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運動傷害事故司法訴訟分析

時間:2022-07-17 04: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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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運動傷害事故司法訴訟分析

摘要:學生運動傷害事故是學生傷害事故中最常見的一種表現形式,學校常因此陷于訴訟糾紛,承擔較重的責任。本文以233份學生運動傷害事故民事判決文書的實證分析為基礎,結合典型案件,以歸責原則為切入點就該問題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建議通過規范管理制度,建立學生體育保險制度和完善立法等方式以使學生與學校的利益都獲得保障。

關鍵詞:體育傷害事故;學校;歸責原則

一、學生運動傷害事故的司法訴訟現狀

學生運動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負有管理職責的體育設施內以及由學校組織的與體育相關的活動中發生的,導致學校學生身體受到傷害的事故。學生運動傷害事故是學生傷害事故中最常見的一種表現形式,我國學生在校平均發生體育傷害事故為2.6次。在司法實踐中,學校也常因此陷于訴訟糾紛,承擔較重的責任。筆者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0日的398份學生傷害事故民事判決書梳理發現,學生運動傷害事故共有233件,占學生傷害事故的58.5%。在233起學生運動傷害事故案件中,學校涉訴的有207起,占比88.8%。法院判定學校擔責的198起,占87.03%。在198起學校擔責案件中,擔責比例在60%及以上的108起,占46.79%,其中負全部責任的36起,占16.06%。學校是公益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教育,但由于其涉訴糾紛多,承擔責任較重,導致一些學校面對學生體育活動采取消極態度,長期如此將使學生在體育方面的受教育權遭到實質的剝奪,于學生,學校都無益處。

二、歸責原則在學生運動傷害事故中的運用

在下文中筆者主要以李某與某中心學校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為例,就上述現狀進行法律分析。李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就讀某中心小學五年級,2016年10月9日,李某在該中心小學體育老師的帶領下參加縣教體局舉行的足球比賽中摔倒導致骨折。李某及其法定人起訴要求學校賠償。法院判決:李某在足球比賽中倒跑其自身具有一定的過錯,學校未就盡到教育管理的“注意義務”充分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根據公平責任,判決學校承擔80%的責任。在此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該法院認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生在體育競賽中受到傷害,學校如未就盡到教育管理的“注意義務”充分舉證證明,根據公平責任學校應當承擔較重的責任。這明顯有失偏頗。(一)學校并非任何時候就“注意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三十八規定和三十九條規定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由學校就盡到教育管理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而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由受害人就學校未盡到注意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換句話說,是指學校并不絕對的就“是否盡到管理責任”或者是“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在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學校就證明其自身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承擔責任較重。但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于其自身對于體育運動風險已具備一定的預測和控制能力,當受到傷害起訴學校請求賠償時,則需要受害人一方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在本案中由于李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在歸責時應適用過錯責任,依照舉證責任的分配應由李某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學校在帶領李某參加比賽時并未對李某進行安全教育告知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而不是學校在任何時候就“注意義務”都負有舉證責任,學校未就注意義務承擔充分的舉證就應對此承擔不利后果。(二)當事人均無過錯是公平責任適用的必要非充分條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26條規定明確指出,公平責任的適用前提是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在本案中,法院在認定李某和學校均有過錯時仍適用公平責任,明顯是法律適用錯誤,擴大公平責任的適用范圍,使學校承擔責任于理無據。但以上闡述也并非說只要當事人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一定適用公平責任。是否運用公平責任還需看學生是否為學校的利益而致害,在本案中如果李某與學校均無過錯的前提下,學校應就李某受到的傷害按照公平責任原則分擔風險,因為李某是在體育老師的帶領下代表學校為學校的利益參加比賽的過程中受到傷害,獲利者應當分擔風險。法官不嚴格的依照歸責原則判案,無疑是加重學校責任。(三)針對性法律欠缺,保險制度不完善。在本案中,還涉及對學生運動傷害事故的法律適用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處理該類事故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人生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參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第九條到十五條。《體育法》并未就此規定。缺乏針對性法律對學生運動傷害事故作出規定,對學生運動傷害事故歸責原則的適用在實踐中出現不統一的情況也就不難理解。善良的法官在擁有較大自由裁量權時自然會傾向學生,讓學校承擔較重的責任。我國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往往是根據學校承擔責任的比例大小進行分擔。筆者通過對233份學生運動傷害事故的民事判決書統計發現,有198件如同本案一樣,在發生事故后將學校列為被告。而這在政府設立學生體育風險預防專款基金的德國,推行學生體育風險國家行政賠償的日本等的國家是基本不會出現的,這些國家的政府主動采取轉移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風險,或由政府承擔或建立多方面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現有的學生意外險是屬于非強制險,而學生平安險是將高風險的體育活動排除在外,不屬于平安險的保險范圍。發生事故后法院為避免個體學生承擔過重的責任,往往會傾向使學校分擔較大比例的風險。這可能也是學校承擔責任比例大的一個原因。

三、完善相關制度是破解困局的關鍵

本文從學生運動傷害事故整體的訴訟現狀這個面到具體的典型案件這個點,通過以小見大的方式,以歸責原則為切入點,就該事故中學校承擔責任重的原因進行分析后,認為我國可通過如下方式解決問題。一是規范體育教學和健全管理制度。規范的教學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判斷為事故的事實提供參考依據,如學校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有事實的依據。二是建立和完善體育保險制度。為了保障學生受到傷害后能獲得足夠的救濟,應當將學生平安保險納入強制險的范圍。同時,政府的主管部門可以建立專項資金或設立相關的保險,當學校對事故沒有責任時,可以通過行政賠償及相關保險共同來承擔,以減少學校涉訴的可能。三是完善立法。我國目前針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缺乏大前提,缺乏相關法律、法規,因此完善立法是解決學生運動傷害事故的第一步。因而,《體育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等體育立法的中專章規定學生運動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明確學生運動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列明公平責任和自甘風險原則并闡明適用條件,是更好的分配舉證責任,探索和建立此類事故預防處理機制,是促進推動我國學校體育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使學生和學校的利益都能獲得保障的必經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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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井 單位:西南石油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