執政能力

治理違法犯罪問題,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難題,有效降低違法犯罪率,保障社會秩序的安定,是政府執政能力的重要體現。政法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是我國刑事司法的優良傳統。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就提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以行政動員的方式組織群眾參與罪犯改造工作越來越難以為繼,單位參與改造罪犯的功能也幾乎不復存在,特別是數量龐大的企業單位,在巨大的競爭壓力下,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此外,將大部分罪犯投入監獄,監獄即使僅僅是出于嚴格管理、保障安全的需要,也會無形中增加人們赴監獄進行社會幫教的成本,抑制人們幫教的熱情。而社區矯正試點則為人們參與改造罪犯、預防犯罪提供了一種新的可能和較好的媒介。從這個意義上說,社區矯正將極大地促進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上海在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主要通過兩種方式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是理念創新,樹立社會治理的理念,在治理犯罪這一典型社會問題的過程中,確立了政府與各種社會力量之間通力合作的理念,認識到即便是刑罰執行工作,政府也有必要讓渡部分管理職能,使社會真正有機會實質性地參與進來。這樣做,完全符合“小政府大社會”的發展趨勢。二是實踐創新,探索了“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工作模式。即政府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強力推動社區矯正試點,同時,充分發揮各種社會力量的作用。具體來說就是:培育組建非營利性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上海市新航社區服務總站,總站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社工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社工在社區矯正工作中主要承擔非執法性質的教育引導、生活指導、心理輔導、幫困解難等,政府以購買服務的方式支付社工報酬。同時,大力鼓勵志愿者參與對社區服刑人員的幫教工作。通過理念創新、實踐創新,賦予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新的內涵,大大提升了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度,并逐步走向制度化、常態化,進而為矯正質量的不斷提高提供了可靠的力量保證。上海在社區矯正實踐中已初步探索出了政府、社會組織、社工、志愿者相互合作共同治理違法犯罪的新模式,其中,政府發揮了主導作用,著力從政策引導、組織保障、財政支持等方面構建了社會力量參與治理違法犯罪的服務平臺,而社會力量則日益成為政府治理違法犯罪的重要合作伙伴。這樣一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具有革命性的意義,它標志著在治理違法犯罪過程中,政府不再完全依靠自上而下的單向度的行政動員,而是樹立社會治理理念,政府與社會力量(或稱非政府機構)形成合作伙伴關系,共同治理違法犯罪,從而達到更佳的治理效果。從政府的角度來說,無疑也極大地提升了政府自身的執政能力。

三、對策建議:加快我國社區矯正試點進程,充分發揮社區矯正在社會建設與管理中的作用

以上論述了我國開展社區矯正試點的現狀,描繪了社區矯正巨大的發展前景。但是,在實踐中,我們也看到,社區矯正在中國從試點到全面推廣,還面臨許多困難。全國政協曾經在一份調研報告中認為:“目前社區矯正仍然處于試點階段,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無法推廣,優勢難以充分發揮”。有鑒于此,本人對擴大我國社區矯正試點、加快推進刑事司法改革提出如下建議:

(一)從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合理定位社區矯正的功能

人類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伴隨著社會文明的演進,國家應對犯罪的方式也日益科學和文明。從肉刑、流放到監禁刑,再到非監禁刑、非犯罪化、非刑罰化,刑罰文明的軌跡清晰可辨,根據時代條件逐步實現輕刑化,是現代文明國家的必然選擇。社會文明程度越高,監獄行刑的適用范圍越小。將大多數犯罪人被置于正常的社會環境中進行矯正,只有重刑犯才被投入監獄。歷經30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社會已發生了巨大變化,社會的開放度、人的自由度都是30年前所不可同日而語的。但是,隸屬于上層建筑的刑罰制度卻仍然明顯滯后于社會的發展進程。肇始于2003年的全國部分省市社區矯正試點,在我國刑事司法改革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但是,幾年來,全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仍然局限在少數地區,試點力度亟需加大。尤其是,全社會要從國家發展的全局出發,充分認識社區矯正在國家司法體系中應有的功能、地位。必須認識到:社區矯正決不是監禁刑的補充,不是解決監獄關押容量問題的應急之策,我國社會發展的發展,已經到了必須實行監禁矯正與社區矯正矯正并重的時期。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應大力推行社區矯正,使社區矯正成為我國應對違法犯罪的首選的制度安排,而監獄、勞教所只負責教育、改造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人。在此基礎上,樹立“在社區矯正、被社區矯正、為社區矯正”的理念,充分發揮社區在犯罪防控以及國家整個刑事司法體系中的作用。總之,應從戰略轉型的高度,重新認識社區矯正,科學界定其內涵和外延,大力推進社區矯正工作。

