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偵查人員以庭審角色代入機制
時間:2022-03-20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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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污賄賂偵查工作,其重點和難點就在于如何取證、取哪些證。隨著反貪隊伍年輕化,一些反貪干警存在著理論知識豐富,但缺乏實戰經驗的弊病,面對取證工作往往無從下手,甚至取來的證據不能服務于案件認定,造成重復勞動。反貪偵查工作的目的,在于取得犯罪嫌疑人進行貪污賄賂活動的若干證據,并最終在庭審中用這些證據使法官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可以說,庭審時證據的運用,才是反貪偵查取證工作的“歸宿”。庭審由公訴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組成控辯雙方進行辯論,他們站在不同的角度,必然存在著不同的邏輯路徑,對證據的運用也存在很大差別。在偵查中,偵查人員要自覺延伸思路,在腦中積極進行庭審過程的“模擬預演”,將自己代入庭審中的公訴人、被告人等角色,站在他們的角度進行思考,并以之指導反貪偵查取證工作。
一、進行庭審角色代入的必要性
反貪工作是一項群體工作。按照現有的機構組織框架,貪污賄賂案件最初由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部門進行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后交由公訴部門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這是一條完整的反貪工作路徑。正因如此,反貪偵查人員不能夠僅僅認為偵查工作就是自己的工作全部內容,而必須在工作中積極拓寬眼光,拉長工作思路,將其后的庭審工作要求也放到自己的偵查計劃中作整體考量。事實也證明,僅僅為了偵查而偵查往往是無法取得良好效果的,結果不是面對繁蕪復雜的證據而無從下手、茫然無措,就是千辛萬苦所獲取的證據根本不能有效應用于庭審,造成工作的浪費和效率的低下。
有效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是我們反貪工作的目的,而通過庭審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判決是衡量我們工作是否成功的一個標桿,是我們實現上述工作目的的途徑。庭審的關鍵在于證據的對抗,反貪偵查人員必須在偵查中,就考慮到庭審時對證據的運用。這種考慮既要全面,又要細致;既要考慮到國家公訴人運用證據的需要,又要考慮到被告人運用證據的可能路徑。而角色代入,往往是這種考慮的有效形式。通過角色代入,反貪偵查人員可以設身處地的站到公訴人或者被告人的角色,把自己當做庭審的參與者,并由此找到哪些案件細節會成為審理重點、哪些證據會為定罪量刑發揮關鍵作用,這就相當于為自己的偵查工作指明了方向,無疑會極大的促進偵查工作的有效進行。
二、進行庭審角色代入的方法
1、代入公訴人角色
公訴人是刑事訴訟重要的參與者,他們的作用是代表國家出庭追訴犯罪。在庭審中,公訴人會積極運用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來使其最終受到刑法的懲罰。反貪偵查人員代入公訴人角色,就是要站在出庭人員的角度考慮庭審問題,以公訴人舉證證明犯罪各項構成要件的框架來明確偵查取證范圍。這種代入的具體表現就是要在偵查過程中尋求公訴部門的配合,了解公訴人的指控邏輯和證據使用思路,以此來指導自己的偵查取證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在現有的機構設置中,反貪部門與公訴部門同屬于人民檢察院的下屬業務部門,彼此較為熟悉、聯系方便,這為反貪偵查人員進行公訴人角色代入創造了有利條件。現實案件中,偵查人員可以通過在偵查過程中與公訴人員開展偵查會商的辦法來進行角色代入。會商中,偵查人員可以將主要案情提前告知公訴部門,由于公訴部門的實際工作特點,其工作人員往往對于刑事訴訟庭審過程、庭審證據運用、被告人心理,甚至管轄標的案件的法院刑事審判庭較為了解,可以請公訴部門工作人員根據案情進行庭審情況的預先估計,指出一旦標的案件進入庭審程序,將以哪些證據作為指控犯罪的關鍵證據,并指出如何將證據組成完整證據鏈條的思路,指導偵查工作開展。尤其重要的是,由于證據往往有多種表現形式,而各種表現形式所帶來的證據證明力往往不同,不同證據形式也常給法官以不同的影響力,這種預先的模擬可以為偵查人員到底采用哪種證據取得方法和證據固定形式給出指導意見。
2、代入被告人角色
反貪偵查人員代入被告人角色,就是要在偵查過程中預先將自己放在本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角色里,考慮被告人將會有可能以哪些證據來為自己開脫罪責,并提前下手取得相應的證據,來駁斥被告人的脫罪企圖。同時,還要積極進行逆向思維,考慮到對于被告人來說哪些證據將是“致命”的,由此爭取偵查工作主動,盡早采取證據固定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毀滅罪證。由于偵查人員畢竟是“案外人”,僅以偵查經驗進行思考往往不夠全面,而只有進行角色代入,將自己置身“案中”,才能更好的看清廬山真面目。
對于行賄、受賄等依靠言辭證據較多的案件,更要著重進行被告人角色的代入,細心體察被告人心思,在詢(訊)問中就堵斷其退路,夯實犯罪各要件,防止被告人打下“活扣”,有機可乘。
反貪偵查人員代入被告人角色往往比代入公訴人角色要困難的多,因此也需要更多的技巧和經驗儲備。在平時工作中,偵查人員就要積極鍛煉這方面的能力,如多參與旁聽庭審,了解庭審時被告人慣用的脫罪伎倆和詭辯手段;常與有經驗的同志進行交流,了解被告人通常的心理;在偵查中做好外圍調查,掌握被告人的性格特點、處事習慣,以利于角色代入等。
三、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對公訴人角色的代入不能越俎代庖。反貪偵查人員代入公訴人角色的邏輯順序,是由公訴人的心理到偵查人員的心理再到具體偵查活動。這種邏輯順序是不可逆的。在案件偵查中,不能將這種代入反用,以偵查人員的偵查取證工作來鉗制公訴部門獨立的審查起訴和公訴職能。那種根據自己取得的證據和臆想的證明思路對公訴部門參與公訴的方法、思路粗暴干涉的行為是錯誤的。
2、對被告人角色的代入不能違反相關偵查紀律。對被告人角色的代入,是一種思想上的代入,是對偵查策略進行考量時采取的一種方法。但是,這種代入不能由智力活動突破到具體偵查行為,強逼被告人按照偵查人員“預想”的思路進行自證其罪,甚至發展到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行為。
3、不能固步自封,要積極擴大取證范圍。角色代入畢竟是一個高智能的活動,要有足夠的經驗和偵查技術做支撐。這就決定了角色代入活動不是每次都可以取得圓滿、全面的偵查指導作用。偵查人員,尤其是年輕的偵查人員,不能僅僅依靠角色代入劃定偵查取證范圍,而要積極拓展取證思路,擴大取證范圍,更好的完成反貪偵查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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