(二)加快社區矯正立法,重塑我國的法律制裁結構

一是要盡快立法,為社區矯正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加快推進社區矯正。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穩步擴大緩刑假釋的適用比例,逐步擴大社區矯正規模。二是要以大力推進社區矯正為載體,統籌協調治安管理與犯罪防控。目前,我國法律制裁結構的突出問題,一是監禁刑模式單一,全國所有監獄都實行封閉式的嚴格管理,罪犯無論社會危害程度輕重與否,所受懲罰力度幾乎沒有本質區別罪刑相當原則沒有得到充分體現。相比之下,許多國家監獄分為高度警戒、中度警戒、低度警戒監獄;有的根據罪犯的具體情況分別實行勞動釋放制、學習釋放制、歸假制、周末拘禁制等開放式處遇。除了少數罪行嚴重的罪犯以外,大多數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都能繼續與社會保持相當程度的接觸,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監禁的負面作用。二是對違法人員的處罰與對犯罪分子的處罰缺乏合理的銜接與平衡,處罰方式尚有待完善。具體體現在作為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處罰力度實際上反而大于作為刑事處罰的管制、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三是機構矯正與非機構矯正的比例失衡,社區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微弱,嚴重滯后于社會文明的發展進程。在我國,由于過于依賴監獄、勞教所為代表的機構矯正,負面效應越來越明顯。最突出的就是將犯罪人與社會隔離,客觀上造成了矯正理念、方法與犯罪人再社會化的目標之間的悖論。針對這些問題,筆者建議:一是要完善監禁刑的執行模式,將現有的監獄分為嚴管監獄、寬管監獄,或封閉式監獄、半開放式監獄、開放式監獄,確保在監獄服刑的罪犯能夠受到與其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刑事處罰。二是重塑我國法律制裁模式,以社區矯正試點為契機,合理定位社區矯正的性質與功能。當代許多國家治理違法犯罪政策出現了明顯的“輕輕重重”的趨勢,即對嚴重犯罪加大處罰力度,而對大量社會危害性較輕的犯罪(違法)使用更加輕緩的處罰方法,包括社區矯正及各種非刑罰化、非機構化(非監獄化)處遇措施。在當前我國大力推進平安建設、和諧社會建設的大背景下,國際上這一Et漸盛行的“輕輕重重”的行刑處遇趨勢非常值得我們思考、借鑒。筆者認為,兩院兩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將社區矯正定性為刑罰執行,是否合理,很有質疑的必要性,因為它將社區視為執行刑罰的場所,在一定意義上也就是說社區承擔了監獄的功能,這在現代文明社會是非常難以想象的實際上,通過研究西方的社區矯正,不難發現,許多國家法律上沒有違法的概念,只有犯罪的概念。如《法國刑法典》所規定的違警罪,其實僅相當于我國的違法。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則實行二元制,既有違法又有犯罪,這就導致在西方國家,社區矯正的外延比我們一般理解的社區矯正要大得多。可見,將違法和犯罪合并,實行一元制,社區矯正才能在國家司法體系中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在維護社會安全中發揮巨大的作用,從而避免了對監獄的過度依賴。例如,美國學者艾茲恩和蒂默認為,社區矯正包括審判前的釋放和轉處方案、判刑前的調查、緩刑、居住治療、其他刑罰替代措施如賠償和社區服務等、釋放后的替代措施如假釋和中途訓練營等。有的學者在論述非監禁刑的概念時指出:“非監禁刑不再固守傳統的刑事制裁與非刑事制裁的界限,非監禁刑的確立和使用,以最大限度地保衛社會利益、公民個人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為最高目的。凡是能夠實現非監禁刑目的的一切制裁方法,都可以納入非監禁刑的體系或范圍。因此,符合這個條件的一些非刑事制裁方法,都可以成為非監禁刑。”為了借鑒當代世界法律制裁方法的發展趨勢,大力推進我國的平安建設、和諧社會建設,筆者認為,迫切需要以立法的方式,科學界定社區矯正的性質,使社區矯正不局限于刑罰執行,而是將社區矯正定位為社區制裁,賦予其對各種罪錯人員進行教育矯正的功能,充分發揮社區在治理違法犯罪中的主體作用,逐步控制監禁、勞教的適用范圍。

(三)引入社會治理理念,充分發揮非機構矯正

在社會建設與管理中的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目前,全國社區矯正試點的有關省市,理念和做法不盡相同。上海的實踐證明,發揮社會力量的優勢,充分體現了社區矯正相對于監禁矯正的比較優勢。建議今后全國全面推廣社區矯正工作時,要堅持這一方向。尤其是要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充分發揮社工、志愿者的作用,在發揮國家法律制裁功能的同時,強化平等、尊重、接納、助人自助的社會工作理念,在確保必要的懲罰力度的同時,對罪錯人員面臨的各種困難或問題,予以高度關注,并創造條件,盡可能幫助解決,實現懲罰、改造、挽救、感化、服務的有機結合與平衡,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彰顯社會主義法治的優越性,不斷提高教育矯正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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